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
【摘要】: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打造证券市场信誉、规范上市公司资本运作、强化投资者信心的核心所在。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基本成形,但仍存在信息供给方披露不真实、不严肃、不及时、审计方违规审计、监管方监管不力等方面的不足。本文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现状入手,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足所暴露的制度性缺陷,并提出建议以探求有效的治理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缺陷;治理对策
【正文】:
改革开放与发展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对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证券市场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国民经济增长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始于改革开放初期,历经短短十几年,我国资本市场达到了许多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实现的规模,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但由于起步较晚,发展中也暴露了一些问题,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就是问题之一。
一、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要达到的要求
我国股票发行市场于1984年9月形成,随后六年里,我国股票市场基本上不存在较为正式的信息披露。直至1990年后,随着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年12月)和深圳证券交易所(1991年7月)的成立,上市公司才正式对外披露信息,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制度,当时的信息披露质量很不如人意。至1993年,《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公司法》相继出台,使得信息披露开始具有全国统一的规范。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制度框架也已经初步建立。
当前规范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体系包括四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自律规则。第一层次为基本法律,主要是指《证券法》、《公司法》等。这是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基本法律,还包括《刑法》等法规中的有关规定;第二层次是行政法规,主要包括:《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可转换债券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条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准则》、《内控制度指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准则》等政策法规;第三层次为部门规章,主要是指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适用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包括:《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证券市场禁入暂行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的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关于加强对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审查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若干问题的通知》、《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指引》等;第四层次为自律性规则,主要是指沪深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
综上所述,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为主体,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框架。该框架从原则性规范到操作性规范,从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到手段,都作出了较为科学合理的规定,基本与国际接轨。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需要达到的要求一般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真实、准确和完整主要指的是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首要原则,真实性要求发行人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客观真实的,而且披露的信息必须与客观发生的事实相一致,发行人要确保所披露的重要事件和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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