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主要问题造成的突出弊端有:投入多、产出少、经济效益低,资源浪费严重,技术进步缓慢,生产工艺设备落后,结构不合理,投资回报率低等。
三、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问题的体制成因和症结所在
国有企业存在着政企不分的体制性矛盾。一方面政资不分,政府作为出资者的职能与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职能不分。一方面政府行政权力介入企业经济活动的问题存在。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混为一谈,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国有企业的治理结构非常落后,存在着权力配置重叠,制约机制物力等现象。结合钱颖一教授对“公司治理结构应包括: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和职工;如何设计和实施激励机制”的描述,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内部人控制”,缺乏有效的分配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制度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把国有企业改革的目标设定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即“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1994年7月1日起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推动了股份制改造的开展,开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尝试。股份制改革包含了这样的思想:通过实行股份制打破国有企业单一的所有者主体的局面,形成企业内多元化的所有者主体格局,并由此造就一个出资人之间相互制约的、出资人及经理、职工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公司治理结构,以避免行政机构所有者掌握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企业治理结构缺陷,而且不至于导致放松行政机构约束产生内部人控制,造成所有者利益受损。
但是,由于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国家股、国有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而国有股份实际的持股单位有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或主管部门“翻牌”而成的公司等,甚至有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充任国家股代表的情况,这就造成了对经营者的弱控制现象,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不可能对经营者形成有效控制。
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表现为弱产权控制,强行政控制。内部人员把持或控制了公司多数股份,他所代表的就是自己的或者本集团的利益,而不是普通股东的利益,剩余索取(股东分红)在他们的收入中占的比重很低,大部分的收入来自控制权。因此,这类公司经理们从事经营活动的目标趋向,不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而是个人索取和职工收入尽可能的最大化,甚至想方设法地将该公司的资产转移到由经理或者其亲友经营的企业,从而有意或无意忽视甚至损害出资人利益。
同时,由于其形成的国有股一股独大、比例较高的现状,以及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的间接融资的现状,即使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因为分散的中小股东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监督,所以也不可能接受到有效的外部监管。
(二)“新三会”形同虚设,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人员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企业改制后的组织机构一般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经理)、监事会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和公司职工组成,是公司内部的监督机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
但是,实践表明,由于股权的过度集中和公众股东的高度分散,董事会、监事会或由大股东操纵,或由内部人控制,形同虚设,既没有形成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来保证健全的经营机制,也没有相应建立一套健全的经理层选聘、考核和监督机制。
1、股东大会形同虚设。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制后,“由于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也未建立,而社会个人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有限,个人股(股民)倾向于进行短期的投机操作,所关心的不是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短期的股价涨跌。因此,他们对出席股东大会不感兴趣。即使有若干分散的小股东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一些公司对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在持股比例和数量上也作了限制”,(注6)这种限制使分散的小股东“心有余而力不足”,个人股东完全失去对董事会的约束和制衡,表现出极大的投机性,不关心也无力关心企业的经营状况,基本放弃了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股东大会实际变成了国家股东会议或董事会扩大会议,难以形成规范、有效的对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及公司行为的制衡约束机制。
2、董事会名不符实。国有股一股独大,大多数股份公司的经理人员实际上是作为政府的代言人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其结果,虽然许多公司经过了股份制改造,但是其管理模式、理念、架构和经营方式,并没有发生本质变化。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公司委托方(所有者和投资主体)仍然是国家(或者各级政府)。其代理方(国有控股公司中的企业领导人、董事长、总经理)多数仍然是由上级党委决定、政府任免。造成董事会成员不是由股东大会产生,总经理的聘任不是由董事会来执行的局面,完全架空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基本权利,背离了《公司法》对“新三会”职能明确、相互制衡的要求。同时,在许多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企业的经理人依靠改革进程中扩大的企业自主权,对公司化过程以及演进中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形成了强硬的制约。在这种制度约束背景下,董事会和股东们也难以对经理人的行为进行监控和有效约束。
3、监事会有名无实。按照《公司法》第38条第(三)项、第103条第(三)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经理层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监督约束。由于改制后的公司一般是由国家股占绝对优势,监事会成员实际上就成了国家股东指定的人员,且在现实中监事会的地位远远低于董事会,这就造成监事会很难发挥其监督作用。另外,监事获取信息的不充分性,监事会的人员素质较低,不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也是公司监事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4、资本市场对公司的外部治理欠缺。间接融资方式加上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高度集中,使得通过外部资本市场监督企业投资效率和经理人经营业绩的能力失去功效。
(三)激励机制扭曲,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保证
不能否认“经纪人”具有理性和自私的特点,因此,有效的激励分配机制必须以“用经济利益关系来指导”为核心。(注7)“近年来,国有企业经理层以权谋私、贪污的现象时有出现,特别是一些曾为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家,如云南红塔集团的楮时健,在临退休之际晚节不保,在经济问题上栽了跟头,令人叹息。由此引发了“59岁现象”的讨论和反思。”(注8)这一现象反映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对经理层的激励机制的空缺,从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水平来看,改革开放以来,企业经营者个人收入水平有了较高增加,收入形式日趋多样化,但从报酬激励来看存在着“激励不足”。1999年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报告显示,国有企业经营者中认为自己的才能、责任和风险只是部分得到回报的占65.4%,认为基本上得不到回报的占33.2%。(注9)这说明国有企业经营者几乎都不满足自己的收入所得。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对经营者实行的多为物质激励,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1)经营者承担的经营风险同其薪酬收入极端不匹配;(2)激励形式过于单一;(3)经营者退休金过低等。这种激励机制的欠缺应当说是楮时健这类有作为的中国企业家短命的重要原因。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还有:缺乏必要的外部监督环境;缺乏有透明度的资本市场;政府法律环境不健全等。 浅析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