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性中介机构,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组织形态。目前,我国90%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均采用有限责任制,而在美国,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实行有限责任制,只能是合伙制。我国采用有限责任制使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审计质量所承担的责任过于轻微,不利于组织形态方面减少事务所的违规行为。二是独立性问题。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以自我管制为主,相对来说还没有超然的独立性,而独立性是保障和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水平的基石。目前,美国已结束了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我管制的历史,着手成立了一个独立管制机构——公共会计责任委员会,该机构的经费来源于各私人部门的捐赠,任何捐赠者都不得对该机构的运行与决策施加影响和控制,这对提高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上无疑是一个飞跃。
3、会计制度不完善
一是我国会计准则的制定以规则为导向,一般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相比仍有很大距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一贯采用以原则为导向的准则制定模式,而我国主要是以规则为导向。准则制定模式的规则导向必然会使准则提供大量的细节性描述。准则过于注重细节性描述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从而使准则经常滞后于会计实务的需要;同时也使财务报表编制者及审计人员按部就班,而缺乏必要的职业判断,从而难以评估财务报表在整体上是否与准则的目标保持一致,实际上影响了会计透明度的实现,使财务报表失去应有的信息含量。如1997年5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这是我国第一个具体会计准则,首次实行关联事项强制披露,但这个准则没有提到关联交易的定价,直到2001年12月2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这才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非公允关联交易的发生。
二是虽然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制度、准则具有统一性,但各种会计规范和准则之间仍存着不协调性和不完全性。会计法规体系内部不协调,必然使经营者、会计人员与监管部门、社会公众的“博弈”空间增大,让上市公司制造虚假财务信息有机可乘。部分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或用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摊销期、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或利用高估坏帐损失、缩短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摊销期年限等方法隐瞒利润,从而使会计信息失去公允性和真实性。
案例:1999年5月7日,中储股份与中国物资储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协议,以每平方米5元的价格,受让37万平方米的津红团98~103号地。然而,仅17天之后,中储股份又以每平方米525元的价格将这块土地转让给天津乐康置业有限公司,出让价为受让价的105倍。公司宣称:“经公司多方努力,将该块土地变性为房地产开发用地,故形成该转让价格。”此项转让的总价款为1.9亿元,分两次分摊入账。由此公司在1999年获得地款1.1亿元,增加净利润8880.28万元。
受让方天津乐康置业有限公司是中储股份的控股股东中国物资储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也是中储股份的参股公司,而天津乐康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正是中储股份的现任常务副董事长。如此关系,只要能够符合会计报表需要,只要能够服从公司利益,不合常理的525元的土地价格的空间仍然非常大。(资料来源:吴晓求主编的中国证券市场典型案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4、信息披露的滞后为内幕交易等违规活动制造了温床
一是在信息披露时间方面,我国年报为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为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信息披露间隔太长;而美国年报为财政年度后90天内披露,季报为季度结束后45天内披露。二是在信息披露手段上,我国主要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些专业报刊(如《中国证券报》)和专门网站(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而美国实施全国上市公司强制性电子化信息申报制度,该系统使得上市公司通过电子通道在30分钟内迅速报告交易所,由交易所通过信息传输系统传送给信息公司迅速进行信息披露,它的实现使得上市公司做出申报与其信息生效并得以向公众公布这几个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大大缩短,利用公开信息获利的可能性因此被大大降低。我国信息披露的间隔时间太长,且信息披露手段比较传统单一,这样不仅使披露的信息丧失了时效性,而且也为内幕交易等违规活动制造了温床。
5、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与救济方面的规定欠缺
(1)在减少信息不对称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
1998年9月证监会国际组织通过了《证券监管的目标与原则》,其三大目标为——保护投资者;确保一个公平、公开、足够透明度的市场;减少系统风险。以“保护投资者”为头条,道出了证监会国际组织对于证券监管的出发点与归宿的共识;另外,该文件还提出“要保护投资者,最重要的是需要上市公司完全披露影响投资者抉择的重要信息”。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于2000年8 月通过了公平披露规则,明令禁止上市公司从事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该规则不依据投资者的“投资差别”而在信息提供方面差别对待,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由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风险和收益的不对称对中小投资者的伤害,使他们不再独自承担原本应由所有投资者共同承担的全部风险,而与大投资者在同一层次上获得投资收益。但我国在减少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2)相关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证券法》第63条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法律上体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但是,在具体操作中,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易于落实,而对中小投资者赔偿的民事责任却落实不了。我国对于违反信息披露的民事责任的追究缺乏系统规定,特别是对于具体该如何承担责任没有细致的规定。
中小投资者民事责任难于落实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中小投资者过于分散,且证券价格浮动较大,损失不易统计,这是民事赔偿难于落实的客观原因;;二是主管部门的认识和司法机关的实践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精神的要求,习惯采用行政处罚和调解手段;三是由于司法机关缺乏解决经验,证券案件又比较专业、复杂;另外,执行难又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救济的落实难度。这也再次证明了证监会有必要拥有代表中小投资者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力。
(二)执法不严,监管失利
当前,我国尚无证券市场的自律性机构,证券交易所在运作过程中很少严格约束会员,相反却不时纵容不规范的做法,造成很多市场违规行为的发生。另外,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管理也存在很多问题。其中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证券市场是多种利益的焦点,多方插手,中国证监会的权力又不足以抵御压力,因而严格执法困难重重;第二,在证券管理上,对市场的认识不够,不遵守证券市场的特有规律,倾向于行政管理的办法。
(三)公司治理结构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股权分裂,一股独大。据统计,到2003年底,全国1287家上市公司总股本为5489.99亿股,其中未上市流通的股份约占68.96%。股权高度集中于国有股的情况导致政府在行政上对企业干预过多,在一定程度上偏离市场经济原则,无法实现经营机制的转换。由此造成一些上市公司经营的低效率,中小股东的意志往往被控股股东的意志所征服,影响了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的积极性。内部人控制严重,上市公司成为非财产所有者谋取利益的工具,而不是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工具。
三、解决方案
(一)引入做空机制,促进利益多元化
机制问题的本质是一个利益问题,要引导信息充分披露就必须引入多种利益冲突的主体,使得股市的利益格局多元化。目前,虽然我国股市的参与者很多,有上市公司、社保基金、共同基金、个人投资者,还包括其他实力很强的私募基金,但是这些投资主体从交易机制上讲,利益是一致的。所以,这种利益机制传递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必然使得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不足,甚至信息虚假。
中国信息上市公司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12(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