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虚增利润的心态
1. 追逐政绩、追求利益。
2. 穷于应付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效益目标任务。
3. 树形象,适应有关部门评比之需。
4. 钻法制空子,侥幸过关。
二、企业虚增利润的途径
1. 巧妙地运用“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
2.忽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3. 在不存在产品(商品)出库的情况下,提前开具销售发票。
4. 混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
5.少提、不提固定资产折旧。
三、企业虚增利润的后果
四、企业虚增利润的防范措施
1. 认真学习会计法规,特别是学习新《会计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 加强会计监督。
3.继续理顺政府各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
内 容 摘 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部分企业为达到其特殊的目的,如应付同级政府的年终经济责任制考核、同行业中开展的形式各异的评比等,从各种渠道用各种方式多列收入、少列成本从而虚增利润,从而误导债权人、投资者,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原则,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质量和国家的宏观调控。基于此,本文从企业虚增利润的成因入手,揭示了企业虚增利润的种种手段,提出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以期实现会计信息共享。
企业虚增利润的成因及防范
众所周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目标是为国家、投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管理当局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从不同的角度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遵循《会计法》和会计行政法规。《企业会计准则》明确指出:“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会计法》也作了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可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有的企业为了树立其企业形象,增强其市场竞争力,完成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经济目标等,通过会计造假,人为地虚增利润,严重地破坏了会计信息的质量,使会计信息应有的功能难以得到发挥,掩盖了企业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事出由因、心态各异
企业虚增利润的行为到底是什么因素促使企业管理当局实施的呢?探究其心态,我认为是复杂的,综合来看,有以下几种情形:
心态一:追逐政绩、追求利益
将企业实现利润的多寡作为评价一个企业经营业绩的指标是无可厚非的,但过分侧重企业提供的报表利润绝对数,又会适得其反。企业主管部门为了鼓励企业创造更多的利润,往往把奖励机制运用到对企业的管理活动中来,把企业实现利润的多少与企业领导者的切身利益直接挂钩,也把利润指标作为考核企业领导政绩的一个主要方面。这样一来,刺激了企业领导把企业管理工作重点转移到怎样实现较多的利润上来,实现的利润多了,既可以得到企业主管部门的赏识、重用,还可以得到丰厚的物质奖励,起到了“一箭数雕”之效。因而,在利润目标无法完成时便挖空心思,不择手段虚增利润。这在国有小型企业改制前表现得比较突出。特别是财政收入薄弱的地方,国企领导经营业绩的高低,关系到今后职位的迁升及年终奖的兑现,报表利润绝对数大,皆大欢喜,各方利益都能满足。这种情况下,政府监管力度不够,造假在所难免。
心态二:穷于应付企业主管部门下达的经济效益目标任务。
在现实生活中,企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企业的管理,大多是通过签订责任书形式来进行的。当然,通过签订责任书形式给企业下达各项管理指标,实行目标管理也不失为一种办法,但是,在签订责任书的过程中,企业主管部门也往往忽视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受市场这只无形的手的影响,容易主观臆断,脱离企业的客观实际,目标过高,任务过重,管得太多太死,使企业难以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而且现在的责任书太多太杂,纵向的横向的、业内的业外的,压得企业喘不过气来。当企业无法完成主管单位下达的任务而又不得不面临年终若干的考核时,不得已铤而走险,实施虚假利润行为。这在主管部门实行末位红牌通报管理的情况下比较常见。
心态三:树形象,适应有关部门评比之需。
勿庸置凝,每个企业都应当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只有如此,才能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中建立良好的企业伙伴合作关系。其中“利税大户”又是塑造企业良好形象的重要方面,有的企业因此就不愿戴亏损的“帽子”,担心企业亏损不能吸引投资者,担心企业亏损而失去银行信贷资金支持,担心企业亏损影响到争取国家的投资项目。同时,有关部门组织的信用评比、等级评比参和上媒体的翻炒等也使企业领导不能等闲视之。多数情况下,这些部门组织的各种名目的评比根本没有社会中介机构的参与,仅凭赞助费的多寡来决定名次,其可信度不言而喻。目前工商部门对企业的诚信管理还不十分完善的情况下,这些美丽的光环又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似乎有一个较高的信用等级或者闪亮的什么头衔就能保企业万世平安。当企业经营状况不能达到这些要求时,就滋生虚假利润的念头,会计造假也就顺理成章。
心态四:钻法制空子,侥幸过关。
由于我国的法制有待健全,企业治理结构尚不完善,国资监管无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大于法,企业法人代表的权力过于集中,这就为授意会计造假行为提供了生存土壤。有的企业领导明知会计造假是违法行为,但依然授意会计人员造假,尤其突出的是强制会计人员造假,他们目无法纪,唯利是图,谁不“听话”谁就下岗,特别是劳动执法不严,使得企业领导“敢于”大胆造假。虽然新《会计法》规定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为会计信息的第一责任人,但会计人员在就业与守法的两难选择中可能会违背职业道德而成为造假的帮凶。
二、目标一致,途径不同
纵观虚假利润,其产生的手段很多,笔者仅谈谈其中的几个方面:
(一)巧妙地利用“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
有的企业抓住国家没有规定“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转销的时间界限,巧妙地利用“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造假,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对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的盘亏列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而长期不作转销处理。因为:企业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盘亏在未处理之前,会计账务是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的,处理时,转入损溢类帐户的费用、支出帐户,这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企业利润减少。所以,长期悬在“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上不作处理,实际是损失不作转销,从报表上看,资产增加了,利润也增加了,而实际是属于会计工作应作未作。
2、将企业有关人员发生的贪污、挪用的无法追回的款项,长期留在“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上不作处理。道理同上。
如:2000年年末,昭通市威信县烟草公司银行对帐时发现存款48万元去向不明,经查是出纳员与会计合谋从银行提取据为己有,且已挥霍殆尽。有关部门查出后,已对该企业的会计和出纳依法给予刑事处理,而款已无法追回,该企业仍将会计和出纳挥霍了的款额,留在“待处理财产损溢”帐户上不作转销处理。理由是本届公司无力承担如此巨大的损失,只好摆在“待处理财产损溢”中挂帐处理。
(二)忽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企业会计准则指出:“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正确、合理运用谨慎性原则。在企业面临不确定因素需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可是,有的企业只顾眼前利益,盲目追求特定时期的利润,对谨慎性原则而置之不理,表现在:
1、在固定资产折旧上作文章
由于折旧费与利润是成反比的,折旧费增加,利润却减少。所以,有的企业便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或改变折旧提取方法,或把在用设备转为闲置设备,或提高残值比率,或延长设备使用年限,或把接受捐赠资产长期不入账。当一定时期企业经济效益好时,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当一定时期企业经济效益差时,改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当用直线法计提折旧时,又把折旧年限延长,人为地控制利润。计提折旧费减少、企业利润便增加。
2、利用国家对坏帐准备,商品削价准备的灵活规定(可提,也可不提),违背会计的一贯性原则,时而计提坏帐准备、商品削价准备,时而不计提坏帐准备、商品削价准备。因为:坏帐准备和商品削价准备的提取,引起费用增加,势必引起当期利润减少。一段时期,当企业经济效益好时,计提坏帐准备、商品削价准备。一段时间,当企业经济效益差时,不计提坏帐准备、商品削价准备。以此来达到特定时期增加利润的目的,其结果是出现一大堆呆坏账得不到处理和大量质次价高商品积压库中。
(三)在不存在产品(商品)出库的情况下,提前开具销售发票。
我们知道,销售收入入帐的条件应是商品(产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但实际生活中,有的企业领导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利润指标,采取假出库,虚增销售收入的办法,以此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因为,收入增加,支出不变的情况下,利润也随之而增加。这样做的结果,“应收帐款”增加了,利润虚增了,致使企业垫付了税金,增加了企业的经济负担。最终会形成企业利润丰厚而现金严重短缺,无力支撑日常经营活动继而走向破产。
(四)混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界限
资本性支出:是指那些收益期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支出。支出发生时,引起企业资产的增加,当以后各期耗用资产时,再以折旧的形式陆续进行摊销。
收益性支出:是指那些收益期不超过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支出。支出发生仅与本年度收益有关,即在本年度摊销。发生的收益性支出,记入当期损益,引起企业当期利润的减少。
有的企业为了完成目标利润,人为地把收益性支出转作资本性支出,需增了企业资产和利润。例如:“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的是企业当期已经支付,但需要由以后各期摊销(通常按12个月摊销)的费用,还包括各种预付费用的支付。核算的关键点在于发生的费用支出是现在已经支付,其受益期延长至以后的12个月份,必须由以后各期摊销列入损益,如车辆保险费、报刊杂志费等。而部分企业却违反了这一原则,扩大了“待摊费用”的核算范围。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记入当期损益,而需在后续几个会计年度摊销的各种费用。
“待摊费用”的摊销和“递延资产”的摊销均引起当期利润的减少。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利用现行会计制度对递延资产的内容、摊销期限规定不确定、不具体的空隙,将应计入“待摊费用”的预付费用支出直接记入“递延资产”,并且尽可能地延长摊销期。新制度规定:企业的递延资产在企业开始营业的次月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摊销,而待摊费用的摊销期仅是12个月。这样,摊销期延长,每期摊销费用减少,当期利润增加。
(五)少提、不提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引起企业折旧费用的增加,同时引起企业利润的减少。有的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指标,少提折旧或不提折旧,表现为:调低折旧率,延长折旧年限,将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迟迟不办理竣工决算,将接受捐赠且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入帐等。这样,折旧费少计了,利润也增加了,但企业无更新改造资金来源,设备不能及时更新换代,产品性能也得不到提高,在“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今天,毋庸置疑是死路一条。
三、企业虚增利润的后果
尽管企业采取各种手段,虚增了利润,达到了企业管理当局的不同目的,上缴给国家的所得税增加了,贡献也大了。可是,虚增利润也给国家、企业、职工带来了不利影响。首先,严重地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如各种形式的呆坏账长期不作处理,使得企业丧失了有效追款时机,近而造成损失。其次,扰乱了会计核算秩序,难以保证会计核算质量,可能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错误的决策。特别是社会个人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他们在各类证券市场上常常蒙受巨大损失,最终丧失投资信心,给企业融资造成较大困难。再次,抛弃了企业的长远利益,只重视眼前利益。用随意变更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办法来实现特定财务目标,这是一种短期行为,致使设备无法及时更新,无法运用新技术新工艺,使企业长期在低生产力水平线上挣扎,企业缺乏发展后劲,产品质量低劣,市场竞争力弱,市场占有率低,终将面临在高科技潮流中逐渐萎缩直至淘汰的残酷局面。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企业的种种问题将暴露无遗,当成为企业的不治之症时,企业破产,职工失业,严重的社会问题就出现了。
四、企业虚增利润的防范措施
一、认真学习会计法规,特别是学习新《会计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会计法》是规范会计工作的母法,有权机关在《会计法》的基础上制定一些会计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会计法规是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因此,各企业管理当局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务必认真学习,只有这样,才能做到知所避就。特别是新《会计法》对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方面规定得更为具体,违反新《会计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更为明确。现行《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公司、企业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确认、计量和记录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成本和利润”。“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这些规定明确了单位领导人对会计工作的领导责任,明确了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的责任,违反这些规定,《会计法》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单位领导、会计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对违反《会计法》的单位及责任人员,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制裁,这样,才会收到较好的效果。
(二)加强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会计工作的国家监督和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构成了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首先。要建立和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如内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会计岗位轮换制度。条件成熟的地方,对企业实行会计委派制度,以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其次,充分发挥财政、审计、税务等监管部门的会计监督作用,对企业违反财税法规偷漏税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同时,也应对违反规定虚增利润多交所得税,影响企业发展后劲的行为予以追究责任。再次: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应有作用,如现行的工商营业执照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就是一个较好的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第四:重视社会中介机构监督的再监督,对部分违法出具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给予严肃处理,以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市场。
(三)继续理顺政府各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扩大企业自主权。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实行宏观管理,进行宏观调控,让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参考文献:
新《会计法》
《企业会计准则》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徐文彬主编《财务与会计》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戴德明、谢德平主编《财务会计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