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保证公司的财务及其它控制系统有效运作(此功能可通过在董事会内设立审计委员会完成);
(3)保证公司的运作不违反有关的监管要求和标准;
(4)对照既符合实际但又比较高的标准评价和监督管理层的表现;
(5)保证股东充分了解他们所关注的问题的有关信息;
(6)判断公司是否达到了其他主要利益相关者——雇员、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特别利益集团、社会等的预期。
2、独立董事对提高公司绩效的作用
独立董事的独特技能和经验意味着他们能够通过下列方面增加公司的价值:
(1)为公司带来新信息、新思想、新技能;
(2)帮助公司更广泛地接触其它行业、金融市场、政府和新闻媒体;
(3)对公司的计划和绩效评价提供客观和理性的观点;
(4)帮助管理层识别机会、预期潜在的问题、制定适合的发展战略。
3、独立董事对保护股东权益的作用
独立董事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通过下列方法保护公司和股东的财产不受侵犯或滥用:
(1)保证公司的投融资决策是经过客观、详细的论证后作出的;
(2)保证公司的所有活动都以增加股东价值、避免公司资产贬值为目的;
(3)保证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信息传递准确、及时、完整。
从成熟市场经验来看,设立独立董事就是为制衡公司经理权对股东利益的损害。由于独立董事独立于任何一股东、不在公司内部任职、与公司或公司人员没有经济的或家庭的密切关系等原因,独立董事可以不受利益的局限而公平地对待全体股东、董事和经理人员,维护全体股东和整个社会的权益。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各公司内部可建立一种董事会制衡机制,给独立董事一种要求、一种压力、一种激励,使独立董事真正地独立起来,从而使之更好地行使监督制约的责任,充分体现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可以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配套措施的不断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一定会发挥出更大作用。
国外的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初见成效,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始关注并着手实施此项制度。那么,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怎样的一个现状呢?
二、我国上市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制度
我国目前已有一千多家上市公司,但考察其运行机制和实际治理水平,离法人治理的实质要求尚有很大差距。因此,近年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就成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也成了证券监管部门工作的重点。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正是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力举措。但是,如何建立富有实效而不是流于形式的独立董事制度,则有赖于我们积极借鉴国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成功经验和正确认识中国上市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特点。
近年来,在研究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设时,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引起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第一,美国的股市是全球股市的“晴雨表”,也是在世界上发展最为成功的市场,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市场都全面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并且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绩效,因此,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一场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革命”。第二,公司董事会是全体股东利益的代表,董事会在行为方式和行为机制上的独立与否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利益的一个重要标志。在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对控股股东的行政依附状况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和不成功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提高董事会决策和运行的独立性,人们自然而然地就会把目光投向市场经济国家中运作比较成功的独立董事制度。第三,我国的创业板市场开业在即,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日前公布的《创业板市场规则咨询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必须包括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这就使得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更具有了现实的紧迫性。适应经济现实中这种客观的发展趋势,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地成为股份经济研究中的热门话题,并且将会在实践中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发展现状和特色
1、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注2)
1997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该指引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公司股东或股东单位的任职人员,公司的人员(如公司的经理或公司雇员),与公司关联人或公司管理层有利益关系的人员。独立董事制度的雏形在我国开始出现;
2000年8月23日,中国证监会《公司二板上市规则(草案)》要求,公司中董事会成员至少2/3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不得为以下人员:公司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或经理的直系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公司关系企业的董事、监事或经理。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逐步与国外融合;
2001年6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证券公司出现“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等情况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1/3;独立董事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董事资格条件、具有五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财务工作的经验;
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基本规则是: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两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
2001年9月11日,证监会发布《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征求意见稿),将独立董事界定为“与公司及其大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足以影响其做出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人士”。
经过几年的发展,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经初具规模,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处在一个特定的环境中,独立董事制度与国外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各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董事会人员构成现状及其后果
目前我国有相当多的上市公司其董事大多数由第一大股东派出,股权过度集中导致大股东事实上控制了董事会,在董事会的人员结构上表现为内部董事人数占绝对优势,其结果容易产生“内部人控制”现象,外部董事或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价值几乎没有贡献。这一现象与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英美国家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董事会人员结构的内部人控制趋向。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的不良后果。董事会职能失灵、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直接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的短期行为以及上市公司与控股大股东之间的不正常关联交易,甚至出现上市公司成为控股大股东“抽血工具”的很多个例。在很多情况下,公司治理结构及董事会结构上的缺陷成了上市公司质量衰退的一个重要内部因素,小股东的利益也根本就没有受到良好机制的保护。
分析表明,以内部人控制度衡量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与股权向国家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的集中度成正比关系,这种正相关性在下表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说明股权越集中,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度就越高。
根据《中国证券期货》杂志的一项研究,被评为1998年度中国上市公司最差董事会的10家公司中,有5家公司属于“ST”公司,并且这些公司董事会多都或多或少涉及“内部争斗、涉嫌造假、涉嫌违规、独断专横、肆意挥霍、中饱私囊”等行为。
3、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发展形成的特色
中国上市公司绝大多数是由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转换而来的。这种背景就决定了其产权结构的特点,也就决定了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制衡机制和权力形式。认识这些特点,有助于我们正确理解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及作用。 关于我国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