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阶段搞股份制也出现了这个问题。许多地区和部门把股份制过于神化,以为国有企业“一‘股’就灵”,盲目追求股份制的名称与形式,展开了一个换“牌子”运动,没有在改变旧体制上下功夫,没有在明晰产权关系、大胆进行制度创新上下功夫,而是煞费苦心地琢磨如何发股票,如何把股民的钱弄到手,结果,“牌子”换了,内容依旧。企业经营机制和经营方式没有转变,管理水平依然低下,这种“新瓶装陈醋”、“穿新鞋走老路”,无论如何不能叫做改革。新建立的企业,名为“股份公司”,实际上并不是现代企业制度。
尤其值得提及的是,前一个时期许多政府机构和银行部门创办了许多不脱钩的公司。不是行政机关的变种,就是翻牌公司。这些公司虽然也冠以“股份公司”的名称,其实都是假股份制,不是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因为它们不仅政企不分,而且为某些人大搞权钱交易,大发不义之财,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提供了条件。
2、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社会保障制度最大的难题是所需资金从哪里来?单靠国家财政拨款是根本不可能的。解决这个问题的切实可行的思路是:国家、企业、劳动者个人三者一齐承担,共同出资,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一种意见认为,出资的原则是:“个人拿大头,企业拿中头,国家拿小头”。原因在于:现在国家财政十分困难,拿出几千亿资金来建立失业保障资金是根本做不到的,而劳动者个人经过改革开放已变得比较富裕,银行储蓄存款高达3万亿之多,动员出1/10就可解决大问题。我认为,这种方案绝不可行。银行中的3万亿储蓄存款真正属于普遍劳百姓的能占多大比重?恐怕不会高。1992年全国贫困职工达700万人,按人均赡养系数3.03计算, 贫困人口达2,000多万人。1994 年全国职工中生活困难者的比重占到职工总数的8%。按1.5亿职工总数计算,贫困职工达1200万之多,再乘以赡养系数3.03,全国城市贫困人口达3,600多万人。 再加上连续不断的高通货膨胀,越来越多的职工收入下降。因此,筹集社会失业保障基金从职工工资收入上打主意,让劳动者承担大头,是不可能行得通的。我认为,解决这个问题根本原则是:“国家拿大头,企业拿中头,职工个人拿小头”。当然具体的比例可以探索。具体比例为5:3:2,似乎可以。 如果按有的专家测算,建立社会失业保障基金需人民币5000亿元;那么就是国家拿2500亿元,企业拿1500亿元,职工个人拿1000亿元。这个数额,国家紧紧手,减少点浪费,控制一下支出(如暂时少上几个大项目,少买些高级轿车,刹一刹公款吃喝和公款旅游风等),再发点债券,是可筹集到的。同时,动员企业和职工顾全大局,为了他们的长远根本利益,暂时付出点不大的代价, 恐怕也不会引起什么社会震动。 当然,职工这1000亿元,摊到每个职工头上也没多少。况且,也不必要从职工已得的收入扣除,只需把他们该增加的收入暂时少增加一些即可。
3、要正确处理“转机”与“建制”的关系,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向“转机”要效益,向管理要效益。“转机”与“建制”二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不能互相替代,更不能对立起来。现在许多企业虽然已经建立起股份公司制度,但由于经营机制没有转换,存在着严重的以“建制”代替“转机”、代替和忽视管理的现象。还有的企业,只是片面强调外部环境如何如何不好,而忽视企业内部管理,不想练“内功”,更不会练“内功”。建立股份制促进经营机制的转移,还要靠人们去努力,它决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
4、要正确理解贯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既反对私有化,又要适当降低公有股在股权结构中的比重。学术界有一种主张,我国国有企业应尽快通过股份化实现私有化,即把所有的国有资产作价折成股份,量化到每个公民,把“全民虚有”变成“个人实有”。这种主张是错误的。这种做法,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变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劳动者个体私有制,将会改变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这其中更要留意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国有资产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资产,而且包括大量无形资产,如技术专利、企业名称、商品品牌、企业家身价等。国有资产流失,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隐性流失;二是显性流失。隐性流失主要是指那些以不易被人们察觉的形式发生的流失。国有资产被无偿占用,表面上看它的量并没有减少,但由于没有得到相应的使用费而蒙受损失,这是一种典型的隐性流失。再如,国有企业的亏损,尤其是明盈实亏及各种形式的挂帐,实际也都是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国有资产的显性流失,主要是指侵占、贪污、私分或变相私分国有资产所造成的流失。有的国有企业领导用公款盖私房、搞装修、报销子女学费等,都是侵占国有资产行为。不少国有企业在组建股份公司时,将企业资产作低价处理或变卖,从中收取好处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由于无形资产难以做到科学合理评估,因而许多企业的无形资产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过程中更容易流失。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仅要引起各级领导机关的高度重视,强化管理,更重要的是从制度上加以规范。为此,必须建立健全各种制度:(1)健全法律制度, 依法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管理;(2)健全与强化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从财务上加强审查监督,硬化财务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3 )建立国有资产的科学评估制度,防止漏估、低估、错估国有资产行为的发生;(4 )健全国有资产的各种具体管理制度,使各个专门管理机构有明确的分工,有明晰的责、权、利关系,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得其利,防止互相推诿、互相扯皮、互相争名夺利。只有堵住上述各种漏洞,同时又提高了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素质,增强了管理意识与管理水平,才能保证国有资产不出现大的流失。
我很认同周其仁教授对TCL、美的等公司的理解。仔细研究这类公司,大多数是改革开放以后搞起来的,国家基本没有财力投资,主要就是给政策。限于历史条件,法律载体只能是当时仅有的国有制或集体制,但实际上这些公司资产的形成,一靠创业企业家和员工的人力资本,二靠市场信用。TCL是改革开放以后形成的一种了不起的国企模式。法律上,它开始的时候是惠州市的地方国有独资企业,但从90年代中期开始,惠州市人民政府就与李东生为首的经营班子定了合约。主要内容一是李东生为首的高管要为掌控公司控制权付一笔抵押金,李东生当时交了50万,其中包括他和税后利润的一部分用于高管人员购买企业股权。这个合约安排,第一,鼓励创造他父亲的房产。另外就是预先约定,TCL每年利润;第二,管理层分成的利润不能拿回家消费,而是变成个人在公司的股权,让高管人员与他们大权在握的公司之间有长远的利益纽带。年年按约履行的结果,就是今年1月公布的TCL 15亿股中李东生个人大概有1.48亿股,其他几十位管理人员和技术开发人员,全部拥有受法律承认和保护的私人股权。我认为这是吸收了多少国企垮台、行为扭曲的教训之后,逼出来的一种改制尝试。从国有独资到国有控股甚至参股,股权在百分比里减少,也就是“稀释”了。不过,“稀释”并不一定意味国有利益的减少。因为没有收益的100%股权,比有收益的50%还不值钱。惠州行得通,其他地方也可以参考。
在独联体,由于采取了国有企业全面私有化计划,使国家的社会性质发生了蜕变,结果使国民经济陷入重重危机和困难之中。独联体的教训告诫我们:私有化之路不能走,在中国也走不通;正确的选择是在坚持公有制占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通过产权改革与制度创新,使企业走上振兴之路。当然,在组建股份公司中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一般来说,公有股要占主体,但决不是说在任何部门、任何行业的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中,都一律公有股占主体,更不意味着统统由国家控股。国家控股有利也有弊。一方面它有利于国家掌握公司的基本发展方向,保障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实现保值增值;另一方面又不利于实现政企分开,导致国家机构干预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妨碍企业自主决策,影响企业的生机与活力。利弊权衡,弊大于利。因此,我认为,应大力降低国有股在公司股权结构中的比重,扩大法人股与个人股的比例,以遏制目前股份公司仍由国家直接控制,形成变相政府机构附属物的局面。国有股的比重由目前的60%降到30%,法人股的比重由20%上升到30%,个人股的比重由20%上升到40%,使股权结构由原来的6:2:2变为3:3:4,可能更合理。这既有助于增加企业内部的制衡关系,消除国家股垄断产生的负面效应,又会促进个人股权向社会扩散,使更多的人与股份公司“连股连心”,关心企业的发展。这或许是优化我国股份公司股权结构的一个正确选择。
参考文献:
〔1〕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第三册,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2〕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
〔3〕斯蒂芬•罗宾斯:《管理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4〕H•A•西蒙:《管理行为》,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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