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个人所得税调节贫富差距职能的思考点击下载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在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的变化、居民收入分配状况相比却显得相对滞后,特别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历史背景下,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这一税种必然成为我国税收中的重要支柱,改革和完善这一所得税制就尤为迫切。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现行个人所得税对调节个人差距的力度不够,收入再分配功能难以发挥。随着个人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偏低问题突出,广大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而高收入者缴纳税款与其收入相比,很不相称。特别是现行的分项按次征税的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很多弊端。由于个人所得税制设计得不合理,工薪阶层成了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纳税主体,使个人所得税存在逆向调节,有违个人所得税调节的目的。国务院税务总局的调查显示,个人所得税目前主要来自于工薪阶层、个人工商户所得、承包和承租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许多高收入者只要采用“化整为零”的方法就会轻易地使很多收入达不到起征点,或使用的税率比较低,从而达到偷逃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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