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的背景及影响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三、利用新所得税法做好税收筹划
内 容 摘 要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国内市场对外资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在这样的形势下,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然造成其在市场竞争力方面的差异,同时一定程度上造成国家税款流失。新税法出台给所有中国的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充分利用所得税率33%降低25%这一改变,税前扣除项目标准放宽,将较大幅度减少企业纳税负担,增加税后净利可以使企业少交税,合理增加税前列支,将利润向后递延等。并通过改进税收优惠,能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以使其更加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从而必将使内外资企业处于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并且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税率;税收优惠;
浅谈新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筹划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内市场对外贸进一步开放,内资企业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政策,必将使内资企业处于不等竞争地位,影响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的建立。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的背景及影响
(一)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内资税法、外资税法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现行税法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在两税合并之前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24.53%,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14.98%,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10个百分点,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较高。2、内外资两套税法的立法级次不同,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政策过多且存在相互交叉,影响了政策效力的发挥,一定程度上还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内外资企业在税收环境方面的差异,必然造成其在市场竞争力方面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产品市场的竞争、资金市场的竞争和人才市场的竞争这三个方面。
目前,我国经济处于高速增长时期,企业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的提高,财政收入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改革,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3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出台增加了新理念,充实了新内容,同时给所有中国的企业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并通过改进税收优惠,以使其更加符合国家的经济政策,从而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规范、透明、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推动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二)新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内外资企业税负变化各异,从一定时期看,企业税负变动会体现在价格上,内资企业所得税负下降,其产品价格基本保持平稳或稳中有降,而外资企业因税负略有上升可能会导致其价格有上升的趋势,但公平的市场竞争会使价格趋于平稳。
2、财政收入呈总体下降趋势。
3、从投资情况看,内资企业生产和投资积极性会空前高涨;而规范的外资企业看中的是中国发展潜力巨大的市场,国外直接投资不会因新税法的事实产生较大波动。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得内外资“两税合一”,与现行所得税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之区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凡是按中国法律法规设立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都属于居民企业,负无限纳税义务,应对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设立的常设机构、代表处等,只负有限纳税义务,只对其来自中国的收入课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
内资外资企业及不同所有制企业都实行25%的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将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按原税法规定享受15%和24%等低税率优惠的老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的税率。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不征税收入”的概念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允许税前扣除项目上有一些变化
1、取消了企业计税工资限制,规定按工资实际发放数进行税前扣除。
2、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利润总额12%以内扣除。
新规定与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扣除比例由3%提高到了12%,同时将“应纳税所得额”改为了“年度利润” 。
(五)新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股息、红利是否征税的相关规定
新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不征税,对非居民企业征税。
(六)新企业所得税法有关企业研发费用的规定
新税法规定:企业研发费用的规定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15%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允许企业将 用于研发的设备仪器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
(七)新企业所得税法进一步调整税收优惠
由直接优惠转向间接优惠,由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产业优惠为主,使税收政策体现产业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高新技术型产业,体现为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
2、环保型产业,体现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项设备的抵免政策;
3、创业型产业;
4、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农林牧渔业;
5、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性产业,体现为对劳服企业、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优惠;
6、小型微利产业,体现为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照顾性低税率。
三、利用新所得税法做好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那么企业要怎么才能利用新所得税法做好税收筹划呢?我认为合理增加税前列支,将利润向后递延,充分利用所得税率降低25%这一改变,可以使企业少交税。
(一)投资企业可以推迟从被投资企业分配税后利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处国家税法法规规定的定期减免、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故而,若将税后利润推迟到2008年以后分回,根据新所得税法的规定就可以免税。
(二)加大技术开发力度,增加近期技术开发费用支出
通过提前实施技术改造,购买国家设备,一方面增加折旧费用,另一方面享受新增所得税抵免政策。财税【2006】88号文件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指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的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选择实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从理论上讲,因为税法并未对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作统一规定,企业可自行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折旧方法,2007年,企业可选择加速折旧政策,只要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即可,这样就能加大当年折旧费用,从而降低当年利润,达到节税的目的。
(四)对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我们也可作适当的税收筹划
财产损失时应及时进行处置。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 。依照此条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存在财产损失时,应及时进行处置,就可以获得较多的资金时间价值。
申报财产损失宜提前,确认补偿收益可在后。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此条款规定,纳税人在发生财产损失时,虽然预计可能会在以后纳税期内收到赔偿或者补偿,但可能性较小时,可以先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有关财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在实际收到赔偿或者补偿时再行确认为收入或者所得税计算缴纳所得税,进而也可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
换一种方式处置正常损耗及报废的财产可节税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产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款发生地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适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地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按照此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地财产损失是无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批的。因此,如果纳税人发生有关财产损失时,将需要报批的事项转化为不需要报批的事项,那么,企业不仅可以避免面临税务机关不予审批的风险而且还可以避免复印大量的财产损失材料,避免耗费较多的人力,从而使得企业的纳税成本也可以降下来。
总之,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其改革向公平的目标又迈出了一大步。对于内资企业来说,新所得税法给企业税收管理带来了更大的筹划空间。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新的税法知识,提高税收筹划意识,更好的推动和发展我国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参 考 文 献
刘东辉,维普资讯,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2、刘天永,中国经济网。
3、徐洁,会计师杂志,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列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
4、注税辅导,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意义。
吴老师你好,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没及时发送,现将修改后的论文上传给老师,
望老师给予批评指导并提出宝贵意见,在此本人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