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是在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发展不断深化的过程,归纳起来经历了五个阶段。
1.萌芽探索阶段
萌芽探索阶段以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为起点,到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确定以前。一些国有企业在改革的前提下,出于扩张的要求,自发尝试兼并其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由此萌芽,如1984年7月,河北保定纺织机械厂兼并保定针织厂、保定锅炉厂兼并保定风机厂,首次实现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同年,湖北省武汉牛奶公司购买汉口体育餐馆的产权,是国有资产收购集体资产的较早案例。
1984年10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后,作为占我国经济的统领地位的国有资产的产权转开始普遍引起重视。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明确提出:“一些中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产权,可以有偿转让给集体和个人”。1988年3月七届人大一次会议把“实行企业产权有条件的有偿转让”作为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产权交易发展速度加快,兼并活动明显增多,规模和领域明显扩大。1988年9月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国有产权交易开始进入总结经验、制定办法的阶段。《关于出售小型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等法规的相继出台,整个国民经济进入全面整顿阶段,企业改革和兼并活动以及产权交易势头暂时放缓。
2.初步成长阶段
初步成长阶段以1992年初邓小平同志南巡讲话和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为标志。十四大后,产权制度改革成为国有企业改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开始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迅速兴起,“为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服务”成为推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强大动力。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明确产权关系”、实行“产权流动和重组”,围绕国有产权交易的理论探索以及运转活动迅速升温。但当时产权交易的程序不统一,运作不规范,出现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发展后引起的一系列问题。
3.整顿规范阶段
在1997年至1998年期间,一些地方国有企业的改革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出现将国有资产“半卖半送”、“名买实送”等问题,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国企职工反应强烈。为从根本上制止这种现象,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国有企业的产权转让须经过政府审批。在1997年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将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拆细交易作为清理整顿的重点工作之一。这些必要的措施对于在当时引导国企改制和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的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4.快速发展阶段
1999年至2002年期间为国有产权交易的快速发展阶段。1999年9月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了“推进国有资产流动和重组,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等重大决策,使全国各地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重新活跃,特别是 2001年12月我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向外资开放的新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为国企改革提供难得就机遇,作为这个阶段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为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和国有资产的战略性改组发挥了积极作用。
5.健康发展阶段
健康发展阶段以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为标志。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发展产权市场,创造各类产权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的环境。2003年3月,新一届政府正式设立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促进和规范国有产权交易成为中央和地方国资委的重要职责之一。同年,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建立“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交易管理制度。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发《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次从全国范围内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转让进行了全面规范,使我国的国有企业改制和全国的国有产权交易进入了规范、健康、快速的发展轨道。
(二)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必然性
传统的产权交易管理制度,受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较深,行政干预的色彩较浓,国有产权的转让交易出现“指腹为婚”、“拉郎配”的现象比较多,突出表面工作而忽略了经济效益。实践证明,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行为,只有在强调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从单纯的管理国有资产提升到经营国有资产,才能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向国有资产增值的目标提升。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必须进场是经过多年国有资产管理实践活动的经验总结。
1. 认识方面
进场交易制度是指国有资产的转让必须进入各级政府国资管理部门或其他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内办理。进场交易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专业交易市场中实现“阳光交易”,能有效避免“暗箱操作”产生的一系列违规行为,有利于国有资产的科学管理;进场交易也是国有资产有序流转和保值增值的需要,通过产权交易所形成的市场竞争机制,使国有资产在有序流转中实现保值增值的目的;进场交易还是维护社会稳定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需要,对国有企业的历史财务问题、职工安置问题、逃废债务可能造成对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都能有效防范;进场交易更是加强廉政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国有资产的有效监管和规范运作,从根本上达到了治理管理腐败的目的。
2.平台效应
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进入专业的产权市场,是由中国特殊的国情以及国有产权的国有性质决定的。担当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完成国有资产增值保值的要求下,通过代理人来完成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交易机构的平台效应是实现交易结果和交易行为合法化和科学化的基础。相对场外交易而言,国有资产产权进场交易的平台效应主要体现在:交易信息量大、范围广、传递快,利于最大限度的挖掘潜在购买人;购买人较多,有利于集中竞价,从而达到通过市场手段发现国有资产价格理想效果;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公平、公正”的总体要求下,能实现操作程序的规范、合法和防止腐败行为的目的。
(三)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基础工作
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经纪服务这五项工作是在国有产权转让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按照国有产权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而开展的基础工作。
1.清产核资
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决定后,由转让方组织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新规定中还包括对国有产权的法人代表的离任审计)。清产核资的主要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帐务清理、资产清查、损益认定、报表编制、结果申报、帐务处理、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一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关于印发清产核资工作问题解答(一)、(二)、(三)的通知》(国资厅评价[2003]53号、[2004]8号、220号)等。
2. 财务审计
财务审计是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确定审计基准日后对转让的国有资产进行资产、财务、经营等情况的审计,财务审计是保证清产核资真实可靠的重要过程。审计的目标包括本质目标、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三个层次。财务审计的依据主要有:《独立审计准则》、《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等。
3. 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真实反映国有产权内在价值的基础,是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定价的依据,也是维护产权买卖双方利益的保证,还是加强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重要手段。当前,资产评估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36号)、《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号)《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财政部第14号令)、《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企财[2001]802号),以及《拍卖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对资产评估事项的规定。
4.法律服务
国有资产的转让交易涉及国家、企业和职工的利益,对转让过程进行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尽职调查,是规范产权交易行为、确定交易事项合法性的保证。法律服务工作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事务所应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尽职调查: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主体资格、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的内部决策程序、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措施、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措施等。
5.经纪服务
经纪服务在产权交易过程中疏通障碍、调解分歧、融通关系、提高效率,是活跃产权市场的辅助力量。产权交易的经纪服务提供的交易居间、交易行纪、交易代理等服务方式。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对产权经纪机构的管理和业务指导。经纪服务到目前还延伸为项目寻求资金、资金链接项目以及制作拟转让国有资产方案等服务,是产权交易基础工作重要的环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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