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承兑汇票风险的表现
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成因
防范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对策
内 容 摘 要
关键词:票据 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 风险
目前,国内银行票据业务飞速发展,我国票据市场已步入专业化、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的轨道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以信用为纽带的经济活动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风险的无处不在,票据风险如果不加以有效防范和控制,势必成为阻碍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绊脚石。近几年,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的银行票据案件屡有发生,为维护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票据行为,防范风险,加强与完善银行承兑汇票,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和健全信用制度发挥了积极 的作用。从人总行的案件通报中可以看出,利用银行承兑汇票作案占了票据案件的绝大部分,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日益成为金融会计风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有效防范票据风险,维护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秩序,已经成为刻不容缓的重大课题。
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防范及对策
银行承兑汇票是企事业单位签发的,经银行承兑在付款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商业汇票。它作为商业信用与银行相结合的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以一定期限的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成为银行对外信用担保的一种形式。银行承兑汇票的使用和流通,有利于增强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避免发生货款拖欠,也有利于银行合理使用资金 ,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但是由于银行承兑汇票采用委托收款方式收款、付款期限比较长(最长 期限为六个月),而且可以多次转让,中间环节多、涉及地域广、一般票面金额较大,因此其风险较其他票据(如汇票、支票等)也要大得多,如不严加防范,就会严重危害企业和银行的资金安全。
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表现
1、承兑银行承担的资金风险大,得到的收益小。银行承兑汇票很大一部分是“不是贷款的贷款”。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即企业单位来说,只要在支付万分之五的手续费的前提下,就可以不付利息取得资金或物资;对收款人或持票人来说,有银行信用作担保,到期没有无款可收的后顾之忧;而承兑银行除了取得手续费或部分保证金外却承担了风险和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银行承兑汇票一经承兑 ,承兑银行即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若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到期无款可付,则承兑 银行不管届时有无信贷资金和信贷规模都得无条件给予垫付票款。而一些名为商品交易实为融 资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动辄上百万元,潜在的资金风险更大,承兑银行不仅无利可图,还成了资金拆出方信用风险的实际承担者。
2、银行承兑汇票追索权难以行使。《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的债务人仍行使追索权”。这一规定在市场经济法制较健全的国家,可以有效的保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而我国目前的企业信用程序下,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 ,持票人在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之后,其追索权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护。
3、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诈骗案件上升。据不完全统计,近3年内全国金融系统共发生票据 诈骗案450余起,涉及金额约为20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是企业传统的融资方式,2003年前3个季度,企业利用票据融资就达1万亿元之多。随着这种融资方式的广泛使用,不法分子利用其诈 骗也呈上升趋势,票据诈骗已严重危害着银行和企业的资金安全。当前,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有 三大特点:一是诈骗范围呈扩大趋势。近几年来,有关资料显示,无论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 发达地区,均有承兑汇票诈骗行为存在,越是经济发达地区,伪造、变造假银行承兑汇票发生 的案件就越多;二是诈骗金额越来越大。承兑汇票诈骗涉案金额由几万元发展到几十万元、上 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三是诈骗呈团伙化。犯罪分子为了蒙混过关,进行内外勾结、串通诈骗 。为闯过银行查询关,甚至与银行结算人员串通一气,有组织有计划地实施诈骗,致使承兑汇 票诈骗案件屡屡发生,难以防范。从已经发现的票据诈骗手段看,当前不法分子实施票据诈骗主要有两大方式:其一,伪造票据。不法分子模拟票据的样式,利用现代化的工具和手段,伪 造银行票据凭证或经银行承兑的商业票据以及出票人签章骗取单位存款,或通过套取、伪造开 户单位预留银行印鉴,骗取银行汇票或转账支票。有一案例,内陆某市一家商业银行受理 了沿海某市商业银行委托办理的一笔银行承兑汇票查询业务。该承兑汇票的出票单位是一家大 型企业,收款单位是一家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票据金额为645万元。经查询,出票单位并 未签发该笔银行承兑汇票,也无经办人。此后,进一步进行认真验证、鉴别,发现疑点重重。 据此,该承兑汇票被确认是假票。该行及时通过电子汇划系统明确答复不予承兑。由于该银行 的工作认真细致,保护了客户的利益,避免了银行资产的损失。其二,变造票据。主要以变更汇票金额的方式最为常见,多是将汇票金额由小变大,以加零法和改写法为作案手段。伪造变 造银行承兑汇票案件,不但扰乱了正常经济金融秩序,还给金融机构和客户造成了重大的经济 损失。
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成因
(一)票据法规不尽完善。现行的《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票据的法律法规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的有关规定不是很完善,使会计人员在具体操作中难以把握,对贴现、再贴现业务中涉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少。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章不详尽,会计人员防范风险意识差目前部分省份人行办理再贴现业务采取票据回购的方式,要求由商业银行自行查询票据的真实性,但对查复书格式与签章却未做统一规定,致使查复书格式多样,有系统内电子查询,信汇、电报查询,且要素、签章不一,查复内容过于简单,极易导致票据风险。金融机构内控制度不严密会计部门没有相应的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票据风险防范的内控制度,票据前台受理后便不再作检查,或者有的检查只流于对票据金额与票据数量的核对,未做到对票据风险作系统的检查等。
(二)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承兑、付款行为不规范 1、银行承兑汇票用途变相扩大,企业兑付能力差。银行承兑汇票是在商品交易的基础上,为 解决企业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困难而实行的一种约期付款的方式。但在实际运用中,有很大一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被用于解决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承兑申请人把银行承兑汇票或当作一种临 时应急措施,或作为企业融资的手段,最终造成资金缺口,以致汇票到期后承兑申请人难以兑 付票据款项。 2、银行对承兑申请人到期保证付款约束力缺乏刚性;按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应在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前筹足资金,到期必须无条件支付汇票票款。但有不少的承兑申请人因各种原因,如承兑期间市场形势发生变化或企业有决逃避银行监督,难以按时筹足资金,从而挤占银行信贷资金。对于承兑申请人的上述行为,目前银行除处以每日万分之五的罚息以外,还没有其他更好的制约措施。 3、汇票担保流于形式。不少银行在承兑汇票时要求承兑申请人在承兑协议中提供担保单位,有的还要求承兑申请人存入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但银行对担保单位的审查往往没有对承兑 申请人的审查来得严格,在汇票上也无“保证”背书,以致承兑申请人到期无法兑付票款时, 承兑银行一般很难从担保收到票款。而承兑申请人存入一定比例的承兑保证金,相对于承兑票 款的损失来说,又如杯水车薪。 4、承兑银行违反有关银行承兑汇票的规定,擅自延期付款或无理退票。特别是银行承兑汇票 收款方式改为委托收款后,承兑申请人以账户余额不足、承兑银行资金紧张、委托收款凭证未及时收到等理由无理退票或延期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我市某行向广东农行城效分理处发出委托,收取2002年9月8日到期该分理处承兑15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该分理处以资金紧张,支付困难为由要求延期三个月。这一做法显而易见违反了《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
(三)票据诈骗手法日益多样化、智能化从近几年的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例通报可见,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高,涉案金额越来 越大,欺诈手法呈“智能化”和高科技化趋势,伪造水平之高明,实属少见。其手法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改变,不再是单纯更改票面各项要素,而是采用 全新的“克隆”手法,犯罪分子熟知银行间银行承兑汇票查询查复的方式和内容,利用一份金 额较大且真实的银行承兑汇票为蓝本,“克隆”出各项要素均相同的多份假银行承兑汇票,即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汇票号码、出票人与收款人及汇票的印刷厂家和印制时间等要素与真实银 行承兑汇票一模一样,代理付款银行在审核汇票时,往往过分相信电报查复的内容,而忽视了 对汇票票面的细致审查,容易给付款使金额机构造成资金损失;二是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均经过多次背书转让,以致涉及的单位多、地域广,且多数持票人将伪造的银行承兑汇票向 银行申请贴现和再贴现,给破案工作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三是内外勾结。一些不法分子为达到期犯罪目的,利用各种手段拉拢腐蚀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个别金融机构工人员不堪诱惑,助纣为虐,有的甚至为不法分子出谋划策,致使犯罪分子诈骗成功。
(四)发现假银行承兑汇票,报案不及时由于截获假票的银行往往没有资金损失和资金风险,许多银行在截获假银行承兑汇票后,往往忽略了向公安部门报案或没有及时报案。有的虽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了案,但因当地银行或企业未造成资金损失,没有引起公安部门高度重视。因此,虽然部分伪造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的侦破并非十分困难,但破案率不高,以致不法分子逍遥法外。
(五)个别法院办案有欠公正,地方保护主义严重一些法院在办理案件中首先考虑保护本地银行和企业的利益,司法办案有欠公正。有的地方法院为维护承兑银行的利益,违背《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的规定,以企业之间一方未履行经济合同而冻结银行承兑汇票或判决票据作废,妨碍了持票人正当票据权利的实现。如我市某银行贴现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50万,2003年10 月份到期发出委托收款时,对方承兑行称因经济案件,法院冻结了汇票出票人的账户及该笔银行承兑汇票,经多次交涉,至2004年2月份才收回该笔票款。而有的法院为维护贴现银行的利益,违背《票据法》第十二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规定,对贴现银行在贴现过程中有重大过失甚至恶意取得票据的行为亦以保护, 判决承兑银行必须付款。
(六)思想麻痹,管理力度不够金融机构间竞争的加剧,造成部分银行过于注重存贷款业务的拓展,过分强调“优质服务” ,以致在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处理中违规操作,对承兑申请人资信调查不严、事后跟踪了解少, 一旦汇票到期申请人无款支付,就出于本行利益而想方设法拒付款项。个别银行以承兑汇票弥补信贷规模不足的现象也未得到根治,违规办理承兑仍有发生。面对这类违规行为,银行的主要领导层往往避重就轻,以致制度上处罚很难落实。加之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中涉及的多是跨地域、跨系统的不同银行,处理难度也相对较大,管理力度明显不足。
三、防范银行承兑汇票风险的对策
(一)强化银行承兑汇票受理行的防伪能力 :1、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银行承兑汇票的结算风险存在于开展此项业务的各个环节中,提高经办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是有效防范风险的保证。一是要经常开展法纪教育,树立银行工作人员依法经营的观念;二是经常进行岗位培训, 提高临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责任心。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使临柜人员在提高风险防范 意识的同时,及时了解各类案件的作案特征,提高识别有问题汇票的能力。 2、把关守口,做好银行承兑汇票审查关。要认真审查汇票的合法性,主要审查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汇票的记载事项是否齐全,即要有表明“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七个规定事项;二是银行承兑汇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未作更改,汇票金额大、小写一致;三是出票人和承兑人的签章符合要求。四是汇票背书是否连续,背书是否符合规定;五是汇票承兑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最高有效期限六个月)。对有涂改痕迹或有疑问的汇票应予以扣留,要及时向承兑银行查询,必要时可以采用向承兑行电传票据复印件的查询办法,以核实汇票的印章、笔迹等有关要素,同时摘录提示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发现伪造、变造的银行承兑汇票除 扣留其票据以外,还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二)严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关 1、承兑银行应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人资格的审查,严格规定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范围及办理程序。具体要抓好四个环节:一是要严格审查购销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合同的用途、 标的是否确属企业所需,货款回笼期是否与承兑期间相适应。严禁签发无商业交易、无购销合同的银行承兑汇票;二是全面审查承兑申请人的资信、经营情况和到期兑付能力,包括审查法人代表的资信情况;三是严格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程序,坚持“办前调查,办时审查,办后检查” 制度,并实行“三岗分离”,落实岗位责任制,对形成风险的银行承兑汇票,要逐笔落实责任 人,并给予必要的风险的经济处罚;四是实行但保、抵押“双执并行”的风险机制。承兑申请人在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时,必须要有足够的资产(有价单证)抵押或由经济效益较好的其他企业为其担保。要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单位的资格和担保能力的审查,切实防止担保制度流于形式。对汇票到期前承兑申请人尚未筹足应付票据款的,承兑银行可直接从担保单位帐 户中扣款。 2、建立银行承兑汇票催收制度。承兑银行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三天要对承兑申请人和担保单位发出书面催收通知书,提醒承兑申请人提前筹措资金,以保证银行承兑汇票款项按时兑付。
(三)思想上重视汇票风险、制度上健全防范措施各级行的主要领导层要充分认识到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的重要性,严格各项操作制度,健全 防范措施。对违规操作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造成风险隐患和资金损失的人员要从严处理轻声严 格按制度规定操作,在受理、查复、贴现和再贴现时,成功堵截伪造、变造银行承兑汇票的人员应给予适当的奖励。同时要经济与公安、司法等部门联系,发现情况及时报案,努力把票据 风险降低到最低水平。
(四)协调银行与司法机关这间的办案认识 法律是严肃的,法院不得任意冻结和作废银行承兑汇票,以维护收款人和持票人合法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使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保证、付款行为得到切实的法律保证。 加大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力度,建立赏罚分明的考核制度,在授信管理上坚持总量控制、审签分离;坚持对大额授信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集体讨论制,定期跟踪稽核制,使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防范关口转移。与此同时,银行要深入企业宣传票据知识、法规及防范措施,使企业管理和会计人员充分树立银行承兑汇票风险防范意识,规范其业务处理程序,提高其防范风险的手段和能力;企业也要纠正不规范行为,主动配合银行工作,消除因自身工作不到位所带来的风险隐患;银行应建立票据查询系统,为企业提供票据查询服务;减少企业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风险,从而银行的经营风险也得到了改善。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票据业务合规性管理,规范票据市场秩序,加大宣传和指导检查力度,强化对不规范办理票据业务的查处力度,对无法证实交易真实性的票据,一律不得办理贴现、再贴现,加强对票据承兑行和贴现行票据真实性情况的现场检查,建立对违规票据行为定期通报及处罚制度,切实维护商业票据的信誉和流通秩序。总之,只要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企业密切协作,相互配合,从引发票据风险的根源上进行控制,就一定能够有效地防范和降低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促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李嘉、张岩、袁道强:《完善票据法规的几点思考》,《金融会计》2000.10
梁英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释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8
肖作霞、王以成:《关于商业汇票结算方式使用的调查与思考》,《武汉金融》2000年5期 ://.chinamoney.com.cn 中国货币网 《金融时报》,2002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