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业法人财产权的确立
十四届三中全会决议指出:公司制企业或现代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这个“法人财产权”是企业法人财产制度的核心,它的确立,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企业没有这个法人财产权,或者这个法人财产权受到侵害而不能正常行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自然也就谈不上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决策。
目前,我国理论界对“企业法人财产权”概念,亦称“企业产权”,可以说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概括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说法:
(1)产权即是财产所有权,“法人财产权”=法人所有权;
(2)产权是以财产为基础,与所有权相联系的一组行为权利;
(3)产权是以各种财产为客体的权利总和;
(4)产权是凭借对一定财产的所有或占有,给所有者带来一定收益的权利;
(5)产权是由法律规范的主体,对一定财产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6)产权是以法权形态表现出来的所有制关系;
我认为:不管产权有多少种说法,有一个实质性的问题是不能回避的,必须作出明确的回答,那就是:“企业法人财产权”到底是属于什么样性质的一种权利?它是属于所有权范畴还是属于经营权范畴?
如上第一种观点认为,它属于所有权范畴。经济学界中一种颇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法人财产权是一种边界不清的产权,因为它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不同的条件下,财产权可能有不同的边界,从而具有不同的内涵及属性,它可能是包含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在内的完整的产权体系;也可能是一束或一组包括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经营权。正是由于法人财产权边界模糊,这就给在实际经济工作中建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带来极大的困难。
还有的专家主张: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应当包括归属意义的所有权。理由是法人所有权是能够行使包括归属、占有、支配和使用在内的各种权能,并能得到各种收益的权利。只有掌握这样的权利,企业才能完全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可以独立处置以至变卖归它所有的财产,可以决定自己的投资活动,有权支配自己所得的利润,有权获得相应的收入等等。同时也只有掌握这种权利,企业才真正会对经营中发生的债务负责,只能以企业的全部法人财产来抵债,而不能累及股东的财产。
我不赞同上述观点。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在阐述现代企业制度的第一个基本特征时明确指出:“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式的全部法人财产权,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这就清楚地告诉我们:法人财产权是现代企业制度中与出资者所有权相对应的一种权利,它不是资产的所有权,也不包括具有归属意义的所有权,实际上只是由董事会或法人掌握的公司全部财产的经营权。经理层经营管理的是“别人的资本”,所以法人财产权实际上是一种“他物权”。关于“法人财产权=法人所有权”的提法,是不科学的。因为,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在同一财产上具有出资者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两种排它的所有权,是不可能的,正如冰火不能同炉一样。如果硬是认定法人财产权就是法人所有权或者它里面包含所有权,必然结果就是:(1 )对企业国有资产,国家与企业均有所有权,财产归属关系二元化、模糊化;(2)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下移,移到企业, 导致国家所有制蜕变为企业所有制;(3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容易造成企业对投资者(包括国家这个大投资者)权益的侵害。所以。《决定》在使用法人财产权的概念时特别慎重,清晰地界定了其边界,以免引起误解与混乱。
将企业法人财产权认定为企业财产所有权或包括所有权,还会直接导致“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所谓“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是指企业外部成员(股东、债权人、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力,企业内部成员(如厂长、经理和职工等)掌握了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经营者控制了企业,经常作出违背、侵害所有者利益的事情或行为。“内部人控制”是与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要求相背离的,对经济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原因在于:企业内部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追求出资者、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为了实现内部人的利益最大化,往往采取侵害外部人(出资者)利益的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固然需要强化出资者对企业的监督意识,健全监督机制,但更重要的是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真正科学地界定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边界。
3.缺少必要的社会保障制度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是:1/3明亏,1/3潜亏,1/3盈利。构建现代企业制度,不能把眼睛盯在1/3盈利企业上,而应将重点和主攻方向放在那2/3的亏损企业上。只要把2/3亏损企业问题解决了,整个中国经济便会根本好转,也会跃上一个新台阶。现在最大的问题是将这2/3亏损企业改造或改组成股份公司极为困难。一是,亏损企业难以发股票,既使发了也没人买。哪个傻瓜买亏损企业的股票?二是对这些亏损企业实行拍卖,也难以卖掉。三是对这些企业实行破产与重组,直接涉及职工安置和就业问题。那么多失业和破产企业职工如何安置?如果得不到有效妥善的安置和重新就业,势必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甚至酿成社会动乱。因此,问题又归结到一点:解决这2/3亏损企业的问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又一个难点,就是必须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经济学界有的专家提出,实行失业保障债权化。持这种意见的专家认为,失业保障费用债权化,是历史的必然选择。具体作法是:动用国有企业部分存量资产,通过债权方式,实现转轨中的巨额保障费用的合理过渡。为此,需要:(1 )成立以城市为单位的失业者社会保障中心;(2)划转一部分国有存量资产给失业社会保障中心;(3)失业者通过社会保障中心取得失业保障费用的债权收益,并实现债权的转让。这种思路比较新颖,但实行起来确有难度。一是国有存量资产如何拨给社会保障中心?二是社会保障是一种什么样性质的机构?它能否真正担负起全社会失业者的保障费用?三是失业保障费用债权收益如何变成现金收入支付给失业者?这些具体问题不解决,债权化的构想只能“构想”而已,难于在实践中施行。
改革必须触及到社会各个方面利益。而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尤其是调整得合情合理,确系十分困难的事情。但改革又不能绕开难点走,只有下气力突破难点,才能取得成功。我国改革到今天,只有一个选择:知难而进,后退是没有出路的。
二、规范现代企业制度的苦干对策
构建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是一个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科学的理论作指导,又需要在实践中认真操作。万事开头难,并且事物总要有一个由不完善到完善、由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为了建设好我国的现代企业制度,并使之逐步规范化,必须大力实施如下对策:
1、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定要注重实效,不要追求名称与形式,更不能搞假股份制。搞什么都一轰而起,“一阵风”,走形式,图虚名,不讲实效,这似乎已成为当今中国的一个通病。企业改革之初,说放权让利,稀里哗啦把权全放下去了,把利也都让了,结果,对企业失去了有效控制,国家中央财政收入猛减,各地经济处于盲目发展和严重无政府状态。然后又收权,七收八收,把原来放下的权又都收了回来,又弄得企业没有一点自主权,自然也无生机与活力可言。所以,只好在“放权——乱;收权——死”的怪圈中打转转。再比如,说搞承包,全国各地、各个行业、各个部门,乃至各个企业,一律承包,全国大刮“承包风”。吉林省甚至提出“纵包到底,横包到边”还有的人竟然咕出“承包制万岁”的口号来。本来搞得好好的企业,不愿再折腾搞承包,可领导就是不允许,非包不可,似乎包就是改革了。 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难点和对策(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