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在对传媒和司法关系法理思考的基础上,通过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处理传媒和司法关系实践的回顾,提出应当最大限度让传媒充分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限制传媒监督给司法活动可能带来的不当影响。 将二者统一于宪政上,在司法公正的基础实现二者的平衡。通过平衡传媒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最大限度的实现二者各自的价值。
关键词:传媒 司法独立 影响
引言
二00九年以来,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生了“四大刑事名案”:即贵州习水的”嫖宿幼女案”、浙江杭州的”飙车案”、深圳梁丽的”金首饰案”以及湖北武汉的”邓玉娇刺杀官员案”。这四个刑事案件也让学界中许多学者对传媒给司法活动带来的影响产生了质疑,如何处理传媒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的论述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为在法理学框架内对传媒与司法独立的理论研究。主要从法理学角度对传媒和司法独立进行研究,并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第二部分在简单回顾西方发达国家司法独立进程的基础上,总结出其对两者关系的基本观点和实践经验。第三部分从必要性、原则和基础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三个方面探讨了如何构建传媒与司法独立之间和谐关系。
一、传媒与司法独立的法理思考
(一)传媒是推进公民社会自由与民主进程的有力武器
时代发展到今天,“传媒”已经走入了百姓生活。人们早己习惯于从由各种媒介构成的庞大的传媒空间中,接受各种信息,亲身参与到时代进步的潮流中。那么,“传媒”的含义是什么,我们应该如何给它一个确切的定义。
1、传媒的定义
所谓 “传媒”,即传播特定或不特定信息的传媒。在传统概念红一般认为传媒包括:报刊、广播、电视。进入新世纪以来,我们必须看到:网络传媒的作用日益增强,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与日俱增。本文中所涉及到的传媒包括平面传媒、声像传媒和网络传媒。传媒的概念中既涵盖了物质载体,也包括了行为主体,从属性上来讲,传媒是一种社会力量。
综上,本文给“传媒”作如下定义:传媒,即以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成员传播各种信息的传媒。
2、传媒的功能
从我国学术界对传媒功能的认识上看,主要有四个功能:即报道新闻、舆论监督、传播知识、文化娱乐。对于社会成员而言,传媒为两个基本人权的实现提供了可操作性很强的平台:一是知情权,二是自由表达的权利,知情权是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这也是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对 “言论自由”和 “出版自由”给与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是表达自由的必然体现,是人权的基本内容。
3、传媒的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传媒逐步成长为一种强大的社会力量,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舆论。公民利用传媒平台发表个人看法成了公民实现自由表达权的渠道。当以传媒为平台的自由表达扩张到司法领域时,不可避免的对司法活动进行评判,对具体案件进行评论,这就是传媒监督。
(二)司法独立是公民社会成熟的标志
司法是法的实施的重要方式,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一般认为:司法独立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二是指司法程序中保障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以维护程序的正当性和结论的正确性。笔者认为: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独立于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司法机关行使其法定职权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司法独立意味着在一个特定社会环境中司法实体的法律自主性。对司法独立的确认,主要是从其存在的环境,即由社会环境的角度来界定,司法独立,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法律赋予其的职权,要求其余社会成员做到不侵权、不介入、不施压、不妄评。 首页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尾页 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