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一直在关注法律体系的构建,也不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条例,《证券法》于1999年7月开始实施,但目前仍缺乏相应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誉评级法、信托法等。另外,对于一些我国尚未定位或尚无条件开办的领域以及现阶段解决不了的问题,现有法规没有给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接近国际惯例的明确规定。证券法规体系不完整使得监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增加了监管难度,也让更多不法分子有机可乘。有一起案例特别能说明法律法规不完善引起的问题,2004年1月,本市某知名大学委托银河证券代理国债投资,而且一投就是3000万元。银河证券保证,委托本金不受损失,收益率不低于7%。但后来银河证券违约将资金用于买卖股票。由于大势不佳,专业券商也收到波及。同年7月,银河证券仅偿还投资本金1400万元及收益105万元。由于资金是教育资金,且数额较大,学校十分着急,担心这笔巨额损失如果不能及时追回,将引起重大影响。为此,一中院法官做了大量工作,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银河证券最终表示愿意还款,由于资金紧张,只能分期还款。因此可以说,现阶段我国证券市场本身以及证券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都不够完善,不符合证券市场的发展阶段和发展速度,亟待解决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二) 缺乏统一监管体制
依据目前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只对股票、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对债券市场并无实际的监管权利,债券市场仍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进行监管,从而在证券市场监管体制方面仍然存在多头管理的格局,各个监管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合作。我国在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方面明显不足,职能、层次不明晰,没有一套严密有效的措施来确保其履行职能,并使其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事后监管大量存在,事情发生了很久以后或者形成规模以后才发现,降低了监管的效率,扩大了不良后果。同时,监管水平也相对滞后,股市中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有力处理的可谓凤毛麟角。当然,像上投摩根基金公司的老鼠仓,和一段时间影响很恶劣的“带头大哥”一类的事情,证监会也在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加大查处力度,不断完善监管手段和机制。但个案的处理和解决不能提高整体监管水平,监管体制方面仍然存在上述不少漏洞,所以从监管风险中找到问题并解决问题,规范监管体制和方式,从监管中规避风险是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尤其是证券监管部门应引起重视的问题。
(三)证券业自律机制不完善
总体上来说,在我国还缺乏有效的自律机制,中国证券业协会作为全国最大的行业自律组织,并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自律功能,尤其是在制定全国性行业自律管理规则,开展证券从业人员的培训,对证券经纪人员执业资格的考核,认定和管理等方面显得比较滞后。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日常管理性自律管理主要由上海和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进行,监管规则和力度相差甚大,未能达到统一、协调、强化的自律管理效果,而忽视证券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功能。很多问题等到证监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时,事态可能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地步,已经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给股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今年就出现了很多问题,如老鼠仓,内幕交易等事件,都是自律不够的后果。
很多比较先进的金融市场的自律是相对完善的,以美国期货市场为例,其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有效的监管体系,NFA作为美国唯一的期货业自律组织,主要负责维护市场的完整性,保护投资者并督促所有从业机构和从业人员按规定履行管理要求,并按其官方网站所列职责履行管理“每个进行期货买卖业务企业或个人”的职能。此外,NFA的会员制度是强制性的,将全美行业内所有交易主体都纳入了统一的标准中。由于NFA是在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监督下的行业组织,CFTC代表政府对其行使面向行业自律组织(SRO)的法定监管权。相比而言,我国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方面发展非常滞后,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要进一步抓紧完善自律机制,以弥补更多的自律风险。
(四)交易信息失灵
如上所述,在股票交易市场上,信息的失灵表现为:一是大部分股票购买者对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的了解程度,比不上某些与发行者有关系的特殊投资者。二是上市公司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股票的价格,而普通投资者无法得知。三是信息的失灵可能使股票市场中存在欺诈,使股票的市场价格背离其内在价值。市场参与者的初衷和目的都是通过市场行为赚取利润,这是无可厚非的,因此各个市场参与者都很可能在法律监管不严、执法不利或者有空可钻的时候,通过这样或那样的手段获取自己利润最大化。因此,交易信息失灵的几种表现的根本原因,正是在于市场监管不力、行业自律性差和法制不健全,只有不断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和监管行为,才可能逐渐减少交易信息失灵的现象。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的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假的情况比较普遍,虚假信息一度泛滥成灾。有的上市公司甚至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普通投资者,操纵市场、牟取暴利,对中国证券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引发了信任危机。如琼民源虚构利润5.4亿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7亿元,导致其股价在5个月内上涨了4倍;银广夏虚构利润7.45亿元,编造了中国股市“第一大绩优股”的神话。
与此对应的是,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历史悠久,长期以来形成了一套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其中又以美国为典范。从证券市场的发展历史来看,著名的英国《1720年肥皂泡沫法案》、1911年美国《蓝天法案》、1933年美国《证券法》和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等这些强制信息披露制度的每一次进步都是建立在血的教训上。经历1929-1933年经济危机之后,美国罗斯福政府在证券市场监管的不同理念中选择了信息披露理念,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开始受到普遍欢迎。美国强制要求公众公司向市场披露信息是基于这样的理念: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灯光是最有效的警察。1999年以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还要求招股说明书“平实不拗口”,一般投资者都能看懂。 而相对来说,我国的证券信息披露中,一是要求不够严格规范,二是披露中各个环节还存在一些风险和漏洞,所以导致了信息失灵现象的普遍存在。
(五)存在不规范的关联交易
沪、深两市1000多家上市公司中发生各类关联交易行为的有949家,占到90%以上,其中有47%的关联交易是发生在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之间。这表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象十分严重,生产经营的独立性较差。资本市场的基本功能就是资源的优化配置,即通过上市将社会资源向那些业绩优良、有发展前景的公司集中,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但是非规范关联交易的存在使那些没有远大发展前途公司的经营业绩迅速提升,给人造成一种繁荣假象,使资金向这些公司集中,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导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危害股票市场的稳定和发展。类似的违规行为,如深发展炒作自己的股票,上交所擅自将长虹转配红股流通等在我国市场屡见不鲜,很多上市公司内部运作不符合股份公司规范,是上市时就把关不严,上市后也监管不力的表现。关联交易这一条,在美国是很难发生的不正规市场行为,而正因为我国监管力度不够,监管水平落后,才产生了侵害股东利益和市场利益的不规范关联交易。
四、防范和治理证券市场风险的主要途径
下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促进股市监管的进一步完善,从而规避证券市场的风险: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证券管理法规体系是一国证券市场健康规范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的发展一般都经过了问题、反思、立法这样一条法制规范化道路。而新兴的中国证券市场则可以发挥后发优势,在借鉴他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以及对前景的客观分析来完善市场的法律法规,使监管部门在实施监管时有法可依。目前健全立法这部分工作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很多法律法规的建立和执行都已经在逐步完善,证监会也越来越关注证券、期货和基金的市场监管问题,已经查处了很多证券市场不规范的操作,试图在各方面运用强有力的措施来保护中小散户的股东权益。但是,由于《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的界定不够明确具体,缺乏操作性,加上配套制度缺失、监管技术落后和执法力度不足,使查处和举证非常困难,没有对内幕交易真正起到威慑作用和惩治作用。市场主力利用资金雄厚、人员素质高、消息渠道畅等优势,灵活运作各种信息资源,造市设局,大肆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将风险转嫁给中小投资者。当然,完善法律法规是一个长期漫长的过程,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证券市场的变化也是复杂的,真正完善法律法规仍然任重而道远。
在法律法规的健全上还需要注意:证券市场是个发展变化非常快的市场,法律要有前瞻性和全面性,能够给证券市场发展留下充分的空间;对于当前不宜实施的法律条款,可由证监会另行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当形势发生变化时,立法部门可对法律条款中有关部分做出补充性解释,不必重新修法。但是,对证券法这样的根本大法来说,如确有必要,在适当的时机也可以考虑整体进行修法。
(二)完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设有专门的或单一的政府监管证券发行与交易的监管机构,政府监管组织的主体构成是明确的,权力是相当大的。各国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模式大体分为三种:一是政府集中管理型,即由政府依据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加以全面监管,其代表是美国;二是自律性管理型,主要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交易商协会等机构管理证券市场,政府较少干预,其代表是英国;三是中间性管理型,它既强调立法管理,又注重自律性管理,其代表是德国。而我国从1998年开始,国务院证券委的职能并入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证券监管的职能也移交中国证监会,地方证券监管部门改为以中国证监会领导为主,这样就消除了以前多头管理的弊端,有利于强化监管职能。当然,以后对在如何处理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关系、中国证监会和地方证券管理部门的具体分工上还要在实践中探索。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证监会应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改变目前中国证监会只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对债券市场并无实际监管权力的状况,形成统一的监管体系。针对目前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的政府监管职能错位问题,一是要转变监管目标,即从保市场高价位发行为主,转变为以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和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作为主;二是要转变监管内容,即从政府直接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把关为主,转变为把主要精力放在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全面性上;三是要转变监管方式,即从行政控制和审批为主,转变为更多地为市场正常运作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完善监管体制,要从监管体制内部着手,首先要建立对证监会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第二要树立的监管理念。国际证监会组织指出:保护投资者,确保公正、有效、透明的市场以及减少系统风险是证券业监管的三大目标。我国的证券监管也应以此为战略性目标,有所为有所不为。尊重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减少政府动用行政力量对市场日常运行给予过多干预,重视对市场行为的合法性规制,致力于创造与维护一个公正、有效、透明的投资环境,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发挥自律监管的优势,这点下面进行详细说明。 我国证券市场风险防范与治理——从证券市场监管的角度看(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