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重组的定义及方式
二、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研究
三、债务重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四、几点建议
内 容 摘 要
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下,企业有时会受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出现自身资金缺乏、负债率高、难以偿还到期债务等,发生财务困难,此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互相协商或经法院裁决修改债务偿还条件,即进行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运行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正确地处理该类问题对确认企业会计要素十分重要。债务重组会计就是对债务重组事项予以核算和监督,并对相关会计信息予以披露。
债务重组有关问题研究
企业在市场经济环境运行中为加快商品周转而经常运用商业信用的手段,它一方面为购销双方主体解决了资金瓶颈问题,另一方面也带来了大量的债务纠纷。债务人到期无法按既定条件偿还债务不仅会给债权人带来损失,而且也会给自己的商业信誉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债权债务双方可以选择一种较为经济的解决债务纠纷的方法,即债务重组。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及方式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
债务重组是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这里强调的是一个实质的让步,包括债务本金的减免或者是利息的减免,降低债务人的利息率等等。
(二)债务重组方式
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以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转让其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方式。债务人通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这里所指的现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在债务重组的情况下,以现金清偿债务,是指以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
2、将债务转为资本,是指债务人将债务转为资本,同时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债务重组方式,不包含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情况。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将债务转为股本;对其他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将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股权投资。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延长偿还期限等,同时也包含即减少债务本金也降低利率的情况。
4、混合方式,即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是指采用以上两种或三种方式共同清偿债务的债务重组形式。如以资产清偿部分债务、并将剩余债务转为资本;以资产清偿部分债务、对剩余债务修改债务条件;将部分债务转为资本、剩余债务修改债务条件;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债务条件三种方式的组合。
二、关于新旧债务重组准则的比较研究
债务重组准则对1998年发布、2001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原准则)进行修订完善,新准则与原准则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债务重组定义及范围
原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权人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
原准则的债务重组定义为“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它表明,不论哪种债务重组形式,只要是修改了原定债务条件的事项,包括修改债务的金额和偿还期限,均作为债务重组。所以旧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既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也包括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的债务重组。
新准则所定义的债务重组范围仅包括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是指因债务人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导致其无法或者没有能力按原定条件偿还债务。新准则强调了债务人处于财务困难的前提条件,并突出了债权人做出了让步的实质条件。这样,排除了债务人不处于财务困难条件下及处于清算或改组时的债务重组,以及虽修改了债务条件,但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事项。如在债务人发生困难时,债权人同意债务人用库存商品抵偿到期债务,且不调整偿还金额和时间,实质上债权人并未做出让步,则不属于债务重组。
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
原准则主要使用“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在原债务重组准则中会计处理在计量属性上按账面价值入账,主要体现在:“以非现金资产、债务转资本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账价值”。
新准则对于非现金资产抵债业务,引入了“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在新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保持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有用性,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基础具有很多优点,它能合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能有效反映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尤其在通货膨胀情况下有利于企业实物资本保全。
(三)改变了债务重组损益确认方法
原准则规定因债权人让步而导致债务人豁免或者少偿还的负债计入资本公积,不确认为当期损益。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对于债权人在债务重组中所受的损失,原准则认为债务重组属于企业偶发的经济事项,债权人因该事项而发生的损失,属于与日常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应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加以核算。
新准则将其改变为确认债务重组损益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新准则规定主要体现在:
1、新准则规定,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就明确了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一般为营业外收入,企业可以因此而获得利润。
2、新准则要求“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股份的公允价值、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即对债权人而言,应先确认为坏账损失而后是非常损失。通常对债权人来说债务重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或资产减值损失。
三、债务重组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债务重组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会对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当期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重组对债务人财务的影响
(1) 经过债务重组后债务人的负债会减少,从而降低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率。但资产负债率的降低,并不意味着企业偿债能力的增强,因为债务重组虽然减少了负债,并没有增加债务人的资产总量,也没有增加资产的变现能力。
(2)会使债务人的收益增加,但盈利能力并未增强。债务人在债务重组过程中会获得以下两种收益:债务重组收益;资产处理收益。因为这些收益是由于债权人的某些让步而取得的,只是当期的。债务重组并没有改善债务人的产品质量、销售渠道、经营管理等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根本因素。
(3)降低相关成本、盘活闲置资产。通过债务重组,会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降低了企业未来的财务费用,从而降低资产使用成本;用企业滞销或是积压的商品进行债务重组后,会盘活企业闲置资产,提高资产利用率、同时也降低了企业库存商品的储存成本及管理成本。
(4)会使所有者权益的结构发生变化,影响未来利益分配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讲会导致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虚增。由于债务重组可采取将债权转换为产权的方式进行,负债转化为所有者权益,导致企业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多,使债务人的原所有者权益结构发生变化,将影响到企业未来利益分配关系。
(5)使企业多纳税。由于债务重组利得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对债务人来说因债务重组取得的重组得利,会使企业因此而获得额外利润,因此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后盈利年度要多纳所得税。当然这种影响跟债务人所获得的重组得利相比可以不用考虑。
2、 债务重组对债权人财务的影响
(1)会导致债权人的资产减少,产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重组后,债权人让度了自己应该行使的部分权利,导致应收债权减少,从而使得资产总额减少,因此还使企业产生了损失,导致利润减少。
(2)可以减轻债权人部分经济负担,减少资金占用量,降低资金使用成本。通过债务重组,债权人可以收回一定量的货币资金或有效的非货币资产,减少财务费用负担,还可以收回部分由于收入和债权的同时确认而增加的资金垫付,如垫支的税金等。
(3)可以避免部分坏账损失,消除部分潜亏因素,提高企业损益的真实性。通过债务重组,如果债权人的应收账款被拖欠过多、时间过长,便形成债权人的潜亏因素,所以通过债务重组使部分债权得以实现,可增强企业损益的真实性。
(4)可能改变债权人资产的性质,使部分流动资产变为长期资产。由于债务重组可通过债权变产权的方式进行,这样必然使应收账款变为长期投资。
(5)会影响股东权益减少。因债务重组,企业会发生重组损失,导致当期利润减少,从而影响所有者权益的总额,使得股东权益受到影响。
四、几点思考
从债务重组准则及企业实际操作应用过程来看,在新的准则中,仍然有些问题值得我们共同探讨。
1、公允价值确定的问题。我国准则将公允价值定义为:“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以公允价值为确认与计量标准体现了一定时间上资产或负债的实际价值。我认为它是历史成本原则的一种有限延伸,体现了现代会计理论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经济环境,对历史成本原则的一种否定,资产或债务的价值应该体现在其预期的现金流人和流出上。历史成本只能告诉人们在取得资产或形成债务时花费的成本,而不代表其本身的价值,但在可计量性条件制约下,目前还没有一种完全基本预期(未来)的计量属性,因此,公允价值只是一种权宜之计和暂时性的计量属性。我国的市场经济还处于起步阶段,会计职业队伍的业务素质和专业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使用公允价值这一计量属性必然存在一定的难度,会计人员很难把握。因此在准则实施过程中,对公允价值的把握与实际操作必定存在很大问题。所以我认为公允价值的确定最好以评估值为依据进行确定。
2、是否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问题。新准则规定在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时,对于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大于将来应收金额的情况,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另外还规定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或等于将来应收金额时,债权人不做账务处理。那么,在这种重组方式下,债权人首先要比较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和修改债务条件后的未来应收金额,来判断是否进行账务处理。然而,修改债务条件往往会修改债务偿还期限,如将偿还期限延长一年、三年、五年,甚至更久。由于资金都具有时间价值,有可能会出现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小于未来应收金额,却大于未来应收金额现值的情况,也就是说,债权人实际上是作出了让步的,发生了让步损失,由于忽略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而没有进行账务处理。因此准则中在对待债务价值方面贴现问题的处理上,与公允价值自身的定义要求不相一致,没有考虑折现因素。由于折现率的确定存在一定的难度,所以在进行账务处理时最好以重组日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考虑资金时间价值。
3、没有考虑资产流动性风险。对于非货币性资产来说,由于存在变现能力弱的缺点,债权人接受同等价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其实已经承受了流动性风险,可以认为已经做出了让步。但是在会计认定上,是不考虑这个流动性风险的,我们假定市场是有效的,公允价值的存在代表了非货币性资产能够随时以公允价值变现,那么也不存在所谓的流动性风险。其实会计的这个认定和实际是有差距的。即使是真正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的非货币性资产都是有流动性风险的。因此在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应该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我们知道经过债务重组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帮助企业脱困,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但在实际操作及会计核算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不段的改进完善。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2006年;
(3)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会计:2010年;
(4)张志凤(课件),东奥会计在线——《会计》2011年;
(5)陈华亭(课件),中华会计网校――《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