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透支了企业未来的成长性。
b. 高超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c. 上市前盈利,上市后亏损。PE腐败愈演愈烈。
d. 没有建立退市制度。退市制度是保障创业板高质量运行的关键所在,只有建立“退市制度”才能使创业板“流水不腐”。
(2) 产权交易市场不发达
我国的产权交易市场由于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力度不足,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不少比较严重的违规行为,与真正的产权交易市场偏差较大。产权交易市场管理混乱,导致资源过度分散,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交易成本居高不下,降低了运作效率,对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十分不利。产权交易市场自身的发育不全严重影响了风险企业以兼并收购方式退出。
2、 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
我国《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专利法》等现有的法律体系,尚未考虑到风险投资与传统投资相比具有高风险性和收益不确定性,主要是缺乏股份流通和转让方面的法规,抑制了我国风险资本的退出。
3、 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政府的大力扶持是世界各国发展风险投资业的通行做法。它能够营造整个社会发展风险投资的良好氛围,有利于形成一个国家完善的风险投资运行机制。
4、 缺乏风险投资专业人才以及中介服务体系不够发达
风险投资是跨越科技与金融两大领域的特殊金融活动,涉及评估、投资、管理、审计和高科技专业知识等多方面学科,实践性综合性很强。高素质的风险投资家是风险投资的灵魂,这正是目前我国最需要的也是最缺乏的。同时,与风险投资相匹配的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科技项目评估机构、投资顾问机构等机构匮乏和存在职能弱化。如标准认证机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行业协会等的数量较少,专业人才缺乏;提供的服务质量有待提高;职业道德仍需要规范等等。
五、 完善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相关建议
(一) 动态调整,适应和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和目标
纵观国外各发达国家,如美国、以色列等,其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都有不相同,但无一不支持了本国科技水平的提高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单一国家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随着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选择的退出方式也不同。我们国家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要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采取发展的眼光,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初级阶段和国际经济形势,动态调整和完善,为发展高科技产业、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二) 不断完善资本市场
1、 完善国内中小板和创业板市场,保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为创投企业提供一个良好的融资平台,加快创投企业发展速度,提高风险资本的退出速度和收益率。首先要适当降低创业板审批的门槛,或者如同美国的纳斯达克市场多层次的细分不同的市场,设置不同的上市门槛,让大量企业有机会上市,为更多的创业企业服务;其次,加强对创业板企业的有效监管,如防止募集的资金不被滥用,防范企业财务风险;第三,完善创业板制度,建立直接退市机制,促进了优胜劣汰,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2、 鼓励与引导风险投资企业境外上市或者借壳上市,鼓励和引导地方风险投资企也选择合适的境外地点上市也是解决风险投资退出问题的有效途径。政府应为风险投资企业境外上市创造有利的条件和提供必要的支持。
3、 大力发展产权市场退出渠道。产权交易的门槛比IPO低得多,且限制条件少,对于注重资本循环利用的风险投资来说,产权交易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可以尽快完成资本循环实现资本增值。
4、 设立场外交易场,调整有关政策,通过税收等各方面优惠政策,鼓励大企业兼并、收购风险企业,为风险投资的退出开拓渠道。
(三)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制水平,系统性的降低退出成本
修订后的《公司法》为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创造了很好的“法律通道”,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利于发展的障碍。在完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方面,可以做以下改善:第一,缩短对风险投资退出时间的法律限制,以便风险投资者应对快速的市场变化,使资源达到更好的配置;第二,修订的《公司法》中关于企业并购方面的内容相互矛盾,缺乏实际操作性,需要完善相关条款,满足企业并购的需要;第三,适当放松对企业股权回购的限制,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渠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对模糊、不宜把握和操作的条款内容,应尽快具体明确和修正。如“发行人的股权清晰”、“重大违法行为”、“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等条款内容。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不仅是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基本保障,也从根本上规范了风险投资相关的经济行为,从宏观的风险投资行业看,系统性的降低了退出成本。
(四) 加大政府对风险投资的支持力度
政府的支持主要是政策上的支持,包括立法、补助、贴息、担保.税收优惠等,这方面已经有很多成熟的经验,例如:美国的《小企业发展法》、日本的《高技术密集区开发促进法》、我国台湾的《风险资本条例》等。借鉴这些经验,我国应在原有相关政策基础上,从立法、税收、信贷、担保,政府补贴等方面,加大对风险投资的政策支持力度。
(五) 培养风险投资人才,培育和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
培养风险投资人才。首先,从政策环境方面培养和引进创新人才、复合型人才和经营人才;其次,对现有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加强对人才的创新能力方面的培养;最后,借鉴国外先进的风险投资管理经验,加快培养和引进精通金融、法律、管理的风险投资专业人才。
培育和完善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一方面,应建立规范、公正,权威的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评估机构;另一方面,建立科技、金融、法律、管理等全方位的风险投资咨询机构,为风险投资企业提供制定发展战略、充当财务顾问、指导资产运作,完善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服务。
引文注释:
(注1)石书玲:《风险投资家的作用和应具备的素质》,商业研究 总第25期。
(注2)俞自由、李松涛、赵荣信著:《风险投资理论与实践》,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注3)朱鹏、张平:《美、德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比较及对中国的启示》,管理科学文摘,2005年(4)。
(注4)国泰君安证券:《NASDAQ市场成功的因素》。
(注5)曲芳芳、康莉莉、王峥:《国外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借鉴》,财会月刊(综合),2008年1月。
参考文献:
1.房四海:《风险投资与创业板》,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
2.潘焕学、钱军、秦涛:《风险投资运行机理与操作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6月。
3.汗斯•兰德斯顿:《全球风险投资研究》,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7月第1版。
4.吴世亮:《中国金融市场理论与实务》,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版。
5.程静:《风险投资退出的内涵、功能及必要性》,暨南学报(人文科学与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6. 李乃君、李岳:《适合中国国情的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探讨》,经济研究参考,2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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