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的概述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制的优势及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对世界各国的增值税实施情况及国际先进经验进行比较分析,以求对中国增值税制具有一些借鉴意义
四、个人对完善改革增值税税制的构想
五、对全文总述
内 容 摘 要
增值税做为本世纪流转税体系中的一个新的税种,由于其具有有效消除重叠征税、保持税收中性、收入稳定等特点,愈来愈为世界各国所推崇。增值税从产生至今,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将其作为本国的主要税种。我国也是其中之一,其在我国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意义非常重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与完善,现行增值税制也在逐步适时的完善。然而,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依然还存在较大差距。总体而言,西方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我国却刚刚才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此时难免也会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增值税有关问题研究
-----文晓娟
增值税做为本世纪流转税体系中的一个新的税种,由于其具有有效消除重叠征税、保持税收中性、收入稳定等特点,愈来愈为世界各国所推崇。增值税从产生至今,目前已有100多个国家将其作为本国的主要税种。我国也是其中之一,其在我国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意义非常重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与完善,现行增值税制也在逐步适时的完善。然而,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依然还存在较大差距。总体而言,西方消费型增值税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我国却刚刚才从生产型增值税转为消费型增值税,此时难免也会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本文就如何完善增值税税制等,对比中外增值税制谈一些个人的想法。
一、增值税的概述 增值税,顾名思义,就是根据商品的增加价值部分课征的税,增值部分按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而言也就是(c+v+m)中的(v+m )部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的特点,这一特点使纳税人税负相对公平,促进了商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社会化大生产。 增值税制度1954年产生于法国,当时在法国全国成功地推行之后,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在欧洲经济共同体国家风靡一时。70年代后期,增值税在亚洲国家得到了推行,并在发展中形成了一套制度。我国的增值税制度是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进行确立和发展起来的。经过试点和广泛征求意见,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了建立增值税制度 ;1987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逐步完善了增值税的计税方法;1993年底我国进行了规模宏大的税制改革,发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建立起了新的规范化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制格局; 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基本上是按照国际惯例建立起来的规范化的增值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生产型增值税”转型的“消费型增值税”,从而使增值税转型改革成为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最重要的内容,适应了加入WTO后我国增值税制与WTO成员国税制协调一致。但是,由于具体条件的限制,建立一套完善规范的、与财务会计制度完全分离的增值税制,不论在设计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还有一定的实际困难。
二、我国现行增值税制的优势及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增值税税制经过这些年一系列的改革,基本消除了传统流转税重复征税的积弊,推动了市场经济,促进了资产重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适应了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去年“生产型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增值税”,即在维持现行增值税税率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全国范围内(不分地区和行业)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购进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一次扣除,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因此使固定资产存量问题得以解决。重新化分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界线,缓解两类纳税人经济交往中在价格、税负上的矛盾。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与前相比降了1%,减轻了税收歧视,大力扶持了高新技术企业及基础产业等。然在这刚刚起步的税制转型中,也不可避免的依然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征税范围偏窄。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为: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从当前国际增值税发展趋势看,增值税制度越规范,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大,就越能保证增值税机制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能逐步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而我国现行税制范围目前仅局限于农业、工业和商业领域,尚未推广到建筑、交通以及服务业等第三产业,与发达国家相比相差甚远,直接导致增殖税销售货物与营业税应税劳务抵扣链条的中断,削弱了增值税的环环相扣的制约作用, 影响了其对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地区和产业经济平衡发展的调节作用,不利于公平竞争。
第二,我国增值税的税率繁多不统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简易征收率(2%,3%,4%或6%)以及出口零税率。导致各类纳税人税负的不公平,基本税率设计较高,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相对一般纳税人税负也比较高。
第三,税款抵扣方面问题严重。一是扣税不彻底。导致扣税操作不规范,抵扣环节中断,造成重复征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等同时开具,反应税法本身的不严密性;二是,抵扣时间不合理。税法规定,工业性企业购进货物入库后,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费用支付后才能抵扣。理论上不合理,实践中不可行,征税机关难以操作。第四,抵扣凭证不规范。现行制度规定,法定扣税凭证为单证齐全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或海关完税凭证。但实际上有例外,如收购农产品或废旧物资时由收购者填开的替代专用发票的一种抵扣凭证,由于收购的对象多是农民个人或零散个人,况且是由收购者自己填开,这样会发生虚开现象,从进项抵扣管理角度来讲是一个很大的漏洞。虚开、虚扣、偷税问题严重,既不利于守法纳税企业,又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的难度。 第四,减税、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太乱。既有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性减免,又有针对出口企业的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环节太多,手续繁杂,漏洞太大
第五,设置两类纳税人。把小规模纳税人排除在扣税制之外,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不能抵扣。不但形成税制的扭曲,还造成了税负不公。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正常的业务关系,阻碍了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发展。
三、对世界各国增值税制比较分析,以求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
1.西方增值税的产生与运用 增值税的产生是与资本主义营业税制分不开的。随着工业生产的日益社会化,生产流通环节增多,营业税使位于生产链条后端的生产经营者累积承担的税负加重。20世纪初期开始,营业税的弊端日益暴露,成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洪流中的一块巨礁,极大阻碍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流通。一战以后,德国的威尔汉姆•冯•西门子博士曾提出以“一种精巧的销售税”来取代当时的营业税。这是增值税思想的萌芽。二战以后,法国率先吹响了改革旧有营业税的号角,这也堪称世界税制发展史上“惊险的一跃”。1948年法国政府允许制造商品扣除中间投入物后再对产成品价值征税。1954年,在莫里斯•劳来的努力下,法国政府进一步把扣除范围扩大到固定资产已纳税款,将生产税改称为增值税,标志着增值税的正式诞生,宣告了营业税(生产税)的寿终正寝。不久,法国增值税从工业扩展到农业、商业、交通、服务等行业,在世界上率先建立了一套最系统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增值税在法国的率先使用取得了良好效果,表现出诸多优点:(1)税基宽广,税率简化,易征易管。(2)税负相对公平, 征收成本相对较低。(3)能使交易双方互相勾稽制约,减少了偷漏税现象。(4)增加了财政收入,促进了商品生产与流通。(5 )增强了商品的国际竞争力。等等。因此,增值税制在世界范围内得以广泛传播,其自身也在传播中得以充实与完善。 从国外增值税制的发展来看,总体趋势是税率及征管方式趋于统一简化,税收的分配调节作用较充分,行业税负均衡。 2、中西方增值税制的差异 经过多年税制改革后, 我国增值税制有了很大发展,但与法、意、荷、德等全面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异,中西方增值税制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纳税主体差异:对一般纳税人的规定不一样。我国一般纳税人仅限于法人,而国外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还包括自然人、非法人团体等。 征收范围差异:我国增值税仅在货物销售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范围内实行,而法、德、意、荷等国均涉及到建筑、交通以及服务业等第三产业。 税率结构差异:国外增值税率日趋简化统一,而我国还存在着多种税率如17%、13%、6%、4%等,直接导致计算上的复杂和税负的不公平。
四、个人对完善改革增值税税制的构想
(一)稳步渐进地实施增值税的转型。当前,政府政策取向是扩大的内需,刺激投资,稳定汇率以振兴经济。增值税改革对财政和经济的震动会很大,且将面临国家的财政收入的保障;企业承受能力的限度等诸多困难,宜稳步渐进,不宜急于求成。消费型增值税将对外延扩大再生产有着较强的刺激作用,而不利于内涵扩大再生产。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可能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带来负作用,同时,外延扩大再生产还将加大通货膨胀的风险。 政府应当对国内经济作必要的调控,保持人民币常值,预防通货膨胀带来的就业等一系列压力。
(二)分阶段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完善税收链条机制,均衡产业发展。由于扩大增值税范围对原来征收营业税的企业税负变动较大,以及对分税制后作为地方收入的营业税收入影响较大,适宜采取分阶段逐步扩大征收范围。首先将现行增值税运行中矛盾和问题最为突出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纳入增值税范围,由于这两项业务具有涉及货物销售和劳务性质,而不是纯劳务行业,改征增值税后,可使抵扣办法更加完善,使整个货物从生产和流通直到最终消费阶段,不会出现断档或重组建链条的现象,而后平稳过渡,再扩展到销售不动产、邮电通信业及代理仓储、租赁等直接与商品生产和流通领域关系较密切的行业;优化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尽可能大力度地覆盖到劳务领域,直至扩大到全部商品和劳务的销售领域,解决现行增值税“链条”中断、混合销售界定不清等难题,解决重复征税问题,解决因税种变化影响各级财政收入的问题,从而适当调整中央与地方共享增值税的比例。 (三)改进税率,公平税负。我国税法把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按17%计征,进项税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按3%进行简易征收,但不能抵扣进项税。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的划分,造成了增值税征收中的一系列问题,抵扣政策上的不一致,一定程度造成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劣势,不能使用专用发票无疑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因不能给购货方提供进项税款抵扣凭证增加购货方税负。在同等价格下,购货方往往转向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方,同时,按销售额3%的税率征税且进项税款不能抵扣,使增值税链条中断,造成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大于一般纳税人。税收中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没有得到体现。努力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数量,扩大一般纳税人范围。增值税容易征收,但条件是要有一个可信的、确实的财务制度,因此要加强和改善会计工作环境,鼓励小规模纳税人加强财务会计核算,建账建制,尽量向一般纳税人靠拢,或者纳入税务代理范畴,由中介组织进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税收事宜,提高结算中专用发票所占的比例,使增值税负与实际税负更趋一致。持之以恒抓好小规模纳税人的建账建制,要从税务登记开始把关,对无证经营、无账经营实行高定额征收,迫使其不得不建账经营,以便于查账征收。这与当前推行个体、私营建账建制措施是一致的。 另外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结构的不合理,以及各类纳税人资格确认上存在的问题,建议将我国增值税简易征收率统一下调为3%,体现税负的公平,也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竞争能力的增强和积极性的发挥,同时还应当在条件成熟时取消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将增值税纳税主体合二为一。 (四)减少增值税税收优惠范围,维持增值税扣税链条的完整性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主要表现为免税,免税实际上相当于被排除在增值税这个连惯全面的体系之外,是对增值税原则的一种偏离。它使增值税体系出现了残缺与疏漏,因此必须严格控制其范围,避免优惠措施过多过乱,增加税收环节中的矛盾和问题。增值税减免优惠原则上应对那些确实需要照顾而又不涉及增加下道流通经营环节的税负,可直接减征、免征。对那些需要照顾,又影响下道环节税负的应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要及时清理和废止各种过渡优惠政策,对过渡性优惠政策一律到期结束,使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对增值税的抵扣链条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逐步将减免税产品控制在极少数最终的消费品上。对各种特殊行业或企业确实需要给予扶持的,通过财政政策或其他税收优惠来解决。
(五) 大力推广税控装置。由于目前现金交易,账外经营十分普遍,隐匿销售收入现象比较严重,导致零申报或负申报。尤其是商业企业这种情况比较多。我们要针对不同的行业,不同的纳税人进行分类,根据不同的对象和纳税人,明确推广的时间,推广的方法和步骤。对财务制度不健全或者虽然健全但规模较小的,都适宜推广税控装置。对加油站,可推广使用税控加油机;对出租车行业,可推广使用税控计价器;对商业零售业、饮食、娱乐、其他服务业,可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对用电用水,可推广使用税控电表水表;对公园,可推广使用税控磁卡门票等。税控装置由税务部门铅封并加密,任何人不得私自打开或破坏。“不能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以维护税法的严肃性。
(六)建立健全增值税征管制度,提高征管水平 加强增值税征管,是完善增值税的关键。在实践中需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首先,要加强增值税的纳税登记管理,除了征管法中的一般性规定外,还有必要借鉴国际经验,针对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增值税专用的纳税登记法规,对纳税人提出增值税纳税登记的特定要求,税务部门应建立规范完善的增值税征管数据库。其中包括增值税纳税人名称、企业代码、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经营方式、经济性质、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记录、历次税务检查结论、违章记录及相关的指标分析体系;应长期对纳税登记进行复核追查,对有关信息进行整理、分析、修正、立档并输入电脑程序,以保证增值税税户清册和分户档案的完整、正确。其次,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力度。对审核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了防伪应作为专门技术另行探讨外,还应从我国实际出发,设计切实可行的审核程序,特别是交叉审核,要纳入税务审计,作为经常性稽查的主要内容。由于我国结算制度不健全等方方面面的原因,不规范市场行为仍大量存在,要准确核算企业的应纳税额,仍需帐票结合,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专用发票的管理应加强,但“以票管税”的观念和做法应淡化,另外要努力创造条件,力争增值税征管的电脑化以至全国联网,建立企业——银行——税务部门——工商部门之间遥相呼应的计算机稽征体系,达到信息共享,实现征管现代化。
总之,实行彻底的与国际统一的先进的“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税制发展的方向和必然趋势。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就会杜绝象厦门远华那样的走私偷税大案,相信我国增值税改革会有一个法制化的明天。
参 考 资 料
1、《世界税制改革的动向与声势》-----“税务研究”邓子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01年5月1日起实施.
3、《税法》----中国税务出版社。
4、《中国新税制》----河南人民出版社,王连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