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9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公告,对博盈投资(SZ000760)总经理陈某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选择性披露行为进行公开谴责,这是深交所首次对违反公平信息披露原则行为进行处罚,也是深交所实践公平披露理念、强化对选择性披露行为监管的一次生动有力的体现。博盈投资公告显示,此次被谴责是因为公司总经理向某券商研究员透露了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3.财务会计信息失真、披露不及时、不全面情况仍然存在。
财务会计信息是股价变动的基础,在中国监管部门更是将之与上市公司融资资格存续及再融资工作紧密联系在了一起。一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种种目的,人为地在财务会计信息上弄虚作假,部分上市公司不顾自身经营的实际情况,为不失去融资资格和不被特别处理,恶意粉饰财务会计信息,还有一些上市公司与投资机构相互勾结,欺骗中小投资者,蓄意造假财务会计信息,操纵上市公司的利润数。以上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秩序,败坏了上市公司的声誉,给中小投资者造成了极大的损失。
按照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规定,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当前部分上市公司不按法定时间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时有发生。根据规定:当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时,上市公司必须及时向社会公布。而目前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故意违反该项规定,对于本公司已经发生的收购、兼并、重大债务纠纷以及股权转让等重要财务会计信息都不及时或者不全面进行公布。对于招股说明书中募集资金投向已经发生改变,或投资项目已经不按原投资进度进行等都不及时予以披露。正是由于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及时,误导了中小投资者,加剧了中小投资者的风险和投资的危机。
4.控股股东操控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动机增强,虚假披露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结合更加紧密。
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取得其股票流通权后,可以直接从二级市场股价变化获得巨额利益,而且国资部门拟将公司股价列为考核控股股东业绩的重要指标,将导致其有更强烈的提升股价的需求,从而增强操控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动机。
控股股东获得股票流通权后,与庄家互为转换,可能成为二级市场更大的庄家,利用其资金、信息优势,更易操纵市场。上市公司虚假披露行为将更多地为控股股东操纵市场服务。从国内已查处的琼民源、亿安科技、中科创业、银广夏、北大车行等市场操纵案例来看,这些公司发生的虚假披露行为大都是与庄家操纵公司股价相关联的。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制度根源
1.中国证券市场定位的问题,中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最主要的职能为解决企业(特别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融资问题,故“圈钱”的理念在上市公司根深蒂固,中国的上市公司重视融资,不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以及与投资者的沟通,投资者相比较而言处于绝对弱势地位。中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多数仅为满足监管要求,保住融资资格,没有考虑最广大的受众——广大中小投资者的需要。
2.市场制度设计的缺陷,中国证券市场发展以来,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新建而来,因而其所形成的股权结构中表现为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严重。且在市场制度设计之初,由于国家刻意保持控股地位,作出了关于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分为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人为的造成股权分置。故很长一段时间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可流通股比例较小,而流通股的股东多为中小股东,他们很少有机会参加股东会,即使参加也没有什么发言权,由此就造成了大股东“缺位”和中小股东“虚位”现象,公司治理结构的一个关键环节处于失灵状态。在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对上市公司各项决议的影响力是微乎其微的,在股东平等和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方面,一些上市公司受大股东控制,缺乏独立性,中小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虽然自2004年以来,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纠正市场制度设计的缺陷,尤其是俗称“国九条”的《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出台,证监会用运动的方式完成了上市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但由于非流通股成本过低(有很多已经没有成本), 故原限售流通股取得流通权后和原流通股东的利益并不完全一致,他们不在意市场处于什么价位,也不遵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要求,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变现工具,随意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出现了严重的大小非减持问题。
3.中国证券市场缺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机制。一般而言,在成熟、健康的资本市场上,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较为充分的保护。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就将保护投资者利益列为资本市场三大监管目标之一;欧洲证券委员会论坛(FESCO)在2001年2月发布了《协调保护投资者的核心商业行为准则》。事实上,只有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充分而有力的保护,才能提高投资者参与证券市场的信心和热情,从而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推动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和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进而推动一国经济的发展。然而,在我国这样一个处于发展初级阶段的新兴证券市场,由于法律上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较低、法律的执行力度也不够大,证券市场监管机制尚不完善,上市公司特殊而复杂的股权结构使得控制权市场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投资者利益很容易受到侵害。特别是在二级市场的博弈中,中小投资者在资金、技术、信息、能力等方面的劣势,其利益一直未能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4.中国证券市场缺乏培养真正投资者的引导机制,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机构投资者规模偏小,发展不平衡。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仍具有非常鲜明的新型加转轨特点,缺乏培养真正投资者的引导机制,投机氛围浓厚,换手率过高,据统计,1993年到2007年中国沪、深两市年换手率4.96倍,A股2007年度平均持股期限是32.7天; 而成熟市场年换手率一般都在一倍左右,美国2007年度换手率0.97倍、日本1.4倍、香港0.97倍。
另外,总的来说,中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机构投资者整体规模偏小,发展不平衡。与境外成熟市场同类型机构投资者相比较,目前中国股票市场上的各类机构投资者持股期限普遍较短、交易比较频繁,短期投资行为比较明显。同时,现有各类机构投资者之间在投资理念、投资标的等方面显示出较大的雷同性,不利于股票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5.中国证券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有待深化。证券市场现有发行体制仍然存在行政控制环节过多、审批程序复杂等问题。一方面,股票市场发行体制仍然采用行政色彩较浓的核准制,从发行人资格审查、发行规模、发行乃至上市时间等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都由监管机构决定。但是在境外成熟市场上,股票发行普遍实行注册制,程序更为便捷和标准化,定价机制更加市场化。另一方面,中介机构、专业机构投资者在发行定价过程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其次,债券市场发行机制存在诸多缺陷。由于不同部门制定的发行审批具体规则差别很大,造成不同债券产品的发行审批标准不同。此外,企业债券发行审核体制总体上仍然沿用高度依赖行政审批的额度制。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债券市场的发展。此外,由于国债交易市场流动性不足,收益率曲线不完整,导致债券市场的发行和交易均缺乏必要的利率基准,制约了债券市场市场化定价功能的有效发挥。
(三)股权分置改革所带来的新问题
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证券市场将迎来一个崭新的全流通时代,在全流通的情况下,除上文提到的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控股股东操控上市公司虚假披露的动机增强外,随着股权分置时对价的支付和非流通股股东减持股票,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将呈下降趋势,而原流通股东持股比例大幅上升。据统计,截止2006年9月14日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1038家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36.05%,较改革前下降7.22%,其流通股东平均持股比例为46.49%,较改革前上升10.26%。在这种情况下,二级市场的庄家有可能顺势取得公司实际控股权,也就更容易胁迫上市公司管理层配合二级市场操作,进行虚假披露。
另外,非流通股东具有降低支付股改对价成本的强烈需求。股权分置改革期间,许多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为了获得流通股东对股改方案的支持,做出了与“追送股改对价”挂钩的业绩承诺。股改完成后,非流通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在业绩承诺难以兑现的情况下,很可能操控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业绩,使得非流通股东不触及追送对价的“红线”。
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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