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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讨论(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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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讨论(四)  

    4.税率设计不尽合理

    (1)税收负担不合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属于勤劳所得,在税收上应一视同仁,实际上却分别实行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对工资薪金的劳动所得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利息、股息、红利和租赁等非勤劳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致使对勤劳所得征税偏高,对非勤劳所得征税偏低,与我国坚持的按劳分配原则相背离。而且这种税负差别难以起到调节过高收人,缓解个人收人悬殊的矛盾,不利于税收调节作用的充分发挥。对偶然所得实行20%的比例税率,没有体现出投入生产要素的所得和无投入所得之间的区别对待,甚至与勤劳所得相比,偶然所得的税收负担轻于勤劳所得。这样的税收政策实际上鼓励投机、遏制投资,不利于形成正确的收入分配观。

    (2)累进税率偏高。45%的最高累进税率虽然很少能够得以运用,但它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的调节力度很大。如此高的边际税率在世界上是比较少见的。在较高的边际税率下,逃税意味着能换取较高的收益,使得逃税对纳税人具有更大的诱惑力。再加上征管水平的限制,这种偷逃税付出代价的可能性极小,更加大了纳税人选择偷逃税的可能性。

    (3)边际税率差别较大。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取5%一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经营和承包所得实行5%一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对劳务报酬所得采取20%的比例税率,虽然对20000元以上的劳务报酬所得实行加成征收,实际上实行的是20%-40%的累进税率,但是几者之间的边际税率相差还是较大。而这几项收入在进行税目的认定上易于混淆,使得纳税人具有避税的空间。

    (三)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改革以来,我国收入分配的主体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是居民个人收入的增长幅度很大。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资料推算,近年来我国每年创造的GDP大约有60%以上的部分都以各种形式转化成个人收入,这种情况说明我国的税源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这一变化来自于个人收入的税收收入也应有很大的变化,但是近年来我国

    个人所得税在收入总额中的比重增长幅度并不大,2004年这一比重仅为6. 75%。再看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曾运用86个发展中国家资料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结论,发展中国家个人所得税占GDP的比重平均为2. 1%,而我国2004年仅为1. 3%,这与当前GDP的60%均转化为个人收入的状况是极不相称的,这一方面说明我国现行的税制存在着缺陷,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是相当严重的。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尤其是高收入阶层的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己成为有目共睹的事实。据专家测算,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率在50%以上。造成我国税收流失严重,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1)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但是由于税法只规定了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

    (2)征管水平低、手段落后,使征管效率难以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上作的要求,是削弱征管力量,影响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不能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税务代理制度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发挥其中介组织的作用;加之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相联系的诸如财产申报制度、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使得征管效率和监督作用很难提高。

    (3)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不明确,幅度落差大,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决断,有可能受主观因素影响而轻罚。处罚标准的规定较低,使违法者违法的收益有可能大于其受惩罚的损失。这样,对其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

    (一)建立“并立型”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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