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利益多元化,引入做空机制是一个优选。对于我国股市而言,做空机制是形成一个刺激信息充分披露的机制的基础,其对促进整个市场的信息披露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做空机制对信息披露的刺激作用,安然事件是一个很好的例子。资料显示,2000年底之前,随着安然股价持续上涨,卖空安然股票的人越多,到2001年2月其空头总数达到1400多万股。至6月底做空活动又再度攀升,10月达到近2000万股,11月突破3000万股,12月则达到天文数字般的近9000万股。在此期间,对安然关联交易与会计手段的质疑也在不断升温。由此可见,伴随着媒体与市场对安然的追查,做空机制不仅为进一步追踪提供了激励,也加快了安然股价向其本应有的价值回归。
中国股票市场的做空机制是不完善的,因为它只有被动性做空,没有主动性做空。被动性做空的目的是避险,做空投资者的资金处于闲置状态,资金增值的要求暂时无法实现,因此,投资者一般只在较少情况下才愿意做空卖出股票。与之相对应的是,绝大多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远远滞后于其股票价格的攀升,股票市场整体上仍然是一种典型的“零和”博奕形态,投资者要获利就要不断地低买高卖推升股指,形成强烈的做多愿望。这就使得被动做空的卖方力量经常小于积极做多的买方力量,做空与做多难以形成良性的平衡关系,致使股票市场的风险不断积聚,
形成暴涨暴跌的景象。如果有做空机制,开发出金融衍生品种,如股票卖空合约等手段,就可以杜绝操盘者通过内部内幕做高股价,然后在高位发布本应早就公布的或虚假的利好信息,让不明真相的投资者损失惨重。因为卖空既可以获得利益,又可以避免冒巨大的法律风险,毕竟真相总会大白天下,所以上市公司不可能以虚假的信息来维持股价,操盘者也不能和以前一样利用消息来操纵股价,投资者可以对上司公司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虚假信息的制造者只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综上所述,引入做空机制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很好的刺激和规范作用。
(二)健全相关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
及时修订相关法律及时修订《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与其它行政法规不相协调的部分,建立对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强有力的法律监督体系。根据上文成因中提到的制度问题,对相关制度规范中不合理或滞后的部分加强修改。如要加强和细化对证券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股东集团诉讼和股东衍生诉讼机制,明确不同违规行为所适用的司法程序,形成一个适宜的、畅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追究和惩戒机制。另外,在加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的同时,要进一步强化证交所的一线监管职能;要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稽查面和检查力度,对查出的问题,决不姑息迁就,坚决处以重罚,不仅要对上市公司处罚,而且要对相关责任人员,尤其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给予重罚,加大其法律责任,增加其造假的成本,使违规者无利可图。
加快会计准则的制订和完善现有会计准则在准则的制定上,应尽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接轨,以规则为导向转向以原则为导向,提供充分有效的应用指南反映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是它的形式,从而保证准则的质量、及时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来说,一是对现有会计准则要进一步完善。如《合并会计报表》准则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要求过于宽松,建议在报表附注中,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充分披露,并应披露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中未纳入合并范围子公司的投资记账方法及账面投资额。又如《或有事项》准则应增加明确要求企业披露与流出的金额或时间有关的不确定性的说明,并规定披露的时间,防止企业利用准则未规定披露时间而借故推迟披露和隐瞒披露。二是应加快会计准则的制订工作,对一些诸如上市公司购并、回购、认股权证、金融衍生工具等经济活动的会计处理和信息披露未出台相关会计准则的,应尽快出台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规范,填补会计准则的空白地带,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必须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管制。增强独立性最好的办法是成立一个独立机构来管制注册会计师行业,使其经济来源完全独立,不受上市公司的影响,但在我国实施的难度相当大。比较可行的办法有:一是应当改革现有由上市公司提名聘任会计事务所的办法。建议改为由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提名,由持股比例不超10%的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确定聘任会计事务所的办法。二是要建立民事赔偿机制,强化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在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对投资者的赔偿方面应将事务所的有限责任制转为合伙制,以完善其整体执业环境。最后,应当规定会计事务所不得从事除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之外的其它业务等。
(三)完善公司治理
首先,要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问题,最好的办法当然是国有股、法人股全流通,而对新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采取全流通的方法,并对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在法律上作一定的限制。其次,要明晰上市公司的产权,将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经营业务进行完全分离。再次,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充分发挥股东大会、监事会的作用。最后,为有效约束大股东的行为,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并逐步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有独立董事签字才能执行。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相当迅速,管理层大力推行股改程序。截止到2006年12月18日,
沪市完成股改或者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共771家,占全部应股改公司总数的94.8%,完成股改或者进入股改程序的总市值占全部应股改公司总市值的97.46%(摘自中国股权分置改革专网),这从根本上改变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在上市公司治理的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但这只是第一步,我们更需要加大清理集团公司侵占上司公司资产、利益关联交易、相互无原则担保等侵害股东利益行为的力度,从法律、制度上断绝利益输送的渠道,加大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和监督的力度,如对公司管理重大决策行为的投票。只有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才能有效遏制上市公司不规范的信息披露行为。
(四)加强道德建设和诚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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