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一、会计集中核算的特点。
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取得的成果。
三、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四、对策。
内 容 摘 要
会计集中核算就是通过考核计算,集中反映和对比分析各预算单位资金运动的成果,其运用对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会计监督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针对此种情况,笔者对会计集中核算的利与弊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克服弊端的对策及建议,以促进会计集中核算的发展。
关键词:会计 集中核算 利弊 建议
浅析会计集中核算的利弊及对策
普毅芳
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我国很多地区采取了建立会计核算中心的形式以适应改革的需要。它的实施与运作标志着会计管理体制改革的新突破,是对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新形式,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从机制上和体制上把财政监督贯穿于财务收支活动的全过程,对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加强资金管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改善经济环境和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从几年来的运行情况看,运行较为平稳,进展比较顺利,在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由于实施会计集中核算制度是一项制度创新,无论从理论还是到实践都有较大的局限性,尚存在许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必须辩证地加以分析,才能找到一个切实可行的会计管理办法。
—、会计集中核算的特点
会计集中核算就是通过考核计算,集中反映和对比分析各预算单位资金运动的成果,其运用对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强化会计监督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会计集中核算具有以下特点
(一)集中性。会计集中核算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集中性,委托单位所有收支必须围绕一个主要的组织机构———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相关的支出使用单位和收入征缴单位,通过信息管理网络使得每笔收支处理都处于核算中心的账务控制之下。通过核算中心对预算单位会计核算权的集中控制,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可以了解本级政府究竟筹集和耗用了多少资金,及时发现政府经济运行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问题,可以在不同的公共部门之间进行经济资源的宏观调控,改善本地区的经济资源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配置状况。
(二)独立性。会计核算中心是经省、市、县(区)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隶属同级财政部门领导,代表同级人民政府和财政部门统一集中办理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结算业务的专门机构,并由财政部门统一领导与管理,会计核算中心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是委托与代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会计人员与被纳入集中核算的单位无任何直接利益关系,从而保证了会计人员与被管理单位之间的相对独立性。因此,核算中心的地位和职能的发挥具有相对独立性。
(三)综合性。会计集中核算将政府对行政事业的会计监督和资金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并且在资金监督的基础上,保证会计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具有综合性。
(四)效益性。财会集中核算制紧扣财政改革目标,突出效益优先原则,将集中和分散有机地结合。对预算单位会计核算的集中是为了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对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分离,是为了加强相互监督,提高单位理财水平。
(五)全面性。会计核算中心的会计人员对单位的会计监督包括了收费、资金结算、办公用品采购、工资发放、零星支出等诸多方面,贯穿于经济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所以说会计集中核算制下的会计监督是全方位的、全过程的监督,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财政监督职能,消除了财政监督的“死角”。
(六)一致性。会计核算中心依据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对单位实施统一的会计监督,在监督的依据、标准、范围、尺度等方面做到一致,可以避免单位之间的不平衡性,有效防止单位搞特殊化。它主要是通过核算中心会计人员参与单位收支预算编制、费用开支标准确定、财务管理制度制定以及对单位日常费用支出审核等工作而实现的。
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取得的成果
(一)控制了财政资金的支出,规范了会计行为,保证了财政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统一集中到会计核算中心,此外不允许再另设账户。这样做首先使各单位一切支出均处于财政监控之下,时刻掌握财政资金的运动和节余情况,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有效防止挪用资金的现象发生。其次是杜绝了各单位出借银行账户,以账户进行违法活动的可能性。再者,通过统一的核算方法和审核形式,对支出项目、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核,从而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有利于横向和纵向的分析对比。
(二)加强了预算外资金的管理,保证了收支两条线规定的落实。在原有的会计管理模式下,单位在资金的使用上几乎有全部的自主权,预算外资金,应缴不缴、乱支滥用、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挥霍浪费等现象较为普遍。会计集中核算推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办法,做到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各项资金按性质合理分流,预算内资金由财政直接拨入会计核算中心开设的基本账户。预算外收入先入预算外财政资金专户,再按规定拨到会计核算中心基本账户,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由过去的分散管理变为集中管理,有效遏制了应缴不缴、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等现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统一了会计核算的口径和费用支出标准。由于各预算单位的会计人员素质不同,业务水平不同,经济状况不同,造成了单位之间会计核算上的差异和福利待遇上的不均。通过会计集中核算,统一了审核标准和支出标准,包括费用支出、福利待遇、出差补助、通讯及交通补助等等方面站在同一起跑线上,特别是对一些单位遇上“红灯”绕道走的做法予以杜绝。同时也有效遏制了一些单位隐匿预算外收入、滥发钱物、大吃大喝等不合法行为,以及消除各单位之间同工不同酬的贫富差距,保证各项财政规定的贯彻执行。
(四)规范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在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加强内部管理和为国家宏观调控服务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越来越被人们所认识,但会计信息失真已影响到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因此,加强监管,规范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成为公共需要,会计集中核算作为会计委派制的一种形式也就得以实施。
会计集中核算改变了原有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和会计作业方式。通常认为,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会计信息提供者诚实守信,二是监管者严格执法。在原有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下,会计人员隶属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奖金与单位经济效益挂钩,职务升迁、评先评优与单位领导好恶紧密相连。会计人员在处理各项业务,特别是对外报告事务,往往依附于某种力量,或者说是在某种力量的支配下处理事务,假账的出现也就成为必然。一项调查结果显示,对当前普遍发生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会计人员被迫操作和配合单位负责人作假两项合计占被调查人员的71.5%,会计人员主动出谋划策的仅占11.2%,说明会计信息失真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单位负责人监督弱化所致。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会计人员的人事权、管理权、考核权等从单位分离出来,有效地摆脱了会计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依附关系,解除了会计人员的后顾之忧,杜绝了过去那些假发票、假报表及假账的出现,改变了一些单位不顾财经法规违规列支的现象,使会计人员能够相对独立地工作,能够依法大胆地抵制一些违规行为,有利于解决会计信息失真,会计秩序混乱等问题,使会计工作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同时,政府财政部门选调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后,对中心的会计人员实行岗前培训,上岗后必须接受继续教育的管理模式,对提高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人员的理论水平及业务技能,进而规范其会计核算行为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五)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推动反腐倡廉的深入开展。强化会计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通过近年来查处的大量腐败案件来看,贪污腐败行为都是从资金运动中进行的,这与财务监督乏力现象不能不说是一项重要因素。而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后,将资金运动自始至终进行全面监控,会计核算过程由原来的“暗箱操作”变成现在的“阳光作业”,由于会计监督作用的阵地前移,通过对支出的审核,及时发现假发票、假支出、以权谋私等不正当支出行为,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性和支出的真实性,一些单位违规违纪现象得到了遏制。这样,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各单位遵守财经纪律的意识明显增强,一些超标准,不合理的支出明显减少,许多单位经常事先询问有关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或者有关具体会计事项的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把一些不合理的财务支出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通过会计人员的日常监督,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进行业务审核,拒付不合理,不合规支出,使得假票等违规现象日益减少,使各单位的收支都通过会计中心的账户进行核算,在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进行,从而扼制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达到反腐倡廉的目的。因为会计核算中心及其会计人员不隶属于各预算单位,排除了人为的干扰因素,使得审核更加公正和严格。
三、实行会计集中核算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一)会计核算信息必须满足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各有关方面了解单位财务状况的需要,满足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也就是说,既要满足资产所有者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需要,也要满足行政事业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将原本隶属于单位的会计人员独立出去,改由政府财政部门集中委派,实行“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集中核算模式,对单位而言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但是,问题在于,会计人员不仅应该客观公正地向包括所有者在内的各相关利益主体反映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状况,而且也应该为单位提供信息,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在会计集中核算模式下,谁为单位提供会计信息、提供决策咨询服务呢?事实上,单位不但需要管理会计提供信息,也需要财务会计提供信息。在集中核算模式下,单位内部不设会计人员,不进行会计核算,会计资源和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工作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单位内部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管理会计信息就必须来源于会计核算中心。在会计核算中心业务繁忙的情况下,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值得怀疑。
(二)会计集中核算的法律依据问题。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从各地的实行运行情况来看,会计集中核算后,一是取消了单位的会计机构,各单位不再配备会计人员,只设立一名专职或兼职报账员,负责本单位经费指标的管理、费用支出的报销等。二是进行权责划分,要求各单位要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会计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加以审核,对往来款项的收付、财产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加以分析。关键在于并非每一个单位负责人都懂会计,都熟悉财务会计法规,在没有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参考的情况下,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凭证的审核很可能会挂一漏万。在此情况下,要求单位负责人对其所管理单位的会计工作及其财务信息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有点勉为其难。虽然从目前实际运行的情况看,会计核算中心有拒报不合理单据的现象,但由于目前税务系统为了方便一些个体经营户正常开展业务,取得发票,在各地开设了相当多的发票开票点,不合理单据只要交纳一定税金和手续费就能变为合理的、符合规定的单据,结果造成更多的虚假业务。
有人认为,会计集中核算作为会计委派制的一种实现形式,是按照中纪委和财政部的有关政策要求,由当地党委和政府慎重研究决定的,不存在缺乏法律依据的问题。但笔者还是认为,从法的效力来看,法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不应与法相抵触。
(三)会计集中核算增加了较多的工作环节,降低了工作效率。在原有核算体制下,个人与单位的正常业务往来,可以直接将现金交到单位财务,由财务开具发票即可。在会计集中核算模式下,同样一笔业务,首先由交款人到收款单位财务室开票,然后到银行缴款,再到会计核算中心换票,最后再返回到收款单位财务室交票后,才能到相关科室办理相关业务。原来十几分钟可以完成的一笔业务,在新的模式下可能一个下午都无法完成。
(四)认识不统一。由于部分单位领导存在着本位思想主义,至今对实施会计集中核算认识还不到位。有的认为设立核算中心只是专职办理会计核算业务,单位拥有资金使用权、财务自主权,自己的钱想怎么花就怎么花;有的则认为财政部门争权,削弱了自己部门的权力;还有的认为只是资金支付程序的简单变更,自己落个“甩手掌柜”不用作账的清闲。这些认识对会计集中核算工作健康发展都存在着制约作用,尤其有些单位在某些账务无法报账时,采取行政、领导干预等手段,影响着会计核算的独立性和正常运作。
(五)核算单位配合不力。核算中心作为“局外人”,对一些单位的经济活动不甚明了,而这些单位的报账员忽视财务管理,只留于报账形式,未能切实履行应负职责,对某些特殊资金运行不讲清说明,致使核算中心处理账务困难,留下账务漏洞。如某单位还下属款,本应冲销原挂账,因未向核算中心讲明,核算中心误作“拨出经费”形成多列支出问题。因此为了保证会计业务的真实、合理性,更好地履行监督职能,核算中心应加强与各核算单位的联系,掌握单位正常业务活动情况,参与核算单位的预算编制,听取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报账员学习财经法规,促进财务报账员提高业务水平,最大程度地避免核算业务判断上的误区。
(六)国有资产管理困难。实行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根据支出票据登记单位固定资产,而资产仍由各单位保管、使用,资产的增减完全由单位报账员结账,核算中心未参与管理很容易造成账实不符,资产流失,如某部门办公大楼已竣工使用多年,至今未登记固定资产;某部门小汽车早已更换,账面上却一直登记有原来的旧车。因此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定期与核算单位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管理的安全完整。
综上所述,会计集中核算虽有其不可多得的好处,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因此,我们要辩证地看待会计集中核算,既不要以为会计集中核算能解决所有问题,也不要认为会计集中核算一无是处,只有正确对待利与弊,才能找到一个切实可行的会计管理办法。
四、对策
(一)转变意识,彻底消除改革障碍。各单位与财政部门领导意识的转变,事关改革事业的成败。在进行集中会计核算的改革进程中,一方面,要求每个单位应超越单位自身利益,顾全大局,支持改革,彻底消除改革中的“权利”思想。另一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应打消诸多顾虑,使各项改革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与此同时,应正确认清改革的目标,纠正此举仅为解决当前各级财政收支矛盾的错误观念,把此项改革与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共财政体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那种在不改变现行的单位财权与事权范围条件下,单纯的想依靠这种改革方法是不能完全解决收支矛盾的,关键就在于财权与事权的合理界定。即:建立会计核算中心只能通过制度的变迁与技术上的改进以提高单位现行收支的效率和加强其管理,并不能真正地、彻底地解决这个问题。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会计集中核算改革面广,必然触及各方面利益,就会遇到一定的阻力。首先,要加大宣传会计集中核算的目的和重要意义,让大家明白这是预防腐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其次,要加大财政形势、财经法规政策和《会计法》的宣传工作,转变思想,克服单位“甩手掌柜”的错误思想,使其真正认识到:单位行政领导人仍是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必须对单位的会计行为负法律责任。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要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服务水平,将监管寄于服务中,多向核算单位做好政策宣传,加强沟通联系,理顺与核算单位之间的关系。只有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各单位、各部门和社会各界才能理解、配合和支持集中核算工作。
(三)强化监督,实现从单纯核算服务型向监督管理型转变。中心会计既要向核算单位负责,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同时更要向政府财政和《会计法》负责。核算中心一方面要严格按照财经纪律办事,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掌握单位正常经济活动情况,参与单位的经济决策和预算编制,定期组织报账员学习财经法规,听取单位建议和意见,最大程度地避免核算业务判断上的误区。另一方面要更新监督观念,建立一个有效实施会计监督的运行机制,改善监督环境。加强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联合检查监督,重视社会监督作用,切实强化会计监督,真正发挥源头治腐作用。
(四)规范制度建设,强化预算约束力。一是要制定一个适应性强,便于操作的制度,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使会计核算中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如:将业务招待费实行与公务费挂钩办法,控制在一定总额之内,超过部分征收政府调节基金;对于福利、补贴、奖金的控制,可以分两部分:⑴国家政策允许发放部分如国家公费员年度考核奖等,可按标准发放;⑵对于各单位制定了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有合法收入来源可在一定标准内发放,超过部分征收政府调节基金。二是要强化预算约束力。过去单位预算外资金就像一匹脱缰的野马,没有约束力,不管收多收少,都有绝对自主权。要加强其约束力就是一方面将要预算外资金纳入预算内管理,真正做到所有权属政府,使用权属单位,管理权属财政,从根本上限制单位开支的随意性。另一方面是单位财务收支必须依照《预算法》规定执行,不得随意超预算范围。三是要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首先要加强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对于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不管任何理由均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其次是根据专项资金的性质,应适当安排一定的业务管理经费,以便于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加大违纪违规处理力度,增强服务意识。会计集中核算后,对核算单位的监督由过去的事后监督变成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这就要求每一个会计人员必须具有较高业务素质,不仅要加强对财政法规的学习,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而且要努力提高综合素质,善于从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了解掌握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情况,及时敏锐地发现核算单位财务收支存在的问题,帮助核算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为核算单位提供优质、快速、高效的服务。会计核算中心要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加强配合,把握被核算单位违纪问题处理的原则性,发现轻微的违纪问题,可要求核算单位自行纠正,对违纪严重或知错不改的,要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
参考文献:
鲁坚敏:《关于会计集中核算几个问题的思考》
卢建超:《会计集中核算的局限性》
郭京裕、张开奎:《推行会计集中核算 不能撤销会计岗位》
王纪成、王家永:《作好会计集中核算向国库集中收付的转轨工作》
5、曾纪发:《会计集中核算制的局限及转化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