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而这一成就并不代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已受到足够的重视,从而导致双方都未发挥出全面的优势,加强经济发展的自由度和活力。政企关系的良好发展,不仅给国家经济带来了推动力,同时,也会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得到全面发展。
本文将以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进行分析和讨论,同时提出一些改革观点。就目前而言,其改革后,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发展最好的结果就是政府达到了管理的目的,企业有了自己发展的方向,取得了预期的效果。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发展
一、 前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企业在世界经济舞台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
但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政府和企业关系的不明确成了我国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政府对其关系作出了明确指示,提出我国今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我国企业能否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完善,经济能否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因此,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透明高效的政企关系,是我国必须重视和尽快解决的重大课题。政府与企业关系改革的基本目标是根据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实行政企分开。
1.1研究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到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与此同时也应注意到,政府与企业的关系不明确成了我国企业发展的重要问题。一是政企不分,是政府难以公正对待各类企业,承担起公共管理者的角色。政府既是社会经济调控者,又直接管理者庞大的社会群。政府角色的不确定性,是政府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观景的努力大打折扣。二是国家所有,多头管理,产权责任不清。当发现资产流失时,无法追究,任何机构和企业都可以找出理由推卸责任,最终只得不了了之。三是企业内所有者缺位,之力机制不健全,是内部人控制带着普遍性。在传统资产管理体制范畴内,就企业的经营权利在政府与企业之间上收了下放,下放了再上收,在这怪圈中已经循环多次,但决定政企关系的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却始终没有到位,企业内所有者缺位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四是政府为企业设置过多的目标,降低了资本运营效率。由于政府给经营者设置了相互矛盾的目标,是企业的股东权利变得模糊,企业利益的独立性不复存在,准确成本计算难以进行,因此对经营者就很难准确考核。在出现亏损或经营劣迹时,经营者有足够的理由推卸责任。
1.2研究目的
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建立符合社会市场经济要求的、透明高效的政企关系,是我国企业和政府今后的重要工作之一,是我国必须重视和尽快解决的重大课题。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关系到我国企业能否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完善,经济能否实现健康持续发展等。
1.3研究现状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我国今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是“继续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我国经过30年的改革,政企关系的新变化以及从世界政企关系中得到的启发。
随着时间的发展,当今较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在政企关系上大都采用企业自主经营、政府协调指导的政企关系模式。这种政企关系模式以法人产权为导、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并存的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政府与一些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甚至乡镇企业之间,仍然保持着政企合一的关系。与所办的企业、一些基层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形成了政府主导性的政企关系。大部分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与政府之间开始向市场主导型政企关系发展。
事实上,现实中的政企关系是不断变动而且更为错综复杂的,如政府对民营企业虽然大体上接近市场主导型的政企关系,但政府职能部门受过去传统习惯的影响,并未真正树立企业服务的意识,而总是试图对企业进行超越自身权限的管辖。而企业为了得到方便,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也对政府官员进行公关和贿赂。
但从总体上讲,政府主导型仍是我国占统治地位的政企关系。更为重要的是,在大多数政府官员的潜意识中,政府和企业仍然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政府为企业服务的关键和制度远未形成。
二、政企关系的具体分类
2.1 市场主导型
市场主导型的政企关系。即政府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只需要告诉企业什么不可以做,在此范围之内企业拥有经营活动全权,政府不进行干涉。欧美多数国家都是如此,它们认为政府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而不是主要生产者,要求政府减少对经济的直接干预,减少行政管理层次,下放权力。这种关系在当前世界的发展趋势中占主流。
2.2 政府主导型
政府主导型的政企关系。即大到制订国家产业政策,小到企业的外汇、银行贷款、海外投资、原材料供应,政府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这种政企关系的实质是社会资源有相当一部分被政府垄断。韩国就是这种关系的典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家的政治情结很浓,摆脱不了对权贵的依附。韩国十几年来的民主化并没使情有根本的改观,企业对政府的依赖、企业家向政府靠拢、“商而优则仕”的现象仍不少见。
2.3 政企合一的关系
政企合一的关系。企业没有独立的地位,完全成为政府的附属物。征服通过制定各项计划直接对企业进行控制,如前苏联和我国的中央集权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关系,由于自身的知名缺点已经慢慢的推出了历史舞台。进入20世界90年代以来,尤其是加入WTO的框架之内,后两种关系的政企关系明显出现了向第一种类型靠拢的同化的趋势。
三、我国政企关系的发展演变
在上市公司的发展中,政治关系是不可忽略的角色,企业越来越关注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自我国股市改革的成功后,印花会的调增,银行利息等的变动对股市影响,在我国引起社会公众对政治与企业业绩的普遍关注。
最早的关注政治关系与企业业绩的研究是凯恩斯的经济理论。政府影响主要包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市场经济的干预和诱导;二是协调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而企业作为主要利益团体来影响政府决策与法律制定过程的行为,受到社会各方面更多的关注。因此,按此推断,政治关系的变动将对企业业绩产生重要影响。
在以往的文献中有人研究了公司中的政治关系,以及政治关系与企业业绩的多重角色。但专门就政治关系与企业业绩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的文献缺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意识到政府与企业之间不仅仅是监督与被监督、纳税与收税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依存,唇寒齿亡的关系。如今,政府与企业有着许多共同关心的问题,例如劳动就业,能源供应,科学发展等。政府作为最优影响力的社会组织,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支持、援助往往可以使其获得更优越的竞争条件和更强劲的发展环境。政府政策的不确定性会导致企业商业交易费用的增加,而企业是否成功运用政治权力获得潜在的利益,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营业绩及企业竞争力。所以本文旨在研究政治关系在企业业绩中扮演的角色和发挥的作用,不仅具有理论意义,而且具有时间价值。
由于政府与企业之间存在密切关系,企业是在一个政府的管制下运营,政府管制影响企业行为,以及企业的交易成本。黄德尊(2006)提出自从中国改革开放10多年来,中国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董事会的治理功能和专业化水平与西方标准相比一直很差,董事会里充斥着政府官员董事会不起作用。政府关系损害企业业绩,全世界企业通过股票发行进行的私有化会提高公司的业绩,中国确实一个特例。
3.2 政企关系的多重性
企业和政府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理论上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位。企业与政府的关系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事物不断发展变化,它们的关系也将随着产业、企业模式、位置、产品类型以及销售服务等变化而变化。现有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交警与司机’的关系。政府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只需要告诉企业什么不可以做,在此范围之内企业拥有经营活动的全权,政府不进行干涉;第二种是’手足’关系。企业与某些政府部门结成利益共同体,政府全力扶持企业的发展;第三种是’父子’关系。企业没有独立的地位,完全成为政府的附属物,政府通过制定各项计划直接对企业进行协调。”由此可见,政府和企业之间不仅存在竞争的关系,而且存在着政府为企业服务的关系。
3.3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竞争性
在竞争方面,政府作为消费者、供应商和社会经济主体之一与企业存在着竞争关系。
(1)政府作为消费者与企业的竞争。政府作为一个社会机构的存在,要维护自己的生存及成长的日常开销,就要产生购买行为。这种购买行为包括原材料购买、设施设备的购买、商品的购买、劳务及各种科学专利发明和债券等。政府作为消费者与企业就形成了购买关系。
(2)政府作为供应商与企业的竞争。政府是企业再生产重要资源的供给者。政府在调节经济社会运行时提供的资源有非物质形态的资源和物质形态两种形式。政府提供的资源一半都具有社会现实用途,企业获得了政府资源也就获得了从事社会再生产的重要条件,因而企业普遍对寻求政府的资源有较高的积极性。这样,政府就称为了企业的供应商之一。
(3)政府作为社会经济主体之一与企业的竞争。政府作为社会经济主体之一,与企业处于平等的地位,两者在经济的运行中必然有一定的利益冲突。
3.4 政企之间关系的假设性
通过大量的文献,可以得出这样的假设性进展,企业拥有政府资源可以使政府与企业关系密切,企业从税收、贷款以及房地产租售等方面获得政府支持,反过来企业也可以通担任政府经济顾问、各种咨询委员会成员以及公益性捐款等途径接触政府部门。
总之,政治关系良好的公司不仅是可以从政府那里获得政策的优惠,而且可以通过企业的行为影响政府的决策向有利于公司方向制定。同时,在政府政策制定后可以更理解和把握政策的方向,从而使企业行为做出及时调整,提高企业业绩。
3.5 政企关系的当时主题呈现多元化状态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仅限于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的关系;企业与政府合资建的关系也不只是企业与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不仅要与主观政府打交道,还要处理好与企业的本部以及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关系。政企关系主体日益向多元化防线发展。
企业与政府合资建的关系所呈现出的上述变化是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必经的阶段。对于我国的各级政府和各类企业来说,这些变化是新生事物,在处理双方关系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种种问题,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会影响良好政企关系建立,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健康运行。
四、政府与企业关系发展中存在的互不信任的问题
(1)政府对企业的定位出现偏差
在中国当前的环境下,政府在和企业的关系上一直是处于强势地位的。这对政企关系的改革具有消积的影响。因此,政府部门不应该把自己看作是企业的管理者,也不能把企业单纯看作被管制的对象,而应当当首先把它们看作是社会主体,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是自己的服务对象。
首先要尊重企业的产权。企业只要是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注册成立的,就拥有独立的产权。任何人、任何机构,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对企业的财产权随意进行侵害。其次要尊重企业的经营主权。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具有独立投资经营的权力。政府职能部门不能干涉企业的投资方向,不能凭借一些文件设置的条条框框扰乱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能干预企业的内部管理。第三要尊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自主权。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具有承担社会责任的义务。
但是这种义务和责任必须建立在企业自身实力和自愿的基础上,政府不能采取强制性的命令或以下文件的方式,强迫企业做什么。对企业而言,企业也要尊重政府的职能,即执法权、监督权、检察权、审批权、税费征收权、处罚权和宏观调控权等,积极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
(2)政府不能平等对待所有企业
平等,就是说政府和企业在法律地位上是一样的。政府是社会活动的主体,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政府依法对宏观经济运行和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调控、监督和管理。企业已发进行投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双方不存在行政上的上下级关系和依附关系,企业不是政府的附属物,但也不能脱离政府的宏观管理。政府的政策行为和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需要相互配合、相互调适、形成互动。政府部门应该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实行统一的、规范的标准,不能有松有紧,搞双重标准。
五、合理的企业与政府的关系
(1)主体平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同样,政府是公共秩序的维护者,是依法行政的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行政行为责任的行政法人。企业法人和行政法人之间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因而从主体资格上看是平等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权力、义务平等
政府的权利是征收税赋,义务是为纳税人提供服务;企业的权利是获得政府的公共服务,义务是向政府交纳税赋。
(3)平等保护原则
在职能部门面前,不论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都是企业法人,因此,任何企业依法经营都要受到平等的保护,任何企业违反法律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4)高效原则
办事效率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的表现,是政企关系是否协调的重要标志。政府办事效率高可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同时推动企业效率的提高。
(5)经济原则
政府机构设置应遵循经济原则。一般来说,要实现政府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机构过小和公务员太少是不够的,但机构庞大也是不行的,因为会导致人浮于事、职责不清的问题,形成政府内部自我服务的恶性膨胀。因此,机构设置应考虑经费问题,尽可能的降低纳税人的负担或把有限的资源更多的应用于科学、教育、卫生等事业上去,造福于民。
政府制定或施行某项法规、条例时,应综合对比该项实行所产生的社会效果或经济效益以及带来的负效益,当社会效果大于负效应时才能实施,反之则不应该实施。
行政机构及其公务人员在具体实施行政权利过程中,也应坚持经济原则,不给公民、企业及其他组织增加额外负担。
六、结论
政府的扶持、支持和服务,政府在企业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为。现在企业的规模扩大了,很多业务也突破了。怎么样建立政府和企业的关系,对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企业的发展从规划、土地、产业政策很多方方面面,要更细化的服务,能够跟企业的发展有紧密的联系。是我国深化改革过程中所应该追求的企业与政府关系。只有建立起这样的关系,我国企业改革才有机会重振雄风,才能为我过经济腾飞做出更大贡献。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最优化的政府和企业关系就是实现合作,也就是说政府和企业在制定策略时,多从对方的角度出发,换位思考,在合作中达到利益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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