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前 言】4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概念5
1.1 个人所得税5
1.2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内容5
1.3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7
1.4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7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公平性问题9
2.1 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问题概述9
2.2 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不公平问题的主要表现9
2.2.1 不同地区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不公平9
2.2.2 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不公平10
2.2.3 高收入者和普通居民之间存在的不公平10
2.3 个人所得税不公平问题产生的原因10
2.3.1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不合理10
2.3.2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合理11
2.3.3 存货计量的准确性比较差11
2.3.4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力度不够12
第四章 解决个人所得税公平性问题的对策13
3.1 改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模式13
3.2 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13
3.3 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14
第五章 结论17
第六章 【参考文献】17
【摘 要】
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既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主要任务之一。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稳定器”,始终备受人们的高度关注。也正是因为如此,不断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成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党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出发,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调节收入分配的力度,并提出“调高、扩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改革目标。本文以此为指导,根据所学的经济学关于税收公平和效率的理论,在深入剖析我国现阶段税负公平缺失的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就如何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提出一些具体的思路,即合理设计个人所得税,强化税收征管和优化税收生态环境等,从而促进税收公平和效率问题的解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制度 完善 税收公平
【前 言】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不断发展与完善。我国从1999年11月1日起,开始对我国居民以20%的税率征收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目的是在当时经济紧缩的情况下发展经济。然而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征收个人所得税应该是保护民众的最大利益,尤其是大多数人的长远利益。特别是防止少数人的个别利益对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侵占。但从利息税政策实施的效果来看它并未达到公共政策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它所导致的结果反而使得贫困人员受损,并没有保护到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
因此,该文对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的一些问题,从公平性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就如何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性,从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税模式,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完善征收管理对策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
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依次阐述如下:
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概念。
第二部分是对于我国目前的现状,针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不公平问题的主要表现进行剖析,进而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不公平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阐述。
第三部分阐述如何解决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中的公平性问题的具体对策。
最后是对论文的总结,分析不足之处并指出未来的进一步研究方向。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问题
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概念
1.1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收,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以及无住所又不居住或居住不满一年但有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等。
1.2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内容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2)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4)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五、稿酬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八、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九、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十、偶然所得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十一、其他所得
截止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1.3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实行的是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并用法,较注重源泉扣缴。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可分为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业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实行按年计征应纳税额,其他所得应纳税额实行按月计征。
1.4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式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存在的公平性问题
2.1 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性问题概述
近年来,我国经过多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费用扣除标准的提高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中收入者的税收负担,维护了社会和平,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但是就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而言,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现行分类税制采取分类定率、分类扣除、分类征收的模式,税基狭窄,容易造成纳税人的税负扭曲,同时仍然有大量的隐形收入未被列入征税项目之列;同等收入水平条件下,出现由于扣除的项目多,而对所得来源多的纳税主体缴纳较少的税收,或者由于扣除的项目少,而对所得来源单一的纳税主体缴纳相对较多的税收的情况,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没有考虑到税收分配制度变化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发展和不同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能力等方面,费用扣除标准缺乏科学公平性,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以代扣代缴的模式,纳税人主动申报的不多,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边际税率差别较大,税率档次过多,减免税项目过多,对不同收入的人采取累进税率会出现偏高或者偏低的现象,无法实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另外,现有的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并没有很好地体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实现再分配的基本功能。
2.2 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不公平问题的主要表现
2.2.1 不同地区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不公平
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水平呈现明显的自东向西阶梯状分布,不同地区的居民的收入水平与生活开支水平不尽相同。如果在全国范围使用相同的免征额,那就意味着高收入水平地区纳税人消费的实际开支不能被免征额所抵补,这相当于这些地区居民的生活费用开支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低收入水平地区纳税人的消费开支在被免征额抵补后还有一个正的余额,这相当于政府给这些地区的居民发放生活补贴。这样,就会导致不同地区居民因统一的免征额而产生收入与财产上的不公平。
2.2.2 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之间存在的不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增长较快,与此同时偷逃税现象也十分严重。高收入者数额巨大的偷逃税案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纷纷质疑个人所得税的公平问题。
目前,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中,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属于完全的劳动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属于部分劳动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属于投资所得;偶然所得属于意外所得。就部分劳动所得来看,采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且有一定数额的成本费用扣除标准。就投资所得来看,尽管税率相同,但有的有费用扣除额,有的则没有费用扣除额。这样看来,拥有不同应税所得的纳税人的实际税负也存在不尽相同的情况。
2.2.3 高收入者和普通居民之间存在的不公平
由于对单位员工个人所得税实行代扣代缴的征收办法,对于那些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单位而言,这些单位的员工的收入来源容易控制,税款也容易收缴。所以,目前工薪阶层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主体。而对于那些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相对不健全、不规范单位员工的收入,特别是对于那些从事自由职业人员的收入以及单位正规人员的地下经济活动的收入,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还存在许多的漏洞,对这些人员的收入不能做到及时的监控,这就导致了这些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普遍、大量流失。收入普通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而大部分收入较高的人员则逃避了税收,这显然与个人所得税立法的精神是相违背的。【1】
2.3 个人所得税不公平问题产生的原因
2.3.1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不合理
我国目前采用的以个人为基本纳税单位的分类税制模式使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稳定器”功能大大减弱,出现了有多种收入的人因为采用较低税率而出现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很小的情况。这样不但不能够全面、完整的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而且会出现所得税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纳税或减少纳税,所得税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公平现象。可见,这种税制模式是不能够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也不利于拓宽税基,容易导致税负不公平。
2.3.2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不合理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是否合理直接决定着税基是否合理,并且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对不同项目类别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如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定额扣除的办法,但是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无视不同家庭的具体情况,同意扣除相同的费用,无法体现“量能赋税”的原则。因此,就这样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能体现个人所得说的公平性,而且由于我国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异,东部发达地区如上海、江苏、浙江等地,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少,缴税额度不大,不利于地区间平衡发展。另外,我国费用扣除的确定忽略了经济形势的变化对个人那谁能力的影响。在通货膨胀时期,个人维持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收入也会相应增加,而现行的税制中尚未实行费用扣除的指数化,费用扣除标准的长期不变无法适应经济状况的不断变化。
2.3.3 存货计量的准确性比较差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差别税率制度,对同属劳动所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这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虽然比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了两个级次,但是存在的级次还是相对过多,税率的级差也相对过小,阵线拉的过长,使得个人所得说的征收在我国高收入和低收入者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公平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征税起止距离相对其他的发达国家而言还是过大,存在不公平性,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力度还是比较弱。同时,在整个累进的路径上,对税收负担分配的有效调节也十分有限,也就是说,有一部分级次是根本起不了调节作用的。另外,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虽然较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有一定的改进,也做到了对不同来源收入适用不同说率,但其本身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
2.3.4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虽然规定了实行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征收方法,但实际上更侧重代扣代缴,且代扣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而自行申报目前也还未全面铺开。由于没有实行全面个人收入申报制度,所以税务机关不能全面掌握不同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缺少公平性,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另外,当前我国的税法只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使得代扣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代扣代缴执行力度不够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对工薪层很不公平。加之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相联系的诸如资产申报制度、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使得征管、监督效率很难提高。【2】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上却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这样对有意偷税漏税的纳税人和无意偷税漏税的纳税人一并处罚,存在不公平性。另外,处罚标准偏低,使违法者违法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其受惩罚的损失,这样,对违法者起不到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也起不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
解决个人所得税公平性问题的对策
3.1 改革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模式
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收入构成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公平性,国家已明确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方向。就是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逐步从分类征收模式转向以家庭为纳税人和个人为纳税人的综合性征收模式。综合个人所得税制的优点在于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更好地体现税收量能负担的原则。同时收入甚微支配普遍采取以家庭为单位的方式,对税务部门很难掌握的除了工资薪金以外还通过其他多种途径取得额外收入(如来自下属单位或者是外单位的收入、从事第二职业的收入、个人财产的出租转让等收入)的高收入者,可以避免对他们少征税或者不征税情况的出现。采用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可以更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所以以家庭为纳税人,可以将一定时期家庭成员取得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征收范围。这样就扩大了税基,同时可以实现相同收入的家庭缴纳相同的所得税,这符合按纳税人综合纳税能力征税的公平原则的要求。
3.2 调整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
当前,要提高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公平性,需要缩减税率的级次,简化和调整超额累进税率表,拉开税率的档次;个人所得税中加强调节的部分要减少受整体路线平缓特点的影响,加强调解力度;加强对税收负担分配的有效调节,许多起不到调解作用的级次应予取消,税率档次以3~5档为宜。这样有利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与国际税制改革步伐合拍,使得我国的税收政策更具有公平性。
我国可以对各种所得进行综合征收,实行统一的多级超额累进税率模式。例如,人们通常认为彩票所得最应课以重税,然而事实上,彩票所得作为偶然所得只是被课以20%的税率,如果按照综合所得适用累进税率,那么巨额的彩票奖金将被课征更高比例的税收,更能达到调节收入不公的作用。同理,体力劳动回报率低,它自然会适用于累进结构中的较低的税率,而不必借助于现行的遮阳杂乱的税率模式。因此,对各种所得进行综合征收,实行统一的多级超额累进税率模式是科学的选择,也能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
3.3 调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
(1)制定费用扣除制度时应考虑通货膨胀因素。我国在制定费用扣除制度时,应该将通货膨胀这一因素考虑进去,在发生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名义所得会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会因此加重,所以要根据通货膨胀的情况来适时调整费用扣除标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根据物价上涨指数调整各个税率级次所适用的计税所得范围。这种做法有助于消除纳税人因通货膨胀因素而导致的实际税负增加的不合理现象。
(2)在一定程度上,适当地赋予地方政府自行选择费用扣除额度的权力。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发达地区、欠发达地区和其他地区的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都存在着不小的差异。即使是在经济发达的省份,中低收入群体也仍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这些省份由于经济发达,生活必要费用的开销往往大于不发达省份,如果实行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则对该地区中低收入群体很不公平。所以,鉴于在个税第三次修正前我国已经在事实上形成了地区之间的扣除额差异,应允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相应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这样做既可以更好地符合实际状况,也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
(3)允许以家庭为单位估算费用扣除额。以家庭为单位纳税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虽然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都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申报的,但由于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人口、赡养负担等情况不尽相同,如果相同收入的纳税人承担着不同的家庭负担,却缴纳相同的税款,这显然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而家庭制的优点就在于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的收支状况,以此来确定税收负担,有利于税收负担的公平与合理。此外,它还可以防止家庭成员通过资产和收入分割来逃避税收。另外,对夫妻单方下岗的单收入家庭成员的收入应与普通收入区别对待,可考虑将单方收入视为双方共同获得的收入,将其按实际分享人口数计税,这样有助于减轻社保负担、稳定社会。
(4)增加特定费用扣除项目。我国现在的国情是各个纳税人的家庭负担情况不同。所以,我国急需将以下特定费用的扣除项目明确写入个人所得税中。(1)医疗费用的扣除;在具体扣除方法上,建议在医疗扣除费用方面可以定为个人净医疗费用的50%,以个人总医疗费用的一定比例为限制。只允许扣除部分净医疗费用的目的是通过使纳税人承担部分成本而促使纳税人更好的关注自身健康,设限的目的是防止这一扣除政策的滥用。另外,考虑到医疗费用的种类比较多,也可以根据征管便利的原则规定一个扣除起点。(2)住房贷款利息费用的扣除;将纳税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部分纳入费用扣除额的范围里面,对住房贷款利息费用的扣除也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对于家庭购买第一套住房的贷款利息支出,建议给予全额扣除,而对于在已经拥有住房的前提下继续贷款购买住房而形成的利息支出,由于此项支出并不是家庭生活所必须的支出,建议不予扣除,这样才能够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公平性。(3)教育费用扣除;为了体现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应该依据不同受教育者的不同特点来设计不同的扣除标准。我国民法则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把公民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三类。可以根据这一划分来设计不同的教育费用扣除标准。第一类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也无法为其行为承担责任,所以对于第一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教育支出应当全额扣除。第二类是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包括两种人,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言,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年龄上有所增长,智力发育水平更高,理应对其民事行为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可以对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接受教育而支出的费用给予50%的扣除。第三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因此也应当为其民事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接受教育而支出的费用可以不予扣除。(4)赡养费用的扣除;在费用扣除制度中增加赡养费用的扣除,可以解决现行的费用扣除制度未考虑到两个家庭的税收负担能力明显不同,但对其征收相同的个税的问题,这样做不但体现了量能负担原则,而且还能够在政策上体现出鼓励赡养老人的倾向,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体现,具有其合理性。而在具体确定赡养费用扣除额时,应当综合考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及扶养、赡养人数等因素,最终确定一个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5)特殊群体费用的扣除;在考虑特殊群体费用的扣除时,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根据我国国情,允许特殊群体享有额外的扣除额。如为了体现对教师的照顾,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应当允许教师享有一定的额外扣除。此外,还应当允许老人、残疾人、军人等作较多的扣除。当然,特殊费用扣除项目不仅这几项,但在确定可扣范围时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考虑社会上新出现的社会弱势群体,在制定费用扣除标准时给予适当的优惠,以减轻这类弱势群体的税收负担,体现税收的公平性。【3】【4】【5】【6】
结论
本文论述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所存在的现状和问题,提出了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针对这些原因本文提出了相关建议,以规范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问题及相关制度提供一定的参考。
由于本人学识有限,加之资料的收集具有一定的难度,本文只是从制度的规范性方面对此做出相关的探讨,并没有结合实际案例展开分析探讨,是本文最大的不足之处,将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进一步完善。
敬请各位专家、老师和同学对论文和今后的研究工作提出宝贵的指导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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