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日前公布的我国2011年税收收入增长的结构性分析报告,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连续跳过5000亿元和6000亿元两个大关,达6054.09亿元。我国个人所得税增收规模也因此首次突破千亿元,2011年比2010年增收1216.92亿元,同比增长25.2%。2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速,但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采用分类税制、费用扣除不合理、征管配套措施欠缺等问题。因此,面对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认清和解决当前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完善和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研究势在必行。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制模式设置欠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以收入类别设置税率,涉及11个征税项目,采用比例税率和两种累进税率并行的征收方式。由于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可以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3而由于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和政策规定复杂,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和扣缴义务人有时难以全面准确把握,易引发征纳矛盾。以从事装卸搬运为例,如果是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假设每月取得的装卸搬运收入为6000元,那么在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大厅开取服务费(个体)发票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元*2%=120元;如果是个人直接从事装卸搬运,则应界定为劳务报酬所得,假设单次收入为6000元,那么在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大厅开取服务费(个人)发票时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元*(1-20%)*20%=960元。同属于装卸搬运收入,但是根据这两种不同的计税方式,税收负担差异却高达8倍。而从事装卸搬运工作的人群又往往以农民工居多,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过重的税收负担容易引起征纳矛盾,影响基层税务工作的和谐征纳环境。
(二)费用扣除设置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的费用减除标准并不十分合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费用减除标准固定统一,未能考虑到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收入差异和物价水平差异,缺乏弹性机制。当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物价水平也不断攀升,但是定额减除标准一经确定就多年不变,缺乏与当前物价水平挂钩的灵活调整机制。此外我国东西部地区城市的收入存在较大差异,而费用减除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那么在高收入的地区,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必然成为人头税,受其影响最广最大的还是工薪阶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了税负不公的问题。另一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未能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难以体现社会公平。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减除标准仅针对收入者个人而言,在计算时并没有综合考虑纳税人家庭的情况,比如是否有赡养人口以及赡养人口的多少,纳税人个人是否为家庭中的唯一劳动力,是否有残疾人等其他特殊情况。比如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每月工资5000元,费用减除后1500元部分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另一对夫妇,两人工资均为2500元,因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而不需纳税。同样的家庭收入,但是所纳税额却不相同,使得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很难体现。
(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意识淡薄,对个人所得税认识不足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它不仅和每个人的收入利益都息息相关,而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发展的保障。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往往缺乏对缴纳个人所得税重要性的认识,认为辛苦赚来的钱没必要上交国家,从而想方设法偷逃税款。而部分扣缴义务人由于义务观念缺乏,法制观念淡薄的缘故,存在着敷衍了事甚至协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现象。这部分人群中有些纳税人明知偷逃税款是违法行为,但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铤而走险。但也有一部分纳税人是因为对税法知识的不了解,比如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而税务机关对这方面的政策相对来说宣传的较少,导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常有出现。
(四)个人所得税申报和扣缴制度不健全
个人所得税在自行申报制度下的管理面临着诸多难题,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就发布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进度,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并与之配套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导致个人的收入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隐蔽性高的个人收入很难被发现和监控。许多纳税人的其他收入达到了征税标准,但只要其不主动进行“自行申报”且无人揭发检举,就可以轻易逃避纳税。此外,对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单位或个人如果自身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且没有相应的行之有效的制约和奖励措施作为保障的话,就很难让扣缴义务人对员工的各项收入所得项目进行源头控制和备案备查。
(五)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个人收入难以监管
近年来税务部门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为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有效征管提供了很多有利条件,但是总体上来说,税收信息化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税收信息化认识不到位。部分税务工作人员对信息化作用认识仅停留在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层面上,忽略了数据分析、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功能,而对于信息技术和纳税人申报数据又过于简单依赖,很少做到实地信息核查,忽视了业务基础的重要性。二是信息数据质量不高。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采集信息的方式手段不一,导致采集的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另外,有时纳税人逾期申报或者少报瞒报,容易产生信息资源不对称,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纳税人动态和真实的信息。三是信息资源利用率不足。税务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低,会限制信息化管税发展。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的数据管理不协同,数据资源不能共享,同样会影响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导致涉税数据的利用不充分。
(六)对潜在个人所得税税源的监管和核查力度不足
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是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的动态过程,不仅个人的收入所得会不断发生变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规模也同样会不断变动。而当前对于个体工商户中双定户定额在起征点2万元(根据浙地税函[2011]348号文件《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以下的纳税人,税务部门缺乏有效的监管核查机制去及时掌握纳税人动态生产经营情况,很多时候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扩大,月营业额超过2万,税务机关也无从知晓。此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像个人网店等新兴互联网产业还缺乏有效的纳税监管,个人所得税等税源的流失也未引起足够关注。根据IDC数据显示,2011年中国网民在线购物交易额达到7849.3亿元,比2010年增长了66%,远远超过同期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实际增长率11.6%。4如何加强网店监管,变潜在税源为现实税源,也是税务部门值得思考和深入探讨的问题。
三、改革方向及具体措施
(一)建立以分类扣缴为基础,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4日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网友提问后续解答中明确提出“今后我国个税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5 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同时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既对纳税人部分不同来源的收入按累进税率实行综合课征,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不同比例税率课征,较好地兼顾了个人所得税征纳的公平和效率。
然而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非一日之功可为。我国无论是税收管理基础还是征管配套条件都还有所欠缺,与西方实行综合税制的发达国家相比,更是存在一定差距。如我国未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度,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收入相关信息的义务,加之个人收入和支出中现金收付比例较高,以及税务机关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无法汇总分析个人各方面收入信息,难以有效监控税源。62011年6月30日我国为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和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对个人所得税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但是此次修订仅仅是对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的局部调整。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我国目前的税制发展尚处于从分类所得税制逐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转变的过渡阶段。受当前社会配套条件和征管措施不成熟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不应急功近利,而应循序渐进,逐步有序地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平稳过渡。 基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思考(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