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公允价值的应用监管
公允价值目前在我国的实际应用中出现了诸如公允价值难以获取、利用其操纵利润等不良的现象,但这与公允价值本身并无直接联系,而是环境和人为因素造成的。要改善这一现状,最根本办法不是修改会计准则,放弃公允价值这一先进的会计计量方法,而是要注重相关辅助机构,如税务、工商、物价部门以及社会评估机构的工作质量,建立良好的相关监督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现行制度存在的缺陷,加强信息化建设和社会主义经济市场体系的发展,把环境和人为因素对公允价值的影响降到最低,使公允价值做到真正的公允。新准则的实施可能会导致一些企业滥用公允价值进行利润操纵,如人为高估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提高资产转让收益,将债务重组收益转化为资产转让收益,从而误导报表使用者,而债权人则可能利用人为低估收到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扩大债务重组损失,达到以后转让非现金资产时提高非现金资产转让收益的目的。为避免这种情况,应该加大会计监督的力度,建立监管部门定期检查制度.扩大稽查人员的队伍。充分发挥证监会、注册会计师、国家审计部门的作用。
(三)通过公允价值确认重组收益
提高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可操作性,是要使其在具体实务运用上便于具体操作,同时又能很好地解决具体问题。在这方面,除了应适应会计外部环境的改变外,我国还应在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上以及有关法律规章上给予明确的有利于具体实务操作上的规范要求,如制订关于如何采用现值技术来估计公允价值的操作指南,在指南中尽可能详尽地规定有关现值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问题,对于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折现率的选择以及折现方法的选择都应该有明确的规定。操作指南制定的越详细,越能为在市场信息不够充分的情况下应用公允价值提供必要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方法。通过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立、运行进行严格的监督控制,可以达到提高我国资产评估水平、整顿资产评估市场的目的,从而为债务重组中非现金资产以及债务的公允价值评估奠定基础。加强相关辅助部门如工商管理部门、物价部门、税务部门等所提供信息的质量。确保提供信息的可靠性,想办法提高这些部门的工作质量,恢复公允价值的公允性。培育发展对公允价值可靠性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必定能够使公允价值的实际运用得到更好的效果。
(四)针对上市公司退市健全证券市场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17日颁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并于次日开始实施。根据规定,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公开上市时,其财务应达到以下目标:“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能力非常重视。这意味着,即使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方式提高了利润值,该利润在该《办法》中也无法被作为参考标准,而需要以扣除通过债务重组方式获得的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利润作为参考标准。这样,上市公司借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的积极性必然受到一定的打击。虽然新准则在上市公司首次发行股票并上市和增发股票的财务条件上均做了一定的限制,即引入了“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这一概念,但对于已经上市的公司进行ST、PT和终止上市处理时的参考标准依然是按照净利润来处理的。这对于已被ST或PT处理的上市公司而言,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仍然可以为其带来利润,且这部分利润是不被扣除的。实际上这对于控制企业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的初衷和重视企业正常经营能力的宗旨是相悖的。2007年债务重组准则的实施现状也较好的说明这个问题。因此,应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这一概念同样引入到暂停上市和退市机制中,即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利润较低者为计算依据。这样,控制利用债务重组进行利润操纵的覆盖面将更加完整,上市公司无论是在争取首发上市资格,还是在已经上市后进行ST、PT和终止上市处理,甚至增发股票时,都要受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限制,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的动机将受到更为有效的控制,上市公司想要真正的渡过危机,则必须通过提升自身的正常经营能力来实现。用发展的角度来看,这对于规范我国经济秩序,提高市场运行的合理性,增强企业自身的运营能力和竞争力而言都有着极大的积极作用。
六、总结
本文从债务重组的概念等基本信息入手,对新旧债务重组会计准则进行了比较,介绍了债务重组的程序,然后指出债务重组准则在应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债务困难”界定不明确;公允价值的应用问题;重组收益确认问题和上市公司退市标准不够合理,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对策建议:进一步明确“债务困难”的界定;加强公允价值的应用监管;通过公允价值确认重组收益;针对上市公司退市健全证券市场。
新的债务重组准则带来了许多新的理念,在未来,它的制定一定会顺应中国经济市场化和国际市场化的需要,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核心的,极大的增强了会计准则的易理解性和可操作性。但同时,我们还应清醒地看到,修改后的债务重组准则是有利有弊的。因为,债务重组在我国还刚刚起步,还需要准则制定者和会计工作者的不懈努力,不断地从实践中摸索经验,以便进一步完善和丰富债务重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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