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2—1保险博弈模型树
假定有保险人和投保人两个当事人,有两个博弈阶段。
第一阶段,在博弈的第一阶段,保险人可选择承保或选择不承保,如选择不
承保,交易不能进行,博弈结束,双方各得O单位收入。
第二阶段,保险人如选择承保,博弈进入第二阶段,轮到投保人决策。投保
人可选择诚实或选择欺诈,选择诚实时双方可各得5单位收入;如选择欺诈,投
保人得到10单位收入,保险人则损失5单位收入。博弈如图2—1所示。图中第
一个数字表示保险人收入,第二个数字表示投保人收入。
现在假设双方可获取的信息是完全对称,投保人和保险人都是理性人,交易
只进行一次,我们用逆向推理的办法求这个博弈的纳什均衡。保险人选择信任的
情况下,如投保人选择诚实,将得到5单位收入;如选择欺诈,将得到10单位收
入,理性投保人的最优选择是欺诈。现在回到博弈的第一阶段,保险人是理性的,
知道投保人会选择欺诈,保险人选择不承保得到0单位收入,选择承保将损失5
单位收入,保险人的最优选择是不承保。博弈的纳什均衡解是:保险人选择不承
保,投保人选择欺诈,双方的交易不能成功。
但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这种均衡似乎不存在。大多数的情况下,是保险人
愿意承保,投保人则诚实投保。否则保险公司的业务是无法开展的。难道是如上
推断错误吗?否。假如欺诈是没有成本的,投保人一定会选择欺诈。但如存在的
欺诈成本为6,欺诈的收益则为4(4=10.6),小于诚实收益5,则投保人将选择
诚实投保。再如,我们假设信息是完全对称的,保险人知道投保人一定会选择欺
诈。但现实保险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是信息不对称现象,保险人无法判别投保人是
否会进行欺诈的情况下,大多会冒风险承保,但却要把这一风险成本通过提高费
率的方式转嫁给投保人。这一做法必然会使原来的诚实投保者放弃投保,这又会
大大增加保单中保险欺诈的比例,从而迫使保险人再次提高保险费率。如此恶性
循环,最后使得所有的诚实投保者全部选择退出市场,剩下的则全是选择欺诈的
投保人,这就出现了”逆向选择”问题。
(二)保险欺诈的分类及其表现形式
随着保险领域的不断扩大,各式各样的保险欺诈层出不穷,目前,对于保险欺诈的分类也没有一个固定的原则和明确的标准。按照保险标的物的不同对保险欺诈进行分类,即财产保险欺诈、责任保险欺诈、人身保险欺诈。
财产保险欺诈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
(1)财产保险欺诈的特点。首先从财产保险欺诈行为的主体来看,实施欺诈行为的主体没有得到特别的限制,为自然人和法人,而欺诈的对象是特定的,即财产保险人。其次财产保险欺诈行为所侵犯的客体是财产保险公司的财产,具体说就是财产保险赔款。最后从财产保险欺诈行为人来看,在主观上要有非法骗取保险赔款金的故意,在客观上还必须实施具体的欺诈行为,也就是欺诈行为人必须要有向保险公司隐瞒事实真相,索取一定金额的保险赔款这一欺诈行为。如果没有具体的欺诈行为,也就不会给保险公司造成损失,不会有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2)财产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财产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总括起来一共有九种:第一,投保人虚构保险标的。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应当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必须是明确的。有些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赔款金,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据此谎称保险标的已全部提携,尔后向保险人索要赔款金。第二,冒充保险标的物骗取保险赔偿金。在现实生活中,投保方经常面临保险标的物未发生损失,而非保险标的却提携的局面,因而故意捏造事实。第三,超额保险或高额投保。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利用超额保险进行欺诈的形式,主要是夸大标的实际价值,以期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取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保险赔偿。第四,重复保险。重复保险是指进行保险欺诈的投保人会隐瞒重复保险的实情,待保险事故发生后,会持各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分别索赔,以获取多重保险赔款的行为。第五,受损后投保。保险欺诈行为人为已出险的标的购买保单,再通过隐瞒出险时间和真实情况诈骗保险赔偿金。第六,编制未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第七,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偿金。第八,虚构损失原因。当保险标的发生的损失是由于除外责任所引起时,被保险人往往提供虚假证据以骗取保险金。第九,故意夸大财产保险损失程度。
2、责任保险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
(1)责任保险欺诈的特点。第一,责任保险标的不是被保险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而是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对他人应负的责任。第二,责任保险的目的不是补偿被保险人自己因意外事故而受到的人身损失,而是补偿其在法律上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责任引起的经济损失。第三,责任事故的确立必需达到两个前提,即依照法律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损失须负有赔偿责任,且第三者受到损失后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第四,责任保险中的保险赔款虽通常支付被保险人,但实际上往往并非归其所得,而是由其转交给受害的第三者。
(2)责任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责任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第一,责任保险往往不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独自进行,而是多方合谋实施。其保险损失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第二,责任保险欺诈是故意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以骗取保险金的情况很少见,而比较普遍的是投保人所保事故确已发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了获取更大数额的保险赔偿,故意向保险公司夸大危险事实和损失程度以及人身伤亡程度,伪造、编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材料,从而骗取更多的保险金。第三,责任保险中,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或获得不正当利益,诈骗者便会将损失原因向保险公司做虚假陈述,想方设法使之成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从而使保险公司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给予赔偿。第四,将第三者责任转化为保险人的责任。由于责任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依法对他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通过与第三者和其他能够证明损失原因和程度的人串通,将自己名下的损失特别是财产损失慌称为是第三者的责任损失,通过第三者的索赔而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3、人身保险欺诈的特点及其表现形式
(1)人身保险欺诈的特点。第一,欺诈事实与被保险人的个人情况密切相关,比如对被保险人年龄的欺诈、对被保险健康状况的欺诈、对被保险人职业的欺诈以及对既往症的欺诈。第二,欺诈行为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关系多具有特殊的身份关系,比如保险欺诈行为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配偶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家庭成员、近亲属关系等。第三,欺诈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比如隐瞒年龄、隐瞒病症、伪造材料以及捏造死亡等方式。第四,保险欺诈的行为手段往往与证明相关有牵连。
(2)人身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人身保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可以表述为三种:第一,欺诈性的陈述不实。该不实陈述的事实,对于保险人承保,或者对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有重要影响。第二,对法律禁止的不作为义务予以作为。对于人身保险欺诈来说主要有两种,即故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和伪造、编造保险事故证明材料。第三,欺诈行为人和主观心态表现。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欺诈的行为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不向保险人告知有关保险标的重要情况的主观心态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过失不告和故意不告知。
二、保险诈骗案件日趋上升的原因
保险欺诈犯罪成因的分析,对于制定相应的防范策略具有重要的意义。保险欺诈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到每一个而言,但总体不说,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因素:
(一)从保险内部管理分析
我国保险业由于发展时间短、管理基础薄弱、人才匮乏,在内部管理尤其是风险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第一、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是导致保险诈骗案屡屡发生的重要因素。第二、重产业、轻管理,重规模、轻效益,风险意识淡薄。第三、保险从业人员的失职行为客观上强化了诈骗者的冒险心理和侥幸心理,助长了欺诈之风:1、承保和核保人员缺乏应有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难以对承保标的风险做出正确的评价;2、保险理赔人员在查勘定损过程中有章不循、操作不严、应付了事、定损不细、现场查勘率不高等现象严重,使犯罪分子有空可钻;3、少数保险从业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品质败坏,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合谋骗赔,这不仅使保险公司蒙受经济损失,而且还损害了保险人的社会形象,影响保险公司声誉。
(二)从社会整体和诈骗人的心理分析
社会公众对保险业认识的局限性,造成较多人从个人的投资回报和利益角度看待保险。金融法制宣传不到位,人们的法律意识尚未达到一个新的层次,许多人受到利益驱使、拜金主义思想恶性膨胀,以致无视党纪国法、疯狂敛财,进行诈骗犯罪活动。
(三)从保险内部法律实施的环境分析
第一,从保险业内部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维护意识淡薄。我国《保险法》和新《刑法》出台后,对保险诈骗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了明确界定。但在实际工作中,保险公司遇到骗赔案,仍然采用追回赔款了事的做法,很少主动向公安、检察机关移交案件,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法律 的震慑力未能有效体现。第二,对“虚假理赔”的认识模糊,助长了内外勾结诈骗案的增多。由于保险公司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一些保险公司内部职员利用职务以及公共管理中出现的漏洞,为满足个人私欲,内外勾结,以权谋私,以赔谋私,侵害公司利益。第三,法律专业人员缺乏,管理人员对保险诈骗行为较为生疏,缺乏必要的防范心理,不能有效遏止保险诈骗行为的大量发生。
三、保险欺诈带来的危害
保险欺诈带来的危害是巨大的,也是多方位的,但是总的来说主要是三个方面的危害即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危害、给社会带来的危害以及其他诚实的投保人带的危害。
(一)保险公司遭到的危害
1、保险欺诈给保险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经济损失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于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所付出的人力、财力,二是来自于保险公司的直接赔款。一般来说,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要保险事故进行调查,而且有欺诈性质的事故往往调查起来费时费力,即使发现了欺诈证据,也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给保险公司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对于那些较为隐蔽的案件,无法找到保险欺诈的证据,其欺诈行为就会得逞,保险公司就会支付“冤枉赔款”直接造成经济损失。
2、保险欺诈给保险公司带来的名誉损失。保险骗赔发生后,保险公司因怀疑的诈,迟迟不愿赔付,“索赔者”就会在社会公众面前大造舆论,贬低保险公司的信誉,使社会大众对保险公司的诚信产生怀疑,甚至造志潜在客户流失,严重影响公司业务的发展。如果长期下去,还可能威胁到整个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
(二)社会遭到的危害
1、社会风气的败坏。保险欺诈严重地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巨额保险金使得少数不法分子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以杀人、纵火、故意制造事故等一系列的手段诈骗保险金,已经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生财致富的“捷径”,而这些阴谋一日得逞,又会产生一系列的“示范效应”使得保险领域道德风险频生,任其发展下去,保险欺诈势必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毒瘤”。
2、扰乱了国了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保险欺诈不仅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威胁着保险业的生存与发展、而且还破坏了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功能。保险欺诈损害众多诚实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且更重要的是,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给国家财产和他人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间接地影响国民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三)其他诚实的投保人遭到的危害
1、保险费率的提高。保险欺诈不仅造成损害公司的利益,也损害其他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欺诈者骗取的赔偿金多一些,其他投保人获得的赔偿就会相对减少。由于保险欺诈行为的隐蔽性,保险公司长期以来一直将“通过欺诈手段获取保险赔偿”,当作一种不可避免的风险因素看待在制定保险费率时,也会将这一成本考虑进支,并将保险费率作一定程度的上调,而保险费率的提高归根到底还是由众多保户交纳的保险费来承担的。因此,保险欺诈实际上也是合法地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成间接的侵害。
2、保障程度的削弱。保险欺诈的得逞不仅仅使保险人增加支付,造成损失,更重要的是严重地影响保险人的声誉,降低社会公众对其信赖的程度,保险人一旦失去信誉,会使客户流失,惨淡经营,甚至倒闭,投保人的保障程度也就被削弱了。
四、我国反保险欺诈的措施与对策
保险欺诈的预防与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合作。针对保险欺诈滋生和发展的各种原因,在借助国外反保险欺诈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反保险欺诈的斗争中,可采取下列措施与对策。
(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提高公众公德水平。
保险机制的运行,必须以归在诚信为基础,保险双方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也只有这样,保险机制才能得以存在和运行。保险欺诈破坏了最大诚信基础,危及保险机制的运行。应加强社会道德和诚信建设,提高公众道德水平,使人人自觉自律,不实施、不参与保险欺诈活动。
(二)不断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技能,提高预防保险诈骗的自觉性和本领。
事实上,有相当一部分赔案都是保险公司内部人员的默许或指点下完成的,保险公司员工自觉或不自觉地充当了保险诈骗的帮凶,员工的首选素质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和自身的发展。因此,通过长期的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专业化的培训,全面提高保险员工的综合素质,提高对人情的“免疫力”,增强责任心,就能减少保险骗赔案的发生。
(三)保险同业应加强反欺诈合作。
在保险欺诈案中,危害最大的是那些欺诈惯犯,他们一般利用不同的保险公司作为连续作案的对象,例如对同一保险标的进行重复保险,获取额外赔偿。保险同业间应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在各保险公司之间建立信息交换网络,识别投保人是否与多个保险人签订了保险合同,以及是否就同一财产保险事故多次重复索赔。建立保险欺诈者黑名单公布制度,把保险欺诈者公布于整个行业甚至社会,让保险欺诈者无处可遁。
(四)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
从内部管理角度来看,严格照章办事,落实各项制度规定,是有效地预防保险欺诈案件的重要措施。一是严格承保审核制度。二是严格理赔审核制度。主要是把好理赔关:1、坚持双人查勘定损,全面、准确地收集证据,为案件的定性提供证据;2、坚持赔案复核制度,认真审核证据材料,及时发现疑点,提出问题;3、坚持领导审核制度,严把理赔质量关。三是坚持机动车辆索赔登记通报制度。据统计,机动车辆险的诈骗案件占整个财产诈骗案总数的90%左右。因此,防范机动车辆险诈骗行为是反诈骗工作的重点:1、实行电脑联网管理,将机动车辆索赔情况进行登记,在系统内定期通报,避免一处出险多处索赔的诈骗案件发生;2、实行汽车零部件报价制度,控制修理成本费用,挤干赔款水分,有效遏制夸大损失的诈骗行为。
社会公众进行法制教育,使大家懂法、守法。因此,各家保险公司对保险诈骗不能姑息迁就,一旦发现应立即报案,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仅依《保险法》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了事。
结束语
总之,保险欺诈防范是一项系统工程,方式多种多样,需要有关方面共同努力,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反保险欺诈的工作任重而道远,保险欺诈和其他经济犯罪一样,不仅仅是保险公司要重点打击的行为,也是全社会应共同反对的现象。虽然我们不可能一时间将保险欺诈完全杜绝,但经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完全 能够将这类犯罪降到最低限度,从而为发展中国保险业,创建和谐社会营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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