摘要: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履行各项义务和维护知识产权方面还有不足,由于知识产权涉及的不仅仅是纯粹的法律问题,还有政治经济等。本文就对以下问题加以探讨并提出对于如何改善提出建议。
知识产权的分类和现状
分类: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专利权
4、地理标志权
5、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为纰漏信息的专有权
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现状:
随着WTO全面推进贸易自由化, 知识产权已从纯粹的法律问题演变成与经济、政治和外交有密切关系的问题。我国加入WTO后,加强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外贸易活动进行了规范,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对外贸易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了明显的改善,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漏洞不断显现出来,各种不法分子趁虚而入,对知识产权进行侵犯,所以我国知识产权4还需要加以完善和改进。
加入WTO后的权利和义务:当我国与其他缔约方在知识产权方面发生冲突时,可以适用世贸组织的统一的争端解决机制。这个争端解决机制有助于减少或者在一定程度上扼制极少数发达国家肆无忌惮那的单边发动报复,这种机制能让我们于其发生知识产权争端时,能在该框架的限制下,极大限度的通过谈判解决问题。另一方面也对我国知识产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不能对知识产权权力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保护,就有可能被终止应享的减让等待遇,直至受到交叉报复或者跨部门报复。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我国加入世贸必须履行的一项的义务,也是中国梦的必然需求。
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取得的成效: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中,虽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学称谓,也对著作权等受到侵害的作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规定,但在实际实施过程中,依然存在着很多阻碍。加入世贸组织之前,我国政府按照TRIPS的相关规定修改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并且制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条例和一系列司法解释。自2000年12月到2002年10月共制定司法解释10多件,健全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救济措施、举证责任和诉前禁令,以及行政司法复审诉讼制度,目前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WTO基本一致。近年来,我国法院就“公平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充分运用司法审判权,审理了一大批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根据2003年的司法统计,全国新收知识产权一审、二审、再审案件9271起,同比上升18.86%,审结8978件,上升25.36%。人民法院以侵犯知识产权罪予以551处以刑事处罚,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12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253人,拘役管制等刑罚325人,并处罚金419人,单处罚金57人,较前今年加大了打击力度,我国除了有与其他国家一样的司法程序外,相关的行政机关也有权在知识产权执法的框架内处理知识产权的民事纠纷。例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和商标违法案件的处理。
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维护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我国知识产权欠缺妥善处理,主要是因为我国知识产权基本移植于国外法律,中国知识产权从开始就一反常态的想与国际接轨,再加上政府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的虚无重要性,导致大家对权力大国中知识产权法的权利设限没有真正领会。其次,我国知识产权的实证研究缺乏,知识产权涉及到经济、政治、外交等多方因素,因此可以用它来维护我们我们的合法权益,然而,我国现在对知识产权的运用还不到位,过于注重研究,而忽略了实战分析。例如,国外企业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前,先采用知识产权法中的专利先行战略,以此来压制缩小我国自主研发的范围,从而减少竞争对手。但我们的企业没有做好准备,在进入市场之前没有对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战略做调查研究,也没有对当地的知识法律做调查,在缺乏种种的准备与预警之后,我们的企业就很难做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后果不言而喻。再者,我国知识产权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较,缺乏一个宏观层面上的战略。而且对于已经形成共识的知识产权政策,由于机构组织复杂,分工不清楚等原因,也难以改变其现状。最后,由于我国各类企业目前也缺乏知识产权战略,直至出现了诉讼或者刑事威胁时,才会注重知识产权问题,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战略,未来我国企业将在这方面依然处于劣势。所以我国应以知识产权战略为目标,加强对知识产权实战的研究,深入落实,这也是实现中国梦必须跨过的艰难。
我国知识产权与TRIPS之间的差距
TRIPS也就是WTO的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有三块内容:第一是基本原则,所有成员国必须遵守;第二是最低要求,全体成员国必须达到;第三是一般要求,可以根据各成员的具体情况适用的。
我国知识产权与TRIPS间的差距有以下五点:
对部分有关知识产权的行政终局决定,缺乏必要的审查和监督。例如,我国商标法的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假冒等违法活动的权力过窄,造成行政执法难以有效的打击违法活动。另一方面在确认商标权有给了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终极裁决权。也就是说,对裁决不满的当事人,再无权诉诸法院。这不符合世贸组织的要求。
我国知识产权法中缺乏对滥用知识产权的必要的、完善的限制措施。现在我们的知识产权法当中,这方面的规定很少,我认为在这一点上,还需要借鉴TPIRS的经验。
对假冒、盗版等侵权行为打击力度不够,对知识产权所有人受害后不能提供有效的保护措施和赔偿,造成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抱有侥幸心理,导致侵权行为屡禁不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第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只需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本条法规明显地表示处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力限制过多,并且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没有合理地规定,不经著作人许可只需标注作品来源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知识产权人的利益。
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对政府来说,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加强对知识产权人的普法教育工作,将知识产权法律教育纳入国家普法教育规划之中,政府及各级相关部分应基于此,给予一定程度的资金、人力等资助,共同建立起知识产权保护的壁垒。
对立法部门来说,研究分析国外各大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借鉴其预防及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技巧和方法,取其精华,集思广益,以现有案件出发不断修改完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知识产权人和企业来说,应自主学习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知识,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对执法部门来说,在处理知识产权案件时,不应该生搬硬套,一味按照已有的法律来进行处理,应该区别对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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