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的停牌制度流于形式,股票上市规则只是规定公司针对造成停牌的信息进行公开披露之后就复牌,至于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可靠,是否充分等监管者并没有去验证、复核,而是被动地等流言充斥整个市场的时候,才去调查,这时候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已经严重受到损害。监管者为了停牌而停牌,在公司停牌期间,没有作为,披露什么样的信息企业说了算,监管者要做的事就是披露信息以后复牌,这样的停牌制度形同虚设。因此,必须要改革这种停牌制度,让监管者由被动变为主动,对公司公告内容保留合理怀疑,通过谈话、关注等措施,为投资者营造一个说真话的环境,在信息未充分披露之前,公司将一直处于停牌状态。不能像杭萧钢构那样,证监会对其停牌后尚未调查清楚就复牌,使市场更加混乱。
4.完善信息披露指南
我国两家交易所都出台了信息披露服务指南,但是指南为了通用性只是笼统的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方法。我们知道上市公司有几千家,区域行业特点各不相同,有必要出台更为细致的信息披露细则,来完善信息披露指南。比如我国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中采用了价格敏感性规则,这些规则在《证券法》、《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均有体现。但是缺乏具体的价格敏感性信息披露指引。哪些信息属于股价敏感资料,必然涉及到判断,因此需要有一个指引帮助企业判断和披露股价敏感信息。目前,实施敏感性披露制度的国家如英国、澳大利亚、我国的香港地区具有指南来帮助做好敏感信息的披露工作。我国目前缺乏这样的一个指引。由于对规则理解的偏差或者蓄意歪曲规则的正确含义,实践操作中很容易出现价格敏感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的情况。再看一下杭萧钢构,2月12日,公司高层泄漏了股价敏感信息,但是公司并没有及时披露信息,而是等到股价连拉三个涨停板后,才根据上市交易规定,发布公告。而英国的股价敏感信息披露指南规定:假如股价敏感资料不慎外泄或相信可能已不慎泄露,发行人必须实时发出公告,向整个市场发布有关资料。根据英国的指南,杭萧钢构应该在2月12日就公布信息,而不是在两天以后。从杭萧钢构事件看,没有具体指引的价格敏感性制度其实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 完善监管体系,加大监管力度
1.建立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制度
(1)加强和完善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一部分,在保证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运行,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财务报告的真实可信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我国长期以来仅将内部审计作为公司经理对下级单位财务、经营的监督手段,内部审计部门向公司经理负责并报告。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内部审计师发现公司管理人员蓄意操纵财务报告,即使其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也无能为力,应有的监督作用就名存实亡。因此,要真正发挥内部审计对财务报告的监督作用,就必须建立内部审计向由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或独立监事)负责并报告的制度,使审计委员会与内部审计师之间能够进行独立的交流及信息沟通,以保证内部审计部门在企业中的相对独立的地位,约束企业经营管理者出于私利而干预正常的会计过程的行为,有助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
(2)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外部审计监督
目前,公司外部的审计监督主要是靠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但是,从一些上市公司的造假事件中可以看出,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可靠性较差,不能有效地从外部行使社会的监督职能,难以真正起到改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必须加强外部审计监督,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一是建立和保持一个完全由独立于管理部门并不受任何其他关系牵连、能独立进行判断的董事组成的常设审计委员会,实行新的审计委托关系;二是积极发展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三是继续完善以政府监管为主导的职业发展模式;四是推进注册会计师保险制度的实施。
(3)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监察员制度
由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派出机构委派信息监察员对各上市公司的中报、年报的生成和披露加以监督,防止外界各个相关利益集团对会计部门的信息供给横加干涉。信息监察员在企业中行使职权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不得持有企业股份,一切工资待遇均在证监部门享受,任免考核由证监部门进行。
2.建立适合我国资本市场状况的信息披露评价体系
界定一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的好坏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如何界定却非常困难,因为并不是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越多就越好,还要关注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时效问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时效却又很难用一些指标量化。国外较多的是采用一些权威机构对信息披露的评级指标来衡量公司信息披露的好坏。例如普华永道2001年发布的“不透明指数”,标准普尔的透明度和披露评价体系( T&D) ,国际财务分析和研究中心(CIFAR)的信息披露评价体系。我们应该在借鉴外国的评价体系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适合我国资本市场状况的信息披露评价体系。
完善信息披露网上评价系统,提高投资者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督的参与程度,由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从多方面进行即时评价,对所有公司的考评结果应进行强制性公开。在这基础上,再进一步建立信息披露违规追究制度。对违规行为予以明确的界定,加大对违规者的责任追究尽快在上市公司及证券市场参与者心目中树立法制意识,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信誉是指在交易双方中,信息优势方对信息劣势方做出的一种保证和承诺。在证券市场上,它主要指企业经理对投资者做出的不滥用资金的保证和承诺。如果企业经理的信誉很高,即使市场信息是不对称的,投资者也会相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是高的,从而减少信息不对称对市场交易活动的影响,减少逆向选择行为的发生。但是,建立信誉机制,不能仅靠股份公司的自圆其说,还必须依靠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评估和监督。
(三)完善信息监督监管,建立信息披露的风险预警系统,完善民事诉讼机制及救济制度
违规者进行信息披露造假,技术越高,留下的痕迹就越小,就越难以发现。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只要是做假,就总是会留下痕迹的。我们建议建立一种上市公司的风险预警系统,通过科学的风险预警系统的监测,当有着内部逻辑的众多监测指标出现异常情况时,自动发出不同种类的风险预报,并将之转化成一般投资者能够理解的信息。这将大大地提高及时发现违规的能力,并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免受巨大损失,很显然,这是一种事中监管的思路。值得一提的是,这种风险预报系统应当有别于一般的投资风险警示。具体如何建立,还有待于理论部门和实践部门的进一步研究。
当前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与救济,重点是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体系。我国在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实践中,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所谓处罚力度的加大,也只是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处罚后果往往只是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而没有对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虽然《证券法》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承担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有法律中缺乏适当的诉讼机制,致使投资者的损失事实上得不到赔偿。还有尽管法律允许普通投资者可以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提起诉讼,但过高的诉讼成本和偏低的收益使普通投资者望而却步。因此必须尽快出台《民事责任赔偿法》,推进民事诉讼机制的建立:对于披露行为违规如何认定、怎样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责任人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进行详细规定。同时加大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明确审计对第三者的民事赔偿责任,出台由上市公司与审计方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细则。对社会审计在执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另一方面,降低诉讼门槛,例如采取举证倒置的方法,由审计人员承担举证责任。另外,应建立与完善股东集团诉讼和股东衍生诉讼机制,明确不同违规行为所适用的司法程序。
(四)完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1.积极推进独立董事制度
改善公司股权结构,积极推进股权分置改革,改变我国国有股“一股独大”的局面;建立成熟的独立董事市场,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完善独立董事的产生与退出机制;完善独立董事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上的冲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
2.健全和完善监事会制度
监事会独立性是完善制度的根本,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的实际状况,可以采取如下有效措施提高监事会的独立性:一是完善监事会的构成,吸引债权人、机构投资者加入监事会,同时增加独立监事,从而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二是明确监事的提名制度。为了增强监事会的监督力量,应该改善监事会的提名办法和选举办法,明确股东代表监事、职工代表监事、机构投资者监事、债权人代表监事、独立监事的提名及选举办法,在非职工监事选举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三是监事的任期最好与董事的任期错过。现行《公司法》规定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均为3年,大部分公司均同步进行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为了强化监事会的独立性,可以考虑将监事会的任期与董事会任期错开,这将便于监事会履行其职责。四是加强监事会在财务及人事方面的独立性。
五、结论
本文针对困扰我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切实可行的治理措施,为我国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和合理化探索道路,使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能更好地适应现阶段证券市场的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信息的使用者。
引文注释:
(注1)高西庆:《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据》,载《深圳证券市场导报》1996年10月4日第17版。
(注2)夏普•F•威廉、戈登•J•亚历山大、杰弗里•V•贝利:《投资学》(中文版),6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注3)陈甦、吕明瑜:《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载《中国法学》,1998。
参考文献:
1.滕长宇:《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
2.王东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的思考》,经济师,2004年05期。
3.许巧治:《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之探讨》,福建工程学院学报,2006年02期。
4.马海洋、佟玲:《关于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与监管的几点思考》,渤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0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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