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股权分置改革,解决了全流通的根本性问题后,为了切实推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政府部门要为上市公司真正实现政企分开提供必要的体制平台,理顺委托代理关系,另外,加强社会监管体系的建设,为公司治理改革提供制度保障。只有这样,上市公司才能摆脱政府不必要的干预,避免行政型治理模式的种种弊端,真正实现独立自主经营,在统一的市场体制下公平竞争,依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投资人、管理者和职工的责、权、利之间的关系。提高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的动力和责任感。2007年初开始证监会进行了为期一年的“上市治理专项活动”,该活动的开展以运动的方式解决了一些上市公司长期存在的大股东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等顽疾,但对于切实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水平的目的来说仍不够深入。
另外,有效的公司治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相应的法制环境,必须对《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进行细化和拓展,针对出现新的情况及时修改和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2.改革发行机制,解决行政控制环节过多、审批程序复杂等问题,让市场的归于市场决定,对于上市公司融资与“圈钱”行为交由市场判断,从而杜绝上市公司不诚信、虚假违规进行信息披露的基础,让市场为上市公司建立诚信档案。
另外,中国上市公司股票在发行过程中,网上的发行按照资金来申购,中小投资者无法中签,从而长期以来无法分享基本无风险中国股票的一级市场市场,从开始就造成不公,导致中小投资者对中国资本市场公平、公正的基础产生怀疑。
3.要建立强制分红制度,取消红利税。由于中国上市公司普遍不重视对投资者的回报,导致上市公司10年不分红的情况也不鲜见,投资者无法通过上市公司分红取得投资回报,进而进行长期投资,只有在二级市场进行炒作。故有必要在上市公司建立强制分红制度,提高市场投资氛围,提升市场稳定度。培养诚实、负责的上市公司以及合格的投资者。
4.解决目前股权改革遗留问题,改进或完善股权分置改革。中国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总体上来讲是对的,也是成功的,2007年度中国股票市场的大牛市其根本原因即在于成功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但在那次运动式的股改过程当中,的确遗留了很多问题,一方面,政府行政干预、推动过多,很多地方将所在地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公司)能否完成股改作为一项行政业绩和考核指标,致使投资者真正参与度和意见的表达受到压制,另一方面,从2005年开始不到两年时间,中国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集中完成了股改,导致了大小非解除限售以及减持问题集中涌现,并直接导致了中国股票市场2008年度以来的巨大波动。
现在多数上市公司股东在股改时只是对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进行了承诺和限制,但没有对价格进行锁定,由于历史原因,中国上市公司的发起股东所获得股票的价格极为低廉,有些甚至现在已经没有成本,故有比较强烈的变现冲动,为了防止对市场造成巨大冲击,应该对他们变现的价格也进行限制。
(二)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改进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上市公司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石。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提高资本市场投资价值的源泉,对于增强资本市场的吸引力和活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功能,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亟需规范。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是公司有效治理结构的必要前提,因此,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根本出路在于通过产权制度改革,改造国有出资主体,对产权结构进行根本性调整,逐步实现持股主体多元化,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彻底改变一股独大、政企不分的状况。然而,产权制度改革是一个缓慢的渐进式过程,我们必须同时积极探索改进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其它有效途径,如设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引进累积投票制度等。当前,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转批的《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各项基础性制度,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提高透明度,完善治理结构,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是建立内部制衡机制,规范控股股东行为,平等对待所有股东,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做到内有动力,外有压力,不断增强竞争力。实践表明,市场约束机制是推动公司改进治理结构的强大动力。今后有关部门要注重市场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从改善内部治理和强化外部约束两方面同步入手, 促使上市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全面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激励和约束机制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其中股权激励是最具效力的激励机制,也是解决股东与经营层利益对立、实现二者利益一致化的杠杆,有利于转变上市公司经营层的行为模式,克服机会主义动机和败德行为,是上市公司发展的动力源(600405行情,爱股,资讯)泉。另一方面,要完善上市公司的业绩考核指标,树立完整的成本观念,将股权融资成本纳入考核范围,硬化股权融资成本约束,建立以EVA(经济增加值)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上市公司的管理目标是实现股东及相关利益者的利益最大化,真正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决策水平,充分高效地使用募集资金,给投资者以更高的回报。
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的实践表明,上市公司并不缺资金,缺的是用好资金的约束机制。在我国股权融资软约束的情况下,债权融资更能约束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减少道德风险。因此,要督促上市公司建立多元化的融资方式,按照现代资本结构理论关于企业融资顺序的选择,优先采取债权融资而非股权融资,充分发挥债权融资的财务杠杆约束作用及其在完善公司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促使上市公司珍惜募集资金,将资金投向效益高的项目,优化社会资源配置。
(三)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
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的关键在于综合运用法律、行政、舆论等各种力量提高失信成本。因为只有当失信成本高到足以令失信者痛时,才能有效地遏制失信行为的发生。具体措施包括:(1)对上市公司进行以落实诚信责任为重点的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督促各有关方面切实履行诚信责任。(2)利用新技术、新方法丰富监管手段,开辟更加畅通、便捷和高效的资信渠道,充分利用和发挥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一线监管。如建立上市公司资信信息网、上市公司失信举报电子信箱等。(3)建立上市公司诚信评级和公告制度。根据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将上市公司分为守信和失信两等;再根据守信和失信的程度划分为若干级别,并定期和不定期公告。(4)建立诚信档案,实行“黑名单”制。为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董事、监事建立诚信档案,详细记录他们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行为,并将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个人,应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罚并公开曝光,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处理。(5)维护投资者的知情权,保护投资者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要鼓励和支持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这样的弱势群体,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改革上市公司审计体制,进一步改进中介机构监管
改革上市公司审计体制,进一步改进中介机构监管。为提高中介机构执业独立性,避免上市公司管理层“收买”中介机构的情形,建议在有关法规规范中明确上市公司统一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负责通过招标方式选聘中介机构;审计机构不得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关联企业提供代编会计报表、评估、财务咨询等服务,不得收取除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审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审计机构服务时间超过五年的应予更换,主管合伙人、项目经理也必须定期进行轮换。证券监管部门要将查处中介机构违规执业作为上市公司监管工作重点,成立专门机构,与会计监督等部门加强协作,强化对中介机构从事上市公司业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勤勉尽责,督导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对中介机构未按专业标准履行业务程序、执业质量有缺陷的,要给予相应处罚,必要时可责成上市公司撤换未尽责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负责人。对审计、评估、法律等中介机构引入分类评级制度,由中国证监会和相关专业协会对其执业质量进行考核评级,并予以公布,引导上市公司选聘执业质量高、声誉好的中介机构。
引文注释:
(注1)李沫:《杭萧钢构开国际玩笑?》,证券时报,2007年03月21日。
参考文献:
1.许巧治:《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之探讨》,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6年02期。
2.深圳证券交易所:《后股改时代加强市场监管工作思路和近期工作要点》,证券时报,2006年8月12日。
3.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7年证券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情况报告》,深证综研字第0165号,2008年6月2日。
4.曹凤岐:《A股是投机市 急需平准基金稳定信心》,证券日报,2008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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