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资本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功能,引导投资者的资本流动,从而实现资金的优化配置,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基础性的作用,从而促进产业结构的良性调整。如果因市场信息没有得到合理合法的披露而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人们也就不能正确评估证券价格,资金就无法有效地在市场上良性流动,无法实现优化配置,导致不能促进产业结构的顺利调整,危害市场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一级市场上,一些企业往往通过恶意粉饰、包装上市等虚假的方式隐瞒不良经营的信息而获得了上市资格。在二级市场上,投机者利用内幕消息恶意炒作、操纵市场,形成股市泡沫,股价严重偏离其实际价值,广大中小投资者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从公开的渠道获得上市公司的全面信息,根本无法观察到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因此,投资者就无法鉴别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好与坏,股价就不可能合理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
在投资市场上,投资者是根据其出资的安全性、流动性与获利高低诸因素决定投资方向的,而他们进行决策的主要依据就是企业所提供的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信息资料。虚假的信息披露将误导投资者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做出错误判断,从而盲目认购企业债券、股份或向其提供贷款,造成投资失误甚至资金无法收回,使其遭受重大损失。目前,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和不法操纵,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不规范操作,企业信息的舞弊构成的“黑洞”吞噬着投资者的案件比比皆是。国外有安然事件,国内有琼民瑶、银广夏等案件,均说明说明信息的舞弊对广大中小股东或投资者利益的严重损害。证券市场本来是调整和重组社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的调节器,由于人为造假信息的误导,导致社会大量闲散资源流入到劣质企业中,而大量优质企业却得不到充足的资金来投资他们有价值的项目,这样严重妨碍了证券市场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功能的实现,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错误信息将导致资源的逆向配置,严重干扰了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市场运行机制,从而扭曲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最终危害到整个市场经济。
(四)构成了经济生活中的隐患,增添了社会不安定因素。
信息虚假披露可以虚化经济发展,制造虚假繁荣,引起经济膨胀等,这无疑增添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很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例如在会计造假所造出的虚假数字背后,国有资产得不到保值增值,反而大量流失,超过一定限度必然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虚假的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可能骗得其它企业与其合作,一旦一方破产,另一方必然受到连累,引起债权、债务企业联动,很可能造成企业倒闭,造成企业间大量的“三角债”出现,从而影响社会经济的稳定;股份制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虚假,可能会带来股市的暂时繁荣,但一旦被识破,股市就会发生混乱,股民们就会人心浮动,当超过股民心里承受限度时,就会引起股灾和经济恐慌。
四、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缺陷的原因分析
从制度层面来看,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是造成上市公司信息造假的根本原因,这在客观上为上市公司制造和发布虚假信息提供了条件。
(一)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
中国证监会2008年发布的《中国资本市场发展报告》提到,上市公司存在以下问题:部分控股股东直接控制公司上市事务;部分上市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至”;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流于形式;部分国有上市公司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严重。
在我国的上市公司中,董事会由大股东推荐选举产生,这样董事会就成了大股东的代言人。虽然最近几年开始实施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目前也只是一种摆设,其影响力很小。经理一般也是由董事担任,监事也是由大股东推荐。在这种法人结构下,互相制约就成了一句空话,重大决策几乎是大股东说了算。
当外部约束和监督不到位时,经营者就会联合会计人员利用造假的手段谋求非法利益。于是,会计舞弊、人为调节成本利润及合谋进行虚假陈述等情况就不断发生。
(二)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现代法律责任区分为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三种,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主要体现了“惩罚”,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了“补偿”。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在对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所谓的处罚力度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而没有对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使以前禁止受理的证券案件得到了“解禁”。但是,同时还规定了一个前置程序即行政处罚的认定,当事人不能直诉法院请求上市公司赔偿损失。为了使这项规定更易被大家所接受,还抛出了广大中小股东取证困难,应由有关部门代为进行取证的理由。
《关于受理证劵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第12条至14条要求,证劵民事赔偿案件应采用共同诉讼或单独诉讼的方式。对于共同诉讼代表人的推选,若仍然采用《民事诉讼法》要求人数确定的共同诉讼由原告共同推选代表人数的规定,则在原告人数众多、分布广泛的证劵民事诉讼案件中,不仅费时费力,极不现实,还可能使原告间根本无法达成合意,以致推选不出代理人。另外,从判决效力的角度看,我国的民事判决没有扩及效力,因同一事件受害而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无法直接使用法院的判决。
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几个典型案例来看,投资者的损失都难以挽回。事实上,由于投资者所受的巨额损失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也没有起到对潜在违规者的威慑作用。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之所有会屡禁不止,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对于违规者的惩处力度不够,违规成本太低。
(三)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督制度不健全
注册会计师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质性审核的外部监督机构,主要通过行业自律来约束其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尽职义务。注册会计师的行业自律监管机构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注协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的监管较为间接,主要是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来实现,中注协对会计师事务所管理的主要职责在于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审计准则的监督执行、执业素质和执业水平的考核等。中注协没有对上市公司的调查权,只能调查和处罚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应的注册会计师。由于无法接触到上市公司的原始资料,中注协的监管重点放在对规则程序的检查上,因此很难通过对事务所的检查发现信息披露的真实问题。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