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政府公共财政资助法规政策的缺失,使得政府财政资助与民办高校无缘。政府应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财政资助。从美国私立教育发展来看,政府在与私立教育的关系上扮演了一个很恰当的角色,从制度上保证了私立教育的利益。有法律上保障公立、私立学校拥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在公共资源上给予很大自主权和平等的资源分配权。西方国家为鼓励私立教育的发展,大都给予一定的补贴。美国有关高等教育的立法中几乎都附有给予私立院校相应财政资助的条款。日本政府有关私立学校财政资助的立法更为完善,先后颁布了《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1970年)、《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1975年)、《私立大学等经费补助金分配基准》(1975年),明确规定了对私立高校的资助办法与途径,法规政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虽明确规定对民办学校给予资金资助与扶持,但是,资助办法、资金来源以及资助方与受助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却没有从法律上具体化,实际操作难度很大。 我国的民办教育如果也能有西方的立法,经费短缺便可以得到有效缓解。
第三,银行信贷等方面法规政策的“滞后”,限制了民办高校的融资渠道及额度。《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8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这表示了政府对民办高校信贷政策的新态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条、37条又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也不得抵押贷款。所以,《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8条款在实际过程中很难操作。虽然,目前大多数省份已放开对民办高校的贷款,但大多数民办高校获得的基本上都是保证贷款,以相关业务单位或担保公司做担保,基本上没有信用贷款,且贷款年限较短。
(二)民办高校的“民办”性质限制了融资
受传统意识的影响,我国社会中仍存在着强烈的“官尊民卑”的意识。虽然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办民营事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甚至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过了国有国办事业,多数人也承认这一点。但观念的转变非一朝一夕之功,一遇到合适的机会旧观念意识仍会显现出来,这也会反映在金融领域。长期以来民办高校和民营企业一样,在金融市场上受到以国有商业银行为首的金融工具操有者的忽视或“歧视”,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我国民办高校办学质量不高,办学特色不明显、无强势,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家族式”管理盛行,也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民办高校的融资渠道。
(三)民办高校经费来源的渠道狭窄
大部分学校的启动资本基本上就是学生的学费,通过以学养学使学校运转起来。根据国外和国内的经验,在高等教育体系形成的初期,学校非常少,以学费作为学校资本的主要来源进行积累是可行的。可是在高等教育体系已经基本上形成之后,要想办好一所大学,这种方法就不是最优的。在一些发达国家,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有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以及学费等多种途径。美国私立高校在建校初期资本的来源则比较丰富,学校的启动主要是依靠捐赠,几所著名的私立大学几乎都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其他大学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资本积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绝大多数民办高校还处在资本积累的原始阶段。我国的民办高校贷款方面政府一直没有参与,完全是其自主行为,民办高校受到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也很少,我国民办高校90%以上的资金来源是学费。为了获得更大、更快发展,民办高校只能保持较高的收费水平以保证发展资金。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学费相当于公立高校学费的2~3倍。以湖南省标准测算,一个家庭负担一个子女读完四年制民办大学,约需支付学杂费及生活费6~7万元;而依浙江省的标准,大约10万元。这样的收费标准,无疑将影响较低收入阶层子女的入学机会,从而加剧了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其次,办学经费渠道单一与不足,直接制约民办高校办学条件的改善。高校建设是庞大的综合工程需要几亿元的资金投入。而办学成本在不断攀升,如广告费用、教学设备的添置、教学条件的改善以及教职工工资待遇提高等方面严重制约了办学持续发展。另外对筹资活动重视不足 高校的筹资活动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活动,它需要在一定理论的指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选择适当的筹资渠道和方式,科学筹集自己所需要的资金。在美国,大学一般都设有专门的筹资办公室,专门负责学校的筹资活动,以使学校的筹集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开展。美国的筹集办学资金已成为公认的一种专业活动,它们在筹集资金方面的研究内容涉及如何建立信用、如何选择筹资运作的模式、如何确定筹资战略、如何使用筹资专家等。民办高校应认真分析资金来源的结构、各来源渠道的性质、增减变化以及各筹集方式的成本费用等,采用最低的资金成本和财务风险筹集到最大的可供使用的资金。
三、完善民办高校筹资的对策及建议
拓宽融资渠道是民办高校解决资金短缺的根本措施。民办高校的资金筹措渠道应该多元化、全方位化,政府、银行、民办高校、受教育的学生以及其他社会力量都应在民办高校资金供给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一)完善法律环境
1. 完善财政资助政策,减轻民办高校的财政压力。获得政府资助是民办高校筹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由于民办高校具有强烈的公益性,能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而这效益中的一部分是由政府所享用的。根据成本分担理论中的“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政府理应给民办高校一定的经费资助。一些省市已经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如温州市人民政府设立500万元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奖励各级各类重点示范民办学校急需的项目建设。同时,为鼓励各类民办学校进一步做大、做活、做强、做优。温州市人民政府采取民奖金代补的方式,继续发展民办教育事业。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减轻私立大学的财政压力,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实现高等教育公平,更为重要的是它还有利于增强私立大学的公共性,具有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资助私立教育的作用,从而为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开辟更广阔的财源。借鉴美、日的做法,我们认为,政府应制定出《民办学校援助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援助资金的来源、援助的范围、援助项目与计算方法、以及援助学校和受援学校各自的权利与责任,等等。通过该条例,政府职能部门能根据受益程度对民办高校进行资助,分担一定比例的教育成本。
2. 修订和完善信贷担保法等法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向民办高校提供多种方式贷款。银行贷款是私立高校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要采取的融资方式。目前我国的许多知名民办高校,都是通过“选准项目、借贷资金、负债经营、超常规发展”,完成了学校的原始积累和建设。现在大多数民办高校仍然在运用这一融资方式。实践证明,通过向银行融资,在较短时间内完成学校的规模建设,是一种符合国情的迅速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成功的融资模式。当前,政府应修订和完善《担保法》的有关内容,规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办高校可以利用自己的法人财产进行借贷抵押,并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中介机构对民办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及其与举办者、其他投资者的来往进行监管。扩大民办高校的可抵押资产范围,政府应允许民办高校使用校产作抵押获取贷款,但要对这种处分财产的权利进行限制,为民办高校融资创造条件。其次,民办高校学生应有资格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北京市属市管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增加了对民办学校学生的补贴政策,但能享受该政策的学生必须为具有颁发高等教育学历证书资质的民办学校的计划内学生。再次,银行要严格控制贷款用途,加强贷后管理,促进民办高校更高效地使用资金。同时,要降低贷款利率或发放贴息贷款,延长贷款期限,政府还应具体考察贷款高校的办学实力和发展潜力,区别对待,特别对一些优秀的民办高校,要采取政策上的倾斜扶持其发展,这样才能促进民办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学生贷款有限公司办法,成立一个专门机构,其基金来自政府的拨款,作为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制定一套完善的申请和还贷程序,建立完善的学生贷款管理系统,负责高等学校贷款的申请并通过银行贷款的出借与回收。学生贷款由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后,申请表由学校和学生分别寄给学生贷款管理机构,由学生和该机构签订合同后拨款,偿还的要求在毕业后的一定年内分次偿还。 民办高校筹资问题的探讨(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