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的现象,但不是主观故意的,例如,2008年1月23日,000615湖北金环发布更正公告则称,“由于本公司财务人员对新会计准则的学习与理解不足,造成工作疏忽,未将本公司持有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2.7493万股股权调整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导致本公司1月22日公告的业绩快报中总资产、净资产和每股净资产数据有误,公告数据为:总资产期末数109556.71万元,与年初数相比增加0.18%;净资产期末数63511.72万元,与年初数相比增加5.46%;每股净资产期末为3元,与年初数相比增加5.26%。经重新计算,调整如下:总资产为183263.71万元,与年初数相比增加67.57%;净资产为137218.72万元,与年初数相比增加127.84%;每股净资产为6.48元,与年初数相比增加127.37%。”可见,更正前后的总资产、净资产、每股净资产相差巨大。再如,600595中孚实业2007年11月21日发布2007年三季度报告更正公告称,“因财务人员对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方法理解有误,错误的将当期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份数作为新增股本进行加权摊薄,致使公司2007年三季度报告中每股收益财务指标出现错误,现将相关数据更正如下:原公告数据为: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基本每股收益为 1.3852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1.382元,稀释每股收益 1.3852元;现更正为:年初至报告期期末(1-9月)基本每股收益为 0.7249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 0.7232元,稀释每股收益 0.7249元。可见更正前后的每股收益相差巨大。
某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的现象,却是主观故意的,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发现,西水股份(600291)在信息披露方面主要存在如下问题。“第一,公司董事长胡佃平于2007年9月19日违反法定程序提前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并随后办理了所持3600万股兴业银行的质押手续,为两公司提供担保。但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该质押事宜在11月19日遭股东大会否决。第二,公司2006年的一笔兴业银行股权质押超过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期期限,且未及时披露。”针对上述问题,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西水股份及董事长胡佃平进行了公开谴责。
4、信息披露不主动
目前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责任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特别是对于那些亏损的上市公司总是担心自己或是失去配股资格,或是将被停牌等,因此,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负面信息,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回避的心理。
5、信息披露不规范
在我国,有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更有甚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就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信息,或是为造市而制造大量小道消息。这严重破坏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不利于投资者公平享有上市公司有关信息的权利,也不利于提醒投资者注意公司的新变化。有些公司披露的中期报告过于简略,无法进行财务分析与评价;部分公司的财务报告中不提供上年同期相关的重要数据等等。
(二)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的危害
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上市公司的信息是否充分、真实、全面、准确、及时地披露无论是对企业、投资者还是债权人都至关重要。因为这不仅关系到各方的利益、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还关系到整个证券市场是否能够健康而有序地发展。目前,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违规、违法现象时常发生,这大大挫伤了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严重阻碍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概括起来,其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破坏了上市公司的诚信形象
诚实信用是证券市场存在的灵魂,也是市场经济得以良好运行的前提。就上市公司来说,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的有关信息既是其应尽的义务,也是其诚实信用的直接体现。倘若这方面的工作做得好,就能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为上市公司赢得一笔可观的无形财产;倘若做不好,企业不仅很难筹措到更多的社会资金,而且可能面临破产的危险境地。有关资料表明,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这方面工作做得到位的企业的股价都不同程度地高于其它同类公司;而违规甚至恶意造假,欺骗公众的上市公司,将会破坏上市公司的诚实信用形象,并对投资者的信心产生消极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上投资者当前的短期行为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这种情况。“中科创业”崩盘、“亿安科技”操纵股价、“银广夏”虚构利润,尽管这些事件占我国全部上市公司的比例微乎其微,然而事件的发生却并非偶然。
2、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支撑者,也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没有众多投资者涉足证券市场进行持续的投资,证券市场就不可能得到健康的发展。为了使证券市场健康、稳定地发展,对投资者的利益进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证券市场上,要是欺诈行为盛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应有的保护。那么,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就会随之增加,投资者终会失去信心,远离这个市场。对此,各国证券监管机构对投资者的利益保护采取了各种办法。然而,我国证券市场上因虚假信息披露给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的事件却屡禁不止,其最为典型的当数“银广夏”造假虚构7.45亿元人民币利润的事件,使其从一个亏损公司一跃而成为深沪两市涨幅位居第二的盈利公司。2这一事件最终虽已经查处,但不少投资者却遭受到严重的损失。
3、加大了市场的投机性
在一级市场上,一些企业往往通过恶意粉饰、包装上市等虚假的方式隐瞒不良经营的信息而获得了上市资格。而广大散户投资者在不能得到真实信息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决策,往往会引发较大的投资风险。在二级市场上,广大中小投资者根本无法观察到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甚至无法从公开的渠道获得上市公司的全面信息,这样就无法对其经营活动实施外部监督。因此,投资者就无法鉴别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好与坏,股价就不可能合理地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从而扭曲了证券市场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导致了一种市场上“劣公司淘汰优公司”的奇怪现象,使市场的投机性加大。
(三)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
造成证券市场违规披露信息的现象时有发生,最根本的是由于信息披露制度上的一些缺陷。例如,我国《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中期报告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并公告;第六十六条规定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实际上,在这样长的时间间隔里,很可能使一些小道消息滋长蔓延,也可能使一些关联人员利用时间差和内幕消息完成内幕交易,最终使时效性极强的信息失去披露的意义。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明确规定:“除公司减资等四项特殊情况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由于与此相关的严格的监控手段和程序尚未规定,致使许多上市公司与一些有资金实力的机构相互勾结,该上市公司利用信息发布的权利和机会,进行虚假陈述造成股票价格波动并参与炒作本公司的股票。会计制度、证券市场相关制度不完善为虚假信息的产生和披露提供了诱因和可能。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制度在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如同一项会计事项的处理存在着多种被选的会计处理方法。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并存为企业进行会计操纵提供了方便之门,造成部分上市公司为了配股“扭亏”、“保壳”、兑现管理人员奖金、平衡实际盈利与预测盈利等目的,利用准则、制度给予的“活动空间”进行会计操纵,从而使信息不公允、失真。如高估资产、延长递延资产摊销期、潜亏挂账变更会计处理方法,以实现虚增利润。还有,“剥离”上市制度也给公司上市前的财务包装、虚拟利润提供了机会等等。
另外,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由于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遭受损失后,救济措施规定的极不合理。为投资者提供的救济手段和途径极为欠缺:一方面受害者不重视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力;更重要的是主管部门的认识和司法机关的实践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精神的要求,乐于采用行政处罚和调解手段。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1月,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简称《通知》)。使以前禁止受理的证券案件得到了“解禁”。但是,同时还规定了一个前置程序即行政处罚的认定,当事人不能直诉法院请求上市公司赔偿损失。为了使这项规定更易被大家所接受,还抛出了广大中小股东取证困难,应由有关部位代为进行取证的理由。但我认为这项规定是极不合理的,为什么不能相信这些自己权利受到侵害的普通投资者有直诉的能力呢。
三、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治理对策
上市公司依法公开披露的信息是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而规范的信息披露,又是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根本保证。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十余年的发展,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同国外的先进制度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为进一步规范证券市场,使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发挥的更好,对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一)加快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随着证券市场的蓬勃发展,为有效遏制上市公司舞弊和会计信息失真,世界各国纷纷通过证券立法,建立起以会计信息披露为核心的信息披露制度,并将其作为证券监管的核心。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 (试行)》、《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中。 中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缺陷及治理对策4(三)由毕业论文网(www.huoyuandh.com)会员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