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制度也叫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的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等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和公告,以便投资者了解其情况的制度,它包括发行前的披露和发行后的持续性信息的公开。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标准
1、及时性
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又叫时效性或最新型,是指凡与证券市场价格有关的重大信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及时地向广大投资者予以披露,以保证重要信息利用的机会平等,防止内幕交易。投资者在做投资决策时,常常依据公司当前的营业状况、收益程度以及市场发展潜力这些重要因素,来预测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和利润分红情况。倘若公司应公开的信息在其发生后相当一段时间才予以披露,那么该信息作为投资判断依据的价值将失去意义,信息披露也随之失去制度功效。
2、完整性
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又称之为全面性,指凡是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的重大信息,对信息披露负有义务的有关主体必须全面地将此信息予以公开,不得故意隐瞒和遗漏。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全面披露不仅指要披露对股价变动有利的信息,还要披露对其不利的各种风险因素。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是依据上市公司的全部信息为基础的,因而上市公司必须把公司的完整形象呈现给投资者。倘若上市公司披露信息时有隐瞒、遗漏或片面性,可能会导致投资者根本无法获得投资决策的全部信息。这样,“即使已经公开的各种信息具有个别的真实性,也会使已经公开的信息在整体上造成虚假性。”
3、准确性
准确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用精确的语言表达其内涵,做到尽可能的详尽、具体而没有遗漏,其内容不得使人产生误解。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主要是用语言文字进行表述的。但语言内容的多义性与文字表述的多样性,使得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必须使用准确的语言。否则,将构成误导性陈述。实践中,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投资者在知识水平、投资经验等方面存在着各种差异,为了避免产生这种误导性陈述,在所披露信息的准确性理解上,应当以一般投资者的判断能力为基准。
4、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披露的信息必须值得信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必须符合客观实际。也不得以模糊晦涩的语言使公众对公开的信息产生误解。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是信息披露的最根本、最重要的要求,以至于此原则几乎成为信息披露的前提性假设。然而,在证券市场上,由于投资者对信息,尤其是不利信息的敏感性是由此做出决策的反映。不实陈述己成为现代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主要违规类型之一,这直接危害了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
5、适法性
适法性是指公开的资料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向投资者所披露的信息一般以公开说明书为主。关于公开文件的法定事项,有列举式和例示式两种。列举式是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列出文件应当公开的各种事项。例示式是指法律并未明示列举出文件事项,而是由证券管理机构去规定文件应采取的样式。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中国的证券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律化,信息披露制度也已经建立较为完整的体系;但是“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仍存在不少违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隐匿真实信息或滥用信息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欺诈投资者、转嫁商业风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完善和有序化,并愈发引起了管理层的关注。
(一)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信息披露不及时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与其股票的市场价格是息息相关的,信息往往起到价格信号的作用。从这个角度理解,在证券市场上,时间就是金钱。及时的信息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及时的信息披露,却为内幕人员利用时间差进行内幕交易、牟取暴利或及时避险提供了条件,这对于普通的中小投资者而言,无疑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违规案例中,信息披露不及时并不少见:如2007年10月,中国服装因多项事宜未及时准确披露,中国服装(000902)董事长冯德虎日前遭深交所公开谴责处罚。中国服装还未准确披露2006年11月向原控股股东中国恒天集团出售资产交易相关的合同支付条款,未及时披露2006年度恒天集团占用公司资金约999.97万元事项。2006年10月25日以前,中国服装还存在利用募集资金5366万元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公司对该等事项未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且遗漏披露相关信息。
2、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上市公司应“依法充分公开内容完整的财务报告,充分公开实际发生的法定重大事件范围内的事项”。但事实上,中国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大多是不完整的,披露信息内容不充分主要表现为对资金投向、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利润的信息披露不充分;企业偿债能力披露不充分;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披露不充分;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不充分;政府有关政策变化对公司影响的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等。
例如,同样是上述中国服装的例子,中国服装于2006年12月向关联方汉帛(中国)有限公司收购浙江汇丽印染整理有限公司70%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遗漏披露浙江汇丽为汉帛公司贷款提供巨额担保情况、浙江汇丽与汉帛公司存在大额持续性关联交易情况以及浙江汇丽生产经营对汉帛公司存在严重依赖等信息。上述信息披露遗漏误导投资者并可能导致相关交易定价不公允。
从公司的角度出发,大量的信息披露不但加重报告成本,而且容易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这是上市公司不愿作充分信息披露的客观原因。所以,证券法律允许上市公司自行决定是否公开那些与商业秘密有关的重大事件,以便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保护股东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与此同时,法律也一再强调,上市公司必须披露那些不利于公司股票价格、但有利于投资者做出重新选择的重大事件,比如上市公司涉及诉讼、仲裁事件,公司领导、高层管理人员违法受制裁的事件等等。但恰恰是这些信息往往是上市公司不愿意披露的。
3、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必须准确、真实,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或欺诈,这是信息披露最基本的要求。《会计法》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都明令禁止公司编制、披露虚假财务会计报表。但是,有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严重失实,从招股说明书到临时、定期报告等等信息,全都是谎话连篇。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4(二)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