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至今,由于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及存在的诸多缺陷,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现象一直层出不穷,信息披露的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和不准确,危害了证券市场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本文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缺陷引致的违规行为,制度缺陷的原因及由此造成的危害,进行了一些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改善建议,希望对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提高证券市场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能有所裨益。
关键词: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投资者;缺陷;治理对策
引言
证券产品由于其自身价值的不确定等特性使证券市场充斥着高投机和高风险。为了避免风险突然爆发带来的证券市场崩溃以及给证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带来的巨大损失。政府有必要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建立一系列规范的制度来进行约束。近十年来,无论是郑百文重组,银广厦陷阱,还是大庆联谊虚构利润,无一不证实了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中存在的漏洞.由此给广大投资者带来的损失是非常惨重的。所以使我们不得不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制度的作用和制度完善性重新进行思考。
所谓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在证券市场上借助各种金融工具向公众篝集资金的公司及相关的个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级交易过程中,依法将于证券有关的一切真实信息予以完整、及时、准确地向所有投资者和整个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披露,以供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前加以参考判断的一项法律制度,同时也包括一系列的违规惩罚措施。
实行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理论主要有三种:有效市场理论、不对称市场信息理论、市场失效理论,由此导出证券市场需要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不仅体现在政府的强力监管,亦表现为促使上市公司严格自律。信息披露相关的三方主体(上市公司、投资者、监管机构)在证券市场的相互博弈行为,都影响到信息披露质量的高低与否。纵观我国证券市场,从1990年建立至今,各种违规问题不断,其中又以信息披露不规范为典型,据统计2005年共有107家上市公司(占全部上市公司的7.75%)出现177起违规记录,而这177起违规记录类型主要存在着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虚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延误、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遗漏、公司运营违法违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延误、高管涉嫌犯罪、违规担保、信息披露违规、信息披露虚假、信息披露延误、信息披露遗漏、其他等十多种违规类型。其中52.5%的违规记录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可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这个问题一直在我国证券市场长期存在,并愈演愈烈。这不仅关系到证券市场的发展,亦关系到我国诚信社会的建立和市场经济的核心、信用的树立。
一 信息披露制度缺陷导致违规行为的表现:
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到现在只有短短的十余年,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仍然存在许多不足,与成熟市场相比,在形式上虽然已经比较完善,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但由于市场观念并未能真正融入上市公司和投资者之中,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由此引起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主要表现如下:
(一)信息披露不真实及虚假信息泛滥
很多上市公司以自身利益为中心,在信息披露上避重就轻,对成绩进行夸大,对公司的风险和隐藏危机则轻描淡写,极力掩盖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对担保、诉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的披露很不充分,投资者无法获得全面的信息。有的上市公司甚至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普通投资者,操纵市场牟取暴利,对中国证券市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引发了信任危机。许多上市公司在首发发行时,为了提高发行价格故意隐瞒对公司不利的信患,使投资者蒙受巨大损失。一个典型的案例是1997年6月6日上市的红光实业,红光实业采取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处理账务的方法,将1996年度实际亏损10300万元包装成为盈利5400万元,并在上市后继续编造虚假利润,将1997年上半年实亏6500万元披露为盈利1674万元,在1997年年报中又将实亏22952万元披露为亏损19800万元,少报3152万元;而在上市前,自1996年下半年起,红光实业便已因关键设备出现问题而不能维持正常生产,却未在上市申请中予以披露,直到1998年11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对红光实业的查处意见后,广大投资者才“恍然大悟”:又是一个圈钱公司。此外还有“琼民源”虚构利润5.4 亿元,虚增资本公积金6.57 亿元,导致其股价在5 个月内上涨了4 倍;银广夏虚构利润7.45 亿元,编造了中国股市“第一大绩优股”的神话等。这些行为使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成了最终的受害者。
(二)信息披露不及时与重大事件有意隐瞒
信息不同于其它,具有很强的时效性,过时的信息毫无价值。有些上市公司在发生应披露的事项后,经常根据自身的需要而决定何时披露,经常等到该信息已半公开化才予以披露,此时股价往往已发生大幅波动,造成了事实上的不公平。有的公司甚至故意延迟披露或不披露有关关联交易、重大担保、重大投资项目和收购出售资产等重要信息,以1999年沪市为例,就有多达30多家上市公司未就收购出售资产等重要信息及时履行临时报告义务。这些信息不披露,则上市公司的真正风险就不为投资者所知,从而增加投资者的风险。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行为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一大特色,但一直都未能得到及时的披露,等到上市公司资金被大股东或集团公司抽空,财务出现危机时,投资者早已陷入报表所带来的虚假繁荣的陷阱。此外,在定期报告披露方面,上市公司也有拖延披露的倾向,或者避重就轻,尤其是业绩较差的公司,往往选择在报告最后截止阶段进行公布。我国规定上市公司的年报披露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完成,在具体实施时上市公司应在每年4月30号前披露其年度报告,此规定给上市公司提供了宽松的时间,期间容易造成不合理的内幕交易,并使投资者不能及时得到有关信息。以各上市公司2004年年报的具体披露日期为例(见表1-1),从表中可以看出,绝大部分亏损公司均选择在4月份披露其年度报告,而普通投资者在其年度报告未公布前,是不可能确切知晓其亏损状况的,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投资者在这4个月间的信息获取空白,从而做出不合理的投资决定。
表1-1 我国上市公司2003年年报披露时段
披露月份 披露公司数量 亏损公司数量
1月份 39 2
2月份 132 6
3月份 591 12
4月份 639 148
4月份截至时未披露
合计 6
1407
168
数据来源:《证券报》相关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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