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 容 摘 要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会计工作的法制建设,核算制度模式的转换及注册会计师事业发展等方面,都取得了显箸的成绩。但现实经济生活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不少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人员造假帐,出具虚假财务报告。许多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大量腐败现象,几乎都与财会人员做假帐分不开。这已经成为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毒瘤”。同时深刻地反映了目前会计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割除会计做假帐这个“毒瘤”将无法实现。对此必须认真加以整治,加强会计队伍建设,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目录
浅析目前会计队伍建设中亟待解决的2
问题及其对策2
一、目前会计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2
(一)会计信息披露准则缺乏国际化标准,造成信息披露严重失真2
(二)会计依法执业受到诸多因素干扰,失去独立的本质3
(三)会计人员职业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存在道德风险3
(四)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是会计造假的关键因素4
二、对策建议4
(一)会计信息披露准则要尽快实现国际接轨,提高会计信息的公信力5
(二)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维护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6
(四)加大会计行业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对造假者依法处理9
浅析目前会计队伍建设中亟待解决的
问题及其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法制不断地完善,健全,会计队伍日益壮大,会计事业进一步的改革发展。但会计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会计事业的发展和整体水平的提高。严格会计核算,强化会计监督,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推动会计事业的全面发展,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是新时期会计面临的基本任务。
一、目前会计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会计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严重问题,既有自身队伍思想建设欠缺的问题,也有外部环境及现行的会计制度不完善对会计工作造成的恶劣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会计信息披露准则缺乏国际化标准,造成信息披露严重失真
现有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较多问题:一是我国的会计信息披露准则缺乏国际化标准,造成一些单位披露的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经成为普遍性的问题,也给经济发展带来隐患,由此带来了一系列严重的经济后果。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公告(第五号)对159户企业1999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抽查。有不少被抽查企业的会计报表未能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信息不同程度地存在失真情况,有的问题仍相当严重。在被抽查的159户企业中,资产不实的有147户,共虚增资产18.48亿元,虚减资产24.75亿元,资产失真度0.95%;所有者权益不实的有155户,共虚增所有者权益19.36亿元,虚减所有者权益18.17亿元,所有者权益失真度1.82%;利润总额不实的有157户,共虚增利润14.72亿元,虚减利润19.43亿元,利润总额失真度33.4%。二是监管缺乏力度,信息披露有随意性。信息披露明显违反会计法规,编制虚假财务报表,违规造假或假帐真做案件,以及注册会计师帮助造假、过失或判断失误的案件时有发生。三是有的企业及其领导人为达到偷逃国家税收、完成上级任务、个人出政绩等目的,向不同使用者提供不同报表等违规手段操纵会计信息。会计信息的公信力因此而受到严重质疑。
(二)会计依法执业受到诸多因素干扰,失去独立的本质
目前的经济体制还不健全,会计本应以“独立、客观、公正”依法执业,但是由于受到外界诸多因素干扰,会计依法执业失去独立的本质。如中国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是从原来挂靠的各个财政部门的内部审计机构脱钩而来的。各个会计师事务所从形式上开始“独立”。但是二者之间的血缘关系,却是一刀不能两断。各种挂靠的遗留问题,使得这种脱钩迄今为止仍然只停留在形式上。例如:很多的机构仍然在财政厅局里办公。一些事务所人员住的还是财政厅局的房子,享受着原挂靠单位的福利。本质不独立,也就失去了中介机构安身立命的根本。
(三)会计人员职业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存在道德风险
目前,我国会计从业人员业务素质、政治素质较低,法律意识不强,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法规的能力普遍偏低,导致基础工作不规范,在会计从业人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道德风险。近年来证券市场上形形色色的舞弊案件,都与财务会计的不规范操作密切相。2001年上半年,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117名注册会计师、198家机构受到了警告、暂停执业、吊销资格等行政处罚;422名注册会计师和73家机构受到了通报、强制教育等行业自律性处罚;5名资产评估师和18家评估机构受到了行政处罚;5名资产评估师和38家评估机构受到了行业自律性处罚。又如银广夏公司通过各种造假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深圳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签字注册会计师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为银广夏公司出具了严重失实的审计报告。
(四)监管和处罚力度不够是会计造假的关键因素
我国由于长期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人们的整体法律意识较差,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比皆是,造成会计工作秩序混乱,会计规范制度的完善也因之受到影响。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故意作假帐,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然而,我国会计工作人员及单位责任人违反上述条款的案件虽然屡有发生,但被照此绳之以法者,迄今尚寥寥可数,绝大多数处罚还停留在罚款、停止执业资格的层面上。上半年对会计师事务所力度最大的处罚措施是对执行人员的“市场禁入”,就是终生不得从事注册会计师行业。以事务所的处罚一般都是行政处罚。目前为止,中注协对执业人员实行“市场禁入”的,大约有10人。处罚力度不够,这无疑助长了一部分职业道德不高的事务所及其人员的投机冒险,使其敢于对法律置若罔闻,顶风作案,从而在客观上助长了造假的泛滥。
二、对策建议
上述会计队伍建设中揭示的严重问题,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对会计队伍建设必须从思想和制度上进行整改,建议采取对策如下:
(一)会计信息披露准则要尽快实现国际接轨,提高会计信息的公信力
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环节有意违纪或技术性差错造成的,因此,必须严格财务报告的编制程序和质量要求,提高会计信息的公信力,既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一是会计信息披露准则要尽快与国际接轨,按国际标准建立健全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披露准则,做到信息全面性,资料的真实性,时间的时效性,空间的易得性,内容的易解性,形式的适当性。对信息披露中反映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信息披露规范不到位、不详尽、不合理等方面,应及时加以完善,要建立合理的会计准则制定机制,促使管理层忠实履行充分披露义务,促使会计独立客观公正地执业,企业会计信息的公信力才有可能提高;二是加强信息披露监管工作,要克服以审批代信息披露监管的观念和做法,增强信息披露监管的力度;各单位的行政领导必须对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合法性、负法律责任;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严格加强会计报表管理,对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实施监督,严肃查处编造,篡改会计报表和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业务主管理部门要对所属单位上报的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全面审查,在此基础上必须对20%以上的报表进行重点抽查,以确保年度会计报表客观真实地反映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各会计机构,企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管;税务部门要加强发票管理,逐步实行发票跟踪抽查制度,对在发票领用、填制、报销入帐等环节,违反国家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规定从严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办理工商企业登记和年检,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监督,对没有按规定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经财政部门确认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建帐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企业应要求其限期改正。三是强化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加强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单位领导人要切实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要把会计管理列入管理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各项会计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制度体系。并认真做好《会计法》和其他财政财务会计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领导干部和财务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实践证明,凡是廉洁自律、模范带头作用好的领导班子都能带出一支好的职工队伍。单位负责人的法律意识增强了,才能有效避免会计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才能督促会计人员依法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二)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维护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改革会计人员组织架构和管理体制,维护会计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一是推行会计委派制。委派的会计人员与其执业的单位没有直接的经济利害关系,使会计人员更敢于坚持执行财经法规,不受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二是建立健全会计从业人员职业保险制度。标准或规范职业化内部会计人员提出了明的职业化要求,会计人员应在健全基础管理机制基础上建立相对职业化的会计队伍。第一,应建立具体的而非原则性的职业准入和退出规范。一个合格的会计人员,最主要的是职业道德的遵守,这一点对会计核算尤为主要,对于各种监管中所发现的违背职业道德的会计人员,要坚决予以退出。为确保职业道德的遵守,还可以考虑设立高额职业道德保险基金制度。在会计人员退休或转岗时,如果没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则全额给付职业道德保险基金;如有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则根据情节轻重部分扣除或全额扣除基金。第二,应建立会计人员职业素质保障制度,在职业准入退出机制规范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的专业培训制度和体系。以保障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符合从业规范和业务需求,这里需求强调的是专业培圳制度,而不是临时的简单培圳,尽管这些培圳也是有效和必要的,但从长期分析,专业化的培圳尤为重要。通过专业培训体系和制度,缩小会计人员的执业能力与会计准则确定的标准之间的差距,以适应会计工作的发展和新的要求。三是加强会计理论研究。各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会计管理机构都要重视和加强会计理论研究,要指导和加强会计学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在开展会计理论研究中的组织,推动使用、评价、奖励机制,促进高水平科研发展的涌现。四是实行合伙人财产登记制度,提高合伙人的风险意识。四是会计师行业协会要办成会计人员之家,对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要过问和给予支持。要采取切实措施,重视和支持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建立例外报告制度,允许基层会计人员向上级报告不正常的事并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对会计人员打击报复,任何对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要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三)会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以人为本重新树立“经济警察”的形象,有效发挥会计监督重要职能
加入WTO后,中国的会计队伍将经受严峻考验,切实加强自身思想建设,迅速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努力与国际接轨。这就需要我们做到以下几点:一努力努力提高监管工作的准确性。特别是在实施现场检查工作中,严格执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的原则,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准确的分析和判断是监管职能的重要环节。因此监管单位在实施现场检查工作中力求工作深入,情况清楚,实质重于形式,重在实据,对问题分析准确,并以此作为处罚的基础,避免由于对问题分析的不准确而造成处罚不适当,难以收到监管效果的问题,达到真正弄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使监管部门的工作具有准确性,权威性和连续性。加强监管,帮助被监管对象提高认识,以促进其建立和完善内控机制的目的。二是我国的会计队伍要把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到一个突出的地位上来,江泽民同志以德治国的重要思想是搞好会计队伍的重要资源,会计系统要以德为标尺,在各自岗位上遵纪守法、无私奉献、以德办事,真正在公众中树立起应有的权威和信任感。三是许多财务会计问题,迫切需要会计人员悉心研究、认真解决。所有这些都要求会计努力学习,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要根据加强经济管理的要求,抓好在职会计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充实和更新会计人员的知识。在职会计人员培训,要在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下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促进会计人员专业知识水平,各单位应当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的业务学习时间,要继续坚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持证上岗制度,表彰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会计人员的积极性。向外国的高水平的同行学习,努力向国际化标准迈进,从根本上壮大中国会计队伍的民族力量、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四是会计人员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会计从业人员要从仅了解报表等表面现象中跳出来,注重看企业的经营情况这个实质,提高舞弊识别能力。从而使会计人员在审计中能够重新树立“经济警察”的形象。
(四)加大会计行业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对造假者依法处理
加大行业监管力度和处罚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执业质量管理,为此:一是加强会计社会中介机构管理,提高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按照法律规范,政府监管,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的原则,统一社会审计管理。国家主管机关要加强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和业务质量监督建设,保证社会审计水平不断提高,完善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建立一支业务素质高,公正客观,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社会信誉好的注册会计师队伍。二是建立健全全行业监管体系,加强监管的制度建设。不能仅仅寄希望于行政处罚,要想完全制止造假行为,需要法律、公司治理结构、证券市场监管、政府转变职能和社会诚信教育等各方面的协同合作,完善“同业互查”制度,逐步以此作为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石;尽快建立起行业协会调查委员会、惩戒委员会等自律性决策组织,更多地实行谈话提醒制度、业内通报制度等,丰富监管的内容和手段。三是完善立法、重典治理,加大处罚力度。法治是有效防范金融职务犯罪,确保会计业务合规运行,根本保障重典治理是有效遏制会计职务犯罪的重要手段。金融立法要坚持与时俱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金融立法,对刑法中有关金融犯罪的条款要及时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与美、法、日等国比较,我国的法律虽然对财务造假者应负担的刑事、民事责任也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执行中却往往较为“宽松”。所以在造假者的打击方面,我们不妨充分借鉴一下国际经验:绝不给造假者第二次机会!对造假者依法处理,决不手软。严格的监管处罚是维护正常金融秩序的重要保证,在监管过程中不仅对有关违规违纪现象给予经济处罚,还应依法对当事人和主要责任者予以行政处理,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充分发挥监管的威慑作用,最大限度地制止违法违规问题。四是建立协会和政府部门在监管和惩处工作上的“互动”联手合作机制,并进一步探索行业协会开展行政性监督检查的有效途径,强化行业监督的权威性。五是实施司法介入。通过加强与检察院、法院等的沟通和对社会公众的引导,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让对社会公众和市场经济秩序造成重大危害的作假行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同时,加强司法机关对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力度和民事赔偿力度,最终建立起广泛的司法介入机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政,消除执法过程中重查轻处,重经济处罚轻行政处分的负面影响,要毫不留情地依法依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还要建立起统一的监管制度,监管执法人员既要坚持原则、敢于监管、善于监管、敢于处罚,又要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宽严
适度,在严格执法中树立司法的权威。
资 料 来 源
1.周国元, 《论建设银行内部审计职业化》,《现代商业银行》2003年第8期
2.陈明刚, 《加大监管力度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提高金融监管工作水平》,《广东金融》1999年第5期
3.文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