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破产清算会计概述……………………………………
1.1破产清算会计的涵义……………………………
1.1.1破产及破产清算的涵义…………………………
1.1.2破产清算作用………………………
1.2破产清算会计的理论基础………………………
1.2.1破产清算会计目标………………………
1.2.2破产清算会计对象………………………
1.2.3破产清算会计要素………………………
1.3、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内容及实务操作…………
1.3.1破产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
1.3.2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实务操作…………
1.3.3破产清算会计的基本账务处理程序…………
我国破产清算会计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2.1破产清算会计现状…………………
2.1.1破产清算制度建设现状…………………
2.1.2企业破产现状…………………
2.2破产清算存在问题…………………
2.2.1与传统会计核基础相违背…………………
2.2.2现行破产清算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2.2.3清算资产质量差债权人利益难保全…………
2.2.4资产清收变现难………………………………
3 我国破产清算会计问题处理的对策和建议………………
3.1政府层面………………………………………………
3.1.1规范清算机构行为…………………………
3.1.2加强信息质量监控…………………………
3.2企业层面………………………………………………
3.2.1加强会计人员政策教育………………………
3.2.2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3.2.3规范破产企业资金管理……………………
4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致谢
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越来越多的企业因经营困难或管理不善而被兼并或申请破产,虽然我国企业破产从破产实践到破产法规、从破产理论到破产实践,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完善的过程,但我国目前尚没有一套权威性的、完整的破产会计核算规范。在实际处理中 ,会计人员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制法规中的相关精神来进行核算 ,这使得企业破产清算的会计核算不能够做到统一规范 ,不能给债权人或社会公众一个令人诚服的清算结果,同时给后期审计带来一定难度。因此研究如何改进企业破产会计核算等财务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破产、清算会计、破产清算
破产清算会计概述
1.1破产清算会计的涵义
1.1.1破产和破产清算的涵义
破产是指企业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通过重整、和解、或者清算等法律程序调整债权债务关系,或者通过变卖债务人财产,使得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行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已届满且无争议或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且债务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停止清偿。破产清算是指在公司终止过程中,为保护债权人、所有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法对公司财产、债务进行清理、变卖,以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依法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为。按其原因可分为破产清算和解散清算。根据我国《企业财务通则》第59条规定: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经营期限届满而终止经营的,或者经投资者决议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实施清算;清算财产变卖底价,参照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企业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后,向相关部门、债权人以及其他的利益相关人通告。其中,属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企业,其清算报告应当报送主管财政机关。同时我国《公司法》又规定企业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原因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1.1.2破产清算会计作用
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或债务人可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根据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依照《破产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人民法院依照破产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自此企业进入正式破产清算环节。管理人即刻履行相应管理职责、破产会计清算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等职责。破产会计清算主要包括破产企业自宣告破产至管理人接管期间会计清算和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的会计清算两大部分,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清算会计处理也随之结束。
由上可以看出,破产企业的会计清算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第三方(管理人)站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对破产财产和债权进行客观清算和核算,旨在保护债权、债务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1.2破产清算会计的理论基础
1.2.1破产清算会计目标
一般企业财务会计目标就是给企业及经营业管理者提供有价值的财务信息以及会计信息,是会计学的逻辑起点和最基础的理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具体内容:一是向哪些人提供会计信息,二是具体提供什么样的会计信息,是否有用或是企业急需的信息。持续经营下的会计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据以经营决策的有用的会计信息。一个良好的会计目标应同时具备系统性、稳定性、实用性和先进性等特点。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清算,尽管其会计目标仍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但与持续经营会计目标发生的较大变化,无论是提供信息的对象、提供信息内容、提供信息用途上都存在差异。破产清算会计目标主要是向债权人、人民法院和职工提供破产企业货币形态和非货币形态资产的价值信息,包括资产变价、分配和清偿等信息。
1.2.2破产清算会计对象
一般财务会计核算对象是指核算和监督社会主义再生产经营过程中能以货币表现的资金及其资金运动,换而言之,凡是特定主体能够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都是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其资金运动具有周期性、循环性特点。而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环节,虽然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资金运动仍然存在,且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资产变现;二是破产财产分配,实质是资金流入企业和流出企业的两个阶段,这种资金的流入和流出构成了破产企业清算的资金运动。因此,破产清算会计对象主要为破产企业的资金运动,即:破产期间企业资产估价、变现、清偿及分配等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资金收储活动的总称,具体表现为“财产-变现收入-偿还债务”的运动过程。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完毕,资金就退出破产企业,资金运动就此结束,其资金运动具有阶段性、特定性。
1.2.3破产清算会计要素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要素可以分为6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其中前3项要素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财务状况,是企业财务状况的静态反映;后3项要素在利润表中确认计量经营业绩,是从动态角度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对于以上六要素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破产清算会计中依然适用,因为它们是偿债和清算损益确认时涉及的内容,而清算的目的就是为了偿债。正常的收入、费有、利润则完全被清算费用、清算损益两要素取代。这是因为企业在终止经营条件下,不需要再核算经营期的经营成果。
清算资产是指破产企业所有并且现实控制的能带来清偿能力且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清算负债是破产企业承担的以货币计量需以资产偿付的债务。企业进入清算状态后,资产不再按照流动性区分,而只区分为货币形态资产和非货币形态资产;所有需清偿的债务,也不再按流动性分类。清算费用主要指被清算企业在清算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清算损益主要指破产清算企业在破产清算期间处置资产、确认债务等发生的损益和结转清算企业原所有者权益、待处理财产损溢、长期待摊费用等的反映。
1.3、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内容及实务操作
1.3.1破产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
破产清算会计内容主要分为管理人接管前和接管后两部份,接管由破产企业负责,接管后由管理人负责。破产企业自宣告破产至管理人接管期间,破产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有三项:一是清查企业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二是按办理年度决算的要求,进行有关会计处理,结平各损益类账户和本年利润账户,并编制宣告破产日的账户余额表、资产负责表和自年初至破产日的利润表;三是妥善保管企业的各种档案、文书,并在管理人进驻后及时向其办理移交手续。
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破产清算会计的主要内容有几项:一是接管破产企业的账户,增设新账户并结转“清算损益”账户的期初余额;二是清查财产并编制财产盘点表和资产负债表;三是核算和监督破产企业财产的变价、清算费用的支付、破产企业财产的分配,并结平各账户;四是编制清算会计报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
1.3.2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实务操作
管理人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变价和分配时,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均应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在清偿分配时应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其他债务,再按法定顺序进行其他清偿。在变价破产财产、支付清算费用和分配破产财产时涉及到一系列会计核算。
变价破产企业财产核主要包括:(1)收回债权的核算。区分能收回和不能收回两种情况,按实际金额记入相关账户。(2)变卖原材料、产成品等存货的核算。应按实际变卖收入、收取的增值税额、已提的跌价准备等分别记入相关账户。(3)变卖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核算。应按实际变卖收入、已提折旧额、减值准备、应交纳营业税等分别记入相关账户。(4)转让无形资产的核算。应按实际变卖收入、累计摊销额、减值准备等分别记入相关账户。(5)转让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应按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已提的减值准备等分别记入相关账户。(6)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核算。区分有偿取得和无偿取得处理,对于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实际转让收入记入相关账户;对于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按实际转让收入、累计摊销额分别记入相关账户。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首先应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利余部份列入破产企业财产。(7)计提转让各项资产应交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核算。
支付清算费用的核算。清算组在支付的所有清算费用,均应通过“清算费用”账户核算,支付有关费用时,按实际发生额借记“清算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清算终止时,将“清算费用”账户发生额转入“清算损益”账户时,借记“清算损益”账户,贷记“清算费用”账户。
分配破产企业财产并结平各账户的核算。清算组在支付清算费用后的破产财产,首先应支付所欠职工的工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费用,然后再交纳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的税费、清偿其他债务,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清算工作结束后,清算组应根据破产清算的账务处理结果,编制清算损益表和债务清偿表,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至此破产清算会计终结。
1.3.3破产清算会计的基本账务处理程序
企业破产从时间上看,一般要经历一个从申请破产到破产财产分配为止的全过程,这一过程要经过破产申请和受理、重整与和解以及破产清算三个程序。破产清算会计主要账务处理程序是:破产申请--→破产宣告--→破产财产清理--→破产财产变价--→破产财产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其中破产财产分配程序非常关键,是破产清算会计处理的核心,基本程序是:支付破产费用--→清偿破产企业共益债务--→支付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支付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破产企业欠欠缴的除前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支付破普通破产债权,不足以支付时按照比例分配。
我国破产清算会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2.1破产清算会计现状
2.1.1破产清算制度建设现状
相对于传统会计,我国破产会计的研究和实践只有短短的30年时间。1985年2月9日,沈阳市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城市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破产倒闭处理度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涉及破产的地方性法规。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称老破产法),并于1988年11朋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第一部破产法诞生,从此我国企业破产操作有了基本的法律规范和制约。1997年财政部颁布了《国有企业试行破产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以上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破产企业会计操作的基本规范,起到了一定指导作用。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新破产法),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企业破产正式法律规定出台。不难看出,我行企业破产制度和法律规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形成了从“破产实践--→出台破产法规--→催生破产会计规范--→指导破产清实践”的一个良性循环。
在西方国家,尽管公认的会计准则中对有关清算会计准则规定较少,但在实务中已经形成了一套约定俗成的处理方法。
2.1.2企业破产现状
从1986年8月3日,沈阳市一家集体所有制企业沈阳防爆器械厂宣告破产,成为我国第一家破产企业开始,据不完全统计,至今,我国破产企业已达几千家,根据2009年初政府公布数据,在2008年最后三个月中,约有4,525家企业破产,较上年同期增长54%,为1991年4~6月季度以来最大年增率。2008年总计有15,535家企业破产,较2007年增加24%,为1994年以来最高。其中不但包括集体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还包括上市公司。沧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新破产法实施后第一家破产企业,由此拉开了我国上市公司破产的序幕,接着有多家上市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如2008年S*ST北亚、*ST华源、*ST北生等系列上市公司公布的破产重整公告。从实践中看,我国上市公司破产清算相比较非上市公司最突出的特点是案件复杂,难度大、涉及面广等,且有明显的行政干预色彩。
在我国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一些人钻制度不健全的空子,侵犯债权人特别是政府债权人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严重阻碍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为确保清算过程中各方经济利益得到保护,必须对清算过程序及结果进行核算与控制,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确保会计清算能在一个统一、规范的、公平的、公正的环境下开展,这也是我国会计界、司法界为之不断努力追求的目标。
2.2破产清算存在问题
2.2.1与传统会计核算基础相违背
传统会计核是基于一定的会计假设条件(主体、期间等)下开展的,而破产清算是依据实际出发而实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违背会计主体假设。破产债权与破产债务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将破产清算企业会计主体的“破产债务”认定为“破产债权”,显然是站在法院或债权人的角度看待债权与债务关系的。其结果不仅违背会计主体假设,而且很容易导致一破产清算企业本身的债权债务相混淆。二是破产财产与破产债务(权)并不能囊括破产清算企业的所有财产和债务。破产财产只是企业破产时清算财产的一部份,清算财产还包托担保财产、抵消财产等非破产财产。同理,企业破产时清算债务的一部份,清算债务还包括担保债务、抵消债务等非破产债务(权)。三是期间假设的不确定性。会计期间假设是以持续经营假设为前提的,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基础上的期间假设不再适用于破产会计。《破产法》规定,从清算组接管企业至清算程序结束视为破产会计期间,因此这具有短暂性和一次性。会计核算和财产清算也是一次性的,不存在持续性和周期性。实际上在破产清算期间是存在一个清算时期的,在这一时间内破产清算组需定期向债权人、法院以及破产企业董事会编制清算报告,以说明清算工作进展情况。清算期间假设不同于正常会计期间假设的根本点在于这一期间呈现出直线式、继起性和终极化,而不会形成循环周期,其起点和终点没有必然联系。
2.2.2现行破产清算管理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规定破产清算组制度的法律是执行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迄今已近10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在破产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情况,在企业破产实践具体适用中存在一些弊病,主要表现在:一是债权人利益保护不周密。从法院裁定破产受理至管理人接手破产企业债务或财产时间较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第13条“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从中可以看出存在5天的财产保全和管理空窗期;同时第17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从中可以看出并未明确交付的时间起点和期限,这又存在财产保全和管理空窗期。从我国司法实践看,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裁定受理到管理人接手财产需要经过较长时间,往往需1-3个月,有时地方政府出于多方考虑出现干涉甚至时间会更最长,这期间破产债权人同利益无法完全保障。二是破产清算管理人工作的公正性受到挑战。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4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这一做法在实践中使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公正性受到挑战,由于企业破产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在财政、税收、职工安置等方面牵涉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利益,且当地政府部门与破产企业有唇齿相依的密切关系,所以破产清算管理人中的大部份成员都会从政府相关部门中产生,导致破产清算管理人成员利益不超脱,使得他们很难做到独立于破产企业和债权人之外,客观公正地处理清算工作,造成了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三是破产清算管理人成员技能和效率低下。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4条对管理人员组成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在破产审判实践中,企业破产时基本上是由政府各部门派出人员临时组成清算组,且各部门在选派破产清算组人员时往往是从本部门工作需要出发,不可能让本单位的骨干力量去,这些来自各个部门的人员并非都适合破产案件的清算工作,基本都不具备丰富的专业技能和必要的法律知识。同时因为清算组成员都有各自的本职工作,若本职工作与清算工作发生冲突时,清算时间很难保证,这势必会影响破产工作的进程和效率。四是对破产清算组监督措施空泛化。虽然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130条对管理人员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情况责任追究进行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清算管理人虽然按期向债权人大会或人民法院汇报清算进程和情况,但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或审计机构对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一旦发生损害债权人、债务人任务一方利益的行为,不易被发现。同时在现行破产清算程序中,因清算程序结束即解散,除严重违法并触犯刑法的有关个人外,如果清算组违法,造成破产财产的浪费、破产成本过高或者侵害了有关权利的权益,由于清算组是临是组织,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破产程序终结后便告解散,因而无从追究其责任。
2.2.3清算资产质量差债权人利益难保全
在日常实践中,破产企业从经营开始困难到走上破产之路,债务人一般提前心中有数,因此在破产申请前1-2年,将会对企业优质资产、易收回债权等进行提前转移或处理,虽然我国新《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财产、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财产、放弃的债权、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财产等可以撤销并有权追回,但在实际中因转移的财产牵涉多方利益,处理起来十分困难,往往不了了之,如东莞金卧牛公司案等。因此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可处置资产往往质量差。
另外,实际上多数破产企业都不太重视资产管理,资产质量普遍很差:一是资产虚假。企业出于各种目的,千方百计编造虚假资产,如有意采取高估、重计、虚计资产等手段,使企业资产总额增大,账实不符,待破产清算时可抵债资产严重不足。如已破产的东莞合俊玩具厂、江龙控股有限公司,为能多向银行贷款,虚估资产达100%以上。二是资产利用率低、变现差。破产企业库存物资中大部份是过期、变质、淘汰或抵债收回物资,利有价值和变现价值较低,另外,机器设备、房屋等固定资产闲置大,常年失修,造成资产几乎不能变现或变现率低,如宁波安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温州丹璐百货、湖南太子奶集团因举债过度、资不低债、资产利用率低,造成破产清算时企业可变资产不足账面价值的30%。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导致管理人在后期变现、处置资产时,现金收回率十分低,大多数企业破产清算资金在支付职工工资后,可支付给债权人资金基本没有。
2.2.4资产清收变现难
破产企业由于管理混乱,资产质量都不高,变现清收十分困难:一是应收款项收回难。应收款账龄多在三年以上,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且长期不与欠款客户核对账目,对方注销、倒闭、破产都不清算,有的外部欠款由业务员收回后被挪用,资金流失严重。二是对外担保债务多。许多企业以本企业名义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因被担保企业无力偿还到期贷款而承担连带责任银行划款。三是资金使用监控不力。企业向多家银行办理贷款,在多家银行开立存款户,资金使用失去银行监控,或者为逃避追债而私设小金库等。破产企业对外投资缺乏可靠的信息支持,投资决策随意性大,资金流向与控制脱节,损失浪费严重。
3、我国破产清算会计问题处理的对策和建议
3.1政府层面
3.1.1规范清算机构行为
规范财务管理。破产企业当地政府应成立破产清算领导管理小组,按照有关规定及制度切实承担起对清算组领导的指导作用,制定与企业破产情况相适应的财产处置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使其会计核算行为进一步规范化,会计核算信息进一步准确化,并应根据情况和需要对留守财产进行不定期检查,在审核待核销财产支出或损失的基础上,提出可以有效加速破产企业剩余财产处置的有效意见和建议。
规范资产评估。为防止高值低估或低值高估不合理现象发生,清算工作组应聘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献身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论交由债权人会议、清算组讨论通过后才能作为处理破产财产的基本依据。
3.1.2加强信息质量监控
为确保破产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合法性,政府应尽快设计出台破产清算相关的会计操作制度和信息监控制度。破产会计信息质量的总体监控目标是保证会计信息符合破产法和会计法规定的相关规定,同时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破产会计信息质量监控体系的构建,可以按照破产案件的类别、治理结构的特点、会计信息的内容、跟踪会计信息的目标、会计信息的质量等进行全面设计。从而由于实施主体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监督对象,由于治理结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监控程序,由于会计信息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监督内容等等,进而组成了在债权人、债务人、法院、政府有关部门等直接或间接参与之下的监控体系。
3.2企业层面
3.2.1加强会计人员政策教育
在操作实务,对破产企业财产、账务清算存在很多困难和障碍,原因是我国企业会计人员出于各种利益考虑或本身职业能力等,在进行会计核算通常不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操作,从而很难确保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公平性、合规性。目前我国破产企业财务管理中出现的许多问题都是人为因素造成,虽然相应的规章制度有建立,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没有得到较好的落实,因此加强对企业会计人员的思想政策教育非常重要。只有执行具体会计核算的人员思想上有了深刻的认识,对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性及一系列关键问题的处理有了深刻的认识,才可以保证在工作过程中提高警惕性或规范自已并监督他人,从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上有据可依,会计核算工作上更加规范,同时只在企业会计人员的法制观念强了,能知法、懂法、用法了,并严格按照《会计法》进行会计记录了,破产企业的各项剩余资产才能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
3.2.2规范会计核算工作
规范资产接管期间会计核算,清算工作组入场后接管破产企业时,核实接管破产企业的账户开户和资金情况,及时清查财产并编制财产盘点表和资产负债表,并增设新账户结转“清算损益”账户的期初余额。在这一程中,为便于核查、核实工作的公正性、正确性,应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法院人员在场监督,确保会计核算初期财产和会计核算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做好破产财产变价处理会计核算。破产财产变现是破产清算会计中的非常重要的一环,清算组或管理人员接管破产财产和账户后,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破产企业财产的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并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破产财产,除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外,应当通过拍卖进行。拍卖是指清算组交变卖财产委托给专门拍卖机构或临时成立拍卖机构,按合法的程序变现财产的方式,应与变卖对象、市场状况、债权人权益等相结合。灵活掌握。在这过程中,每变价一样财产,应及时进行记账处理,特别要注意债权回收、存货等不易变现财产的会计核算的有效性。
规范破产财产的分配核算。管理人应及时拟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员执行。在这一期间,会计核算必须按法定顺序进行分配清偿,即: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破产财产应依据以下顺序进行:首先是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其次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费,再次是普通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3.2.3规范破产企业资金管理
规范破产企业预算管理。管理人(清算组)对破产财产管理和资金的分配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分级分层编报,动态管理,一旦确定不能随意更改。破产管理人统一管理破产资金,对资金的支出进行统一开支和核算,避免企业资金多头管理的问题,所有资金的支付情况纳入到管理人的会计核算中。
规范破产资金使用。一般情况,对于政策性破产的公有制企业其破产资金由政府或主管单位承担或垫付,对于破产企业在整个清算工作中和清算后的留守工作中,最主要是资产的处理和破产财产的管理。主管单位要制定相关的制度,完善从成立破产企业留守组到清算工作组之间的全部资产处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程序,做到程序化、科学化、合法化。这样使资产处置和财务管理行为都处于监管之下,使其更加规范。
结论
总的来说,如何让破产企业会计清算、账务管理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如何使政府、法院、管理人和债权、债务人等利益相关者在破产清算中依法、依规进行破产清算工作,在清算实践中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利益,是当前破产清算理论界和实务界值得研究的重大课题,这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会是会计界和经济学家们争论的焦点和探索的重大方向。本文从破产清算会计内涵、当前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建议和对策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想法和观点,期望能够为清算破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并在实践中对破产企业会计清算提供一定的指导。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企业财务通则》;
【3】《企业会计准则》;
【4】《公司法》;
【5】李大诚 《高级财务会计》2008年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6】王守昆《正确定位目标才能有效开展筹划》,载2010年10月9日《中国税务报》;
【7】李红霞《破产清算中相关业务的思考》,载2011年5月《企业导报》;
【8】李艳玲《关于破产清算会计若干问题的思考》,载2011年3月《经济论丛》;
【9】刘家松《破产清算条件下会计期间假设的界定》,载2008年10月《国院商务财会》;
【10】陈吉先《承办破产管理人业务的体会与建议》,载2010年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
【11】彭飞《ST太子公司破产清算》,载2010年4月《上海证券报》。
【12】王菲《对三鹿集团进行破产清算的利弊分析》,载2010年3月《法制与社会》。
致 谢
随着毕业论文写作的完成,我的自考本科学习也即将结束。作为一名大龄自考生,我从校园毕业参加工作后,一直想园本科学历之梦,并坚持通过自考实现。一路磕磕盼盼、跌跌撞撞到今天已十余年,我也从一名青涩的姑娘变成了中年大嫂,精力、记忆力也逐年下降,虽然辛苦但收获颇丰,终于快迎来黎明的曙光,心情激湃,久久不能平静。在毕业论文即将付梓之际,我真诚地想感谢一路支持我、激励我努力前进的老师、朋友、同事和家人,尤其是要感谢我的丈夫和儿子,是他们一直的鼓励、宽慰才让我坚持到现在。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将继续保持自考精神,以更加坚韧的劲头前进,以回报您们给予我的厚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