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念及相关条文规定
二、近几年突显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成因浅析
四、解决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对策建议
内 容 摘 要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一直以来是世界各国各地区审计理论界重点研究的课题,它不仅直接关系到行业自身的生存和未来发展,还对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转与社会经济建设、法制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巨大影响。近几年,各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均爆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涉及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也日渐增多。不言而喻,当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日益彰显,已然成为社会与大众越来越关注的问题。本文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切入,浅析当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显露或暗藏问题及其成因,并针对性提出解决当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相关措施。
Abstract
The legal liability problem of CPA is a very important subject researched by the field of auditing and theory all around the world and area. Not only because having the direct bearing on the own survival and the development of future, but also effecting deeply on the normal running of the societ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economy and rule of law. Recently,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 have been outburst within CPA industry around the world and the Case involved in CAP is growing in number or quantity increasingly. It goes without saying that the legal liability of CPA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apparent and people pay more and more attention to it. This paper will be started with the the legal liability of CPA, and then simply analysis the reason and question of the appearance and hide of legal liability of CPA. And what’s more, I will put forward some relative measures which might be useful to solve the legal liability problem of CPA pertinently.
论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随着当前注册会计师社会地位日益提高,相对应的注册会计师行业应负担的法律责任也在随之增加。近些年,我国由小至大各类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不断频发,对我国社会经济建设、发展以及我国经济秩序造成了影响,若任其恶性循环必然会使得中国经济受到严重打击,因此我们需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并及时扼制不良的行业现象。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念及相关条文规定
1、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概念。
法律责任,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由此延展,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业务的过程中未能履行合同条款,或故意未按专业标准出具合格报告,或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及职业道德,致使审计报告使用者遭受损失,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或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指经过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在进行服务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严格说来指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违约或欺诈对委托人、委托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按照法律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显而易见,大部分经济利益问题的发生都是由会计信息的质量主导,所以而今社会对会计信息质量的保障更多的期待应重点放在对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规制上,而非将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作为首要规范,因此就需要国家、社会要求相关会计责任人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法律责任日趋严格,突出表现在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上。
2、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条文规定。
我国现今涉及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会计法》、《经济合同法》、《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等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都有针对而制定的明确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责任的条款,例如《注册会计师法》中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对第三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也有对注册会计师刑事责任规定。
西方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中最常见的形式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西方注册会计师所承担的法律责任重最严厉的、但亦是相对少见的一种形式;一件成立的刑事诉讼案件对注册会计师来说,不仅要承担罚金,并同引起的民事责任、甚至于服刑,一系列较为全面严格的处罚措施很大可能会导致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破产。
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从目前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诉讼案寻迹,大多为赔偿损失为主的民事诉讼,这一现象的呈现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在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中立法体系相对薄弱,在司法诉讼中很容易出现过度诉讼或过度保护的主观倾向,因此我国相应法律法规还需要更加完善,尽可能覆盖能多的情况与方面。
近几年突显的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较大发展,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后,更是有了深层的进步。但伴随而来的是涉及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律事件也时有发生。使注册会计师面临的环境更加恶化。其自身发展因为当前诸多问题受到了不晓得制约。
1、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确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界定不清,《独立审计准则》中对这两种责任有明确规定,该准则规定被审计单位负有建立和健全本单位内控,保护本单位的资产安全和完整,保证提交审计的会计资料真实、合法、完整的法律责任。遵照准则的要求出具真实、合法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同时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对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也应当担负责任。会计报表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是被审计单位应负的会计责任,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未能查出仍不能避免承担法律责任。这就产生了相对程度的不公平,不公正的案例,若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因会计报表制作者互相串通等一系列因素使得会计报表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十分隐蔽而导致注册会计师未能察觉,这种情况注册会计师就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例如《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是工作程序与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公司法》、《刑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强调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这些不明确、不一致、甚至于可能相悖的相关司法解释,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判决结果不一、判决结果未尽其效。以上便是不同的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的最主要的矛盾,因此协调各法律法规之间所存在的这些矛盾成为了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十分重要的问题。相关法律条文不完善,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不统一,法律责任的执行主体不一致。比如《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对会计师事务所处罚数额为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则没有具体罚款范围。再看“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这一违法行为,《公司法》中规定只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对上至会计师事务所、下至注册会计师的行政处罚。
3、《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法律地位问题
会计界普遍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是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依据,审计报告必须以该准则为依据;而法律界和一些专业外人士认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只是行业规范,并不能成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依据,难以保证做出的审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违规或过失行为的唯一技术标准。但实际诉讼中很少把该准则作为判决依据,首先由于法院对内容的不了解,其次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是部门规定的,不能同《宪法》、《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在法律层面只具有相对权威性。
4、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问题
我国目前并未有指定的法律法规明确了虚假财务报告定义,只是片面的规定了对虚报财务报告的处罚。从而导致了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则认为只要不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明确虚假财务报告的定义也就成为了当务之急。
三、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成因浅析
很显然,各种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引起的,我国注册会计师相关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问题不断扩大也存在这多方面的原因,在此对社会环境因素,市场运行机制因素,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身因素等出发浅析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出现与不断恶化的缘由。
1、社会环境因素
我国到目前为止出台了多个法律法规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但是并未存在一部详细、严密的注册会计师方面的专职法律,未能统一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界定,也未能制订、划分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确定的依据。在我国,《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只是行业规范,并不能作为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依据,法律判决过程中该准则也不会成为重要的判定依据,往往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案件存在很强的专业性,难以独立做出合理界定。
2、市场运行机制因素
多年的发展,也会伴随着制度的不断变化,但是制度之中必定会存在缺陷或者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很大部分是由国企转化,其中部分并未取得上市资格,但是为了公司能在更大的平台发展,所以很多选择进行财务报告、公司账本造假从而取得上市资格。而且大多上市公司内部管理结构、经济结构不合理、制度不健全,公司内部经营者集管理权、决策权、监督权于一身,审计委托人和被审计人为同一人,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默许等等也在孕育问题的种子。
3、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自身因素
(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多都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注册资金最低需要50万左右,而注册会计师却要承担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的业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使部分注册会计师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选择舍弃公众利益。而从注册资金来看会计师事务所付出的成本相对于其潜在的巨大利益其实是九牛一毛,这就使得事务所的败德成本很低,事务所的独立性难以保留,为日后的经济纠纷埋下巨大的潜在危机;反观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人之间存在的关系,被审计单位千方百计为取得对自己有利的审计报告,而会计师事务所重点为经济利益最大化,二者之间不仅不存在冲突,反而会相互渗透、交织,导致会计师事务所舍弃审计质量,只为利益而出具虚假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为获取更多利润,降低成本,通过各种手段将会计人员的收支与被审计单位紧密捆绑,不执行三级复核制度,同时因为缺少相应的使得会计人员为了追求更多的个人利益导致审计质量下降,从而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频繁。而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并未经过完整的信用体系的培养与成长,就跳过合伙制,直接采取有限公司制,使得行业道德如一层纸一般轻易戳破。
(2)注册会计师自身层面:由于我国现今注册会计师行业不断扩大,市场对于注册会计师的需求量仍在增加,注册会计师人数激增,导致当前我国当前社会注册会计师专业素质与职业道德良莠不齐,部分执业人员专业能力、素质水平未能提升到执业层次,执业过程中也并未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违约、过失和欺诈等,致使客户或第三方遭受经济损失。在我国,成为一名注册会计师的唯一途径只有通过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但是文字性的考试试题并不能保证每一个通过考试的执业人员都具备较高的专业能力与执业道德素质。加入WTO之后,我国会计体系不断与同国际接轨,与国际较为完善的会计体系相互碰撞,新的准则、法规不断颁布实施,业务范围不断拓宽,业务能力不断更新,需要注册会计师要不断学习、熟悉、适应这些新知识、新技术,但我国注册会计师大多认为有了资格证之后就可以高枕无忧,放弃了后续的学习与深造,跟不上现今的的会计体系发展步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道德缺失,诱发了审计欺诈的存在,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人员或其亲属是某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担任相对职位,这样注册会计师既是审计者又是被审计者,他们往往为了谋求私人利益,纵容公司制假、作假,欺骗人民、社会与国家。
四、解决当前我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对策建议
1、注册会计师行业应主动积极协调相关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冲突,结合注册会计师行业出于行业自身利益和发展需要对《注册会计师法》等相关法规中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积极配合立法及司法机构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解决不同法律之间的矛盾问题。许多法律中虽然也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律责任,但这些法律之间存在一定的失调性,对同一问题的界定上存在着分歧、差异,因此,应该结合各法规适当修订《注册会计师法》相关细则,使之条款更加详细、具体、全面,具备更高更多面的可操作性。从而提高《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律地位,使《注册会计师法》真正成为会计界、法律界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公认的、权威的主要依据。国家财政部也应当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积极与有关司法部门进行协商调整,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加保护注册会计师权益的条款,对法律责任对象、责任范围和责任程度等进行全面、细致、公正的、客观的明确定义,从而保证注册会计师免受无谓诉讼的干扰,在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法律责任同时为注册会计行业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而专业的保护。规范相关法律责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条款的法律专业用语,对法规提及的模糊定义例如“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法律责任用语上标注详细说明及范围说明,规范并制定出明确的准则或标准推广实施,使执法者明确统一评判标准,从而准确无误的判定、处罚违法犯罪行为,减少注册会计师行业中钻法律空隙,“打擦边球”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出现。
2、《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独立审计准则》是依据《注册会计师法》制定的,由国家财政部颁布实施的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判断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是否存在过失的唯一技术依据,其中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公允性、合理性等概念的阐述对于理解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会计界和法律界对《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主要分歧在于没有明确规定,对其地位也并没有准确的定位,《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无法达到同《宪法》、《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一个层面。因此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中,司法人员只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中的规定以及条款作为参考依据,也就避开了专业性、可执行性,最终仍是主要依靠一般法律做出最后判决,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或者提高了处罚的效力大小,所以应当加强《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法》联系起来,达成互补,使《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与《注册会计师法》共同成为判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首要判罚、裁决依据。
3、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与一般的公司、企业不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是事务所各项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关键,是重中之重。如果事务所质量管理不严格,抑或是出现较大漏洞,整个会计师事务所很可能会由于某一注册会计师或某一部门的原因导致遭受灭顶之灾。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一套严密性、科学性、可执行性较高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并把这套制度推行实施到每一个员工、每一个部门乃至每一项业务,保证整个会计师事务所的包括审计报告、公司形式、业务成果等一系列质量。同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建立客户管理制度,充分了解被审计单位、委托人的单位制度等层次,建立技术支持与咨询制度,通过外界的评定、内部的自省,尽可能预防注册会计师法律诉讼案件的发生。
4、注册会计师应严格遵循专业标准和职业道德,注册会计师是否有过失或欺诈行为是注册会计师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关键,而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执业是判别注册会计师是否具有过失的关键,因此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应坚定不变的坚持独立、客观、公正、遵法的原则,严格遵循专业标准,客观地出具审计报告。而时代的不断发展,与国际业务接触的面积、范围不断增加就要求注册会计师提高自身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与信用等级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立足之本,因此注册会计师要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法》与《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相关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同时提高专业技术能力,积极适应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形势,结合社会发展、经济前进脚步,在日常业务工作的同时不断接触、学习、熟悉新技术、新规则,后续教育是提高注册会计师业务水平,适应当今多变的职业环境的重要手段。积极开展进行后续学习,进行深造,努力提高自身专业技术能力。并且从自身杜绝审计欺诈行为、造假行为、违法行为,国家需要尽快制定、完善相关法律,禁止从事注册会计师工作的人员在负责的公司同时担任有关职位,通过处罚、法律诉讼等一系列惩处措施来制止此类情况的出现。
5、审慎选择被审单位以及业务委托人,认真合法的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要避免法律诉讼,一方面在接受委托单位及委托人委托之前一定要进行适当考察、调研,谨慎选择被审计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被审单位的历史情况进行初步的、大致的掌握,判定被审计单位品质,充分考虑委托的真正动机。另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承接业务时,一定要与委托人签订合法有效的业务约定书,在业务约定书中就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规定,以便在发生法律诉讼案件发生时,让司法人员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能够轻易界定。
6、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借鉴西方国家,我们很容易发现当注册会计师触犯相关法律时,主要被处罚者为注册会计师本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相对较少。加大民事、刑事惩罚力度成为促使注册会计师恪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减少违规事件和经济赔偿概率的重要手段;同时为了控制行业风险,国外一般强烈要求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进行责任保险,而且保险支出占业务收入的比重逐步增大,从一定意义上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反观我国,虽然也有类似的规定,但目前多采用的是风险基金形式,职业保险的投入未能大量普及,并且我国目前该险种相对其他国家来说还显稚嫩、不够成熟与全面,且依靠会计师事务所自己的风险基金在发生注册会计师诉讼案件之后难以支付巨额赔偿及罚款。所以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有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事故纠纷的顺利解决,有利于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规范、制度的推行,有利于规范注册会计师行业道德,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这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信用制度建立完善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7、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会计界内外应该就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达成一致并形成书面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使注册会计师尽可能对所有虚假财务报告能负责,同时也是对注册会计师的权益进行必要的保护。明确界定注册会计师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处罚条款的范围与界定,进而使有关部门做出公正的、客观的判定结论。
以上这些措施,会从一定程度上解决我国当前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但是仍需要国家、社会、相关司法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会计行业、注册会计师自身的共同努力,才能使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更加稳定,使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更加平稳,注册会计师才能真正成为经济社会中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完善社会经济制度,健全公平竞争体制的前驱者。
参 考 文 献
1.辛旭,刘佳:《CPA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及对策》,财会月刊(综合版),2008年第3期。
2.刘雪清:《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界定》,《总会计师》,2009年第1期。
3.张艳:《论事务所规模化与审计质量保证》,《审计与经济研究》,2007年第五期。
4.赵海霞:《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模式研究》,《中国管理信息化》,2008年第9期
5. 单华军,张洪:《谈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商业会计》,2002。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7. 陈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问题的成因与对策》,2005。
致谢词
在此十分感谢导师以及同组同学在论文期间对我的关心与指导,这篇论文的完成包含的是整个小组以及指导老师的心血,这篇论文是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与指导、同学间的探讨互助中才得以诞生,在论文整理与修改的过程中,指导老师专业的指导方针、高度的责任心与教学态度让我获益匪浅,在此衷心感谢!
同时也少不了对同组同学的谢意,互相探讨让我对材料的理解更加深刻,让我更深入的解读了材料内容,这对论文的写作和后期修改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此真诚感谢!
致谢词
该毕业论文的完成是在我们的导师细心指导下进行的。在每次遇到问题时老师不辞辛苦的讲解才使得我的论文顺利的进行。从论文的选题到资料的搜集直至最后的修改的整个过程中,花费了老师很多的宝贵时间和精力,在此向导师表示衷心地感谢!导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开拓进取的精神和高度的责任心都将使学生受益终生!
还要感谢和我同一小组的几位同学,是你们在我平时设计中和我一起探讨问题,并指出我毕业论文上的误区,使我能及时的发现问题把设计顺利的进行下去,没有你们的帮助我不可能这样顺利地结稿,在此表示深深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