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产业的选择。
投资地方的选取。
公司分支机构形式的选择。
投资合作伙伴的选择。
组织形式的选取。
内 容 摘 要
内资企业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就是对内资企业决策的几种方案,结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企业减轻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本文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分析研究内资企业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的方法和途径。
首先要选择投资的目标领域,国家通过税收手段实现对产业政策的调整,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所得税政策,因为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一般不能转嫁,国家减免企业所得税,其利益直接进入企业的腰包,流转税是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主要影响产品的成本,因此减免流转税同样可以刺激相关产业的发展,投资者应在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期获得最大投资利益;其次投资区域是投资决策中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因素,这是因为不同地区设立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是不同的;第三设立分支机构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分公司,二是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同一主体,因此,分公司同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将其成本、损失和所得并入总公司纳税,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两个主体,因此,子公司与总公司相分离,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承担纳税义务,其成本、损失和所得全部独立核算,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项税收;第四选择适当的投资合作伙伴也是投资决策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投资合作伙伴不同,所创办企业的性质也可能不同,所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也就不同;最后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其税收政策是不同的。
以上是内资企业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从而能够降低纳税风险,降低纳税成本,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
内资企业
投资决策
税收筹划
投资产业
投资地方
分支机构形式
投资合作伙伴
组织形式
论内资企业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
税收渗透到社会经济活动和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与纳税人的切身经济利益息息相关,任何一个纳税人都有规避税负的愿望和动机,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这是税收筹划的经济基础和客观条件。投资行为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关键的,是企业进入市场谋求利润的开始。企业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是企业投资决策当中的一个方面,好的企业投资决策方案不能不考虑税收因素。内资企业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就是对内资企业决策的几种方案,结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企业减轻税负、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方案。
一、投资产业的选择
企业进行投资,首先要选择的是投资的目标领域。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有些产业是国家重点扶持的,有些产业则是国家限制发展甚至禁止发展的。国家通过税收手段实现对产业政策的调整,其中最重要的是企业所得税政策,因为企业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一般不能转嫁,国家减免企业所得税,其利益直接进入企业的腰包;流转税是间接税,税负可以转嫁,主要影响产品的成本,因此减免流转税同样可以刺激相关产业的发展。投资者应在综合考虑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期获得最大投资利益。
(一)、直接税方面,目前国家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方式来扶持产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高科技产业。高科技产业是值得企业重点考虑的投资领域。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另外,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也可以加大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对此,国家采取了将开发费用记入管理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设备费用一次分摊入管理费、进口设备享受免征增值税和减免关税、免征企业所得税、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详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这些优惠政策一般都是有条件的,企业如果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巧妙加以运用,则可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比如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增长率已经接近10%,那么不妨通过适当增加开发费用来获得税收上的利益。
例(1)、某企业某年度技术开发费用为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第二年度技术开发费用为108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万元。该企业第一年、第二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0*33%+1200*33%=726(万元),税后利润合计为1000+1200-726=1474(万元)。
如果企业事先进行税收筹划,适当调整技术开发费用,则既不会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又能够取得一定的税收利益。假如企业在第二年度将技术开发费用提高到120万元,年应纳税所税额应该为1188万元,因其增长幅度超过10%,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120*50%=60(万元),企业第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即为1128万元。经过调整,企业第一年、第二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1000*33%+1128*33%=702.24(万元),税后利润为1000+1188-702.24=1485.76(万元)。相比之下,后一种方式既增加了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用(12万元)又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利润(11.76万元),可谓一举两得,而且这种调整是完全合法的,也是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意图的。
2、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3、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4、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5、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以上具体错施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二)、间接税方面,目前国家鼓励产业发展的优惠措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和出口退税政策。
1、增值税,关税优惠。为推进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促进产业升级,提高竟争力,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9月1日颁布了《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改)》,规定“对符合本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改)》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这一目录共列举了当前国家重点鼓励的28个领域,共526种产品、技术及部分基础设施和服务。这28个领域包括:农业、林业及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煤炭、电力、核能、石油天然气、铁路、公路、水运、航空运输、信息产业、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石化、建材、医药、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航天、轻工纺织、建筑、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服务业等。
可以说各行各业都有国家支持的重点企业、技术和产品,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发展这些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特别是其中有些产品或技术是具有一定标准的。比如“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可冷机组制造”、“50万伏及以上超高压交直流输变电设备制造”、“单线能力3万吨/年及以上直接纺涤纶短纤维生产”等等,如果企业目前所生产的产品或技术尚未达到但已接近这些标准,那么就可以在这些方面做些文章,计算达到这些标准的成本,以及达到这些标准所获得的税收利益,经过综合权衡,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投资决策。
2、消费税。我国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较窄,仅限于11类商品。这11类应税消费品分别是:烟、酒及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及焰火、汽油、柴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不同消费品的税率相差较大,最高的如甲极卷烟税率为45%,最低的如某些小客车,税率为3%。企业进入这些领域时,应当将消费税税率的高低作为一项重要的因素予以考虑。
3、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为了使国内产品以不含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确保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对出口产品已经征收的流转税予以退还的制度。从理论上讲,出口退税应当遵循“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但考虑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出口产品结构优化等因素,国家于2003年10月出台了新的出口退税机制,现行出口退税率分别为17%、15%、13%、11%、8%和5%。这样,一些出口产品就要承担部分流转税负担,相应增加其出口成本。因此,企业在生产出口产品时,应当重点考虑国家的出口退税政策。
二、投资地方的选取
投资区域是投资决策中需要重点考虑的一个因素,这是因为不同地区设立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是不同的。目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除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还包括以下地区:
1、高新技术开发区。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
2、老、少、边、穷地区。在国家确定的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3、西部地区。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除另有规定外,上述企业主营收入需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定)》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公司分支机构形式的选择
设立分支机构是一种重要的投资方式,分支机构主要有两种组织形式,一是分公司,二是子公司(严格来讲,子公司不属于分支机构,为了行文方便,本文中将全资子公司视为分支机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同一主体,因此,分公司同总公司作为一个纳税主体,将其成本、损失和所得并入总公司纳税。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法律上与总公司视为两个主体,因此,子公司与总公司相分离,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主体承担纳税义务,其成本、损失和所得全部独立核算,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项税收。
分公司由于可以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损失可以抵销总公司的所得,从而降低公司整体的应纳税所得额,子公司则不享有这种优势。但是子公司可以享受法律法规以及当地政府所规定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比如减免企业所得税等。因此,企业如何选择分支机构的形式需要综合考虑分支机构的盈利能力。一般来讲,分支机构在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通常处于亏损状态,因此在设立分支机构初期宜采取分公司形式,而在分支机构盈利以后宜转而采取子公司形式,当然,这仅是一般情况,并不是绝对的。
例(2)、某公司在外地设立一家分公司,分公司第一年盈利3万元,第二年盈利8万元,第三年盈利10万元,由于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需要与总公司合并纳税,假设该总公司3年全部盈利。分公司3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1*33%=6.93(万元)。
假设该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之前进行了税收筹划,认为该分支机构在前两年可以盈利,且盈利额不会太大,因此设立子公司。假设子公司3年盈利水平与分公司相似,这样,子公司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为3*18%+8*27%+10*27%=5.4(万元),通过税收筹划节约了1.53万元(6.93-5.4=1.53)企业所得税。设立子公司的成本相对高一些,但只要这一成本之差小于节约的所得税额,这样税收筹划就是有价值的。
例(3)、某公司在国务院确定的某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1000万元,设立一家子公司,子公司经相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开发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母公司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设立初期需要大量投资和研究开发费用,子公司第一年亏损500万元,第二年亏损200万元,第三年亏损100万元,第四年盈利200万元,第五年盈利400万元,第六年盈利600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因此,该公司前三年发生的亏损可以在5年内予以弥补,该子公司6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400+600-500-200-100=400(万元),由于该企业属于高新技术开发企业,而且设立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因此,可以享受自投产年度起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后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因此,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为400*15%=60(万元)。
假设该公司在设立分支机构之前进行了税收筹划,预见到分支机构在设立前几年会发生较大亏损,而几年后可能开始赢利,该公司可先在这一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分公司。假设该分公司前三年的状况与上述子公司的状况一致,即分别亏损5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但从第四年起,该公司将这一分公司组建为子公司,组建过程中会发生一些费用,但费用远远低于新设立一家子公司的费用。由于这一设立分支机构在生产、经营等方面都是连续的,只是在分支机构形式上发生了变化,因此,可以假设这一变更不会对这一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构成较大的影响,那么,这一子公司前三年的盈利状况大约分别为200万元、400万元和600万元。通过这一税收筹划,我们可以计算该分支机构所实际负担的企业所得税额。前三年,该分支机构是分公司,其亏损可以抵免总公司的应税所得,假设总公司的盈利远远高于分公司亏损,那么,三年期间,分支机构为总公司节约企业所得税额为(500+200+100)*33%=264(万元)。第四年至第六年,由于四、五两年的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该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额为600*15%=90(万元)。如果把分支机构和总公司视为一个整体的话,后一种方案比前一种方案节约企业所得税额为264-90+60=234(万元)。虽然后一种方案在变更过程中会涉及一些费用,但是只要这些费用低于通过税收筹划所节约的企业所得税额,税收筹划就是有利的。
四、投资合作伙伴的选择
选择适当的投资合作伙伴也是投资决策中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投资合作伙伴不同,所创办企业的性质也可能不同,所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也就不同。如果能和外商联合投资,而且外商出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话,就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与内资企业合作,同样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性。例如,《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列举了134家转制科研机构,如果与这些科研机构联合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就可以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条件是这些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份比例要达到50%。这些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份比例要达到50%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
五、组织形式的选取
从税收的角度来看,不同的组织形式的企业其税收政策是不同的,如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同时,如果投资者取得股息的还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的组织形式也是投资决策中需要认真考虑的一个问题。当然,各种类型的企业其他成本及优势是各不相同的,税收因素只是其中之一,企业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选取最优方案。
综上所述,内资企业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企业投资决策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企业做好了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既可以减少企业投资成本,又可以减少不必要开支,具体的说就是通过投资决策的税收筹划,在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好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纳税风险,降低纳税成本,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参 考 文 献
(1)、刘蓉:〈〈金方案-税收筹划实务与案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2)、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2003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