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增值税转型给固定资产核算带来的问题
二、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
三、对转型后固定资产核算的建议内 容 摘 要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是我国应对全球经济危机、扩大内需、深化税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标志着我国增值税改革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增值税转型改革既是一项重大的减税政策,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组织部分,应该说,这一举措具有重要意义,必将对我国宏观经济发展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转型改革对全行业实行抵扣,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国民经济各行业原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带来行业问流转税负担的结构性调整。因此,转型后的增值税将更有利于促进基础产业、资本密集型行业和技术密集型行业投资的增长,同时,转型改革将消除生产型增值税制存在的重复征税因素,预计将为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超过1200亿元,降低企业设备投资的税收负担,有利于鼓励投资和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这对于提高我国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的不利影响,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基于2009年增值税制转型,固定资产等相关涉税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本文首先概述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的影响,并剖析相关问题,最后阐述了完善固定资产等相关涉税会计处理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核算 ]
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浅析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核算问题
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是在经济全球化、我国加入WTO和国际上普遍推行减税为主要内容的税改潮流的大背景下进行的。由于我国1994年税改时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因此,2004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拉开了新一轮增值税改革的序幕。 我国的增值税将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由此不仅带来了新的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特别是新的税收制度对企业的固定资产会计核算带来的转变。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处理相关业务时,从合理合法、可操作性等方面入手,对会计核算做相应的调整,以和新的税收体制相适应。
一、增值税转型给固定资产核算带来的问题 1、给固定资产核算带来问题的原因分析我国进行的增值税转型并不是实行纯粹的消费型增值税,因为首先它对允许扣除增值税的固定资产的范围作了严格限制,只有以下两种情况:(1)仅仅允许扣除设备投资中的增值税,不包括非设备性固定资产。(2)仅仅允许扣除新增的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不包括存量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其次,它仅仅对装备制造业、石油工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等八个行业实行。
2 、给固定资计核算带来的问题 (1) 固定资产计价基础不一致由于增值税转型的不彻底,使得符合抵扣范围的同一个会计主体由于固定资产计价基础不同而导致计提折旧的基数也不同,这必然给企业会计核算带来诸多不便。 (2) 某些情况下的固定资产重估计价发生困难① 对于同一家企业对于一家经审核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的企业而言,它在发生重组、固定资产投资以及捐赠时,势必要对固定资产进行重估。但是由于符合相关抵扣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以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入账,不符合相关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和以往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含增值税的价值记入账面价值,这样就会在确定评估的参照系数时出现问题,如果以含税价作为参照系数,则评估不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的重估值就会偏高;反之,如果以不含税价作为参照系数,评估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的重估值就会偏低。特别是对于同类固定资产在转型前后的计价基础不同,就会显得更不合理。② 对于不同企业间的非货币性交易假设一家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的企业以符合相关抵扣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与另一家不符合相关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进行非货币性交易,在确定该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时也会出现问题。因为同一种固定资产在可以享受增值税抵扣的企业与不享受增值税抵扣的企业显然它的入账价值是不同的。因此,想要给出一个合理的公允价值还是很困难的。 (3) 转型后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由于符合相关抵扣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以不含增值税的价值入账,因此对于相当一部分的同类固定资产,它们在转型前后的入账价值显然是不同的。不含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显然比含税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要低,其所提的折旧额也相应减少,这直接表现为利润的增加。因此,我们很难了解企业真实的获利情况是来源于增值税转型还是企业自身盈利水平的提高,这还会降低公司盈利水平的可比性。
二、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影响
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消费型增值税与生产型增值税的最大的区别是资本性投资物在内的进项税一次性全部予以扣除。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采用这种类型的增值税。
此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等相关涉税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2009年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将购买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全额抵扣,这样一来,固定资产购进环节的增值税就像购进原材料、存货等涉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样,直接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核算,直接在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对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额计算的影响 在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情况下,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进项抵扣,既要支付固定资产价款,也要支付由销售方收取并缴纳的固定资产税金。如果在采购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了运输费用,运输费用进项税额也按照同一口径不可以抵扣。因此,在会计处理时,按照固定资产购入价税合计金额及支付运输费用金额,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原值。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则可以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予以抵扣。抵扣范围包括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以及相关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以企业购入作为固定资产用机械设备为例,企业购入价值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率为17%,税额为170万元,价税合计为1,170万元,发生固定资产运输费用10万元,抵扣税率为7%.增值税转型前,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价税合计1,170万元及运费10万元,共计1,180万元。而增值税转型后,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0.3万元,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为固定资产不含税价1,000万元,加上抵扣后运输费用9.7万元,共计1,009.7万元。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金,使得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170.3万元;由于固定资产入账原值降低,使得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减少,按照机械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计算,每年降低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额17.03万元;由于企业减少增值税支出,使固定资产投资的当年现金流出减少。 购进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与一般材料采购采用的进项税额直接抵扣的办法不同,增值税转型中规定固定资产抵扣额采用的是新增增值税额抵扣的办法。即纳税人当年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超过当年新增的增值税额;当年没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留待下年抵扣;纳税人有欠缴增值税的,应先抵减欠税。其中当年新增增值税税额是指当年实现应交增值税超过上年应交增值税部分。为了保证年度内扣税的均衡性,企业应采用按月计算增值税税额,并根据当期具体的购买设备情况来计算扣除额,最后到年底进行清算。 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已抵扣或已记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等不予抵扣的情形的,纳税人应该在当月按当期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净值乘上适用的税率来计算出应从增值税抵扣额中转出的税额。这与原材料的进项税的处理上基本上是相同的。
三、对转型后固定资产核算的建议 、(1)增设相关明细账分别核算含税与不含税固定资产 增设“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设备(含税价) ―××设备(不含税价)累计折旧―××设备(含税价)―××设备(不含税价)增设相关明细账,主要是要将含税的固定资产与不含税的固定资产区分开来处理。对于新购的符合相关抵扣政策规定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不含增值税价格记入“固定资产―××设备(不含税价)”,而对于不符合相关抵扣条件的固定资产和以往购入的固定资产以含增值税的价值记入“固定资产―××设备(含税价)”。计提折旧时,企业也要视具体情况分别计入“累计折旧―××设备(含税价)” 、“累计折旧―××设备(不含税价)”,以此来正确核算各类固定资产。 (2)增设“应交税金”明细账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增设这两个相关明细账,主要是由于在实际操作时,为了避免给企业的会计核算和征收纳税带来很多不便。因此应将企业自己核算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与税务部门经审核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开核算。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都先将固定资产入账价值记入“固定资产―××设备(不含税价)”,而固定资产增值税的进项税计入“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待税务部门审核认可后再转入“应交税金―增值税(已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用于进项税的抵扣;若审核后不认可将“应交税金―增值税(待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入“固定资产―××设备(含税价)”,并同时将“固定资产―××设备(不含税价)”转入“固定资产―××设备(含税价)”。 (3) 增设相关明细账分别评估含税与不含税固定资产当企业在发生重组、固定资产投资、捐赠以及非货币性交易等特殊行为而需要重新评估确认固定资产价值时,企业应该就含增值税固定资产与不含增值税固定资产分别加以评估。由于企业在购入新设备时就已经分别核算了含税与不含税固定资产,因此在评估时就可以按类来评估,而不会出现笼统按同一参数来估价的错误,这样也就可以避免上面提到的高估或低估的问题。 税法是国家意志的忠实体现,根据宏观调控需要会有所变动;而会计准则是包括政府在内的社会各利益集团意志交互博弈的产物,相对稳定和公允。基于增值税转型后的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在目标、原则、业务处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发展与完善相关增值税涉税会计准则是会计理论发展的趋势,是研究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之间信息协作的必经路径。在税务会计准则研究中,应从中国的特定国情出发,不仅要理论上讲得清,还要实践上行得通,不能为会计而会计,为研究而研究。增值税转型后,进一步完善涉税会计准则,必须遵循成本与效益原则与重要性原则两个前提,才能有条不紊的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于长春。关于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的探讨[J].税务与经济,2000.5. [2]戴德明,张妍,何玉润。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基于税会关系模式与二者差异的分析[J].会计研究,2005.1.[3]胡晓东。增值税会计中实行权责发生制探讨[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5.5.
[4]、李炜光.增值税转型应迅速推向全国.新世纪周刊,2008,(28).[5]、罗英.增值税转型问题研究.合作经济与科技,2008,(22). [6]、董娅.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方向选择.中国税务,2008,(8). [7]、尹燕.增值税相关问题研究.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8,(19).
毕业论文的致谢:
感谢我的导师李朝霞教授,她的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她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
感谢我的班主任陈淑梅老师在三年学习中对我的諄諄教导和无微不致的关心。
感谢覃月桂、杨晓燕、林剑春等同学对我论文的帮助和指点。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