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的主要原因
三、会计信息虚假的具体形式
四、解决办法
内 容 摘 要
我国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不主动等诸多问题,文章分析了产生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主要原因,如会计法规系统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社会监督作用的弱化、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等,并分析了会计信息虚假的具体形式,最后针对存在的问题从完善会计信息质量监督体系、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提高企业经营者和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加大处罚力度等七个方面提出可行性解决措施。
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会计信息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的综合价值信息,是会计核算的最终产品。会计信息最主要的功能是作为一种如同市场上价格类似的信号引导资源配置,是企业利益相关者(如企业现有或潜在的投资人、债权人等)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并据以进行经济决策的主要依据。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特征决定了企业应提供什么样的会计信息,但为了各自利益的需求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大量存在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是国际国内会计界的通病。
一、现行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
这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严重、危害最大的一个问题。其主要表现有: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披露不实。按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的资金用途使用其所募集的资金,如果要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可是,某些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绝对控股地位,在不征求其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而且不履行该事项的及时公告义务,任意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
虚增利润。这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普遍、最严重,也是最“漂亮”的虚假。申请上市、配股资格及终止上市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对上市公司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的同时,也在客观上使上市公司产生了追逐账面利润、进行盈余操纵的动机,致使利润的“注水”现象十分严重。披露内容虚假或具有误导性的信息。这种行为的动机通常比虚增利润更为复杂:为了上市、配股、收购或为了不被ST或*ST等等。盈利预测弄虚作假。用过高的盈利预测信息骗取股东和社会公众信任,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的一项瘤疾。很多公司发行上市时为了尽可能多的募集资金,在盈利预测方面弄虚作假,甚至恶意操纵盈利预测,对广大投资者产生恶劣的误导作用,最终使得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
(二)信息披露不充分
不少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对有利于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披露,而对不利于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的会计信息披露,常常不够充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信息披露虽比以前充分,但仍不够细致;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揭示不够充分,如很多企业在存在大量应收账款的情况下,却不对应收账款的构成进行分析,或者对企业的对外担保情况、或有负债的具体内容进行隐瞒等;对资金去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对一些重要事项,通常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隐瞒对企业不利的会计信息特别是涉嫌违规行为的披露。
(三)信息披露不及时
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要求,上市公司要及时披露有关信息,以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为做出理性投资所需的信息。按规定,上市公司应在报告期结束后尽快组织力量编制中报,并在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两个工作日内予以披露。但有些上市公司由于担心其所披露的信息影响其公司股票价格,往往迟迟不披露其公司的重大信息,造成投资者由于未及时得到该公司的重大信息,或者错过获利的机会,或者被套牢而惨遭损失。
(四)信息披露不主动
上市公司往往把会计信息披露看作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作一种应该主动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少披露,能够不披露就尽量不披露的心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得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状况。
二、会计信息缺乏真实性的主要原因
1会计法规系统不健全。随着新经济业务的不断出现以及建立和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日益迫切,在会计立法上仍需加快步伐。
2.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由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产生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中存在的基本的委托——代理关系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由于二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其利益目标也不相同,经营者可能制造虚假的财务信息,以欺骗所有者,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
3.社会中介监督作用的弱化。企业治理结构的缺陷只是为会计信息失真提供了可能,会计造假能否成功还有赖于社会中介机构的鉴证。在目前我国转型经济环境下,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很难发挥。
4.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一是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会计人员非专业化现象普遍存在,会计工作仅停留在记账、算账、报账的浅层次上,难以做到合理、合法。二是财务基础管理薄弱。如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会计资料不完整等。
三、会计信息虚假的具体形式
会计信息虚假陈述具体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和不正当披露4种形式。
(一)虚假记载是指会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重大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或将重大事实作不实记载,从而违背《会计法》、《证券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相关披露准则规定的法定义务而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行为。虚假记载是一种积极的、作为的虚假陈述行为,其特点是会计信息披露主体就有关事实作了公开陈述;该陈述中有不真实的成分;该虚假陈述属重大事项,极可能影响会计报告使用者的决策。会计报表的虚假记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虚增资产负债比例,虚构公司偿债能力:虚构投资者权益,夸大公司实力;虚报公司盈利,虚构投资价值;虚构成本费用利用率,夸大企业效率;多报营业收入,虚构营业资本周转率:高估无形资产,夸大公司信用;少报负债额度、支付承诺、财产损失,少提折旧,隐藏财务风险等。虚假记载的会计信息主要包括两大类:即描述性信息和预测性信息,前者反映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客观事实,因此判断描述性信息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行为主要应以法律真实标准——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标准来判断;后者是对公司未来经济事项的反映,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过去的资料及现在取得的信息为基础,根据其计划和经营环境,运用科学的方法来推测或设计事物发展的必然性和可能性,从而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所作的最佳估计。因此认定预测信息是否构成虚假记载,
必须综合审视以下方面内容:第一,预测信息应是在对一般经营条件、经营环境、市场情况,披露义务人的生产经营条件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按照发行人正常的发展速度作出的。第二,预测发布的目的具有正常性,即必须是为了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第三,假设的合理性,作为假设条件的事实具有相当的真实性,并且与预测结果具有逻辑上的关联性和计量上的对应性。第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满足心理确知要件,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相关人士真实地相信和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种陈述,且披露义务人在披露时并不知晓任何未披露的可能对该项预测准确性产生重大损害的事实。第五,警示性陈述必须显著地传递实质性信息,即在显著的位置用明晰的语言揭示可能现实地导致实际结果与预测信息严重不符的因素。因为当一份发行文件中的预测、观点或预计伴随有意义的警示性陈述时,如果这些陈述并不影响提供给投资者文件中的信息总和,那么这些陈述不能成为证券欺诈的基础。换言之,充分的警示性语言使一项遗漏或不实陈述在法律上不具有重大性。第六,已及时履行更正先前披露的不实信息的义务。
(二)误导性陈述,是指会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发生重大影响的陈述。其特点是:信息披露人公开了应予公开的事实;该信息的表述语言在理解上有模糊歧义,或故意使用不准确的、似是而非的、不知所云的、晦涩难懂的语言来误导投资者;没有全部表述事实过程,使己公开的陈述误导投资者认为是该事实的全部。误导性陈述的类型主要有:语义多解型,即对于已公开的陈述可能有多种理解和解释,而且各种理解和解释都有相应的理由作为支撑:语言难解型,即从文义上看是正确的,但对于一般投资者而言则难以理解;半真半假型,即没有陈述事实的全部情况,遗漏了相关条件,以此误导投资者。
误导性陈述不同于虚假记载,它既包含真实的信息也包含虚假的信息。
为了正确判断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存在误导性陈述,确立“使投资者误解的标准”至关重要。结合我国的实际,我们认为在确立该标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第一,坚持‘理性人”的标准。第二,坚持法定标准。第三,坚持整体观察原则及比较主要部分原则。
(三)重大遗漏,是指会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在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对某一证券的投资判断,必须依赖于对该证券发行人所公开的全部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自己的结论。如果披露义务人在公开信息时有重大遗漏,即使已经公开的各个信息具有个别的真实性,也会使已公开信息在总体上造成虚假性。同时,重大遗漏根据主观状态可分为过失遗漏和故意遗漏;按照客观状态可分为部分遗漏和完全遗漏,前者是指仅公开了部分法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为半真陈述;后者是指法定应披露的信息完全未予披露,使投资者不知有其事。在司法实践中,对完全遗漏型的虚假陈述行为比较容易判断,而半真陈述型的虚假陈述行为较难把握。如某公司拥有一亿元资产,且在财务报告中作了如实披露,但遗漏了其中的三千万元已作了担保物这一事实,这一渗漏是否属于重大遗漏,对此问题要作具体分析。主要应视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可能性大小及投资者对此问题的态度,如果主债务人财务状况良好,信誉好,能按期归还借款,那么担保人无须承担连带责任,投资者会因此认为该遗漏不会影响自己的投资决策,则该遗漏不属于重大遗漏,否则就属于重大遗漏,是虚假陈述行为。据此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判别公式:重大遗漏=重大事件×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只有当该重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较大或实质上发生时,该遗漏才属于重大遗漏。
(四)不正当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不正当披露包括不及时披露和不合适披露两种形式。不及时披露是对及时性原则的违反,及时性原则要求公司应以最快的速度公开其信息,应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始终处于最新状态;不合适披露是对法定披露形式的背离,是一种形式上的违法。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正当性,相关法规对会计信息披露的期限及方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一,对于定期公开的报告,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制作完成并公开。第二,对于临时发生且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法律规定应当立即披露,并在规定时间内编制书面报告向证券管理机构及证交所报告。我国《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公司在发生无法事先预测的重大事件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应当向证监会报告;同时应当按其挂牌的证交所的规定及时向其报告。公司在重大事件通告书编制完后,应当立即报送证监会备案,并同时备置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第三,当公司在经营上没有正当理由对重大事件保密时,该重大信息应立即公开;当允许保密的重大事件已泄露,且为部分投资者掌握时,该重大信息应立即公开;如果对某重大事件规定了保密期限,该期限届满时,该重大信息应立即公开。第四,当公司已披露在外的信息,由于客观原因不再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时,法律规定公司有义务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修改、更正或者澄清这些信息。通过法律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持续性及时更新信息的义务,保障披露在外的信息不具有虚假性、误导性和重大遗漏。
四、 解决办法
(一)要完善会计信息监督体系
一方面,各单位行政领导人必须对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各级财政、财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要对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实施监督。要充分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企业的会计年报要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才能报出;企业发生兼并、资产重组、租赁、破产等产权变动行为,要经资产评估机构重估资产价值、界定产权;企业发生注册资本变更,要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接受国家行政机关对企业单项审计的委托等。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管理,建立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再审计制度。
(二)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逐步使上市公司的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并且有步骤、有计划地降低国有资本在股份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相应地增加非国有资本尤其是私有资本和投资基金的持股比例。分析表明,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程度高低与股权向国家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的集中度成正相关关系。股权越集中,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程度就越高。因此,在保持国家对国有企业实施控制的前提下,让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降低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可以改变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完善所有者控制权,从根本上逐步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也为提高董事会的监控效率提供了前提。
(三)以企业经营者为核心,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界定以经营者业绩为基础的经营者权利、责任和利益合理的“制度安排”体系
推广实施会计核算委任制,加强企业内部的异体监督力度。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在委任财务总监的基础上,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推行会计集中核算和委任制核算制度。成立具有行业协会性质的会计服务机构,负责对会计人员进行登记、考核、培养,负责提供派出会计的应有待遇,使会计与用人单位不再具有人身依附关系。会计服务机构要求会计人员既要对外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又能向经营者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对失职的会计人员,会计服务机构视其具体情况进行处罚,这既能督促会计人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又能切实改变会计信息失真的状况。
(四)进一步完善财务会计制度
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会计核算制度。我国会计制度中对企业发生资产损溢的处理、土地价值的核算、应收账款中坏账损失的确定、存货的计价、长期投资收益与损失的处理等,规定比较灵活,企业确定损益时人为因素较大,很难准确反映企业盈亏状况。企业间由于会计处理方法不同反映的损益也缺乏可比较性。还有在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中没有包括《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也没有强调合并会计报表,一些公司报告业绩时不能将母子公司的虚假交易剔除。另一方面,国家颁布的《两则》、《两制》要求企业建立相配套的内部财务制度和核算办法,但不少企业并未建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随心所欲。因此,对上述财务会计制度有必要作进一步完善并予以落实。
(五)提高企业经营者和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
企业经营者和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是防范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环节。首先,要保持一个平衡的心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健全的心智结构,承担起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责任。其次,要加强会计人员和职业人员的后续教育,使每一个经营者和会计人员努力学习掌握现代管理经营知识和手段。再者,要求每一位经营者和会计人员要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相适应的经营理念和道德理念,一方由要增强法制意识,另一方面要增强道德自律意识,增强道德责任心和责任感,保持职业良知。
(六)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加强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建设
注册会计师作为维护经济秩序、公正鉴证财务报告的“经济警察”,理应成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力量,但实际情况却令人深感忧虑。这一方面需要通过各种培训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业务素质,更需要通过法律手段严厉打击那些违反职业道德、与企业勾结在一起提供虚假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保证这个行业的公正性,从而规范社会审计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应逐步扩大规模,走规模经营之路。事务所的规模化经营可以大大增强事务所的执业独立性,可以实现所内人员的专业化分工,降低经营成本,又可以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的服务,还可以提供足够的人力、物力来收集、整理、分析其执业中出现的新情况,研究整个行业共同面临的问题,提高整个行业的执业水平,也是改变目前会计市场竞争过度、增强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需要。
(七)加大处罚力度
新《会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单位负责人为会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检查机关在实施监督过程中,应严格依法行政,改变以往工作中“重查轻罚”的作法,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促进会计信息真实、完整。
参 考 文 献
李兴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探析》,《中国注册会计师》,2004年
闫全阳,《企业会计信息失真成因及对策探讨》,《经济师》,2005年
王谦,《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原因及其对策》,《财会通讯》,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