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建立一般性转移支付稳定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逐步提高一般性转移支付比例。改变均衡性转移支付与所得税增量挂钩的方式,确保均衡性转移支付增幅高于转移支付的总体增幅。大幅度增加对老少边穷地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出台增支政策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原则上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调节。
3. 加强一般性转移支付管理。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编制。科学设置均衡性转移支付测算因素、权重,充分考虑老少边穷地区底子薄、发展慢的特殊情况,真实反映各地的支出成本差异,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促进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范老少边穷地区转移支付分配,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采取适当奖惩等方式,引导地方将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投入到民生等中央确定的重点领域。
4.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清理整合要充分考虑公共服务提供的有效性、受益范围的外部性、信息获取的及时性和便利性,以及地方自主性、积极性等因素。取消专项转移支付中政策到期、政策调整、绩效低下等已无必要继续实施的项目。属于中央委托事权的项目,可由中央直接实施的,原则上调整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属于地方事权的项目,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确需保留的中央地方共同事权项目,以及少量的中央委托事权项目及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项目,要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对其中目标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项目予以整合,严格控制同一方向或领域的专项数量。
5. 严格控制新设专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设立。新设立的专项应有明确的政策依据、政策目标、资金需求、资金用途、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
6.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每一个专项转移支付都有且只有一个资金管理办法。对一个专项有多个资金管理办法的,要进行整合归并,不得变相增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政策目标、部门职责分工、资金补助对象、资金使用范围、资金分配办法等内容,逐步达到分配主体统一、分配办法一致、申报审批程序唯一等要求。需要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的,应在资金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补助对象应按照政策目标设定,并按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个人、企业等进行分类,便于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四)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
我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的特殊性决定了政府间财政管理体制的复杂性。政府间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中央与省是重要的一方面,省以下财政体制也极其关键。长期以来,省以下政府照搬中央与省之间的分税制模式加剧了地区间财力的不均衡,也导致了县乡基层政府的财政困境。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完善应在中央政府的统一指导下,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区优势,在明晰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事权、事责和财政支出责任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主体税种,并建立和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体系,实现财力的纵向和横向平衡。
(五)重划共享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重新构建地方税制体系
1. “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既有原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的部分,又有100%地方级收入。 因此 "营改增" 后亟待解决的税制问题,是避免同一税种的收入多级次设置问题。为了维护增值税税制的统一性,重新划分增值税的分享比例是种简单易行的选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不区分增值税收入的行业来源,统一纳入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并在中央与地方之间重新调整和设定分享比例。可以在适当缩减转移支付规模的前提下适当提高增值税中地方的分享比例,规范分税制中的税收“分税”体制、税收返还及转移支付制度。
2.“营改增” 后亟待解决的另一个问题是确立地方税权,重构地方税制体系。须按照财权、事权相统一,财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在地方的税收立法权不与中央的税收立法权相冲突的前提下,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逐步完善地方税税种设置、管理体制。在此基础上,应加快房产税、资源税改革步伐,完善房产信息征集和评估机制,积极培育房地产税,将其划归较低层次的地方政府征管,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以房地产税为主体,不断增加地方税权重,重新构建地方税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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