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现行营业税征收制度存在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深化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等问题,对其进行改革势在必行。本文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管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阐述完善营业税征收制度的一些设想。
[主题词]:营业税 征收制度 改革 研究
【正文】:
1994年我国进行全面税制改革, 在流转税体系中保留了营业税,并对其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的营业税以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为征税范围,其调整的对象更加明晰。营业税在我国的税制中占有重要地位,它的规模仅次于收入规模最大的增值税, 在保证地方财政收入稳步增长,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现行营业税征收制度在征收范围、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征管工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渐暴露出来,如何改革和完善营业税征收制度已经成为全社会尤其是税务机关日益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要求,试图从税收征收管理实践中,针对暴露出来的营业税征收制度问题,阐述完善营业税征收制度的一些设想。
一、我国现行营业税征收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征收范围没有体现彻底性和确定性
1.政策缺乏统一性,存在性质相同的行为,政策规定不同的情况。
(1)同是提供保养、维修服务,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和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2)同是提供服务和消费,对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发生属于营业税“饮食业”应税行为的同时销售货物给顾客的,其货物销售收入并入营业税应税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其货物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
2.政策法规不严谨,可操作性差。
(1)营业税法规与增值税法规存在交叉及重叠的矛盾。突出的表现是:
①在关于代销货物的征税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代销货物视同销售,征增值税;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则将代销货物列入代理业的征收范围,征收营业税,这样,就形成一个代销商代销业务重复征税的问题。
②国税函[1998]765号文件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制作铝合金门窗并用于建筑工程的,应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这样就产生了一个交叉重复征税问题。
(2)对混合销售行为税收法规上没有完全界定清楚,以致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收出现“打架”现象。有些虽作了补充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区分。如在划分营业税与增值税征收范围时,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规定为:“纳税人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这里的年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比例是指上年还是当年,如果是上年,当年的比例发生变化怎么办,如果指当年,纳税周期又怎么确定,而对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出现争议由国税征收机关确定,这更不合理。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国税、地税两家业务,有争议时由国税机关一家解释,客观上容易出现执法偏差。笔者认为,这实际上属于税法解释的范畴,其解释权应属于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不应出现执法中有了争议再由执法机关确定的问题。
(二)计税依据不够科学合理
1.营业税按差额征税不够科学合理,存在许多弊端。
(1)促使营业税的性质逐渐发生变异
①营业税的计税额逐渐由全额型向增值型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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