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按照《复函》的要求,“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对子公司的投资亏损分担额,即-1200万元{(-3000+1000)×60%},那么我们只能将少数股东未确认的亏损额直接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即-800万元{(-3000+1000)×40%}。这样处理,在2005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东权益为-800万元,使报表使用者难以理解;合并利润表中未确认的B公司超额亏损-2000万元,其中-800万元反映为少数股东损失,另-1200万元为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不影响合并净利润,但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该-1200万元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却抵减了所有者权益,也让人不好理解。
本人认为就对《复函》规定做如下修正,将少数股东与母公司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全部在“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中反映,少数股权也不承担超额亏损;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于“少数股东权益”项目下而不作为所有者权益减项列于“未分配利润”项目下,抵销分录为:
⑴借:实收资本 10000万元
借:未分配利润 -12000万元
贷: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资产负债表)-2000万元
⑵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9000万元
贷:年末未分配利润 -120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600万元
贷:少数股东收益 400万元
贷:未确认的投资损失(利润表)2000万元
这样处理后,2005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东权益的金额为零。子公司的超额损失既不使母公司的权益出现负数,也不使少数股东权益出现负数,正确体现了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的规定,维护了股东的权益。
(二)由于集团公司经营战略上的考虑,正常经营情况下,由于暂时的经营困难而导致暂时性的超额亏损
由于考虑到这种情况下亏损的原因和亏损的实际责任人为母公司,应遵循谨慎性原则,客观反映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此种情况可参照IAS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单独财务报表》的规定,子公司的超额亏损都应由多数股权 (母公司)吸收,以体现母公司应承担的经营决策责任以及集团资产的耗蚀情况。母公司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该参照谨慎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认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为了不违反《公司法》及《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关于“投资企业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为限”的这一项规定,建议新增“投资子公司超额亏损”科目,单独核算母公司应全部承担子公司超额亏损的投资损失。这样我们在合并报表时,该超额亏损的子公司相应的少数股东权益为零,少数股东损益仅以少数股东按章程规定的责任部分为限确认。当然以后年度子公司盈利,也相应先行由母公司弥补确认的超额亏损。
[例二]:如例一,如果B公司超额亏损主要是因为A公司经营策略等原因引起的,A公司应该全部确认超额亏损。A公司按权益法核算时,扣除少数股东有限责任范围内应承担的亏损1000×40% = 400万元后,B公司超额亏损的2600万元全部确认为投资损失:
借:投资收益 2600万元
贷:长期投资 600万元
贷:投资子公司超额亏损 2000万元
合并抵销分录为:
⑴借:实收资本 10000万元
借:投资子公司超额亏损 2000万元
贷:未分配利润 12000万元
⑵借:年初未分配利润 -9000万元
贷:年末未分配利润 -12000万元
贷:投资收益 2600万元
贷:少数股东收益 400万元
这样处理后,2005年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少数股东权益的金额为零。子公司的超额损失全部由母公司的权益吸收,客观体现了整个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此外,在公司将自身的亏损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转移由超额亏损的子公司承担的情况,如果公司按照财政部财会函字[1999]10号函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司无需确认子公司超额亏损部分,从而达到提高公司利润的目的。为了防止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自身亏损,这种情况也应该按照本条“由于暂时的经营困难而导致暂时性的超额亏损”的方法处理,防止公司操纵利润,全面和真实的反映企业的经营状况。 合并会计报表问题探讨----子公司超额亏损在合并报表中的会计处理(六)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