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用自律推进股票的市场化
如上所述,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没有完全健全之时,自律是减低证券市场风险的一大工具。但单靠每个证券市场主体进行自律是比较困难的,每个主体参与证券市场的目的就是赚取利润,因此必然有很多证券主体为了赚取利润采取非法手段,进行非法获利。目前,证监会正在践行对违规违法行为的“市场零容忍”。2012年5月证监会通报了3起市场违规案例,通告显示,原交银施罗德基金经理郑拓在2007年3月至2009年8月实际管理交银稳健基金期间,利用任职优势获取的交银稳健基金投资交易未公开信息,使用夏某某、原某某证券账户,先于或同步于其管理的交银稳健基金买入或卖出股票50余只,累计成交金额达5亿余元,非法获利1400余万元。目前郑拓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这只是自律不严中的一个很小的案例,证券市场的发展就伴随着很多非法违规行为,很大程度上这些行为都是行业和企业不够自律导致的,同样的情况在一些成熟的金融市场中就很少发生。
自律的加强就需要几个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发挥证券业协会的作用。证券业协会的领导成员应由其会员大会通过民主选举在会员中产生,使证券业协会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并通过会员大会制定切实可行的协会规章和规则,监督会员遵守国家证券法规和协会的相关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罚。证券业协会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协调和仲裁会员之间的证券交易纠纷,并且对各类市场参与主体的市场表现进行考核和评分,公布考核结果,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把证券业协会的工作公开化,并使其正确引导业界各个证券市场主体,就能帮助市场走向正轨。第二,加强股票交易所的自律性。我国沪、深两个交易所都属于会员制的自律组织,他们处于市场监管一线,但在日常监管中也存在不少问题,监管漏洞甚至弊病也屡见不鲜,让投资者担心。所以需要进一步强化股票交易所作为一线监管部门的地位和职能,明确其在违规违法行为中所应承担的责任,从而督促其加强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监管的力度。
(四)严格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
信息披露准则是上市公司组织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准绳。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规定,是从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和约束。既然上市公司按照一般准则对信息进行披露,就应该把信息披露准则作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基本要求,严格制定和执行。
如果信息披露准则没有一个合理严格的规定,操作时又没有落实到位,就会存在很大的披露风险,紫金矿业就由于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0年7月3日下午,紫金矿业员工在巡查时发现紫金山金铜矿所属的铜矿湿法厂污水池发生污水渗漏,并在第一时间向公司领导报告。知悉情况后,紫金矿业执行董事陈景河、罗映南、邹来昌、刘晓初、蓝福生、黄晓东召开碰头会,决定暂缓污水渗漏披露,直到2010年7月12日晚紫金矿业才发布了关于污水渗漏情况的公告。证监会决定,责令紫金矿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并6名执行董事做出行政处罚。如果今后,能在信息披露准则中逐步完善规则,加强监管,就不会出现类似的问题而损害股民的权益了。
在重新修订或制定准则时,需注意以下几方面应有的准则:
1.诚信准则。诚信是对上市公司的最基本要求,应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准则,无论是上市时、信息披露时还是企业运作过程中,诚信都是最关键的,如果没有诚信,不但在证券市场中,而且在实体经济的竞争中都会给外界留下不好的印象,从而损害企业的长期利益。诚信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文化和道德。因为上市公司只有讲诚实、守信用,才能自觉地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道德层面是自觉遵守的,这才是从根本上杜绝造假的最重要途径。市场经济的实质是信用经济,信用原则是维持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首要原则。没有诚实、不讲信用、尔虞我诈,必然使市场经济偏离正常的轨道,给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带来毁灭性的灾难。
2.持续准则。持续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的责任。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只要上市公司没有退市,就应该按要求持续地披露应有信息,这是企业长远发展所必要的。持续信息披露是提高信息披露完整性和及时性的保证,能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客观评价和动态判断提供依据,同时也可为市场监管提供依据。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持续披露信息也均有明确规定,同时,当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其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一旦企业发生一些重大事项没有及时披露,无论是有意还是无心,都可能造成市场和投资者的伤害,进而伤害到企业信誉及市场规则。
3.对称准则。对称准则的意义在于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证券市场上,不同投资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即不同投资者之间在信息来源、信息量,以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等方面均不尽相同。信息的不对称性,经常会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因此,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采取措施,尽量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如果信息不对称,只有庄家和大股东了解部分重要信息,散户或者其他第三方持有者不了解企业变化,也等于变相的信息披露不完全和不及时,还是会造成部分投资者的损失和市场规则的破坏。
证券市场虽然是一个富有活力的资源配置场所,但其本身有很多缺陷,有时显得很脆弱,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干扰下,市场行为和市场功能往往被扭曲,有时甚至会出现股票价格的剧烈波动。当遇到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时,上市公司要特别考虑到中小投资者、散户这样的弱势群体,有义务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大股东一样公平地获得相关信息。同时,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通过网上消息、电视信息等使投资者都能及时地获得最准确的信息。
4.敏感准则。敏感准则指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这样可以防范出现重大遗漏,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开、公正与公平。从根本上讲,股票价格是由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决定的。因此,股票价格对上市公司的各种事件和变化都表现出相当程度的敏感性,如果敏感信息不披露到位,企业的未来变动的可能性就比较大,持有企业股票的风险也相应加大。在有关制度对信息披露不可能做出详尽的规定的现实情况下,上市公司应主动、及时地完成敏感事项的报告和公布,以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而不能以打“擦边球”的办法,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我相信,一个诚信的企业可以做到敏感准则,也可以做到对每个投资者负责,这样才能获得企业的长远发展。
(五)加强各种信息性手段
推动信息公开化是解决上述信息失灵问题最有效的途径,这个手段是我们应该重视和加强操作的,只有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才可能促使整个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
1.完善对关联交易的控制,为使信息披露能够准确流畅的进行,应建立一套由证监会领导的证交所、审计所在内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特别是对于关联交易有关信息的控制。
2.完善交易市场临时报告制度。临时报告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较难确定的是披露的标准和审查程序,如果标准过于宽松,则投资者不能获取做出合理投资决策所需要的信息;反之,将使市场充斥过多的噪音,干扰投资者做出理性决策。在审查程序方面,我国可借鉴香港联交所的做法,即部分事项事前审查,部分事项事后审查,尤其要强调事前审查,把问题发现在前,解决在前。对于在一般性规定范围内的事项,上市公司可直接在指定报刊或网站上披露,而对于必须予以公布的事项,上市公司需向交易所提交公告初稿,由其审查并按其意见修改后在报刊或网站上发布。
3.加大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及处罚力度。2011年4月中旬,作为漳泽电力独立董事的杨治山,在履行工作职责中知悉同煤集团与漳泽电力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2011年4月15日,杨治山指使李某在上海某营业部开立证券账户,4月19、28日,杨治山借用李某账户共计买入漳泽电力股票268.25万股,买入金额约1500万元。在知悉证监会开始调查后,杨治山则以跌停板价格倾仓申报卖出所有股票,造成亏损82.8万元,意图减轻法律制裁。杨治山也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这个事件就是信息不对称引起的法律风险,同时,而言是因为证券监督机构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不足,导致很多人有着侥幸心理而任意破坏市场原则。因此,作为真正日常履行证券监管职责的监管机构,加强监管和处罚力度是非常有必要的,这样才能震慑想钻空子赚取利润的市场行为。
因此,建议在证监会下设置专门调查机构,并制定一套切实可行的调查程序。一方面,证监会要和司法机构建立全面合作的机制,及时有效地查处市场违规行为,提高违规成本。一旦出现重大违规,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者的经济乃至刑事责任。另一方面,证监会要会同财政部及中注协,以年检等形式对从事证券业务的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抽查和监管,建立诚信档案,并有权对其中违反规定的及其事务所采取惩罚措施。证监会在审查上市公司是否具有配股资格,是否进行处理或是否暂停交易甚至是否摘牌等时,都应当充分考虑的独立审计意见,并以此作为进行立案审查以及处罚的重要依据。
(六)进行证券监管创新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进入新阶段,各种创新不断涌现。创新一方面拓展了证券市场的发展空间,是大势所趋;另一方面各种创新工具使得证券市场更加复杂,在总体上增大了证券市场的风险,增加了监管的难度,这就要求证券监管机构适时优化调整监管手段,加强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今年以来,证监会进一步加大了对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从证监会公布的数据可以看出,信访举报越来越成为证监会稽查执法的重要线索来源。资料显示,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4月30日,证监会稽查局共受理各类案件线索199起。其中,信访举报案件线索45起,占期间线索总量的22.6%,环比上升40%。特别是今年1-4月,已经累计受理40起,是去年同期的2.5倍。因此,在这样的形势下,除了上述一些基本的监管方式外,还需要对于一些创新的证券工具等进行创新监管。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金融创新使传统的监管制度、监管模式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证券市场发展对监管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及时引入先进的监管技术手段,加强监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从传统的以机构为监管对象转为功能监管,从单纯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转为全面的风险监管,推动监管创新,使证券市场发展和监管创新相互促进。
综上所述,我国证券市场应在完善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推进自律,利用行政手段设计合理的交易制度作用于证券价格。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信息搜集、分析、反馈机制,解决股市中存在的信息问题。还需注意的是,市场机制必须与政府干预进行有效的双向配合,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操作和不规范事项要严加监管。证券市场的良好正常运行对于一个国家的整个金融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必须各方重视、共同发挥力量,才能逐渐完善,以保证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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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我国证券业监管体制的历史沿革,中国范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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