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合理地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这一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企业滥用谨慎性原则调节利润,但是规定中没有对秘密准备作出明确解释,这使得进行审计时因没有参加依据而无法区分界定企业是否计提秘密准备,只单凭有限的职业知识能力进行判断,从而出现了各种各样判断结果。
(四) 信息披露不够详细
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需要运用大量的职业判断,对于充分披露资产减值信息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但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编制资产减值明细表外,并未对资产减值信息的披露做详细规定,而相关准则中的规定也不够全面具体,如存货准则中只要求当期计提和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方法及确定的可变现净值的依据;固定资产准则也只要求披露当期确认和当期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而投资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仅要求披露当年计提的投资损失和无形资产减值。这一环节也让某些企业为了操纵利润而可以随意进行资产减值无需提供相关判断依据
(五) 会计监管
会计监管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目前,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建立内部财务制度不够重视,内部财务制度不全或有关内容不够合理,甚至有章不循,碰到具体问题多强调灵活性,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另一方面,外部监管存在法制建设滞后,各监管部门权责不清,职能重叠交错的问题,导致企业流于形式地执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政策。
(六) 审计缺乏规范性
投资者能否得到可靠的信息,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信息披露中发挥着独特作用;对于目前市场中介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处于弱势群体,为了提高自身在中介市场的地位,不顾及注册会计师应有工作职责,并且受到企业管理当局主观思想干扰,至使审计工作上没有作到公正、独立地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进行监督,从而形成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存在同谋的现象
四、 资产减值准备的改进意见
(一) 完善资产减值准则从而降低可操纵性
对于现行会计准则一些规定或定义过于含糊,不够明确,容易被一些企业有洞可钻,所以,在制定会计准则时应当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明确规定、明确相关定义;在会计选择问题时,尽量缩小会计人员选择空间,使之制定具有灵活性、超前性的资产减值准则,提高不同企业之间可比性和同一企业不同时点的一贯性,降低企业管理层在资减值空间上和时间分布上的操纵性。
(二) 信息披露要详细化
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只要求编制当期资产减值明细表,使对外公布的报表中资产减值信息披露不够详细,导致会计信息不够可靠。因此,应在会计制度中要求对外公布的报表中如有发生资减值的,不尽要披露当期资产减值的相关信息,还应要求对以前年度发生资产减值的相关信息进行详细的披露。对于计提方法以及确定的可收回金额应当要有充分资料可证实,作到有据可依,从而提高经济环境下的会计信息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 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度具有规范企业的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作用,健全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有助于事先减少、控制企业资产减值项目和减值金额,监管部门应制订出对上市公司要具有健全性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能指导企业重视内部控制并对其进行规范,比如对企业的存货保管、应收款项管理、对投资谨慎控制等方面进行完善。
(四) 会计人员提高职业素质,严格自律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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