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图1可知,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小微企业的融资途径由多到少依次为:自有资金、民营银行、熟人借贷、小额贷款公司、地下钱庄等等。
从以上数据来看,民间融资在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在民间融资的过程中也有很多干扰因素,制约着民间融资的顺利进行。
另一方面,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地域性特征显著,在一些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浙江、福建、广东等地区,民间融资规模居全国前列。近年来浙江多次出现小企业主跑路事件则间接反映出我国民间融资分布区域集中,相互之间的关系紧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社会现象。
(二)、小微企业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1、相关法律分散凌乱
从规范的层级而言,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民间融资以及小微企业的立法。长期以来民间融资一直是个盲区,没有有效的保护措施也没有规矩可循。金融法领域的主要法律也均未涉及诸如民间融资如何审批、审批标准以及对非法集资认定等方面的内容;另一方面,小微企业本身所面临的法律环境也不容乐观,《中小企业促进法》颁布已有十余年,变化不大,已经有些滞后,并且,其法律条文过于原则性,细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规定,规范本身的权利义务不清晰,对中小企业划分不明,而其他相关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如《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也缺乏针对性,上述立法对于刚起步的小微企业而言,扶持效果并不明显。近年来,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也陆续颁发了一系列相关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整体而言,这些法规具有一定政策性和时效性,但稳定性不足、缺乏配套细则,存在着内容笼统、可操作性不强、衔接不足等弊端。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中提出要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提出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那么“放宽”的标准是什么?“符合条件”具体指那些条件,这些都有待进一步明确。
2、监管不足,制度设计不完善
(1)、在实践中,民间融资的具体实施一般都没有经过相关机构的批准,而我国目前立法又主要是以,是否经过相关机关批准作为判定是否为非法融资的标准,主要处理方法是取缔,这样一来就使得民间融资很容易与非法的外衣联系在一起。
(2)、民间融资由于没有合法的法律地位,导致金融监管相关的一些法律没有对融资业务的监管职权予以细化,所以监管主体缺位的问题依然存在。如投资公司、民间资本投融资服务中心、民间借贷中介网站等从事民间融资的中介机构及其他民间融资方式均未有专门的监管部门与规范性的管理办法,上述机构从设立到业务办理均只需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即可,处于无人监管的真空地带,风险较高。
(3)、风险性监管依然缺乏。民间融资的监管方法和技术都相对落后,不能够深入民间资本市场,因此难以获取小微企业民间融资的真实活动情况和准确的数据资料,并且很多部门的监管机制还没有正式形成,容易造成民间融资流动混乱。
3、追求利润,引发信用危机
民间融资的利率一般比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高,有时甚至超出很多。而小微企业本身就是弱势群体,资本弱小,偿还能力也较弱。民间融资的高利率给小微企业加重了负担。而民间融资的放贷者有时可能缺乏信誉和道德,忽视社会责任,充分显露出民间融资追求利润和投机的本性,容易引发信用和道德风险,一旦借贷方觉得违约可以为其减少损失时,便会铤而走险,直接跑路。再加上民间借贷的高收益对放贷者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如没有被正确的加以引导,就会导致非法集资和高利贷行为。
4、处境尴尬
随着政府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制度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洗钱分子将目标转移至非金融机构和“地下钱庄”。国有银行严格的贷款条件使中小企业难以得到急需的资金支持,不得不求助于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来源,客观上诱发了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机构的发展。带有明显洗钱目的的民间借贷占整个民间借贷的比重逐渐增大,而我国反洗钱预防监督的有效性还远远不能控制这一态势的发展。导致反洗钱管理机关难以名正言顺地将民间融资组织纳入管辖范围。故而从法律上确立民间融资的合法地位并规范其行为,取缔非法融资。[13]
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现状是不仅融资缺口较大,而且融资方式和融资渠道不顺畅。小微企业在我国企业中的比例占到90%以上,那些真正有竞争力的企业毕竟是少数。据统计,我国现在有4000万到5000万家小微企业,他们所贡献的GDP占全国GDP的60%,同时还贡献了50%的税收,在稳定民生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面对我国90%的企业这一庞大数字,资金缺口无疑也会是一个庞大数字。所缺的这些资金也绝不是几家银行可以解决的,它需要政府、银行、大企业和所有的人民大众共同解决。我国小微企业的融资方式还仅仅停留在传统的融资方式,比如民间融资和企业融资等,没有真正的拓宽融资的方式和渠道。具体来说,外源性权益融资渠道太过狭窄。外源性权益融资渠道主要包括风险投资、发行股票等。相对于美国和日本这些发达国家而言,我国小微企业外源性权益融资渠道缺乏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现在缺乏一套完善的担保体系,来保障投资于中小企业的投资者的利益。大多数人担心自己的投资无法收回或无法达到预期的收益,是因为这些小微企业的盈利能力令人怀疑。另外,我国小微企业大多集中于传统产业部门,这并非是风险投资主要追逐的对象,再加上受自身规模所限,即使是面对专门为小微企业的二板市场,处于底层的小微企业也是可望不可即。由于小微企业竞争力弱,无法有效的抵抗风险,而银行的审查制度又很严格,银行考虑到其中的风险,大都不会轻易放贷。小微企业90%以上没有从银行机构产生借贷关系,导致小微企业内部融资严重不足。目前,我国小微企业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0%以上,其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在国家生产总值的半数以上。据统计,占90%以上企业总量的小微企业却得到不足20%的贷款余额。可以看出,小微企业的内部融资已经不能满足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再加上融资渠道不畅,我国小微企业的直接融资所占比严重偏低,再加上一些风险投资行业、资本市场还刚刚起步,小微企业能够得到服务还很少。无论是中小企业板还是创业板,上市融资的门槛依然较高,主要以规模发展相对较大、发展较为成熟的中型企业为主。而绝大多数小微企业则无法上市融资,因此只能靠传统的银行机构、企业和民间融资来进行资金筹集,这使得融资难度进一步加大。总之,小微企业的融资现状不容乐观,扶持小微企业融资迫在眉睫。
5、中小企业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的困境
中小企业的信息不对称严重制约着其融资能力。而且与大中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存在着高度信息不对称,具体表现在:
(1)、企业背景加重了投资的信息不对称
从一个角度看,在中小企业融资的过程中,因为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信息没有公开,比较私人化,一般的投资者以及金融机构难以在短时间内了解企业的情况。从另一角度看,由于部分中小企业投资项目许多都是新产品、新概念,市场定位具有超前性,没有一些可以借鉴的案例,并且他们也难以在短时间内了解其复杂的科学技术知识。所以投资方很难获得投资的标准,导致难以对其进行投资。
(2)、创业者本身经营的信息不对称程度高
因为投资者很难对一些项目技术进行把握,因而特别注重对科技型项目创业团队的考察。但是,中小企业存在财务报表不清晰、管理者经验不足等诸多问题,导致投资者了解其信用状况和管理能力,这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活动造成了阻碍。
(3)、中小企业选择行为的不对称性高
中小企业以非资本入股的主要以知识技术入股,投资公司投资了大部分的注册资金,而中小企业只是付出了劳动力,这让中小企业的经营者对经营结果的缺少责任感,即使项目没有成功,亏损的也主要是投资者的资金;但如果项目成功,则盈利共享。基于这种情况,中小企业有潜在歪曲信息的可能,这使得中小企业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更加不对称,从而更加降低的投资公司对其投资的信息。
第一、缺少可以用于抵押的资产
一方面作为中小企业,其自身固定资产少,特别是一些高科技技术企业,其净资产大多偏低、人力资源偏高、流动资产变化大、无形资产难以进行量化处理,因而我国中小企业可以作为抵押品的资产很少;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抵押物上的偏爱,造成了中小企业抵押品严重不足,带来了中小企业申请金融机构贷款过程中的难题。
第二、治理结构不规范
单一业主制和合伙制在我国中小企业占有绝大多数的比例,在我国并没有建立规范的公司制,私营企业大部分实行的是家族式企业制度,虽然这种制度具有忠诚,互相信任和管理成本低的优势,但同时也存在着管理难以规范、独立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等活动等问题,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和企业的规模扩张以及资本的不断积累,所有者能力及专业知识的有限阻碍了公司正常的生产运营,对于市场环境的恶化难以形成科学的管理体系,无法切实的保护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无法对高级管理层进行有效的风险监控等。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进行股权资本融资时,往往会产生内乱,使得外部的股权资本不敢进入。
第三、信用等级偏低
在我国的历史背景下计划经济衍化出了市场经济,在计划经济时代的信用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辅助性手段,而如今我国的司法制度对失信、赖账没有足够的惩罚力度,以及腐败现象严重,社会信用服务不完善等,都使得企业违约的机会成本降低;另外,中小企业运营过程中不确定因素多,采取机会主义的诱因多等,都导致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恶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融资信用,某些中小企业获得融资后,并不将这些资金用于正规的生产和企业发展,而是采取各种非法手段转移资金,据为己有,使供给资金的一方蒙受损失;第二,财务信用,指中小企业与会计事务所串通,修改美化财务报表,外部投资者不知情等。这些现象都使得我国中小企业信用偏低,银行不愿对其贷款,外部投资着也对其不看好,不愿对其投资。
(4)、经营风险较高
企业运营过程中受到诸多外部和内部因素影响,导致未来收益不确定,只是企业经营的固有风险。中小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还面临着许多风险,主要是:第一,小企业的经营者一己之见,仅依靠自身的能力、经验独揽大权,企业无法被科学化管理。第二,市场竞争劣势,与大型企业相比,人力物力明显缺乏等。
(三)、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外部原因
银行对风险大、成本高的中小企业放贷比较谨慎。
1、大部分中小企业自身条件不足,导致银行惜贷
从一个角度看,很多中小企业是家族式管理、粗放式经营,在其经营过程中大多存在管理不够规范、财务制度不够健全、经营透明度低、信用等级不高的问题,以至于企业不能提供银行要求的各种财务信息报表;从另一个角度看,企业规模比较小,可以用于抵押的资产少,很难寻找担保单位。银行追求稳健性,基于这种情况,很难对中小企业放贷。
2、国有银行向中小企业放贷成本高
商业银行经营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时间急、高频率、金额少、高成本。据有关资料显示,中小企业贷款频率及其银行成本均是大型企业的5倍。因此银行往往会选择大型企业的大额贷款业务,而刻意冷淡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业务。虽然银行追求利润,但风险性也是其考虑的一个重要方面。影响银行信贷决策的根本因素是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评级或信用评级,如果银行缺乏企业客户的足够信息,就不能做出风险评级,也就不会提供相应的信贷服务。由于有关中小企业的信息收集成本和鉴别成本都很高,这与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目标相悖,导致银行放弃贷款给中小企业。
3、政府扶持中小企业的力度不够
在观念上来看,相关政府的一些部门并没有重视中小企业。他们认为经济发展主要靠国有大型企业,国有大型企业发展好了,我国经济就上去了。殊不知中小企业对我国发展贡献了巨大的力量,中小企业产生了高于60% 的GDP 并且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而且中小企业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有足够资金的情况下,很多中小企业都能有效率地使用资金,加快推进自身发展的速度。虽然国家出台了很多帮扶中小企业的政策,但是具体实施的效果确是不如人意。 本身宏观经济调控具有滞后性,加上不够重视中小企业,使得资金大多都流向国有大型企业,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资金的支持,致使社会资源得不到合理配置。
从法律体系建设方面看,政府做得还不够。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不尽如人意,比如并没有在民间借贷和私人信贷市场方面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设立的法律是偏向于大型国有企业等。
4、中小企业板融资难
2004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宣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获准设立。中小企业板的设立有着非凡的意义,业内人士认为中小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的新时代已经到来,其意义确实不容低估。首先从规范中小企业板的制度上来看,中小企业板块适用的基本制度规范以及试用的发行上市标准与现有主板市场完全相同。如果以主板上市标准来衡量,中小企业板只能被极少的发展良好的中小企业利用融资,而全国大多数中小企业并不能利用这个途径去融资,使其无缘成为中小板块的受益者,并且大部分中小企业利用股市融资的条件还未成熟。因此,中小企业不能依赖它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对策建议
针对上文的具体综述结果及原因分析,提出具体对策建议如下:
(一)确立民间融资合法化
从法律规范的层面而言,在民间融资立法完善过程中,首先要制定相关民间融资的管理条例,明确民间融资的属性和定位。当经历实践考验后,便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一方面,要对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资金方向、准入和退出机制、融资方式、风险纠纷以及税收调解方面进行明确的界定,让合法的民间融资行为得到保护。另一方面,对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等非法的融资行为同样给予明确界定,严重杜绝非法金融活动,取缔非法地下钱庄,为民间合法融资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而每个省也可根据当地金融活动的特点制定一些适合地方的政策法规,使民间融资随时有法可依。
其次也要对民间资本进入实体经济加以引导和鼓励,允许民间资本创建真正面向小微企业的金融组织,也可适当的放松一些门槛,让弱小的民间资本得以很好的生存和发展。
(二)完善监管机制
第一、完善监管机制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完善监管立法,让监管体系能够贯彻到地方。同时要规范和引导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活动,保证民间资金的健康运作。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适当建立一些民间融资自律监管组织,监管市场准入与退出、交易活动和交易风险等。检测方式可以为互联网、电话报告、传真等,也可以适当设立检测中心,检测信息报告供政府部门参考,并对危险的融资行为予以警告。
第二、建立和完善社会征信制度,构建资金风险预防体系。当前,应由央行或发改委发动,由各金融机构参与,并联介多部门组成征信体系,建立包括法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在内的信用数据库,随时向信用信息使用人依法提供专业服务。
(三)加强企业自身内在建设
第一、加强企业自身信用建设,树立良好企业内在形象。小微企业信用不好,到期不还本付息、甚至逃债,这是造成小微企业贷款困难的重要原因。小微企业只有立足长远,积极恪守信用关系,不断增强诚信教育,才能树立良好的企业融资信誉,为企业自身开辟民间融资的好渠道,实现持续发展。所以小微企业应重点提高信用水平,完善信贷体系,才能营造安全的民间融资融资环境。[14]
第二、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小微企业应充分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渠道和形式。企业内部的采购、销售、人力资源部门和财务部门可以实现信息的共享,使信息披露公开化和透明化,减少外部投资者的信息获取成本,从而相应地降低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更有利于企业的民间融资。[15]
第三、加快小微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支持小微企业提高技术创新和产品的质量的能力,支持小微企业继续加快技术改造,推进小微企业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等。
五、结束语
由本文分析可以看出,中国模式下的民间融资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在特定的时期有它的适用性。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地位不断提升,民间融资的缺陷也逐渐暴露,但民间融资在中国小微企业的经济发展中,可以凭借自身独有的优势弥补中国模式中正规金融体系的不足。所以,充分应用我国民间融资的优势,大力发展小微企业,对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是十分必要。[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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