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代召唤税收筹划……………………………………………3
二、税收筹划不能与偷税划等号…………………………………4
三、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6
1、财会人员素质达不到税收筹划的要求……………………7
2、税收筹划滞后 ……………………………………………8
3、错误地将偷税策划当作税收筹划………………………10
4、税收筹划局限于眼前利益………………………………11
四、如何正确地运用税收筹划手段 ……………………………13
内 容 摘 要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市场竞争日益规范,竞争遵循的是法治、公平的游戏规则。作为企业,谁的运行效率越高,运行成本越低,谁的竞争能力就越强,企业这个雪球才会越滚越大,否则将被时代所淘汰。税收筹划作为降低运行成本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是时代赋予的责任。本文试从错误理解税收筹划、错误运用税收筹划手段导致偷税等反面例子,来阐述正确、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关键词:税收筹划 问题 探讨
税收筹划有关问题探讨
一、时代召唤税收筹划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正逐步迈入法治的轨道,税法以公正、公平、公开的面貌出现在人们眼前。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任务不像以前那么繁重,税收计划正逐步被淡化或取消,这给税收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也为税收优惠政策完全落实到位和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市场竞争日益规范,竞争遵循的是法治、公平的游戏规则。形势趋势,企业作为生产经营的主体,必须按照市场规律来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以利润最大化作为生产经营的目标,这就要求企业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以最少的支出获取最大的收益,谁的运行效率越高,运行成本越低,谁的竞争能力就越强,企业这个雪球才能越滚越大,否则将被时代所淘汰。而税收作为运行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每一个经营过程都与税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节约税收成本、依法减轻税收负担,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显现得越来越重要。
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后,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越来越频繁,国外大量的商品、资本、技术、知识产权、信息、高级管理等一系列高附加值、高投资回报率、具有竞争优势的项目不断涌入我国;我国的民族工业和自主知识产权要推向世界,并要在世界市场上唱响中国这一品牌,没有竞争能力是行不通的。要想在激烈的世界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来降低运行成本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也符合国际惯例。因此,企业生成需要税收筹划、企业发展更需要税收筹划、激烈的国际竞争离不开税收筹划,这是富民强国和中华复兴的责任,是时代赋予的重任,时代召唤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作为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后的一个新兴概念出现在人们面前,“税收筹划是什么?税收筹划是偷税吗?”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经常碰到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或者新办企业提出这样的问题,但是,它的答案是否定的。
二、税收筹划不能与偷税划等号
税收筹划,是指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在完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纳税人在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中充分考虑税收因素,通过对各项决策中不同的纳税方案所产生的经济后果进行估算和综合衡量,以达到尽可能地节约纳税成本、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系列活动。简而言之,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纳税和纳税成本进行谋划并落实在实际行动上的,一种行为活动。
虽然,从表面看,偷税是为了少缴税款,税收筹划同样也是为了少缴或延迟缴纳税款,两者都是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这一目的的。但是,税收筹划,是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的,是一种即合理又合法的行为活动,它不等同于偷税。那么,我国对偷税行为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同时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编第六节对偷税构成犯罪的也有明确的量刑标准。其中《刑法》第二百零一条是这样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对多次犯有前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可见我国对偷税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坚决打击、严厉惩处。
然而,我国对税收筹划的态度也是非常明确的——保护、鼓励和倡导。为什么呢?
要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就需要有这样一批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人员,他们既精通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又熟知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既能正确地进行纳税调整和计税,又能在税法和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熟练地进行纳税谋划。通过他们的税收筹划,精心安排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不断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有效的税收筹划迫使企业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或者尽可能地吸纳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从而也促进了企业纳税意识的增强。站在国家的角度,通过企业税收筹划的行为反馈,可以促使国家对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修订和完善,有利于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在实现自身经济利益增长的同时,直接或间接地为国家实现了宏观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营造企业和国家“双赢”的局面。
如果采取偷税手段,虽然也能使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但企业不仅要承担被税法和刑法制裁的风险,还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不利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和企业的发展。
因此说,税收筹划不等同于偷税,它们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偷税是愚昧者的野蛮行为,体现的只能是愚昧、平庸与野蛮;而税收筹划是智慧者的文明行为,处处闪烁着精明、渊博和睿智的光华。
三、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利用税收优惠、税法弹性、税种差异和法定税率与征收率之间的差异等,来贯彻国家税收的立法精神,直接减轻税收负担,获取资金流转的时间价值,最大限度地减少涉税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然而,由于目前企业所处的外部环境、内部管理和人员素质状况,很多理论上的税收筹划方案在实践中未能收到良效,反而效果适得其反,甚至导致税收筹划直接等同于偷税的现象产生。
从我十多年的税务稽查实践中发现,目前税收筹划一般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财会人员素质达不到税收筹划的要求
税收筹划必须以不违反法律政策为前提,企业如果不全面掌握现行税法,不了解税务机关的工作流程和工作特点,就很难找到税收筹划的切入点。
目前我国企业,对生产管理、营销管理和研发管理普遍较为重视,而财务管理要显得相对放松一些。在面对税收时,只知道被动地等待税收优惠,不知道积极争取税收负担的减少,这样往往导致企业很少开展税收筹划,更谈不上税收筹划是在严密细致的规划和自上而下的紧密配合中进行的了。这些不但大大削弱了税收筹划的成效,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实力。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完善,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日益细化、税收征收管理流程日益复杂化,金融工具、贸易方式和投资方式等方面的创新也是层出不穷,这就对企业财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财会人员不仅仅要精通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税收政策,还要精通金融、投资、贸易和物流等专业知识,才能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节约税收成本。而现在我国企业的财会人员往往连会计、税法也不是十分精通,许多财会人员的会计、税法知识陈旧,面对会计法、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法日新月异的完善和发展,无所适从。还有很大一部分财会人员,对财务管理、金融、投资、贸易和物流等方面知识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下的新思维、新观念、新理念。面对税收筹划或是一筹莫展、难以着手,或是畏之如虎、缩手缩脚。
案例1:某房产开发公司,采用预售方式开发一块房产,该块房产预售合同约定于04年6月底交付用户使用,当年1季度预收房款1000万元、3月份采取一次性付清房款优惠3%的方式收取售房款1000万元(1、2月份未发生业务),该季度可列支的费用80万元,公司会计申报纳税:营业税=1000×5%=50万元,城建税=50×7%=3.5万元,教附费=50×4%=2万元(其他税费略);预缴企业所得税=(1000×15%+1000-50-3.5-2-80)×33%=334.785万元,合计390.285万元。
该案例不难看出,由于该房产开发公司会计对税法了解不够,畏惧错用税收法规引来的涉税风险,犯了个不应该犯的低级错误,导致房产公司提前缴纳了税款,损失了资金流转的时间价值。
该案例正确的纳税申报应该是:预缴企业所得税=(2000×15%-80)×33%=72.6万元,其他税费暂不用缴纳。但这不能算是税收筹划,只是对税收法规的正确应用。
2、税收筹划滞后
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的谋划过程,只有在企业的投资、筹资、采购、租赁、设立等等经济业务发生之前,税收筹划才有充裕的时间和空间。在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后,再实施少缴税款的谋划,无论如何操作,都不能认为是税收筹划。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规划和控制来施行。税收筹划实质上是运用税法的导向作用,精心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使纳税义务朝着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方向发展。而目前企业普遍只是当经济业务发生以后,才想到纳税事宜,才来考虑税收成本,殊不知为时已晚,已失去了筹划的空间。此时只要能够做到正确地运用税法,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就不错了。
案例2:我市某纺织厂,向我市某市场一小规模纳税人购买棉纱5吨,用现金支付货款10万元,同时取得河南省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经验收发生的业务与票面注明的内容一致。当会计拿到这份发票和出纳的支付凭证、仓库的验收入库单后,认为这一业务不能按常规进行操作,需要处理一下。在该份票认证无问题后,会计进行处理:补签代购协议一份,注明受托方收取货款1%的代购手续费;并作账户处理 借:原材料 — ×× 86470.0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4529.91
贷:现金 100000.00
其他应付款—×× 1000.0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4号《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应当按偷税处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让他人为自己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的,应当从重处罚。该厂会计自觉高明,可是,这种靠作假来进行的“筹划”方式是免不了被税务机关制裁的。
对该案例不是不能进行税务筹划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第0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⑴受托方不垫付资金;⑵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⑶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可见,案例中的厂方只要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事先对供货方进行必要的了解,通过筹划,选用适当的采购手段,完全能把这一采购业务做得合理又合法。当然,对大额现金需要通过银行支付等金融制度,在筹划时也要充分予以考虑和平衡。
3、错误地将偷税策划当作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通过对投资、筹资、产、供、销和利润分配等经营活动的合理安排,达到减轻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合法行为。即税收筹划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尤其是税收法律和政策,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筹划方案为税务机关所认可和接受,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责任。这是税收筹划的合法原则,任何违背这一原则的税收筹划都是枉然的、都是空的、是吃力不讨好的。
案例3:某新办企业,在筹建之初邀请“税务高手”进行筹划。对今后职工工资设计了这样一个方案:⑴、职工工资应占销售收入的10%,利用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在交纳管理上和银行管理上的漏洞,并减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⑵、应付工资按计件方式计提,在税前允许列支的标准内按月发放。⑶、以第⑵点为匡算标准,来确定职工人数,并签订用工合同,用工合同上注明保底工资额。⑷、为职工个人办理银行卡,银行卡由企业统一保管;每月将匡算出来的应付工资打入银行卡,凭银行回单作为实发工资记账的原始凭证。⑸、将打入银行卡的工资由企业统一提现,回企业为职工发放工资,职工在工资单上签字,节余部分存入企业小金库。“税务高手”认为设计这个筹划方案基于:⑴、在税前多列工资,有利于减少应税利润,少缴企业所得税。⑵、有利于减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提高职工的积极性。⑶、实际利润提前进入分配,有利于少缴个人所得税。⑷、有利于将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增强保密性。⑸、工资水平几乎无波动,有利于减少被税务评估发现移交税务稽查的机率。⑹、基础资料齐全,原始凭证合法,难以被税务稽查人员发现。
该企业虽然事先进行了税收筹划,但筹划违背了税收筹划的合法原则,错误地理解了法律和税收筹划,将税收筹划变成一种有预谋的偷税策划,难免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4、税收筹划局限于眼前利益
税收筹划,是对各项决策中不同的纳税方案所产生的经济后果进行估算和综合衡量的过程。没有多个纳税方案就谈不上税收筹划,对设计的纳税方案不进行后果估算,只考虑眼前利益,不进行综合衡量,没有相应的配套措施与之紧密配合,那么,筹划的效果就会得不到实现,甚至适得其反。
案例4:某批零兼营企业,会计核算健全,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估算04年销售收入含税将达到300万元以上,届时将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缴纳增值税,经营商品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但该企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只占销项税额的10%。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纳增值税=300÷1.17×17%-(3001.17÷×17%)×10%=39.23万元。如果分设为两个独立核算的单位,在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下,同样的销售收入只须缴纳11.54万元增值税。(300÷1.04×4%)。显然,划小核算单位后,小规模纳税人可比一般纳税人少缴增值税27.69万元。遂将企业分设成批发、零售两个独立核算的企业,04年批发实现销售收入含税160万元,零售实现销售收入含税140万元,两企业均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税,分别缴纳增值税6.154万元和5.385万元。税务机关对这两企业04年度进行检查发现:批发企业以内部调拨名义,按进价调拨给零售企业商品100万元;按移库名义移库商品20万元,供零售企业柜台展示和正常备库。零售企业外购商品10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零售企业除少量自行采购外,其他货源均来自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根据销售数量按月同批发企业进行结算,零售企业的柜台展示商品和正常备库商品除自行采购的外均为批发企业库存。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对批发企业进行处理,补缴增值税=(160÷1.17+110)×17%-6.154=35.794万元,(批发企业调拨商品的同期销售价格为110万元;进项发票需在90天内进行认证,未认证的不得抵扣),对移库商品责令批发企业限期开票并申报纳税,并作为涉税案件移送施法机关。这样一来,该企业反而比不进行税收筹划、不分设之前多缴增值税1.95万元,还未将滞纳金、罚款和其他相应的税费计算在内,尚且还要应对施法机关的涉案调查。
进行税收筹划,对设计的纳税方案不能只顾眼前利益,必须进行综合衡量,并要有合适的措施来配套和补充,否则,就会像案例中的企业那样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四、如何正确地运用税收筹划手段
要正确运用税收筹划手段,不妨从内增素质、外拓渠道两个方面入手。内增素质,即一要企业加强对财会人员会计知识的后续培训,加强财会人员对税收、金融、投资、融资、贸易、物流等方面知识的培训。二要在兼顾需要与可能的前提下,吸纳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才。来不断增强企业的自身素质。
外拓渠道,即是要拓宽信息来源的渠道,特别是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联系。因为,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由于税法除了组织稳定的财政收入职能外,还拥有宏观调控等职能,各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无不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制定了不同类型的具有相当弹性空间的税收政策。正确执行税收政策要以正确理解税收政策为前提,随着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的不断提高,征管流程越来越复杂,况且我国的税法在不断的完善之中,一件事情一年内可能会有多个政策。因此,拓宽信息渠道,及时了解税收政策,了解税务机关的工作程序,加强联系和沟通,争取在对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的认识,这是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否有效的关键。很多企业都在根据自己理解的基础上进行税收筹划,殊不知,无论哪一种税种,都在纳税范围的界定上留有余地,即“税务机关认为,其他应该征税的行为”,只要是税法未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来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企业税收筹划人员应该和主管税务机关经常保持联系和沟通,在这些模糊和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得到其认同,再进行税收筹划行为,才能避免很多无效的筹划。
在税收筹划的思路上可以从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从纳税人的构成,从影响纳税额的因素,从税收优惠,从延期纳税等多个方面入手,进行设立筹划、投资筹划、融资筹划、经营筹划、税基筹划、税率筹划、税额筹划、退税筹划、价格筹划、空白筹划、弹性筹划、规避筹划等等税收筹划。在税收筹划上也要引进符合实际的新思维方式,不要将筹划只局限于自身,不妨让筹划的空间更大一些。就拿本文案例2来说,根据财税字[1994]第026号文件是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但是,如果将筹划的空间加以扩展不妨给这个市场供应商一个建议,建议他取得河南公司住本地办事处或联络处的资格,这样,不是来得更简单和合理吗?
让我们拿起税收筹划这个实用工具,来为我们企业、我们社会创作更高的效益吧!
参 考 文 献
[1]、刘景瑞主编:《会计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
[2]、罗绍德主编:《成本会计学》,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
[3]、刘蓉主编:《税收筹划实务与案例》,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
[4]、国家税务总局编:《税法》,中国税务出版社,2003年。
[5]、国家税务总局编:《新征管法学习读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
[6]、钱宝荣主编:《税务稽查》,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
[7]、谢维荣,:《税收筹划的实践与思考》,《绍兴财税研究通讯》,2004年第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