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权责发生制的定义1
(二)权责发生制的实践依据2
(三)权责发生制的执行范围3
(四)权责发生制的优点与缺点3
二、收付实现制的内容4
(一)收付实现制的定义5
(二)收付实现制举例说明5
(三)收付实现制的优点与缺点6
三、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关系7
(一)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是辩证统一关系7
(二)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的合理性8
(三)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区别9
(四)案列分析10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比较
摘 要:通过对两种会计核算基础----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进行比较分析,得出两种会计核算方法各有优势与不足,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两种会计核算基础,服务于经济建设,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统一。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选择,对会计核算而言举足轻重。综观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本身,在于更好地扬其所长,避其所短。本文着重研究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区别与优缺点。
前言:我国新《企业会计准则》第九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权责发生制在保证会计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而所起重大作用是不容否认的,在我国国情下,权责发生制有时也显得力不从心。正如权责发生制对于经营成果的客观反映有目共睹一样,收付实现制对于现金流量的如实计量和决策相关性也显而易见。
关键字: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
一、权责发生制的内容
权责发生制:以权力和责任的发生来决定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的一项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的定义
权责发生制是以应收应付作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以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权责发生制下,凡属本期已获得的收入,不管是否已收到现款均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凡属本期应负担的费用,不管是否付出了现款都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反之,凡不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即使现款已经收到并且已经入账也不作为本期收入处理;凡不属于本期的费用,即使已付了现款并且已登记入账也不作为本期费用处理
例如,大同工厂1998年1月份一次发放工作服价值24000元,工作服的使用期限为一年,该例中,尽管工作服已经发放,即费用已经支付,但因为该工作服的收益期为一年,所以其费用亦应该在一年中平均分摊,本期只应该分摊2000元,而决不能将24000元的工作服费用全部计入1月份,在本期分摊2000元后其余22000元的工作服价值分别由以后各月负担到1998年12月分摊完毕为止,这种作法尽管比较麻烦,但因为它能正确计算盈亏,所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单位应采用权责发生制。
在权责发生制下,应归属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仅包括本期实际收到的收入和实际支出的费用,也可能包括下期收到的收入和支付的费用,也可以包括在上期已经取得的收入和付出的费用,所以在会计期末要确定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必须根据账簿记录按照归属原则对账簿记录进行调整。
(二)权责发生制的实践依据
在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中,经济业务的发生和货币的收支并不是完全一致的,存在着现金流动与经济活动的不一致。由此而产生两个确诊和记录会计要素的标准,一个标准是根据货币收支是否来作为收入确定和费用确认的记录依据,称为收付实现制;另一个标准是以取得收款权力付款责任作为记录收入或费用的依据,称为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企业经营不是一次而是多次的,而其损益的记录又要分期进行,每期的损益计算理应反应所有属于本期的真实经营业绩,收付实现制显然不能完全做到这一点。因此,权责发生制能更加准确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三)权责发生制的执行范围
权责发生制能够真实地反映当期的经营收入和经营支出,更加准确地计算和确定企业的经营成果。因此,它在企业会计中被普遍采用。
例如:11月销售一批商品,发票已开出,商品也已发出,售价10万(不考虑相关税费),款项在12月收到。在权责发生制下,不管这项销售是否收到款项,这笔收入均在11月确认。因为11月已经取得收款权力,收款只是时间问题。在收付实现制下,则不管这些商品是否发出,发票是否开具,按货款收到的时间确认收入,因此,在收付实现制下,收入确认时间应该在12月。
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按收款权力(货付款义务)的确认而确认,不管是否收到(或支付)资金;后者是按资金收取或支付确认。只要收到(或付出)资金,就必须相应地确认收入(或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的优点与缺点
优点:可以正确反映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为实现收入应负担的费用,从而可以把各期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成本相配合,加以比较,正确确定各期的收益。会计工作中对每项业务都安权责发生制来记录,因而,平时对一些交易液氨现金收支活动发生的时日来记录,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就需要在期末根据账薄记录进行账项调整,同时,将本期已收取现金的预收收入和已付出现金的预付费用在本期于以后各期之间进行分摊。权责发生制能够恰当地反映具体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在权责发生制中利润是主要的阶段性业绩指标。
缺点:权责发生制在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时有其合理性,几乎完全取代收付实现制;但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时却又有其局限性:一个在损益表上看来经营很好,效率很高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却可能没有相应的变现资金而陷入财务困境。这是由于权责发生制把应计入的收入和费用都反映在损益表上,而其在资产负债表上则部分反映为现金收支,部分反映为债权债务。为提示这种情况,应编制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弥补权责发生制的不足。
其次权责发生制面向的是过去的会计确认基础,在权责发生制下会计难以提供未来的会计信息。权责发生制只是对已发生交易或事项进行确认,是指权利和责任已经发生,不是将要发生,这些均排除了对企业未来交易与事项的确认。而且,与权责发生制相联系的历史成本原则也是面向过去的,在难以用历史成本合理可靠加以计量的业务中,权责发生制也难以确认,这就限制了权责发生制的确认范围。在会计信息使用者日益关注未来现金流动信息的情况下,权责发生制下会计将难以满足信息使用者对未来会计信息的需求。如今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由于金融工具只产生合约的权利和义务,而交易或事项尚未发生,也无法确定历史成本,在权责发生制下对此无法进行确认。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权责发生制对某些会计确认程序不能也不可能得到全面贯彻。企业的交易或事项进入会计信息系统并得到反映,确认是一个前提条件,但不是唯一的条件。作为会计要素,只有与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能够流入或流出企业,并且该要素有可计量的情况下,它才能进入会计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和报告。权责发生制是与历史成本相辅相成的,若一项交易或事项不能有效的用历史成本加以可靠地计量,权责发生制也就无法有效运用,如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在理论上是随时间的推移而发生的,而企业不可能每时每刻都确认增加的利息收入和发生的利息费用。一般情况下,只有在末期在于以确认。这说明权责发生制的运用是相对的。
二、收付实现制的内容
收付实现制:它又称现金制或实收实付制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和费用的发生。按照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的归属期间将与现金收支行为的发生与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换言之,现金收支行为在其发生的期间全部记作收入和费用,而不考虑与现金收支行为相连的经济业务实质上是否发生。
(一)收付实现制的定义
收付现实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定本期收入和费用,计算本期盈亏的会计处理基础。在现金收付的基础上,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款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都应作为本期应计的收入处理;反之,凡本期还没有以现款收到的收入和没有用现款支付的费用,即使它归属于本期,也不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处理。
例如,大同工厂1993年2月份收到1992年应收销货款50000元,存入银行,尽管该项收入不是1993年2月创造的,但因为该项收入是在2月份收到的,所以在现金收付基础上也作为1993年2月份的收入。这种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计算方法比较简单、也符合人们的生活习惯,但按照这种方法计算的盈亏不合理、不准确,所以《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不予采用,它主要应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户等。
(二)收付实现制举例说明
假设企业于2000年7月出租一台设备,租期半年,但到2001年1月才收到租金。按收付实现制,这笔租金收入应记入2001年1月那一期间,而不管赚取收入的活动是在什么时候完成的;相应地,对租入设备的那一方来说,即使它是在2000年7-12月使用了租入的设备,但实付租金的行为发生在2001年1月,因此这笔租金只能记作2001年1月的费用,由于收付实现制未收取现金的收入和未支付现金的费用,均不列入当期损益,也不入账,所以不能公正地表达会计主体各期的经营成果。
(三)收付实现制的优点与缺点
1、优点
(1)用收付实现制确定企业的收入、费用及利润具有客观性和可比性。
用权责发生制确定企业收入、费用及利润时,费用必须依其同收入的关系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就必须采用折旧方法、摊销方法和存货计价方法等人为的方法,在会计核算中采用了许多的估计、预计数据,从而其提供的数据也较收付实现制丧失了一定的客观性和可比性。收付实现制是反映企业实实在在拥有的现金,而企业能否按期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分派股利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所实际拥有的现金
(2)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现金流量是长期投资的决策目标。
长期投资涉及时间长、风险高,投资者不仅需要考虑投资效益水平,更关心投资的回收问题。而期间利润只关系到投资额在本期所分摊份额的回收,并且利润指标受权责发生制下应收、应付项目的影响,主观性太强。因此,投资者注重现金的实际流入或流出。只有投资期限内现金总流入量,投资方案才能够接受的。
2、缺点
(1)不利于单位进行成本核算、提高效率和绩效考核。
(2)不能真实反映对外投资业务。
(3)不利于处理政府采购业务和年终结转等会计事宜。
(4)不利于反映固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和稳定性负债。
(5)不能全面准备记录和反映单位的负债情况,不利于防范财务,收支项目部配比,不能真实反映当年收支结余。
三、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关系
(一)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是辩证统一关系
对一笔收入或费用,权责发生制所描述的是收入的收取权力或费用的支付义务(责任)已经形成,它具有收入或费用的真正经济含义,是从本质内容上加以确定。当然,它还要与具体会计期间联系。而收付实现制所描述的只是收入的收取行为或费用的支付行为已经发生,它只是表面形式上的确认,并没有收入或费用的真正经济含义。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之间的关系不是根本对立的,而是辩证统一的。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相统一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在现在企业制度条件下,投资者与经营者按照分工的原则形成了一种委托代理关系,投资者以委托人的身份把自己的财产投资于企业,委托经营者代理资产的经营管理活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有效地解决了资产分布与经营能力分布的不对称性,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合理选择。对投资者和债权人来讲,最关心的是企业的盈利性和流动性。同样,对企业经营管理者而言,企业的盈利性和流动性也是极为重要的两个指标。按权责发生制报告的信息,在盈利性和流动性方面存在不足之处,那么就应该寻找弥补手段,这就是收付实现制。收付实现制在反映流动性方面是明显优于权责发生制的。在反映企业的盈利性方面,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存在着时间差异。从长期来看,两者确认的收益是一致的,从某一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所确认的收益存在差别。因此,要全面、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盈利性和流动性,必须兼顾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企业在未来将拥有大量金融资产,对企业拥有的金融资产的价值,所承担的金融负债的数额以及因金融资产交易活动所形成的盈利的价值,按传统的权责发生制并以交易价格为基础确认显得有些不切合实际。在金融工具存在的情况下,恰当的选择应该是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体,对所持有的金融资产、承担的金融负债以及因金融交易而形成的利益,改为按收付实现制来确认,视不同种类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而有所不同。在现行财务报表体系中,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都是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表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它向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现金流量资料,以帮助报表使用人更好地评价企业的财务状况。
(二)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的合理性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权责发生制在保证会计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所起到重大作用是不容否认的,但不能把权责发生制作为一项任何情况下都应坚持的“原则”,在我国国情下,权责发生制有时也显得力不从心。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向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真实的信息,而采用权责发生制并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达到会计主要目标的要求。
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为弥补权责发生制的缺陷,对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给出了四个条件:
一、企业已经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经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四、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以上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会计实务中却带来了很大的操作难度。
权责发生制也不符合我国经济国情,长期以来,我国企业普遍存在着资金紧张问题,并且有很多企业经营不景气,濒临破产。尽管国家采用“债转股”等方法将这些企业“搀入”市场,甚至大部分企业形式上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但仍有相当多的企业信用不佳、偿债能力低下。在这种环境中,要求企业一律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则产生了数额可观的虚假收入,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这势必影响国家宏观决策的正确性。
因此,从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出发,应允许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并存,会计应按照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在分期销售方式下采用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对一般赊销收入及贷款利息收入等采用权责发生制加以确认的在特定条件下采用兼容收付实现制的做法。
(三)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区别
1、进行核算时所设置的跨级科目不尽相同
权责发生制是依据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两个基本前提来正确划分不同会计期间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会计要素的归属,并运用一些诸如应收、应付、预提、待摊等项目来记录由此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等会计要素,而收付实现制则不会有应收、应付、预提等项目,在现金收付基础上期末核算相对简单。
2、对收入、费用的确认和计量不同
权责发生制下,只有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在收付实现制下,不论其应否在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均作为本期应计费用处理也就是凡在本期实际收到的现金收入,不论其是否属于本期均作为本期应计收入处理。
3、权利和义务的形成与现金收付行为的发生的时间不一致有如下三种情形:
(1)权利、义务的形成时间在现金收付行为发生之前。对这种情形,经济业务的收入收取权力或费用支付责任经形成,但这种权力或义务只是抽象的存在,它只有通过以后具体的现金收付行为才能得以最终实现。反映在账务处理上,就是运用应计、预提等科目,把具有本质内容的收入或费用确认下来,留待以后通过现金收付行为的形式最终实现。
(2)权利、义务的形成时间在现金收付行为发生时间一致。这种情形,收入或费用的本质内容与表现形式取得了一致,内容是表现为收付形式的经济内容,形式是反映经济内容的收付形式,这在确认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两者是一致的。
(3)权利、义务的形成时间在现金收付行为发生之后。对这种情形,某一经济行为引起的现金收付行为已经发生,但这种从形式上确认的收入和费用中有多少会成为具有本质内容的收入或费用尚不可知,即还不符合实现原则,它只有在将来随着权力或义务的逐步形成而不断地被赋予经济内容时才真正实现。反映在帐务上,就是运用预收、待摊和递延等科目,把表面形式上的收入或费用确认下来,在它被赋予本质内容时逐步转变为具有真正经济含义的收入或费用。
(四)案列分析
资料:中兴公司十月份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支付上月份电费500元;
(2)收回上月的应收账款1000元;
(3)收到上月的营业收入款800元;
(4)支付本月应负担的办公费90元;
(5)支付下季度保险费180元;
(6)应收营业收入2500元,款项尚未收到;
(7)预收客户货款500元;
(8)负担上季度已经预付的保险费60元;
[要求]1.比较权责发生制与首付实现制的异同;.通过计算说明它们对收入、费用和盈亏的影响;3.说明各有何有优缺点。
A权责发生制与首付实现制的异同体现在权责发生制,也称为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权利或责任的发生与否为标准来确认收入和费用。不论是否已有现金的收付,按其是否体现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收益情况,确定其归属期。而收付实现制也称现金制。它是以现金收到或付出为标准,来记录收入的实现或费用的发生。就是说按收付日期来确定其归属期。
B收入、费用的计量与盘亏的计算
项目
收入
费用
本期收益
权责发生制
收到本月营业收入
800.00
本月应负担办公费
90.00
3150.00
应收营业收入
2500.00
负担保险费
60.00
收入小计
3300.00
费用小计
150.00
项目
收入
费用
本期收益
收付实现制制
收到上月应收账款
1000.00
支付上月电费
500.00
1530.00
收到本月营业收入款
800.00
支付本月办公费
90.00
预收客户款
500.00
支付下季度保险费
180.00
收入小计
2300.00
费用小计
770.00
C各自的优缺点
权责发生制可以正确的反映各个会计期间所实现的收入和为实现收入所负担的费用,从而可以把各期的授予与其相关的费用、成本相配合,加以比较,正确确定各期的收益。权责发生制能够恰当地反映具体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因而,绝大部分企业按这一基础记账。
收付实现制无论收入的权力和支出的义务归属于哪一期,只要款项的收付在本期,就确认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考虑预收收入和预付费用,以及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的存在。按实际收到和付出的款项,必然已经登记入账,所以不存在对账薄记录于期末进行调整的问题。这种会计基础核算手续简单。缺点是强调财务状况的切实性,不同时期缺乏可比性,所以它主要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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