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背景
二、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内容及影响
(一)、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内容
(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影响
三、 企业应对出口政策调整的策略
(一)、企业对出口经营模式的调整
(二)、企业对出口贸易方式的选择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内 容 摘 要
出口退(免)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在报关时免征国内或区间内接税和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或区间内生产、流通或出口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主要是增值税)的一种税收制度。出口退(免)税是为了平衡税负,使本国出口货物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货物具有相对等竞争的税收条件,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加出口、扩大出口创汇。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然而,快速增长的出口使出口应退税额大幅度增加,而退税指标不足使退税严重滞后,欠税越来越多,导致企业资金占压严重,出口退税面临着许多困难。因此,经国务院批准2004年1月1日对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了调整,此次调整体现了我国对产业引导的政策和精神,对促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结构,促进经济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要适应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就必须加大改革力度,从各环节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以相对较少的出口量创造较高的外贸效益。
浅析企业如何应对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
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的新的出口退税方案,对于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促进外贸持续健康的发展,对于提高政府管理和企业运营水平都将产生深远重大的影响。现结合日常工作就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作一简要分析。
一、出口退税调整的背景
出口退税是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有关规定,将出口货物在出口前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增值税或消费税等间接税款,退还给企业。实施出口退税制度的目的是使出口货物以不含国内间接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货物重复征收国内税,使出口货物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促进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增强出口国的对外贸易。
对出口商品实行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出口退税制度是中国商品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自1985年4月1日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1994年的财税改革,结合增值税条例的全面实施,重申了对出口商品实行整体税负为零的零税率政策。从1994年至2003年的10年间根据我国中央财政承受力与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出口退税率几经调整。应该肯定的是出口政策对推动我国外贸体制改革,推动出口增长,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都发挥了不可小视的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善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第一,出口退税数额超出了中央财政承受能力,快速增长的出口退税欠账已经形成中央财政对企业的直接负债,当年的欠税实际成了没有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财政赤字,而且随着未来出口额的不断增长,中央财政将会面临更大的困难,加剧了我国的财政风险。例如:1997年—2002年出口退税指标年均增长率为17.8%,而应退税额年均增长率却达到了37.4%,二者相差近20个百分点。2002年末,全国累计应退未退税额为2477亿元,一年新增欠税即达750亿元;第二,出口退税滞后导致企业资金占压严重,增加了企业的支付成本和经营风险。出口退税退得不彻底,企业将不能及时的拿到退税款,而其他的一切成本、费用和税收等开支一样不能少,致使外贸业务的利润只有在高于出口退税额的情况下即利润率必须高于退税率企业资金的运转才有可能是良性。但外贸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很多企业的利润很薄即利润率低于出口退税率,此时单字接得越多,生意做得越大,可用的资金就越少,企业的经营由此而陷入恶性循环,这样将严重影响出口企业的积极性,进而影响我国出口产品的整体竞争力;第三,比较高的退税率也驱动一些企业为追求为数可观的出口退税而盲目扩大出口规模,包括相当多的资源性产品出口企业也盲目扩大出口规模,甚至有的企业为骗税而出口。
从表面上看,退税滞后问题是中央财政的承受能力问题,但实际上也是出口退税机制不合理,与外贸经营体制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结果。
从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出口退税的负担机制与税收分享机制基本是一致的,凡是增值税作为中央税的国家,出口退税一般由中央财政负担;增值税作为共享税的国家,通常先从增值税中扣除出口退税,剩余的部分再由中央与地方分享。我国目前征收的增值税是中央税,但实际上与地方有75:25分成,但出口退税则完全由中央承担,显然税收的利益分享和责任分担不对称。面对这一情况,理顺税利关系,建立共同负担机制,实现利益与责任的一致,对于解决以上问题,强化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出口退税的共同管理,打击出口骗税,推进外贸体制的改革,促进我国外贸和经济健康规范发展都十分重要。
此外,国际贸易大环境的压力也使得出口退税必须做出积极的调整。由于我国劳动力成本低廉形成的巨大价格优势,伴随着我国融入国际社会的步伐,特别是在加入WTO后,中国日益成为世界的制造工厂,这应该说是充分体现了经济全球化下的国际分工原则,是符合比较优势理论的。而一些发达国家,由于其国内劳动力成本高昂,很多企业将工厂转移到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或者直接从其他国家进口诸如纺织品之类的本国不具竞争力的商品,加之我国多年的贸易顺差和外汇储备的快速增长,使得国际上对人民币升值要求的压力。因此降低出口退税率也被认为是采用非汇率手段调节人民币升值压力的一个手段。
总之,针对上述我国出口现状和出口退税实行情况,进行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
二、出口政策调整的内容及影响
(一)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内容
出口政策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帐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对历史上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责偿还,确保改革后不在发生新欠,同时建立中央、地方共同负担的出口退税新机制,推动外贸体制深化改革,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方面:一是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二是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由于出口退税;三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机制;四是推进外贸体制改革。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的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结构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五是累计欠退税由中央财政负担,对截止2003年底累计欠企业的出口退税和按增值税分享体制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全部由中央负担。其中,对欠企业的出口退税款中央财政从2004年起采取全额贴息解决。
特别要主要的是:第一,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此次降低出口退税率是区别不同产品的,对国际鼓励出口的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甚至取消退税。新政策对农产品做出了特别的规定:对出口退税率为5%和13%的农产品和现形出口退税率为13%的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产品,维持原有的退税率,其中对部分农产品其出口退税率从5%调高到13%,对部分农产品的加工行业的产品还提高了税率。另外,按新规定将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将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税率降为8%和5%。从这个意义上说,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实际上体现了下一阶段我国战略方针的指向,即城乡统筹发展。长期以来在“城乡分治”方针强化下的二元经济使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占中国人口80%的农民收入过低,使内需始终没有有效地带动起来。同时过高的收入差距会引起社会的不满和政治不稳定,从而导致投资下降,最后影响到经济增长。新政策将部分农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提高这些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农产品相对利润率的提高,又可引导资本向农业投入,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至关重要,而且会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民收入;第二,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退税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期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这一机制的建立对于从根本上提高出口效益,促进外贸企业深化改革,消除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隐患、财政的隐患,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分配关系,调动中央、地方加强退税管理和规范发展进出口贸易,促进经济稳定增长都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充分的认识到这次调整是总税率水平降低,是结构性的调整,是规范化的调整,是着眼于新的科学机制建立的调整。
(二)出口政策调整的影响
出口政策调整方案不仅将出口退税率适当下调,而且对出口退税一揽子政策都进行了改革。这不仅对出口企业的出口会产生影响,而且对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都会产生影响。总的来说,出口退税率下调后,我国整体出口规模肯定会有所减少,例如:1995年7月1日为了减轻财政的负担,出口退税率从16.63%降到12.86%,下调3.77%,当年出口增长率从上半年的44.2%下降到下半年的8.8%;1999年我国将出口退税率由12.86%提高到15.51%,上调了不到3个百分点,但当年出口增长从上半年的4.7%上升到下半年的15.8%,增长幅度提高20.5%。根据有关专家预测,出口退税率每下调1个点,我国出口就会下降4.9个点。其次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企业的影响应该说既有有利的一方,又有不利的一方面,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平均水平将降低3%左右,这将直接提高部分出口企业的成本和定价,削弱出口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利于企业的出口。根据有关部门计算,出口退税率每下调1%就相当于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增加1%;若下调3%,将使一般贸易出口成本增加约3%—4%。当然不同的企业因其出口产品的不同影响程度也不同。对于棉纺织产业来讲,税率调整对纺织企业影响较大,整个纺织行业产业链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由于受限产品几乎全为成衣制品,所以从事服装制造业的公司将受到直接的影响。例如:2002年福建省服装及纺织品出口额为24亿美元,占全省出口总额的13.8%,出口退税率下调4个百分点,则该类产品出口企业将减利约3亿元人民币。一些产品出口比重相当大,产品较为低端,利润水平不高的服装公司,将受到相当的冲击,这是因为纺织服装产品的出口毛利率较低,退税下调4个百分点对一些企业来说获利空间被大大压缩,企业将面临严峻的挑战;以资源性产品为主要出口品的西部地区,对于出口税率的下调及取消部分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也将对相关出口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这次对大部分有色金属矿产品,冶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进行了下调,而且下调幅度较大,在5%—13%之间,铜、铝、铅、锌等产品出口将受到冲击,而西部地区出口产品中资源性产品的出口比重较高,加之近年来铝、锌、铅冶炼企业规模迅猛扩张,产品已出现过剩,如果出口受阻,国内需求不能吸收所有供应时,将会导致产品价格下降,企业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近几年国内市场的饱和使生产企业下大力气开拓国外市场,争取出口订单,降低或取消出口退税,企业将处于两难境地,若提高出口产品价格,将影响出口产品的竞争力,若不提高出口产品价格,企业将出现收益下降。而且不少企业所用原材料不断涨价(如棉花、化工产品等),企业生产和出口已处于亏损边缘,甚至有些出口订单已出现亏损。出口退税率下调将加剧这些企业的亏损。企业若提高出口产品价格,那么其产品出口竞争力将下降,以物美价廉赢得海外市场的企业及其产品很可能因此市场分额缩小,将会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将原来外销的产品改为内销,在国内市场竞争已很激烈的情况下,外销的产品返回来涌入国内市场,必将加剧国内市场的饱和,升级价格战。出口企业如不得不放弃国外市场,而国内市场又无法容纳其产品,企业的生存能力就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企业的生产成本又会上升。相当一部分生产传统产品的企业产品单一,资金不足,靠低价打市场,出口退税率的下调将加剧这些企业的困难。
按照增量部分的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地方政府将承担其中的25%。对于出口企业所在地来说,除了极个别的初级产品外,绝大多数产品都将含有外地成分,这就意味着,不管是收购产品或者是本地产品出口,其中的四分之一的出口退税则要由出口企业所在地政府承担,比如:我是云南的企业,在湖南采购了原材料,在云南出口25%的增值税收入就由湖南地方政府拿了,而出口时,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的25%要由云南政府来负担。那么这个问题很难不导致有的地方政府会从自身利益出发,或者限制出口,或者拖欠出口退税,这样会沉重的打击出口。另外,由于出口越多,出口地分担地出口退税越多,因此出口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也会随着出口产品地增多而增大。
三、企业应对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策略
企业为了适应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必须加大改革步伐,狠练内功,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从各环节尽快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优化出口产品结构,不断开发新产品,提高出口产品附加值,以提高出口效益。
(一)企业对出口经营模式的调整
面对出口退税的调整,通过出口经营模式的变革和创新,降低出口企业税收负担。
1、改变自营出口,积极导入外贸出口代理制,使出口企业由“收购制”向“代理制”转变,向集团化发展。我国已经加入WTO,外贸体制也应与国际接轨,这次调整出口退税率,实际上是促进外贸体制改革的一个动力。香港地区已经实行外贸代理制,在内地也应该广泛推开代理制。企业通过筹划改制建立外贸代理制,实施企业转型,可以降低外贸出口成本,强化产品出口管理。
2、远期合同改变为短期合同
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是产业政策调整的一种手段。出口货物退税率的调整是基于国际环境变化及国内产业结构状况采取的应对之策,因此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带有时性,这就要求出口企业在签订出口贸易合同时,尽量避免远期合同,改远期出口合同为即期合同或短期合同,以避免远期合同可能带来的出口政策风险。
3、选择货物出口方式,降低税负水平
货物的出口方式影响着企业的税收负担。在当前政策环境下,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外贸企业,是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出口自己生产的货物或采购的货物,或是将货物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对企业税负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当征税率等于退税率时,自营(或委托)出口与外贸企业出口,企业所负担的增值税负相同:当征税率大于退税率时,自营(或委托)出口与通过外贸出口,企业所负担的增值税负存在差异。
如生产企业当期投入料件全部来自国内采购,当产品出口价格大于外贸企业的收购价格,企业通过外贸企业出口产品有利于减轻税负。并且,在产品出口价格确定的情况下,如果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是关联方,利用外贸出口可为生产企业提供更为广阔的空间,因此生产企业可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税收策划。
当出口货物受出口配额或出口许可证限制时,或当外贸出口企业所在地出口退税指标不足影响正常出口退税时,外贸企业可将已收购的货物委托他人出口或这再调拨销售给其他外贸企业出口,前者仍有自己办理退税,后者由接受调拨货物的外贸企业办理退税。这两种方式下,双方都可以自己结汇都不影响退税,企业可实现出口后及时收取退税款。
(二)、企业对出口贸易方式的选择
对于不同的出口贸易方式,有着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出口退税中选择贸易方式也是非常重要的。一般情况下出口有四种贸易方式:1是来料加工。在这种贸易方式下免征加工费的增值税,对其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也不办理出口退税;2是进料加工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加工货物复出口可以申请办理加工及生产环节已经缴纳增值税的出口退税;3是正常经销方式,即国外料件正常报关进口,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加工复出口以后再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4是国外延伸方式,即通过在境外设立直销点,同时开展国外料件境外加工业务,并合理利用原产地原则,规避出口退税风险和出口限制措施,减少贸易风险。
以上四种贸易方式中,第三种方式企业无论从手续地方便程度,还是从税收成本的角度去分析都是划不来地。而前两种方式要视具体地情况而定:当加工复出口货物耗用的国产料件少且货物退税率小于征税率的情况下应选择来料加工方式;反之当料件加工使用的国产料件较多时,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第四种方式是一种较好的贸易方式,它打破了贸易区域,采取了走出国境在境外设立直销点,同时开展国外料件境外加工,并合理利用原产地规则,规避出口限制措施,充分利用各种优惠政策,可以加快拓展国外市场,增加利润环节,减少风险。为了降低出口退税率下调的影响,也为了规避国外的高额进口关税,国内一些企业已经开展了境外投资,开办境外加工贸易,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和市场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积极发展资源开发型项目,通过开展境外加工贸易和境外资源合作开发,促进企业的国际化经营。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出口贸易的规模和结构,反映着一国或地区参与国际分工的方式或程度,同时也是提升产业结构将国内要素的优化配置与国际市场连通的渠道。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可以引导企业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企业应及时调整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对企业来说,调整产品结构,加快技术进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是当务之急。出口企业根据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方向,分析并调整产品结构,同时加快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原材料利用率和产品技术含量,走产品创新之路,走品牌经营之路。从长远看,出口商品结构的调整必然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一方面要努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主导产业,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品和服务项目在出口总量中的比重,形成出口产品的竞争优势,为出口提供更多高附加值的产品,以相对较少的出口量创造较高的外贸效益;另一方面要提高传统的纺织、服装、农副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由粗加工向深加工、精加工转变,提高单位出口产品的附加值。譬如:纺织服装出口企业长期以来走劳动密集型的路子,技术含量的附加值都很低,在国际市场上的价格要比同类产品低15%左右,明显缺乏竞争力。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可以使纺织服装企业借机进行产品结构调整,实施产业重组。
(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企业一方面应降低成本,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以质取胜”。努力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创名牌、提升知名度,这样可以“堤内亏损堤外补”。低价竞销不但会对出口造成浪费,同时会削弱自己的竞争力。现代国际竞争中,质量、技术、服务等非价格因素成为竞争的筹码,千方百计降低成本是出口企业增强竞争力的重要基础,也是企业应对政策变化的长远之计。企业通过强化财务管理,努力增收节支,降低管理费用,促进技术革新降低制造费用,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等方法来弥补出口退税率降低带来的影响。为减少出口退税率降低造成的损失,可以考虑将以往从国外采购的原材料改为在国内采购的办法,控制原材料的成本;在与原材料供应商交易时尽量压低采购价格,降低原材料采购成本;积极开展电子商务,采取网上看样、报价、洽谈、签约,大力开拓网上市场,进行网上交易,以降低交易成本。企业要在产品功能设计、外观造型、包装等方面有所创新,同时要以发展品牌为目标,培育自己的品牌,提高产品的品质和信誉,从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加大新产品研发能力,以增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只有加大研发能力,把自己的产品特色打出来,才能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另外企业应尽快适应国际市场的变化。
此外,企业还应加强和政府之间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出口退税政策的变动情况,及时的制定出适合本企业的相关措施,引导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在市场竞争中占有一席之地。
参 考 文 献
杨斌 税收学 北京科学出版
李政 出口退税调整影响几何
朱大旗 税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陈共主 财政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