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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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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4(四)  

    由于会计信息是上市公司的核心信息,业务信息等其他信息的形成及变动最终会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变动,因此,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不仅要求其披露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会计信息,而且还要求其披露公司基本情况、股东变动及股东情况、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公司治理结构、重要经济业务情况等信息。例如,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第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第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第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第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第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同时,《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第一、公司概况;第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第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第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第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第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笔者以为,在今后相关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由财政部进一步规范、完善会计准则,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颁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由证监会加大对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编报规则和规范问答等方面的修订力度,以促使信息披露更加透明、更具操作性和符合国际惯例。一方面相关的法规之间要相互协调,保持法律条文的一致性,从而给会计信息的可靠性提供一个较好的经济和法律环境。另一方面,对会计信息披露应更加明确和具有操作性,抵制和防范利用政策法规漏洞披露虚假信息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建立有效的会计信息披露监控机制

    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的组织体系。建立起一套包括国家证券监管部门、市场交易组织部门、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组织在内的证券监管体系,从组织上确保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

    1. 强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

    信息披露的监管不力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鉴于此,证券监管机构下应设立专门委员会,除对有迹象显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针对性的查处以外,还应就上市公司年报建立正常的抽查复审制度,保证每年一定比例的抽查面。证监会还应及时修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中的处罚条例,加大处罚力度。

    2.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信息的审查、评价作用

    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的基石,而中介机构(指证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则构成了证券市场的运作枢纽。要保证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质量,除了要强化证券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公司的内部控制外,还应注重发挥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因为上市公司的信息大多要经过中介机构的审查、评价之后才能传达给社会公众。这其中尤其应发挥注册会计师的作用。注册会计师应以第三者的中立身份对上市公司所要披露的财务信息做出客观、公正的审查和评价,以确保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只有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才能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质量。

    3.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约束系统

    加大对注册会计师业务工作的监管和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会计中介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努力提高执业质量,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和信誉,对会计信息披露进行严格监督。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也影响着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的控制,除了靠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证券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外,中介机构的监督也是至关重要的。只有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标准,提高执业水平,净化执业环境,强化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作用,才能提高证券市场的有效性。监管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工作,而不是一项突击性的事务,应尽快制定监管工作规则以及有关的惩戒办法,建立对监管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 确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目前,中国证监会虽然对查出的违规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给予了较严厉的处罚,但对于承担审计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公开处罚的却为数不多。即使对相关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出处罚的,也以警告处分为主。另一方面,尽管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规对违规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有一些规定,但操作起来比较困难,不能有效约束注册会计师的违规行为。在执法实践中,一方面对通同作弊和故意造假者缺乏惩处依据和力度;另一方面,对无过错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缺乏保护。应根据几年来的执法实践,调整处的范围,增加与刑法等相关法规相衔接的内容,明晰法律责任,加大惩处力度,从而增强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意识,减少、杜绝不规范的职业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更好地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和职业环境。

    (三)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改进信息披露的方式

    强制性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按照证券法规、监管部门规章要求所必须披露的信息,中国证券市场采取的是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但是强制信息披露制度本身存在缺陷,需要自愿信息披露的补充和深化。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是上市公司经理人员受自身利益趋使主动披露的信息。自愿信息披露是公司与其他利害相关者之间基于经济利益进行的自愿性信息沟通,能够促使公司改善治理结构,保护投资者利益;能够对垄断性行为的规则产生影响;能够提高公司财务信息的完整性及可靠性;能够对上市公司股份的市场流动性和资本成本产生显著影响。

    西方学者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比较深入。一是从信息不对称角度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是经济主体的理性行为选择。外部投资者与经理层间的信息不对称,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在驱动原因。由于证券市场信息完全性,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以增强与外部投资者的信息沟通,成为许多绩优公司的理性行为选择。二是自愿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向外部投资者揭示自核心竞争能力的一种表现。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目的是将有关公司核心能力的信传递给外部投资者,使投资者了解公司现在或潜在的竞争优势,强化投资者对司竞争优势的理解,相信公司未来并作出投资决策。三是从公司治理结构角度究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西方学者考察了在新加坡上市的158家上市公司同所有权结构和董事会构成对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研究显示公司治理结的健全程度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明显正向关系。暨治理结构越是健全的公越是愿意自愿披露信息,越是治理结构不合理的公司,越不愿自愿披露信息;过对香港上市公司的四个治理指标(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比例、总经理董事长是两职合一、是否存在稽查委员会、董事会中的家族成员比例),来考察自愿信息披露情况,发现存在稽查委员会的上市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较强,家成员构成比例与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呈现负相关。由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越规模大、效益好、治理结构合理的上市公司越愿意自愿披露信息,同时越是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其业绩也越好。

    对于投资者而言,强制性披露和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是相互补充的信息源,不存在一类信息能够替代另一类信息或一类具有较高价值,而另一类价值较低情况。而且前面已经提到,在证券市场整体面临“诚信”危机的情况下,资质佳的上市公司有动力自愿披露信息以突出公司的竞争优势,这意味着证券市场信息供求双方都认为在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尽快推出上市公司自愿信息披的章程指引,鼓励并规范上市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势在必行。

    (四)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是又译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公司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四个部分组成: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公司的最终所有权;

    2.董事会,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公司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3.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和董事。经营者的行为发挥监督作用;

    4.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经营者、执行者。

    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有着明显的中国特色,大部分上市公司是由国企改制而成的,由于改制不彻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就成了上市公司的一大痼疾。

    上市公司能否准确、及时、完整、合法地披露有关信息,关键在于上市公司本身,尤其是上市公司董事会。因为我国上市公司出现会计造假行为严重,财务报告严重失真等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失灵,而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又是公司内部控制失灵的根源。通过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权责明确、互相协调、互相制衡、高速运做的机制,能够保证公司有效运转,避免内部人控制现象,减少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任意授意财务作假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解决“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现象,发挥多元持股制的优越性。“一股独大”使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难以做到真正分离,无法形成有效的、完善的制衡机制。因此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来约束控股股东的行为,防止其采取各种手段虚构利润、粉饰报表和失实披露财务信息等现象2,必须解决目前“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健全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监督管理机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设立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并担任负责人的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与公司审计有关的事宜。改变原先公司审计部向总经理负责的制度安排,将审计部直接置于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之下。

    加强监事会的监督功能。监事会应具有法律、财务、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与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监事会应当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的监督和对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会计人员独立审计制度。会计人员进行审计,应当独立进行,不受任何外界因素不合理的干扰。强化会计人员违规应负的法律责任,提高信息的透明度,将上市公司暴露在阳光地带,真正发挥会计人员的“经济警察”作用。

    总之,建立合理和完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控制体系,对于坚定投资者信心,提高中国证券市场透明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需要社会各方共同努力,全面贯彻高质量信息披露理念,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促进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更好地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

    [1]葛家澍:《信息披露:实话实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第35页

    [2]吴联生:《上市公司会计报告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二版,第126页

    [3]徐经长:《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39页

    [4]蒋义宏:《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成因与对策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第三版,第58页

    [5]刘明辉:《独立审计准则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394页

    [6]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二版,第18页

    [7]龚培华、肖中华:《刑法疑难争议问题与司法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第26页

    [8]荆蕾,向全珍:《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四川会计》,2003(9),第73-74页

    [9]周林洁,吴联生:《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形成的需求导向》,《当代财经》,2004(6),第39页

    [10]彭卉:《中外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比较》,《财务会计》,2003(7),第83页

    [11]王越:《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思考》,《商业会计》,2006(4),第33-35页

    [12]郑军:《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之我见》,《现代商贸》,2007(7),第161-162

    [13]滕长宇:《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金融经济》,2007(3),第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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