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意义
二、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
三、现行编制基础的弊端
四、改进现金流量表编制基础的建议
内 容 摘 要
现金流量表是以收付实现制为编制基础,向报表用户提供企业在报告期间内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信息的会计报表。通过对现金流量表进行分析,可以了解企业资产的流动性,判断和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预测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帮助投资者、债权人、经营者及其他有关方做出正确的决策。然而,准则中规定的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编制基础作为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出发点,它在指明了现金流量表所涉及会计要素的范围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弊端。
现金流量表分析研究
一、编制现金流量表的意义
(一)弥补了资产负债信息量的不足
资产负债表是利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会计要素的期末余额编制的;损益表是利用收入、费用、利润三个会计要素的本期累计发生额编制的(收入、费用无期末余金额,利润结转下期)。唯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三个会计要素的发生额原先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现金流量表中的内容尤其是采用间接法时即利用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发生额或本期净增加额填报的,这样账簿的资料得到充分的利用,现金变动原因的信息得到充分的揭示。
(二)便于从现金流量的角度对企业进行考核
损益表的利润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出来的,权责发生制贯彻递延、应计、摊销和分配原则,核算的利润与现金流量是不同步的。损益表上有利润银行户上没有钱的现象经常发生。近几年来随着大家对现金流量的重视,深深感到权责发生制编制的损益表不能反映现金流量是个很大的缺陷。但是企业也不能因此废权责发生制而改为收付实现制。在这种情况下,坚持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的同时,编制收付实现制的现金流量表,不失为“熊掌”与“鱼”兼得两全其美的方法,从而可以了解现金从哪里来到哪里去了,损益表上的利润为什么没有变动现金流量的角度对企业作出更加全面合理的评价。
(三)了解企业筹措现金、生成现金的能力
通过现金流量表可以了解经过一段时间经营,企业的内外筹措了多少现金,自己生成了多少现金。筹措的现金是否按计划用到企业扩大生产规模、购置固定资产、补充流动资金上,还是被经营方侵蚀掉了。企业筹措现金,生产现金的能力,是企业加强经营管理合理使用调度资金的重要信息,是其他两张报表所不能提供的。
(四)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理净额为标准评价企业偿还能力在实际工作中的局限性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评价企业偿还能力的重要标,其公式: 短期偿债能力流动比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流动负债总额 。一般认为比率较大,偿还能力越强。但此公式不具有普遍意义。采用这个公式的条件首先是资金市场比较成熟,有随时可以抛售或转换的有价证券等现金的等价物,企业现金比较充裕时,可作为储藏手段。另外企业应有一定的应变资金、负债率不应太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现金多了,可按交易性需要、预防性需要和投资性需要持有一定数量的现金。现金流量净额是个差量指标(流入减流出或期末减期初)期末比期初多一些或少一些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所以当前用现金流量净额评价企业应视条件而定。
二、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
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就是在现金流量有关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现金收入的构成、现金支出的构成及现金余额的构成。现金收入构成是反映企业的各项业务活动的现金收入,如经营活动的现金收入、投资活动的现金收入、筹资活动的现金收入等在全部现金收入中的比重及各项业务活动现金收入中具体项目的构成情况,明确企业的现金究竟来自何方,要增加现金收入主要靠什么等。现金支出构成是指企业的各项现金支出占企业当期全部现金支出的百分比,它具体反映现金的用途,让报表使用者能清楚地知道企业的钱花到哪里去了、如何花的,等等。现金余额结构分析是指企业的各项业务,包括经营活动、投资活动、筹资活动及非常规性项目,其现金收支余额占全部现金余额的百分比,主要是反映企业现金余额是如何形成的。
(一)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具有稳定性和再生性较好的特点。企业经营所得的现金占较大比重,说明企业从生产经营中获得现金能力较大,若连续多年或长期的结构比率均是如此,则说明企业采取的资金筹措战略是利润型或经营性的资金战略。反之,如果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比重较小,则说明企业资金的来源主要依赖增加资本或对外借款,采用是金融型或证券型的资金战略。
如果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量小于现金流出量,说明经营活动的现金自适应能力较差,经营不仅不能支持投资或偿债,而且还要借助于收回投资或举借新债取得现金才能维持正常的经营。形成这个情况的主要原因是销售货款的回笼不及时,或存在大量积压无法变现。所有这些情况,都说明企业管理上出了问题。企业已陷入财务困境,很难筹措到新的资金。
反之,如果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量大于现金流出量,说明企业经营活动的现金自适应能力较强,通过经营活动收取的现金,不仅能够满足经营本身的需要,而且剩余的部分还可以用于再投资或偿债。经营活动的现金流入大于现金流出,是企业在没有举借新债的情况下进行再投资偿还债务的前提,体现企业稳定的经营活动对投资和理财的支持能力,也体现了企业成长和支付能力较好。
(二)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如果企业在一定时期由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大大超过现金流出量,则企业变现了大量的固定资产,如果这些资产是闲置或多余的,这种变现对企业的经营和理财都是有利的,否则说明企业经营和偿债可能出现了困难,不得不靠处理固定资产来维持经营和偿还债务。反之,如果企业一定时期由于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量大大低于现金流出量,则说明企业实施了投资扩张的政策,这是企业获得新的投资、获利和发展机会的表示,假如企业投资有效,将会在未来产生现金净流入用于偿还债务,创造收益,企业不会有偿债困难。因此,分析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应结合企业目前的投资项目进行,不能简单地以现金净流入还是流出论优劣。
(三)筹资活动现金流量分析
如果企业的现金净增加额主要是由于筹资活动引起的,这意味着企业将支付更多的利息或股利,它未来的现金流量净增加额必须更大,才能满足偿付的需要,否则,企业将承受较大的财务风险。如果企业筹资的现金流入明显大于现金流出,说明企业吸收资本或举债的步伐加快。结合投资的净现金流量,如果投资的净现金流出也非常明显的话,则意味着企业加快了投资和经营扩张的步伐,这可能意味着企业有了扩大获利的机会。结合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量,如果经营活动的现金净流出明显的话,则说明吸收资本或举债的资金部分补充了经营上的资金短缺,同时也反映企业经营在现金方面出了问题。
(四)全部现金净流量分析
一般情况下,如果现金净流量增加额项目为正数,说明本期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是增加了,企业的支付能力较强;反之则较差,财务状况恶化。必须注意的是,现金流量净增加额并非越多越好,因为现金的收益性较差,或现金流量净增加额太大会使资产过多地停留在盈利能力较低的现金资产上,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总体获利能力。
三、现行编制基础的弊端
(一)提供的财务状况变动信息非常有限。营运资金是反映企业在一定时期发生了哪些重大的投资及理财活动,由此引起了多少资产、负债和净资产的增减,引起了多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及营运资金的增减,也是企业重要的财务状况变动信息。但它不能从现金的角度来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因而无法准确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在判断企业的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方面不及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的资金流量信息,但它在反映每一时期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重要变动及其原因,评判、预测企业营运能力方面的独到之处,又是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的资金流量表所不及的。
(二)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基础编报的现金流量信息的完整性缺陷。这主要是因为现金等价物在定义、范围、具体认定等方面本身存在的不足,或人们对其持有不同认识所导致的。按现行定义,只将符合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价值变动风险小等4个条件的“投资”认定为现金等价物,其他各类资产,即使符合这4个条件,也不认定为现金等价物,这样是不合理的。现金等价物核心应该是“支付能力是否与现金基本等同”,而不在于其是否是“投资”。譬如,企业持有的3个月到期的应收银行承兑商业汇票,虽然不是投资,但它的支付能力不亚于3个月期的短期投资。而且由于因形成承商业汇票能随时贴现或背书转让,到期收回几无风险,相对于二级市场尚不健全,又不能保证到期基本确定能收回本息的短期债券投资,甚至更具支付能力。将“现金等价物”纳入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本来是为了体现会计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结果又因将应收的3个月期的承兑商业汇票排除在现金等价物之外,又违背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此,编报出来的现金流量信息的完整性是不够的。
(三)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编制基础的现金流量信息获取和加工的难度较大和成本较高。因为企业日常核算中的会计科目设置与编制现金流量表所需资料的口径不尽吻合,企业要想依据传统核算系统直接归集并提供现金等价物及其相关的现金流量的数据比较困难。而通过对传统核算系统提供的数据加以分析、调整,又颇费周折,准确性还不容易控制。
(四)以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编报的现金流量信息,对支付能力及偿债能力的揭示具有局限性。其一,现金等价物毕竟不是现金,使它不能从现金的角度来说明企业的财务状况,因而无法准确地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加上其在正常情况下变现也需有一个时间间隔,这样就更加无法真正反映企业的即期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其二,现金流量有时会被某些业务所掩盖,从而影响对企业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的评判。譬如,有两个经营性质、规模、营运能力等均基本相同的企业,但其中一家企业的货币性交易较多,比重较小,现金流量相对较大,若仅直接根据两个企业的现金流量判断,前者的财务状况差于后者,但实际上两者的支付能力和偿债能力可能基本相同。
(五)将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纳入编制基础较为牵强。因为不同企业从事的经营活动各异,因而持有现金等价物的目的有着根本的区别,持有的风险也有差异,加上对现金等价物的短期性的时间为3个月限定,从理论上来说缺乏严密的实证依据,难以使人信服,因此将其纳入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基础,难免显得牵强、不易被人接受。
四、改进现金流量表编制基础的建议
(一) 现金概念的延伸。
现金流量表中的“现金”是广义上的概念,只要能充当流通手段,可随时用于支付的款项都应理解为“现金”,而不可狭义地认为就是“现金”账户所核算的“现金”,它包括库存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现金等价物4个内容。库存现金、银行活期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在现金范围之内,一般不会产生异议。但提前通知有关存款机构便可支取的定期存款和已经解冻可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则应视同为“现金”。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银行存款中含有不可随时支取的定期存款,已经被冻结或涉及诉讼但尚未转用其他资产的存款,由于这些存款在一定期间内不可作为流通手段随时用于支付,因而不能视同为“现金”。编制现金流量表的主要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企业一定会计期间内现金流入和流出的信息,以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了解和评价企业偿还负债及支付现金红利的能力,以及是否需要对外融资;评价企业将来产生现金净流入量的能力;评价企业现金及非现金的投资及理财活动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获取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能力。企业的定期存款,不管管理当局以何种意图存入金融企业,只要提前通知金融企业便可支取,就说明其支付能力与现金差别不大,就应该视为现金。
(二)现金等价物概念的重新审视。
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短期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对现金等价的这一定义的要点是:首先现金等价物是一种对外投资,而且主要是债券投资,如购买3个月以内到期的国债和企业债券等;其次企业的持有期很短,一般在3个月内到期;最后由于这种对外投资具有以上这两个主要特点,必然会流动性很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现金等价物主要指上述第一个方面“持有期”在3个月以内的对外债券投资,当然也包含对这些持有期在3个月以内的债券投资的提前转让。
尽管会计核算对这样的债券投资会作为短期投资处理,借记“短期投资”账户,贷记“现金”账户或“银行存款”账户,但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仍应作为现金等价物对待。购买这种视作等价物的债券,其实是现金有关账户的内部转账,即由货币形式的现金转换为债券形式的现金。这种债券到期实际转换为现金时,则由债券形式的现金又回到货币形式的现金。它既不会引起现金流入,也不会引起现金流出,只是现金有关账户的内部转账,因而不必作为现金流量填入现金流量表。
企业购入的债券,会计核算会列作“短期投资”或“长期投资”处理。持有期在3个月以内的视作现金等价物;持有期3个月以上的,则不可视同现金等价物,而要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购买时要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处理,债券到期转换为现金时,则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处理。
值得一提的是,企业购入持有期在3个月以上的债券,显然不是现金等价物,购入时的现金流出,应作为投资活动现金流量填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债券最终会转换为在将来的3个月以内到期。即从期末编制现金流量表算起,到该债券到期日为止,这一时期可称为债券的“编表期”。债券的“编表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缩短,最终短至3个月以内到期。那么,持有期在3个月以上而编表期在3个月内的债券是否应作为现金等价物,以债券形式的现金流入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中,这一问题值得探讨。
首先,根据“实质重于形式”这一会计原则,编表期在3个月以内的债券投资,实质上已明显具有现金等价物的特征: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小,其性质接近于现金。如果从实质上考虑债券的编表期,则所有编表期在3个月以内的债券投资,无论持有期多长,都应视同现金等价物。它们虽然并未实际转换为货币形式的现金,但已转换为债券形式的现金,即现金等价物,应视同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入,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填列。这也好像违背了现金流量表的收付实现制原则,但只要把现金等价物视同现金,实际上并没有违背这一编制原则。
其次,我国当前的资本市场尚不够发达,尤其是企业债券二级市场还未成熟,企业债券(包括短期企业债券)的即期变现能力较差,流动性不好;同时,由于企业间三角债拖欠情况较为严重,许多企业资信度欠佳,企业短期债券很可能由于发行资金周转困难,无力按时足额偿还而存在不能变现的重大风险。所以,企业短期债券的短期投资,其流动性和安全性一般很难满足现金等价物的要求。至于“可在证券市场上流通的3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视为现金等价物,这样举例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因为企业持有3个月到期的短期债券,可能是国库券,也可能是企业债券,对于后者就不一定能满足现金等价物的条件。因此,针对我国会计人员中学历层次参差不齐、素质普遍不高的现状,准则应对现金等价物这一概念做出更详尽的解释。这有利于会计实务工作者的具体实务操作,又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现金流量表信息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再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现金流量表准则将现金等价物定义为“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价值变动风险小的投资”,意味着企业现有资产中只有符合“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价值变动风险小”特点的投资才有可能是现金等价物,其他各类资产,即使符合现金等价物的4个特点,也不可能成为现金等价物。笔者认为现金等价物的核心应该是“支付能力大小,可否视为现金”,而不在于其是否是“投资”。譬如,企业持有的3个月期的应收银行承兑商业汇票虽然不是投资,但它的支付能力不亚于3个月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而且由于银行承兑商业汇票能随时贴现和背书转让,而我国债券的二级市场尚不健全;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到期收回几乎无风险,债券中的公司债券到期可能会有违约风险等原因,这使得应收的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实际上比3个月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更具支付能力。所以现行准则将前者排除在现金等价物之外,是不科学的,也是不能令人接受的。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应该看重其实际变现能力,不应过多拘泥于形式。最后,由于不同企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可能不同,在经营投资的企业,尤其是主要经营期短,流动性强的投资企业,其主要经营活动就是投资活动,因而将所有的投资活动都视为投资活动,而不视同现金等价物对待;在非经营的投资企业,则将某些符合现金等价物标准的对外投资不作为投资活动,而视同现金等价物对待。企业界应根据自身的特点,确定现金等价物的范围,并将此作为采用的会计政策一贯性地保持下去。
参 考 文 献
1、李 荣,《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商业会计》,2006,(02)
2、王廷章,《对现金流量分析的思考》,《中国市场》,2005,(48)
3、黄昌勇.《现金流量表编制大全》,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
4、沈烈,张西萍.《浅析现金流量表准则的几个问题》,《财会通讯》,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